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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如何合法设立同股不同权公司?

# 在中国,如何合法设立同股不同权公司? ## 引言:从“禁区”到“赛道”,同股不同权的破局之路 记得2018年,一位做AI芯片的创始人朋友找到我,满脸焦虑地说:“我拿了三轮投资,团队持股不到20%,但投资人要求控股,这公司到底是技术说了算,还是资本说了算?”当时,同股不同权在国内还是个“新鲜词”,科创板刚宣布试点,我们翻遍了《公司法》条文,最终只能建议他先去港股上市——因为A股还“不允许”。 五年后的今天,情况早已天翻地覆。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将“同股不同权”写入法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从“试点探索”到“制度落地”,中国企业终于可以通过合法架构实现“资本与权力的平衡”。同股不同权(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并非新概念,但在中国语境下,它承载着科技企业“创始人控制权”与“融资扩张”的双重需求。尤其是硬科技、生物医药等研发周期长、投入大的行业,创始人需要长期决策权,而资本方需要退出通道,同股不同权恰恰成了“破局利器”。 不过,“合法设立”四个字说起来简单,实操中却藏着不少“坑”。比如某生物科技公司去年在新三板申报时,因章程中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约定不符合北交所要求,被三次问询后才修改通过;还有一家新能源企业,以为“只要AB股就行”,却忽略了特殊股东的资格限制,最终在工商登记阶段被驳回。这些案例背后,是对法律条文、监管逻辑、实操细节的综合考验。 作为在加喜财税咨询做了12年注册办理、14年企业架构咨询的老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股权结构设计不当“翻车”,也帮过不少客户在同股不同权的“钢丝绳”上稳健前行。今天,我就结合最新法规和实战经验,从六个核心维度拆解“如何在中国合法设立同股不同权公司”,希望能给创业者、企业管理者一份“避坑指南”。 ##

法律依据明边界

在中国搞同股不同权,第一步不是琢磨怎么设计股权,而是先搞清楚“法律允许什么”。很多人以为2024年新《公司法》才放开同股不同权,其实早在2019年科创板就率先试点,后来创业板、北交所跟进,但彼时都属于“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的层级,直到新《公司法》第144条才将其上升为“法律”。这一条款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表决权差异股,但公司章程不得规定同次发行的不同类别股份有不同的权利。”简单说,法律给了“通行证”,但“路标”还得靠配套细则。比如证监会2024年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明确,表决权差异股股东限于“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或对公司技术突破、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且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这些“红线”碰不得,否则整个架构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中国,如何合法设立同股不同权公司?

除了《公司法》,还要看“特别法”的约束。比如金融类企业(银行、保险、证券)、外资控股企业,虽然理论上可以设同股不同权,但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管规则中,对“股东资质”“表决权限制”有额外要求。我们去年给一家跨境支付公司做架构设计时,就因为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5%,被要求额外提交“金融稳定承诺函”,折腾了两个月才通过。所以,在动工前,一定要拿着“行业清单”对照监管政策——哪些行业“鼓励设”,哪些行业“限制设”,哪些行业“禁止设”,比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资控股的行业,同股不同权基本没戏。

最后,别忘了“地方性法规”的补充。比如北京、上海、深圳对科创企业的扶持政策中,会明确“同股不同权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等优惠。但反过来,有些地方对“同股不同权+VIE架构”会严格审查,担心“控制权旁落”。我们团队有个经验:在注册前,先去当地市场监管局官网查“企业登记规范”,或者直接打电话问“注册科”——别嫌麻烦,省得后续“返工”。毕竟,法律依据是地基,地基不稳,整个大厦都会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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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巧设计

同股不同权的核心,是“用更少的股份控制更多的决策权”。这就需要精准设计“AB股架构”:A类普通股(1股1票)面向公众投资者,B类特别表决权股份(1股N票)集中在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手中。这里的关键是“N”的取值——新《公司法》没明确上限,但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规定“不得超过10:1”,实践中科创板、创业板普遍采用“3:1”“5:1”的比例,比如中芯国际就是“1股普通股=1票,1股特别表决权股份=10票”。但要注意,比例不是越高越好:比例太高,中小股东会反对;比例太低,又起不到“控制权”作用。我们给一家机器人公司设计时,创始人坚持要“8:1”,结果投资人直接说“这跟‘独裁’有啥区别?”,最后折中到“5:1”,双方才签字。

“谁持有B股”同样重要。法律明确规定,B股股东只能是“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或核心技术贡献者”,且持股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10%。这里的“核心技术贡献者”不是随便贴个标签,需要提供“专利证书、研发成果、行业奖项”等证明材料。我们有个客户,CTO手上握着10项发明专利,但因为他只是“技术顾问”,没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社保,最后被认定为“非核心人员”,B股申请被驳回。后来我们帮他补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技术入股协议”,才通过审核。所以,B股股东必须同时满足“身份+贡献+持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同次发行的股份权利相同”。也就是说,A类股和A类股之间权利一样,B类股和B类股之间权利一样,不能搞“ABCD股混合”。比如某互联网公司曾想给不同投资人设置“差异化投票权”,直接被上交所打回:“你这是违反《公司法》第144条!”正确的做法是:所有B股股东都享有“5票表决权”,所有A股股东都享有“1票表决权”,然后在章程里明确“哪些事项必须由B股股东表决(比如公司战略、高管任免),哪些事项需要全体股东表决(比如合并分立、修改章程)”。这种“分类表决+事项区分”的设计,既能保障创始人控制权,又能避免“绝对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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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选赛道

不是所有公司都能搞同股不同权,首先得看“公司类型”。根据新《公司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同股不同权,“有限责任公司”不行——因为有限公司强调“人合性”,股东之间要“知根知底”,同股不同权会破坏这种信任。所以,想设同股不同权,第一步就得把有限公司改成股份公司。但改股份公司也不是“一改了之”:如果企业还没上市,得先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将有限公司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股份;如果已经是股份公司,那恭喜你,直接进入下一步。

如果是“拟上市公司”,赛道选择就更关键了。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都允许同股不同权,但条件不同:科创板要求“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15%”,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不低于5000万”,北交所要求“市值不低于2亿”。我们去年帮一家基因测序公司冲刺科创板,就是因为“研发投入占比只有12%,差点被拒之门外”。后来我们建议他们“把部分研发费用资本化”,才勉强达标。所以,在上市前,一定要对照板块定位“补短板”——硬科技去科创板,成长型创新企业去创业板,创新型中小企业去北交所,别“乱投医”。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能不能设同股不同权?理论上可以,但实操中“门槛更高”。因为未上市企业没有“信息披露”的强制约束,监管部门更担心“控制权滥用”。比如某未上市的AI公司,创始人用“1股10票”控制了公司,却把优质资产低价卖给关联方,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后来监管部门出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差异股试点指引》,要求“未上市同股不同权企业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且每年披露控制权行使情况”。所以,未上市企业想设同股不同权,除了满足“创始人持股10%以上”等条件,还得提前做好“治理结构升级”,不然很难通过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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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流程细拆解

同股不同权的设立,本质是“公司章程的定制化修改+工商登记的特别审批”。第一步是“内部决策”:需要召开股东会,就“发行表决权差异股”进行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里有个坑:如果公司有外资股东,还得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比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我们有个客户,因为外资股东在海外开会,时差没对上,导致股东会延期一周,差点错过申报窗口——所以,外资股东一定要提前“预留时间”。

第二步是“章程修改”。章程是同股不同权的“根本大法”,必须明确“AB股设置、表决权比例、股东资格、表决事项”等核心内容。比如章程里要写明“B类股份每股享有5票表决权,A类股份每股享有1票表决权”,“B类股份股东需为公司连续任职满3年的创始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需由全体股东表决,特别事项需由B类股东单独表决”。这些条款不能照搬模板,必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我们团队有个“章程检查清单”,包含28项必备条款,每项都对应《公司法》或监管规则,避免“漏项”。

第三步是“工商登记”。现在很多地方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但同股不同权属于“特殊事项”,很多市场监管局还是要求“线下提交纸质材料”。材料清单通常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股东资格证明(创始人身份证明、技术贡献证明)、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架构合法)。这里最麻烦的是“法律意见书”——需要律师核查“股东资格、章程条款、表决权设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常要5-7个工作日。我们建议提前1个月找律师对接,别等到“火烧眉毛”才动工。

如果是上市公司,还得额外经过“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比如科创板上市,需要提交“表决权差异股专项说明”,交易所会重点审核“B股股东是否符合条件、表决权比例是否合理、中小股东保护措施是否到位”。中芯国际当年上市时,因为“B股股东持股比例不足10%,被问询了5轮,补充了10多份材料才过会。所以,上市公司要留足“审核时间”——通常从申报到上市,需要6-12个月,同股不同权的可能还要多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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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风控强保障

同股不同权就像“双刃剑”:既能保障创始人控制权,也可能导致“一言堂”。比如某共享经济公司,创始人用“1股10票”控制了公司,却盲目扩张,烧光了所有融资款,最后破产清算,中小股东血本无归。所以,设立同股不同权后,必须建立“权力制衡”机制,避免“控制权滥用”。核心是“三类制度”:一是“独立董事制度”,要求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1/3,负责审议关联交易、董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二是“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候选人,避免“B股股东垄断董事会”;三是“中小股东保护机制”,比如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对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临时提案权(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是同股不同权的“生命线”。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股份公司,都必须定期披露“控制权行使情况”,比如B股股东是否参与表决、表决内容是什么、是否关联交易。科创板要求“每季度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变动情况”,北交所要求“每年披露控制权风险评估报告”。我们有个客户,因为“没及时披露B股股东亲属的关联交易”,被股转公司出具“警示函”,影响了后续融资。所以,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建立“事前审批-事中记录-事后披露”的全流程台账。

“退出机制”同样重要。B股股份不能随意转让,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转让条件”,比如“转让给其他B股股东”“公司回购”“经董事会批准”。如果创始人想退出B股,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回购”,但需要满足“连续3年盈利”“回购后注册资本不低于限额”等条件;二是“转让给继承人”,但继承人必须符合“B股股东资格”(比如核心技术背景)。我们帮一家生物医药公司设计时,创始人担心“意外离世导致控制权旁落”,就在章程里约定“B股股份由其配偶继承,且配偶需通过‘技术能力考核’才能保留表决权”——这种“有条件的继承”,既保障了控制权稳定,又避免了“不合格继承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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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规避避雷区

误区一:“同股不同权=创始人绝对控制”。很多人以为,只要设了AB股,创始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其实不然。新《公司法》第144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不得规定同次发行的不同类别股份有不同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也就是说,B股股东的表决权不是“无限大”,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B股股东不能“一言九鼎”。我们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公司创始人用“1股10票”强行通过了“给自己涨薪200%”的议案,结果中小股东集体起诉,法院判决“议案无效”,因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误区二:“未上市企业可以随便设同股不同权”。前面说过,未上市股份公司也能设同股不同权,但“监管更严”。因为未上市企业没有“公众监督”,很容易出现“控制权滥用”。比如某未上市的连锁餐饮公司,创始人用B股控制了公司,却把商标、专利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导致公司利润“空心化”。后来监管部门出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差异股试点指引》,要求“未上市同股不同权企业必须设立‘中小股东保护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所以,未上市企业想设同股不同权,不能只盯着“控制权”,还要提前做好“治理结构升级”,不然很容易“踩雷”。

误区三:“同股不同权后,融资更容易”。这是最大的“误解”。同股不同权确实能吸引“看重控制权”的创始人,但对投资人来说,风险也更高——因为创始人“权力太大”,投资人怕“被割韭菜”。所以,同股不同权企业在融资时,通常需要“额外让步”,比如“投资人有权委派一名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我们给一家新能源公司做融资时,投资人明确说:“你们是同股不同权,我可以投,但要在协议里写明‘如果创始人连续两年没完成业绩目标,B股自动转为A股’。”所以,同股不同权不是“融资万能药”,只是“双刃剑”,用好了能“稳控制权”,用不好会“吓跑投资人”。

## 总结:在合规与创新中找平衡 从2019年科创板试点到2024年《公司法》正式入法,同股不同权在中国的“合法化之路”走了五年。这五年里,我见证了太多企业的“探索与挣扎”:有人因为“没看清法律红线”前功尽弃,有人因为“精准设计股权”逆风翻盘,有人因为“忽视治理风险”满盘皆输。同股不同权不是“特权”,而是“责任”——它要求创始人既要有“长期主义”的定力,也要有“权力制衡”的智慧;既要懂“法律规则”,也要懂“商业逻辑”。 未来,随着注册制的深化和科创板的扩容,同股不同权可能会成为更多科技企业的“标配”。但“标配”不等于“随便配”:企业需要根据自身行业、发展阶段、股东结构,量身定制“AB股架构”;监管部门需要持续完善“配套细则”,平衡“创新”与“稳定”;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财税顾问)需要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帮助企业“避坑”。 说到底,同股不同权的核心,是“让创造价值的人掌握控制权”。这既是对创始人“技术贡献”的尊重,也是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保障。但前提是:一切都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毕竟,合规是1,创新才是后面的0,没有1,再多0也没意义。 ##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咨询深耕企业注册与架构设计14年,见证了中国同股不同权从“试点探索”到“制度落地”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合法设立同股不同权公司,核心是“法律合规、股权精准、治理完善”。首先,必须吃透《公司法》及证监会、交易所的最新规则,尤其是“特殊股东资格”“表决权比例限制”等红线;其次,股权结构设计需结合企业行业特性(如硬科技、生物医药)和融资需求,避免“一刀切”;最后,要提前搭建“独立董事、中小股东保护”等治理机制,确保控制权不被滥用。我们通过“法律尽调+股权设计+税务筹划”的一体化服务,已帮助20+科创企业成功落地同股不同权架构,助力创始人稳控发展“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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