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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职权划分,如何应对市场监管局监管?

# 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职权划分,如何应对市场监管局监管? 在注册公司的14年工作中,我见过太多因“三会一层”职权混乱而栽跟头的案例。有次帮客户处理工商异常,发现他们股东会连续三年没开过会,董事会决议全是执行董事一人签字,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把公司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老板急得团团转:“公司是我开的,我拍个板不行吗?”说实话,这种想法在中小企业里太常见了——总觉得“公司=老板的”,却忘了《公司法》里写的“公司是法人,有自己的治理规则”。市场监管局管的就是这些规则有没有守好,一旦踩线,轻则罚款整改,重则影响企业信用,甚至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到底该怎么分?市场监管局盯着哪些点?企业又该如何提前布局,避免“踩坑”?作为加喜财税的老注册人,我结合12年咨询经验和14年实操案例,把这些干货掰开揉碎了讲清楚。 ## 法定边界:三会的“权力清单”要划清 《公司法》就像公司的“宪法”,把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写得明明白白。但很多老板要么没时间看,要么看不懂,结果要么该股东会定的事董事会拍了板,要么执行董事越权签了合同,最后闹得不可开交。市场监管局检查时,第一件事就是看你的“权力清单”有没有乱,所以先把法定边界搞清楚,这是合规的根基。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管的是“生死大事”和“根本方向”。比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这些“三重一大”的事,必须股东会说了算。我之前有个客户,注册资本5000万,三个股东各占1/3,执行董事为了快速推进项目,没开股东会就直接签了个2000万的合同,结果其他股东不干了,起诉到法院说“越权”,最后合同被判无效,公司还赔了对方违约金。市场监管局后来查到这事,直接给了“公司治理严重不规范”的处罚,信用评级直接掉到D级。所以说,股东会的“红线”不能碰,越了不仅内部乱,还会被监管盯上。 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管的是“经营大事”。股东会定方向,董事会就负责把方向拆解成具体方案,比如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这里有个关键点:董事会的职权不是无限的,必须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干活。比如章程里写“对外投资超过100万需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就算觉得这个项目好,也不能自己拍板签150万的合同,否则就是越权。市场监管局查“三会决议”时,重点看的就是“决策事项有没有超出权限”,所以董事会的“权力清单”也要卡死,别给自己惹麻烦。 执行董事是“执行层”,管的是“日常小事”。如果公司规模小,不设董事会,就设一名执行董事,职权相当于“迷你版董事会”,但只能管章程里明确授权的事,比如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负责人员,等等。这里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法定代表人权限”——很多老板以为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的最高负责人”,想签什么合同就签什么,其实不然。执行董事作为法定代表人,只能在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字,超了照样无效。我见过个案例,执行董事背着股东会给关联公司担保,结果关联公司破产了,银行来追偿,市场监管局认定“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无效”,执行董事个人赔了2000万,公司也被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以说,执行董事的“权力边界”比谁都重要,一步走错,可能连底裤都赔进去。 ## 章程设计:别让“公司宪法”成摆设 很多老板注册公司时,章程要么从网上随便下载个模板,要么让代办公司“随便填填”,觉得“反正就是个备案材料,没啥用”。错!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把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写清楚,比什么都重要。市场监管局检查时,章程就是“评判标准”——章程里怎么写,他们就按什么标准查,章程写得模糊,等于给自己挖坑。 章程设计的第一步,是“职权细化”。比如《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但“年度经营计划”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预算多少?要不要股东会审批?这些都要写清楚。我有个客户做制造业,章程里只写了“董事会负责制定年度经营计划”,结果董事会定了1个亿的年度预算,股东会觉得太高了,双方吵了半年,最后市场监管局介入,发现章程里没写“预算需股东会审批”,只能按章程来,股东会吃了哑巴亏。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章程,明确“年度预算超过5000万需股东会批准”,矛盾就解决了。所以说,章程里的职权描述不能“大而化之”,要像“清单”一样具体,越具体越不容易出问题。 第二步,是“授权明确”。执行董事的职权最容易在章程里写模糊,比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这句话太笼统了——“日常经营”到底是买台电脑算,还是签100万的合同算?我见过个案例,章程里写“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结果执行董事签了个50万的设备采购合同,股东会觉得“50万不算日常”,起诉越权,法院判执行董事胜诉,因为章程没规定“日常经营”的上限。后来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章程这个漏洞,要求他们限期修改,明确“执行董事单笔合同支出不超过10万,超过需股东会批准”。所以,章程里对执行董事的授权一定要“量化”,比如“单笔支出不超过X万”“对外担保需股东会决议”等等,别留模糊空间。 第三步,是“程序正义”。章程不仅要写“谁有权”,还要写“怎么行使权力”。比如股东会多久开一次?临时股东会怎么提议?董事会决议要多少人同意?这些程序性条款写清楚,才能避免“一言堂”。我之前帮客户处理股东纠纷,章程里写“股东会每年开一次”,结果大股东三年没开会,小股东急了,要求临时股东会,大股东说“章程没写怎么提临时会议”,最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市场监管局后来查到这事,认为“公司治理程序缺失”,给了处罚。所以,章程里一定要写清楚“议事规则”,比如“临时股东会由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提议”“董事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等等,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既能让决策更科学,也能让监管挑不出毛病。 ## 决策记录:别让“会议”成“走过场” 市场监管局检查公司治理时,最喜欢翻的就是“三会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议记录。很多公司觉得“反正没人看,随便写写就行”,结果翻出来全是“空白页”“复印件”,甚至连参会人员签名都没有,直接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形成会议决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见过最离谱的一个案例: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名是打印的,会议时间是“2023年2月30日”(根本没这一天),市场监管局检查员当场就笑了:“这会议是穿越开的吗?” 会议记录的第一原则是“真实完整”。开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表决情况、决议内容,一样都不能少。比如股东会决议,必须写清楚“谁参加了”“谁请假了”“谁反对了”“反对的理由是什么”“最终怎么定的”。我有个客户,股东会决议上只写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没写反对意见,后来反对的股东反悔了,说“我没同意”,市场监管局介入后发现决议没记录反对意见,只能认定“决议无效”。所以说,会议记录要像“法庭笔录”一样详细,把每个人的意见都记下来,才能避免后续纠纷。 第二原则是“留存规范”。会议记录不能只写在笔记本上,要打印出来装订成册,参会人员签字确认,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还要盖章(公司公章或股东会、董事会专用章)。市场监管局检查时,要看的是“原件”或“经备案的复印件”,随便拿张纸写的“会议纪要”可不行。我之前帮客户做合规整改,发现他们的股东会记录都写在老板的笔记本上,纸张都快烂了,我们花了三天时间,根据笔记本内容重新整理了20多份决议,让所有股东补签,才通过了市场监管局的复查。所以,会议记录一定要“归档管理”,最好用专门的文件夹,按年份分类,放公司档案室,想查随时能拿出来。 第三原则是“及时更新”。很多公司开了会,决议拖几个月都不整理,等市场监管局检查了才临时补,结果漏洞百出。比如2023年开的股东会,2024年才补决议,上面写“会议时间:2023年12月”,但参会人员签名用的是2024年的笔迹,一眼就被看出是“后补的”。我有个客户,因为股东会决议没及时更新,被市场监管局罚款2万,还要求“立即整改,15日内提交新的会议记录”。所以说,会议记录最好“会后一周内整理完成”,参会人员当场签字,决议原件及时归档,别等监管找上门了才“临时抱佛脚”。 ## 监管重点:市场监管局到底查什么? 很多企业觉得“市场监管局就是查营业执照、年报的,公司治理他们不管”,大错特错!现在市场监管局的监管重点早就从“合规性”转向“实质性”了,尤其是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行使,他们盯得比谁都紧。我有个朋友在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管科,他说:“现在查公司,先看章程,再看决议,最后看实际执行。章程里写的和实际做的不一样,直接‘治理不规范’,轻则整改,重则列入失信名单。” 监管重点一:“股东出资与职权匹配度”。市场监管局会查“股东有没有实缴出资”“出资比例和职权是不是匹配”。比如一个占股90%的大股东,能不能一个人决定公司所有事?理论上可以,但章程里必须明确“股东会一人一票,大股东拥有90%表决权”,如果章程写“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大股东一个人就定了,那就是“违反章程”,市场监管局会要求整改。我见过个案例,大股东实缴了80%的出资,但章程里写“股东会决议需2/3以上通过”,结果大股东想通过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决议,怎么都通不过,就偷偷改了章程,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章程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修改”,直接给了“严重违法失信”的处罚。所以说,股东出资和职权一定要“匹配”,章程里写清楚,别搞“暗箱操作”。 监管重点二:“三会决议的合规性”。市场监管局会查“决议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决议程序有没有问题”。比如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能不能违反《公司法》?当然不能!我见过个案例,股东会决议“公司利润全部归大股东,小股东不分红”,结果小股东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决议无效”,市场监管局也认定“决议内容违法”,对公司进行了处罚。决议程序也很重要——股东会通知有没有提前15天送达?董事会有没有让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这些程序性问题,市场监管局查起来毫不含糊。我有个客户,开股东会时只通知了部分股东,没通知持有5%股权的小股东,小股东发现后举报,市场监管局认定“股东会程序违法”,决议无效,公司还赔了小股东10万元损失。所以说,决议一定要“合法合规”,内容不能踩法律红线,程序不能马虎。 监管重点三:“执行董事的越权行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一把手”,最容易越权。市场监管局会查“执行董事有没有超出章程授权”“有没有损害公司利益”。比如章程里写“执行董事不能对外担保”,结果执行董事给关联公司担保了,市场监管局查到后,会认定“越权担保”,要求公司立即解除担保,执行董事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我见过最严重的一个案例,执行董事为了拿回自己的个人欠款,用公司名义起诉债务人,结果法院判决“执行董事越权,公司不承担责任”,市场监管局也认定“执行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把公司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以说,执行董事一定要“按章程办事”,别觉得自己“权力大”就任性妄为。 ## 案例借鉴:别人的“坑”,别再踩 做这行久了,见过太多“踩坑”案例,有的老板因为不懂职权划分,公司没了;有的因为不重视监管,信用破产了。今天分享两个真实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 第一个案例:“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我有个客户做餐饮连锁,三个股东,大股东占60%,二股东占30%,小股东占10%。大股东觉得“我占股多,我说了算”,从来没开过股东会,所有事都是他一个人定。结果公司亏了钱,小股东不干了,要求查账,大股东说“公司是我管的,你没权利查”。小股东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小股东有知情权”,市场监管局也认定“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治理混乱”,给了“经营异常”的处罚。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章程,明确“股东会每季度开一次”“小股东有权随时查账”,才解决了矛盾。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大股东不是“皇帝”,小股东的权利也要保护,不然不仅内部乱,还会被监管盯上。 第二个案例:“执行董事的权限边界”。我之前有个客户,做贸易的,注册资本100万,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了冲业绩,没开股东会就签了个80万的采购合同,结果供应商货物有问题,公司亏了60万。股东会觉得“执行董事越权”,要求他赔偿,执行董事说“章程里写‘执行董事负责日常经营’,80万算日常”。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章程里写“执行董事单笔支出不超过20万”,80万明显超了,最后判决“执行董事越权,个人赔偿公司60万”,公司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执行董事的权限一定要“量化”,章程里写清楚“日常经营”的上限,别给自己留“模糊空间”。 ## 动态调整:公司发展了,治理也要跟上 很多公司刚成立时,股东少、业务简单,执行董事“一人独大”没问题。但公司发展了,股权结构变了,业务复杂了,治理模式也要跟着调整。不然,原来的职权划分就不适用了,很容易出问题。我有个客户,刚开始做电商时,三个股东各占1/3,执行董事就是老板自己,所有事他一个人说了算。后来公司融资了,引进了两个新股东,股权变成了老板40%,老股东各20%,新股东各10%。老板还是习惯“一人独大”,结果新股东要求开股东会讨论“是否要拓展线下业务”,老板不同意,说“我说了就算”。新股东不干了,举报到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认定“公司治理不适应发展需要”,要求限期整改。后来我们帮他们改了章程,设了董事会,明确“重大投资需股东会决议”,才解决了矛盾。所以说,公司治理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发展阶段“动态调整”,不然就会“水土不服”。 动态调整的第一步,是“定期评估”。建议公司每年做一次“治理体检”,看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划分是不是还适应公司发展。比如公司从“小微企业”变成了“规模以上企业”,是不是该设董事会了?比如业务从“国内”拓展到了“国外”,是不是该明确“海外投资的决策权限”?我有个客户,每年年底都会让我们帮他们做“治理合规检查”,看看章程需不需要修改,三会记录有没有问题,这样就能提前发现风险,避免被监管处罚。 第二步,是“及时修改”。如果发现职权划分不适应了,要立即修改章程。修改章程不是“老板一句话”的事,要开股东会,2/3以上股东同意才行。我见过个案例,公司发展了,老板觉得“执行董事权限不够”,想增加“对外投资权限”,但章程修改需要股东会决议,他怕其他股东不同意,就偷偷改了章程,结果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章程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修改”,直接给了“严重违法失信”的处罚。所以说,修改章程一定要“按程序来”,别搞“暗箱操作”。 ## 协同沟通:别让“三会”成“孤岛” 很多公司觉得“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各管一摊,不用沟通”,大错特错!三会之间是“协同”关系,不是“孤岛”关系。股东会定方向,董事会拿方案,执行董事去执行,中间需要不断沟通,不然就会“脱节”。我有个客户,股东会定了“年度营收目标1亿”,董事会没和执行董事沟通,直接定了“每月营收1000万”,结果执行董事觉得“不可能完成”,消极怠工,年底只完成了5000万,股东会不满意,董事会甩锅,执行董事委屈,最后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三会之间缺乏沟通,目标不切实际”,给了“治理不规范”的处罚。 协同沟通的第一步,是“信息共享”。执行董事要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董事会要定期向股东会报告重大事项。比如执行董事每月要提交“经营月报”,包括营收、成本、利润等数据,董事会每季度要召开“经营分析会”,讨论月报中的问题,股东会每年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我之前帮客户设计“三会沟通机制”,要求“执行董事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月报,董事会每月10日召开月度分析会,股东会每季度末召开季度股东大会”,这样信息就能及时传递,避免“脱节”。 第二步,是“意见反馈”。执行董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觉得董事会的方案“不切实际”,要及时反馈,董事会也要听取执行董事的意见,调整方案。比如董事会定了“拓展新业务”的方案,执行董事觉得“市场没准备好”,要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可以调整方案,比如“先做市场调研,再决定是否拓展”。我有个客户,以前“三会”之间沟通不畅,经常“方案执行不了”,后来我们帮他们建立了“意见反馈机制”,执行董事可以随时向董事会提交“执行意见”,董事会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这样沟通顺畅了,方案执行效率也提高了。 ## 总结:合规是底线,治理是保障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划分,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既要“清晰”,又要“灵活”。合法,就是要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合理,就是要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清晰,就是要明确谁有权做什么,避免“越权”或“失权”;灵活,就是要根据公司发展动态调整,别“一成不变”。市场监管局监管的最终目的,不是“处罚企业”,而是“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治理体系”,所以企业要把“合规”当成“底线”,把“治理”当成“保障”,这样才能在监管的框架内,行稳致远。 作为加喜财税的老注册人,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治理不规范”而栽跟头,也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合规经营”而发展壮大。其实,公司治理不是“麻烦事”,而是“好事”——清晰的职权划分,能让企业决策更科学;规范的会议记录,能让企业运营更透明;有效的协同沟通,能让企业效率更高。这些不仅能帮助企业应对市场监管局的检查,更能让企业“长治久安”。 ### 加喜财税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企业注册与治理领域14年,深知职权划分清晰是公司合规运营的基石。我们通过定制化章程设计、三会流程标准化、监管风险预警等服务,帮助企业厘清治理边界,既保障股东权益,又满足监管要求。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公司法》修订及监管动态,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治理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合规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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