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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对股权激励中的优先股发行有何税收政策?

# 税务局对股权激励中的优先股发行有何税收政策? 作为在加喜财税咨询摸爬滚打了12年,经手了14年企业注册的老财税人,我经常遇到企业老板和HR拿着五花八门的股权激励方案来咨询:“我们想用优先股激励核心员工,税务上怎么处理才最省心?”说实话,这问题看似简单,背后却藏着不少“坑”。优先股既有“股”的属性,又有“债”的特点,税务处理上比普通股激励复杂得多——稍有不慎,企业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员工也可能因为“隐性税负”拿到手的激励缩水一大截。今天,我就结合这12年的实战经验和几个典型案例,跟大家好好聊聊税务局对股权激励中优先股发行的税收政策,帮大家把“糊涂账”变成“明白账”。 ## 优先股属性界定:税务认定的“第一道门槛”

要搞懂优先股的税务政策,首先得明白税务局眼里“优先股”到底是什么。很多企业觉得,优先股写着“股票”两个字,自然就是股权激励,但税务局可不这么看。他们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实质重于形式”——不管你叫“优先股”还是“特别股”,只要符合“固定股息、清算优先、无表决权”这些特征,就可能被拆解成“股权+债权”的混合体,甚至直接认定为“债权”。我去年就遇到过一个案例:某科技公司给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了“优先股”,约定每年按8%固定股息支付,清算时优先拿回本金,平时不参与公司决策。税务局稽查时直接认定,这部分“优先股”实质是“借款”,股息属于“利息支出”,企业不仅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还得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所以,企业在设计优先股方案时,千万别只盯着“股权激励”的名头,得先拿“实质重于形式”这把尺子量一量:你的优先股到底更像“股”还是更像“债”?

税务局对股权激励中的优先股发行有何税收政策?

从税法条文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对“股息红利”和“利息”的界定是明确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是资金使用成本,属于债务性支出。但优先股偏偏夹在中间——它可能既有固定股息(像利息),又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像股权),甚至可能转换成普通股(期权属性)。这就导致税务认定时容易产生争议。比如,某互联网平台给高管的“可转换优先股”,约定3年后若公司未上市,可按年化10%股息赎回,若上市则自动转换成普通股。这种情况下,税务局会分阶段认定:未转换前的“固定股息”可能被视为利息,转换后的“普通股股息”则视为股息红利。企业如果没提前跟税务局沟通清楚,后期就可能因为“性质认定错误”导致税务处理全部推翻。所以,我的建议是:在发行优先股前,最好找专业机构出具“税务属性认定报告”,或者直接向主管税务局提交“事先裁定”申请——虽然程序麻烦点,但能避免“秋后算账”的风险。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是“优先股的发行价格”。很多企业为了“激励效果”,会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发行优先股(比如公允价值100元/股,只收50元/股)。这部分“折价”在税务上怎么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因股权激励取得股票,按“购买价低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优先股虽然特殊,但只要具备“股权激励”实质(比如授予对象是员工、服务于公司业绩),税务局就可能参照普通股激励的规定,将折价部分视为员工的“应税所得”。我之前有个客户,给技术骨干发行了面值1元、公允价值10元的优先股,结果税务局认定这9元差额属于“工资薪金”,要按3%-45%的累进税率缴个税,员工一下子多缴了几十万税款,悔不当初。所以,发行价格的设定一定要“有理有据”,最好能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公允价值报告,避免被认定为“变相发放福利”。

## 授予环节征税:员工“零成本”拿优先股,真的“零税负”?

很多企业觉得,给员工发行优先股时员工没花钱(或者花钱很少),应该不用缴税吧?这个想法可大错特错。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员工在获得优先股的“授予日”,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就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要看优先股是否属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以及“激励目的”。如果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且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那么员工在授予日就按“股票期权”的规定处理:按“授予日股票收盘价-员工支付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某上市公司给高管授予10万股优先股,授予日收盘价20元/股,员工支付5元/股,那么这部分15元/股的差额就要并入当月工资,按最高45%的税率缴税——这笔税款可不少!

那非上市公司呢?非上市公司的优先股不能公开交易,税务处理相对复杂,但并非“免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包括优先股)在“授予日”通常不征税,而是递延至“行权日”或“转让日”征税。但这里有个关键前提:激励方案必须符合“合理商业目的”,且优先股的授予条款不能“过于优惠”(比如远低于公允价值)。如果税务局认定企业通过优先股变相“逃避个税”,比如给员工发行面值1元、公允价值100元的优先股,约定3年后按1元回购,那么这部分“差价”就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工资薪金”,在授予日就要求缴税。我去年就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初创企业给5名核心员工发行了“零成本优先股”,约定公司上市后按股价结算,若未上市则无偿赠与。税务局稽查时认为,这种“零成本”实质是“无偿赠与”,应按“偶然所得”按20%税率缴税,5名员工合计补税近200万元。所以,非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哪怕员工“零成本”拿,也得提前设计好“行权”或“转让”的条款,把税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是“限制性优先股”。很多企业为了留住员工,会给优先股设定“解锁期”或“服务期”,比如员工必须服务满3年才能获得优先股的完整所有权,否则公司有权以成本价回购。这种情况下,税务处理的关键是“所有权是否转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才产生纳税义务。所以,如果限制性优先股在“授予日”未满足解锁条件,员工没有处置权,那么授予日可能不征税;等到解锁日,员工获得完整所有权时,再按“公允价值-支付价格”的差额缴税。比如某公司给员工授予限制性优先股,公允价值50元/股,员工支付10元/股,约定3年后解锁。解锁日,公司股价涨到60元/股,那么员工应税所得是(60-10)×股数,按“工资薪金”缴税。这里要注意的是,解锁日的“公允价值”怎么确定?非上市公司最好能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避免税务局按“自行核定的价格”征税,增加企业税负。

## 持有收益纳税:优先股股息,到底“免税”还是“缴税”?

优先股最吸引人的特点之一就是“固定股息”,但这笔“股息”在税务上怎么处理,很多企业都搞不清楚。简单来说,分两种情况:居民企业之间持有优先股股息,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个人持有优先股股息,则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先说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前提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优先股算不算“股票”?如果优先股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那么企业持有满12个月,股息红利就可以免税;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者未上市但符合“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其他条件(比如直接投资、持有比例超过25%等),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要注意,如果企业是通过“投资机构”间接持有优先股(比如通过信托、基金),或者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那么股息红利就不能免税,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再说说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优先股取得的股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里的关键是“股息的计税依据”。如果是现金股息,直接按“每股股息额×股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是“送股”或“转增股本”,虽然个人没拿到现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属于“股息、红利的分配”,也要按20%缴税。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给员工优先股股东“送股”,比如每10股送1股,员工以为没拿钱不用缴税,结果税务局通知这部分“送股”要按“股息所得”缴税,员工一下子补了几十万的税,搞得措手不及。所以,企业在发放优先股股息时,不管是现金还是股票,都要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避免员工自己申报漏缴,导致后续麻烦。

还有一个争议点是“优先股股息是否属于‘税后利润分配’”。很多企业认为,优先股股息和普通股股息一样,都是用税后利润支付的,所以应该享受“免税”待遇。但税务局可能会关注“股息的来源”:如果企业是用“未分配利润”支付股息,那么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个人和企业都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如果企业是用“借款”或“资本公积”支付“股息”,就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利息”,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且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比如某公司当年亏损,没有未分配利润,但还是给优先股股东支付了“股息”。税务局稽查时认为,这部分“股息”实质是企业用自有资金(可能是借款)支付的,应视为“利息支出”,企业不仅要代扣代缴20%个税,还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亏损企业支付利息,除非符合“资本化”条件,否则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支付优先股股息前,一定要确保“股息来源”合规,最好用“未分配利润”支付,并保留好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等凭证,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假股息”。

## 转让行权课税:优先股“退出”时的税务“生死劫”

优先股激励的最终目的,是让员工通过“转让”或“行权”获得收益。但这个“退出”环节,往往是税务风险最高的时候。不管是员工转让优先股,还是公司将优先股赎回,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通常是20%。具体来说,转让优先股的应税所得是“转让收入-转让成本-合理税费”。其中,“转让收入”是实际收到的金额(比如转让价款、赎回款),“转让成本”是员工取得优先股时支付的价格(包括发行价、认购款等),“合理税费”是转让时支付的相关费用(比如印花税、交易佣金)。比如某员工以50元/股的价格买入10万股优先股,后来以80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支付印花税0.1%、交易佣金0.05%,那么应税所得是(80-50)×100000 - 80×100000×(0.1%+0.05%)= 299.2万元,应缴个税299.2×20%=59.84万元。这笔税款可不是小数目,很多员工因为没提前规划,转让后才发现“到手收益”缩水了一大截。

如果优先股约定“公司赎回条款”,比如员工服务满3年后,公司按“年化8%的收益”赎回优先股,这时候税务处理和“转让”类似。但要注意“赎回价格”的合理性:如果赎回价格远高于公允价值,税务局可能认定为“变相补贴”,将超出部分视为“工资薪金”,按3%-45%的累进税率缴税(而不是20%的财产转让所得)。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给高管发行优先股,发行价10元/股,约定3年后按30元/股赎回。同期公司普通股价从10元涨到50元,税务局认为30元/股的赎回价格“低于公允价值”,属于“变相激励”,将(30-10)×股数的差额视为“工资薪金”,按35%的税率缴税,比按20%缴税多了一大笔钱。所以,企业在设计赎回条款时,一定要参考公允价值,避免“赎回价格”成为税务局的“重点关注对象”。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很多科技公司的优先股激励方案会约定,若公司上市,优先股自动转换成普通股;若未上市,员工可选择转换成普通股(通常有转换价格条款)。这种情况下,税务处理的关键是“转换是否视为‘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特殊原因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65号),如果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不涉及现金支付,只是“股份数量变化”,那么通常不视为“转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后续转让普通股时,原优先股的“取得成本”要相应调整。比如某员工持有优先股成本10元/股,转换成普通股后,普通股的取得成本仍为10元/股,转让时按“普通股转让收入-10元/股”计算应税所得。但如果转换时公司支付了“转换溢价”(比如每转换1股优先股,额外支付5元现金),那么这部分“转换溢价”就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20%缴税。所以,企业在设计转换条款时,要明确“是否涉及现金支付”,避免因“转换行为”产生额外的税务义务。

## 特殊情形处理:离职、清算、跨境,优先股税务“雷区”

股权激励中,员工离职是最常见的“特殊情形”。如果员工在优先股解锁前离职,公司通常会按“成本价”回购优先股,或者取消未解锁的部分。这时候税务处理的关键是“回购价格”和“解锁状态”。如果员工已解锁优先股,公司按成本价回购,那么员工“转让收入”等于“成本价”,应税所得为0,不用缴税;但如果回购价格高于成本价(比如公司支付“补偿金”),那么超出部分属于“工资薪金”,按3%-45%缴税。如果员工未解锁优先股,公司取消授予,那么员工没有获得财产所有权,不产生纳税义务;但如果公司支付了“违约补偿”(比如员工已服务2年,公司按年化10%支付补偿金),这部分补偿金属于“工资薪金”,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税。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某员工持有未解锁优先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按“年化8%收益”支付了补偿金。税务局认为,这部分补偿金是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属于“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缴税。所以,员工离职时,企业要区分“回购优先股”和“支付补偿金”的性质,避免错误代扣代缴个税。

如果公司进入清算阶段,优先股股东的税务处理也很有讲究。根据《公司法》,优先股股东在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但分配顺序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之后。所以,优先股股东能拿回多少,取决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税务上,优先股股东取得的清算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20%缴税。应税所得是“清算所得-取得优先股的成本”。比如某员工持有优先股成本10万元,公司清算时分配给其15万元,那么应税所得是5万元,缴个税1万元。但如果清算所得低于成本价(比如只分配了8万元),那么员工可以确认“财产转让损失”,但损失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目前个税没有亏损弥补政策)。所以,公司在清算时,要提前告知优先股股东税务处理方式,避免因“清算分配”产生税务争议。

跨境优先股激励的税务处理更复杂,涉及“税收协定”和“常设机构”等问题。如果中国员工持有境外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取得股息时,可能需要缴纳来源国的预提所得税(比如美国优先股股息预提税通常为30%,但中美税收协定可降至10%)。同时,员工在中国申报个税时,可以抵扣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但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比如某中国员工持有美国公司优先股,取得股息1万美元,美国按10%预提税扣缴1000美元,中国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000美元,那么该员工只需在中国补缴1000美元(2000-1000)。如果员工是境外公司在中国的高管,持有中国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那么股息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有权征税,且不涉及税收协定优惠。所以,跨境优先股激励一定要提前了解两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或“漏缴税款”。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外资中国子公司给境外高管发行优先股,股息由子公司直接支付,境外高管未在中国申报个税。税务局稽查时认为,该高管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优先股股息)应在中国缴税,最终补税加滞纳金近50万元。所以,跨境优先股激励,一定要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做好“税收筹划”,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境外支付就不用在国内缴税”。

## 普通股差异:优先股激励的“税收洼地”还是“高成本区”?

很多企业会问:优先股激励和普通股激励,到底哪个税务成本更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我们可以从“税种”“税率”“递延纳税”几个维度对比一下。首先,普通股激励(比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有明确的“递延纳税”政策:根据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满足“持有满3年”“股权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允价值”等条件时,可递延至“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税(比“工资薪金”的最高45%税率低很多)。但优先股激励目前没有专门的“递延纳税”政策,是否享受递延纳税,要看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的实质条件。如果优先股被认定为“股权激励”,且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如果被认定为“债权”,则不能享受。所以,从“递延纳税”角度看,普通股激励的政策更明确,优先股激励则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普通股激励的“股息红利”和“转让所得”都适用20%的税率,而优先股的“股息”如果被认定为“利息”,则可能适用更高的税率(比如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相当于变相增加税负)。但优先股也有“优势”:如果企业给员工发行“参与优先股”(除了固定股息,还能参与剩余利润分配),那么员工取得的“超额股息”可能被视为“股息红利”,享受20%的优惠税率;而普通股的“股息”本来就是20%,所以税率上没有差异。但如果企业给员工发行“累积优先股”(当年未支付的股息可累积到以后年度支付),那么员工在“实际收到股息”时才缴税,相当于“递延纳税”,比普通股的“当年支付当年缴税”更有优势。

最后,从“税务筹划”角度看,普通股激励的工具更多(比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企业可以根据员工需求选择最优方案;而优先股激励的工具相对单一,主要是“固定股息优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但优先股的“灵活性”更高,比如可以设定“赎回条款”“转换条款”,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税务风险。比如某公司给员工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约定若3年内公司上市,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员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20%);若未上市,公司按“成本价+年化8%收益”赎回,员工按“利息所得”缴税(20%)。这种设计不管上市与否,税率都是20%,比普通股激励的“可能按工资薪金缴税”(最高45%)更稳定。所以,企业在选择激励工具时,不能只看“优先股”或“普通股”的名头,而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员工需求”来综合评估,选择“税务成本最低”的方案。

## 合规风险筹划:优先股激励的“税务安全线”怎么画?

优先股激励的税务风险,往往源于企业对政策的不熟悉和“想当然”。我见过太多企业,为了“激励效果”,给员工发行“零成本优先股”“超低价优先股”,结果被税务局认定为“变相福利”,补税加滞纳金;也见过企业,因为优先股股息来源不合规(用借款支付),导致企业所得税调增、个税代扣不到位,罚款比税款还多。所以,优先股激励的“合规筹划”至关重要,核心是“三个提前”:提前沟通、提前规划、提前留存证据。

“提前沟通”是指企业在发行优先股前,主动向主管税务局咨询“税务属性认定”和“税务处理方式”。比如,可以提交《优先股激励方案税务认定申请》,说明优先股的发行目的、条款设计、公允价值评估依据等,让税务局提前给出“政策指引”。虽然目前中国的“税务事先裁定”制度还不完善,但很多地方税务局都愿意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避免后续争议。我之前的一个客户,就是提前和税务局沟通了“可转换优先股”的税务处理,税务局明确“转换前股息按利息所得缴税,转换后按股息红利缴税”,企业才放心设计方案,避免了后续的稽查风险。

“提前规划”是指企业根据税收政策,优化优先股的条款设计。比如,发行价格要“公允”,最好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股息支付要用“未分配利润”,避免用借款或资本公积;解锁期或服务期要“合理”,一般不少于3年(符合递延纳税条件);赎回或转换条款要“明确”,避免“模糊表述”被税务局认定为“变相补贴”。另外,企业还可以考虑“分层设计”:对核心高管发行“可转换优先股”(享受递延纳税),对普通技术人员发行“固定股息优先股”(简单明了);对境内员工发行“人民币优先股”,对境外员工发行“外币优先股”(考虑税收协定)。这些设计看似复杂,但能显著降低税务风险。

“提前留存证据”是指企业要保存好优先股激励的“全流程凭证”,包括董事会决议、员工协议、公允价值评估报告、股息支付凭证、转让/赎回合同等。这些凭证是应对税务局稽查的“有力武器”。比如,税务局可能会质疑“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企业就可以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税务局可能会质疑“股息来源”,企业就可以提供利润分配决议和财务报表。我见过一个企业,因为没保存“优先股公允价值评估报告”,税务局直接按“自行核定的价格”征税,导致企业多缴了几十万税款。所以,企业一定要建立“税务档案”,把优先股激励的“每一步”都记录清楚,避免“口说无凭”。

## 总结与前瞻:优先股激励税务政策的“未来之路”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优先股激励的税务政策,关键在于“实质重于形式”。企业不能只盯着“优先股”的名头,而要关注其“经济实质”——是股权还是债权?是激励还是福利?是短期收益还是长期价值?只有准确把握这一点,才能在税务处理上“不踩坑”。从这12年的经验来看,随着优先股在科创企业、上市公司中的应用越来越多,税务局对优先股的税务认定也会越来越严格。企业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筹划”——提前咨询专业机构,优化方案条款,留存完整证据,才能让股权激励真正成为“激励员工”的工具,而不是“税务风险”的源头。

未来,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优先股激励的税务处理可能会更加“细化”。比如,针对“科技创新企业优先股激励”,可能会有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比如延长递纳税期限、降低税率);针对“跨境优先股激励”,可能会出台更明确的“税收协定适用指引”。但不管政策怎么变,“合规”永远是底线。企业只有建立“税务风险意识”,把税务筹划融入股权激励的全流程,才能在“激励”和“合规”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咨询12年的实战中,我们发现优先股激励的税务处理最大的误区在于“重形式、轻实质”。企业往往纠结于“优先股”的名称,却忽略了税务局认定的核心是“经济实质”。我们建议企业从三个维度构建税务合规体系:一是事前“属性认定”,通过第三方评估和税务局沟通明确优先股的“股/债”属性;二是事中“条款优化”,合理设计发行价格、股息支付、解锁赎回等条款,避免被认定为“变相福利”或“利息支出”;三是事后“证据留存”,完整保存全流程凭证,应对可能的税务稽查。只有将税务筹划嵌入股权激励的顶层设计,才能让优先股真正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的“利器”,而非税务风险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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