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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对资产损失申报有哪些审核标准?

税务部门对资产损失申报有哪些审核标准?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资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无论是存货霉变、设备报废,还是坏账核销、投资失败,这些损失若能在税前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实际税负。然而,税务部门对资产损失的审核向来严格,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税务调整甚至处罚。我曾遇到一位制造业客户,因未按标准申报设备报废损失,被税务机关核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不仅补缴税款,还产生了滞纳金。这背后,正是企业对税务审核标准的不熟悉导致的。那么,税务部门究竟如何审核资产损失申报?本文将从六个核心维度,结合政策规定和实操案例,为你详细拆解其中的审核逻辑,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合规申报。

税务部门对资产损失申报有哪些审核标准?

真实性审核:损失是否“真发生”?

税务审核的首要标准,是判断资产损失是否“真实发生”。这里的“真实”不仅指资产客观存在,更强调损失事件具有可验证的实际依据。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第四条,企业资产损失必须同时满足“是实际发生的且不是法定免税情形”两个条件。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会通过“三查”来判断真实性:查资产权属(资产是否为企业所有)、查损失过程(损失如何形成)、查处置结果(资产是否已实际灭失或转移)。例如,某企业申报存货因仓库漏水损失,但未提供仓库监控录像、消防部门出具的漏水原因证明,仅凭内部盘点表,税务人员会质疑损失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可能存在存货被盗未报、或人为故意毁坏以逃避税款的情况?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贸易公司申报一批电子产品因“运输途中颠簸损坏”损失,但提供的物流合同中未约定“运输途中损坏责任承担条款”,且未向物流公司索赔,税务部门最终认定该损失不符合“实际发生”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可见,真实性审核的核心是“证据闭环”,即损失从发生到处置的每个环节,都有第三方或客观证据支撑,而非仅依赖企业单方面陈述。

此外,“非人为故意”也是真实性的重要内涵。25号文明确,因企业管理不善导致的资产被盗、发生毁损等损失,属于实际损失;但若企业为少缴税款而虚构损失(如虚开报废证明、隐瞒资产处置收入),则属于虚假申报,需承担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通过“虚假工程合同”虚列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被稽查部门发现后,不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还处1倍罚款。这提醒企业,真实性是税务审核的“红线”,任何试图通过虚构损失降低税负的行为,都将面临严重后果。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建立“损失事件台账”,详细记录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责任人及处理结果,确保每个损失都有“迹”可循。

值得注意的是,真实性与“合理性”密切相关。税务部门会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历史数据判断损失是否“异常”。例如,某餐饮企业申报“食材过期损失”占营业成本的比例突然从5%跃升至20%,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税务人员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食材采购记录、存储条件说明、过期处理照片等,以排除“人为扩大损失”的可能。我曾协助一家连锁超市应对税务核查,其申报的“临期商品报损”金额同比增长30%,我们通过提供近三年的报损率对比表、第三方仓储公司的温湿度监控记录、以及与供应商签订的“临期商品退换协议”,证明损失增长是因扩大了临期商品促销范围,最终获得税务机关认可。可见,真实性的审核不仅是“有没有”证据,更是“合不合理”的判断,企业需用数据和专业解释,让税务部门信服损失确属必要且真实。

合法性审核:损失扣除“符不符合规矩”?

在确认损失真实性的基础上,税务部门会进一步审核其“合法性”——即资产损失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比例。合法性审核的核心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25号文的相关规定,具体可细分为“政策符合性”和“程序合规性”两个层面。政策符合性要求损失必须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类型,如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报废、坏账损失等,且不属于税法明确不得扣除的情形(如行政罚款、滞纳金等);程序合规性则要求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并履行相应的留存备查义务。例如,企业正常经营中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属于清单申报范围,只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申报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即可;而因债务人死亡、破产等原因导致的坏账损失,则属于专项申报,需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申报表》及详细证明材料。我曾遇到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将因环保政策淘汰的设备损失作为清单申报,但因该设备属于“限制类淘汰产能”,不符合清单申报中“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条件,被税务机关要求改为专项申报并补充淘汰文件,导致申报延误。这提醒企业,合法性审核的关键在于“对号入座”,准确判断损失类型对应的申报方式和政策依据。

合法性审核还关注“扣除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部分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时,税法设定了限额比例,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例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可按不低于5%的计提比例准备金,但实际发生坏账时,需按实际损失扣除,且超过计提部分不得重复扣除;又如,企业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需取得内部损耗清单和有关责任认定证明,非正常损耗(如管理不善造成的霉变)则需转出进项税额,且损失金额需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确认。我曾协助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处理存货霉变损失申报,该企业将“工人操作不当导致发酵罐污染”损失计入“正常损耗”,但税务部门指出,该损失属于“管理不善”,需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且损失金额应扣除车间主任的责任赔偿(已从工资中扣减)。最终,我们重新调整了损失金额并补充了管理责任认定书,才通过审核。可见,合法性审核不是“一刀切”,而是需严格区分损失性质,适用不同的扣除规则,企业需熟悉各类资产损失的政策边界,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多缴税或被调整。

此外,“政策依据的有效性”也是合法性审核的重点。随着税收政策的更新,部分资产损失的扣除标准发生变化,企业需引用最新有效的政策文件。例如,25号文自2011年施行以来,部分条款已被后续公告修订(如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对资产损失申报表进行了简化),若企业仍引用废止政策条款,可能导致申报不被认可。我曾遇到一家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运损失”,引用的是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退税率规定,但税务部门指出,根据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退运货物已免抵退的税款需补回,损失金额应按“补税额+相关费用”确认,而非直接按货物成本扣除。最终,我们协助企业按最新政策重新计算损失,并补充了海关退运证明和补税凭证,才避免了税务风险。这提醒企业,合法性审核需“与时俱进”,及时关注政策动态,确保引用的政策依据现行有效,避免因“政策滞后”导致申报失败。

证据链完整性:资料能否“自圆其说”?

税务审核的核心逻辑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的载体就是证据材料。因此,资产损失申报的审核标准中,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即企业需提供能够证明损失发生、金额、原因的“全套资料”,且各资料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环。25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留存相关资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如司法机关的判决书、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等)、内部证据(如会计核算资料、内部责任认定、资产盘点表等)、以及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如资产评估报告、技术鉴定书等)。例如,申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提供资产购置发票(证明权属)、报废审批单(内部证据)、处置合同(证明已处置)、残值收入收款凭证(证明损失金额计算),以及技术鉴定报告(证明资产无法继续使用)。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企业申报一台机床报废损失,但缺少购置发票(系早期设备,发票遗失),仅提供了报废照片和内部说明,税务部门以“权属证明不足”为由不予扣除。后我们协助企业通过《税务遗失证件证明》和固定资产台账追溯资产原值,并补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技术报废鉴定书”,才最终通过审核。可见,证据链的完整性不是“单点突破”,而是“多点联动”,每个环节的资料都不可或缺,且需形成逻辑闭环。

证据链的“相互印证”是税务审核的另一个关键点。即不同来源的证据需在关键事实上保持一致,避免矛盾。例如,某企业申报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提供的“债务人死亡证明”与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裁定书需证明同一事实;若企业仅提供公安机关的“失踪证明”,而未提供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定,税务人员会质疑“债务是否确实无法收回”。我曾协助一家建筑企业申报“甲方拖欠工程款损失”,企业提供了与甲方的《工程结算书》、催款邮件记录、以及甲方的《企业破产申请书》,但《破产申请书》中甲方承诺“将优先支付工程款”,与“无法收回”的损失原因矛盾。我们立即补充了法院出具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显示工程款未获清偿)和甲方的《破产清算终结裁定书》,消除了证据矛盾,才通过审核。这提醒企业,证据链需“自圆其说”,避免因“信息冲突”给税务部门留下质疑空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制作“证据清单”,按“损失原因-金额-处置情况”分类整理资料,并标注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让税务人员一目了然。

随着数字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资产损失申报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其“有效性”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和税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例如,企业通过电子签约平台与资产处置方签订的合同,需满足“电子签名可靠”且“合同内容可追溯”;电商平台上的销售记录、物流跟踪信息,需打印并加盖平台公章,或通过税务部门认可的“电子发票查验平台”验证。我曾遇到一家电商企业申报“运输途中货物毁损损失”,提供了物流公司的“电子运单”和“货物破损照片”,但税务部门要求补充物流公司盖章的“书面事故证明”和第三方公证机构的“电子证据鉴定报告”。最终,我们协助企业通过物流公司的APP后台导出带时间戳的运输轨迹,并联合公证处对电子照片进行存证,才被认可为有效证据。这提醒企业,电子证据虽便捷,但需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必要时通过第三方机构增强证明力。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企业可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资产损失相关的电子合同、凭证、记录进行分类存储,方便随时调取和验证,提升证据链的合规性。

金额合理性:损失计算“准不准”?

资产损失的金额是否合理,是税务审核的“硬指标”——即损失金额的计算需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且与市场价值、资产状况相匹配,避免“高估损失”或“低估残值”。税务部门审核金额合理性的核心逻辑是“损失=资产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其中“账面价值”需按会计核算规则确定(如固定资产按净值计算,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则需有客观依据(如处置收入、评估价值、赔偿款等)。例如,某企业申报一台设备报废损失,账面原值1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万元,账面净值60万元,处置时变卖收入5万元,则损失金额应为55万元(60万元-5万元)。若企业直接按60万元申报,未扣除残值收入,税务部门会要求调整损失金额。我曾协助一家化工企业处理反应釜报废损失,该反应釜账面净值80万元,企业按“无残值”申报损失,但税务人员指出,反应釜的搅拌器、阀门等零部件仍可回收利用,应参考废旧金属市场价(约10万元)扣除残值。最终,我们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残值评估报告》,将损失金额调整为70万元,避免了税务调整。可见,金额合理性的审核不是“拍脑袋”估算,而是需基于客观数据,准确计算“净损失”,确保扣除金额不虚高、不遗漏。

“公允价值”的判断是金额合理性审核的难点,尤其对于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非标准化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需参考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同类资产交易价格等。例如,企业申报一项专利技术报废损失,账面价值50万元,但市场上无同类技术交易,需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价值分析报告》,说明该技术因被新技术替代,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才能按50万元确认损失。我曾遇到一家科技企业申报“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被投资方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按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申报损失,但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破产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和法院的《清算终结裁定书》,以确认“可收回金额”为0(因破产财产清偿率不足5%)。最终,我们补充了相关法律文件,证明企业确实无法收回投资,才通过审核。这提醒企业,对于非标准化资产,金额合理性需依赖专业评估或法律文件,避免主观臆断。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建立“资产价值跟踪机制”,定期对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进行减值测试,及时记录价值变动,为损失金额申报提供数据支撑。

“损失计算的逻辑一致性”也是税务审核的关注点。即企业采用的损失计算方法需与会计处理、资产性质保持一致,避免“双重标准”。例如,存货损失采用“单项计提跌价准备”的企业,申报存货盘亏损失时,应按“账面成本-已计提跌价准备-残值收入”计算,而非直接按账面成本扣除;坏账损失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申报坏账损失时,需按“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已计提坏账准备-可收回金额”计算,并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贸易公司申报“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会计核算时按“账龄分析法”计提了10%坏账准备,但申报时直接按应收账款全额(未扣除已计提准备)申报损失,税务部门要求按会计核算口径调整,扣除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确认损失金额。这提醒企业,金额合理性不仅在于数字本身,更在于“计算逻辑”的合规性,企业需确保税务申报与会计核算的口径一致,避免因“方法不一”导致税务风险。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可制定《资产损失计算指引》,明确各类资产损失的计算公式、数据来源和审批流程,确保金额计算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特殊资产专项审核:高风险领域“严把关”

对于股权投资、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因其价值高、交易复杂、涉及政策多,税务部门会实施“专项审核”——即比照常规资产损失更严格的标准,重点审核损失原因的合法性、价值评估的公允性、处置程序的合规性。以股权投资损失为例,根据25号文第三十六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需满足“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情形,并提供法院的破产清算裁定、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等法律文件;若被投资方只是“经营亏损”,则不属于股权投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我曾协助一家投资公司申报“被投企业破产损失”,企业提供了被投企业的《股东会解散决议》,但税务部门指出,解散不等于破产,需补充法院的《破产受理裁定书》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终,我们协助企业从法院调取了全套破产法律文书,才通过审核。可见,特殊资产损失的专项审核,核心是“法定条件”的满足,企业需严格对照政策列举的情形,确保损失原因“有法可依”,不得扩大解释或自行创设条件。

不动产损失(如房屋、建筑物报废、毁损)的专项审核,则重点关注“权属清晰”和“处置合规”。由于不动产涉及产权登记、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税务部门会审核企业是否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处置合同(如销售合同、拆迁补偿协议)、契税完税证明、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等,确保资产处置不涉及未缴税款。例如,企业申报“厂房因暴雨倒塌损失”,需提供气象部门出具的《暴雨灾害证明》、住建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已无法修复)、以及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决定书》(若有保险赔偿);若厂房所占土地为划拨土地,还需提供政府部门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和补偿协议。我曾遇到一家制造企业申报“厂房拆除损失”,但未提供《房屋拆除安全备案证明》和《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税务部门以“处置程序不合规”为由,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才允许扣除。这提醒企业,不动产损失的专项审核不仅是“金额计算”,更是“全流程合规”,企业需确保资产从权属到处置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损失不被认可。

无形资产损失(如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报废)的专项审核,难点在于“价值评估”和“技术鉴定”。由于无形资产无实体形态,其价值受技术更新、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较大,税务部门通常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无形资产已“实质性丧失使用价值”。例如,企业申报“某专利技术因被新技术替代而报废”,需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专利权属)、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替代分析报告》(证明该专利已无市场竞争力)、以及企业的《技术淘汰决议》。我曾协助一家医药企业申报“药品配方专利损失”,企业认为配方已过时,但无法提供技术评估报告,仅凭内部讨论记录申报损失,税务部门不予认可。最终,我们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出具了《配方技术落后性鉴定书》,并补充了市场上同类新配方专利的申请情况证明,才通过审核。这提醒企业,无形资产损失的专项审核需“专业支撑”,企业应提前布局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定期进行技术评估和市场调研,及时掌握资产价值变动,为损失申报提供科学依据。对于高价值无形资产,企业可建立“技术生命周期台账”,记录技术迭代、市场反馈、竞争对手动态等信息,为判断“是否实质性丧失价值”提供数据支持。

程序合规性:申报流程“对不对”?

除了对损失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金额等实体内容审核外,税务部门还会严格检查资产损失申报的“程序合规性”——即企业是否按规定的时限、方式、流程进行申报,确保程序无瑕疵。程序合规性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形式要件”,若程序不合规,即使实体内容真实合法,也可能导致申报失败。根据25号文第七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损失类型选择正确的申报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清单申报适用于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损失,以及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等损失,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一次性填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申报表》;专项申报则适用于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损失、企业各项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通过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扣除的损失,企业需在资产损失实际确认或实际发生的年度,逐笔(项)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申报表》及证明材料。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企业将“因地震导致仓库倒塌损失”作为清单申报,但根据规定,自然灾害损失属于专项申报,需在损失发生当年单独报送,导致该损失无法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增加了企业资金成本。这提醒企业,程序合规性的第一步是“申报方式选对”,企业需仔细研读25号文附件《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表》,准确判断损失类型对应的申报方式,避免“张冠李戴”。

“申报时限”是程序合规性的另一个关键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即在损失实际发生的年度申报,而非款项收付年度。例如,企业2023年确认一笔坏账损失,但直到2024年才收到法院的“无法收回”裁定书,仍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并在2024年补充裁定书等资料。我曾遇到一家外贸企业,因2022年发生的“出口退运损失”未在当年申报,直到2023年才补报,被税务机关以“申报时限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扣除。最终,我们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因疫情导致资料无法及时获取),并补充了海关退运证明和延期申报说明,才获得认可。这提醒企业,程序合规性需“及时申报”,企业应建立“损失事件跟踪表”,在损失发生当年及时启动申报流程,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丧失。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需按规定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程序合规。

“留存备查资料的管理”是程序合规性的“最后一公里”。自2017年税务“放管服”改革以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留存备查”,企业需自行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0年。留存备查资料需完整、规范,便于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例如,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需留存资产处置合同、内部核批文件、相关技术鉴定资料等;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需留存专项申报表、损失原因证明、法律文书、价值评估资料等。我曾协助一家连锁企业应对税务抽查,该企业申报的“门店装修损失”因未留存《装修工程验收单》和《装修费用分摊表》,被税务机关要求补充资料,否则不得扣除。最终,我们协助企业从装修公司调取了工程验收记录,并补充了内部费用分摊凭证,才通过核查。这提醒企业,程序合规性不仅是“申报时提交资料”,更是“日常管理中留存资料”,企业需建立“资产损失档案管理制度”,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专人管理,确保在税务核查时能“拿得出、说得清、查得透”。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还需注意不同地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具体要求,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程序不合规。

总结:合规申报,让资产损失“应扣尽扣”

税务部门对资产损失申报的审核,是一个“多维度、全流程”的严格把关过程,核心在于确保损失真实、合法、合理、程序合规。从真实性审核的“证据闭环”,到合法性审核的“政策对位”;从证据链完整性的“多点印证”,到金额合理性的“公允计算”;再到特殊资产的“专项把关”和程序合规性的“流程规范”,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企业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是企业“少缴税”的工具,而是税法赋予的“合理补偿权利”——企业因正常经营、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发生的合理损失,理应在税前扣除,以体现“税收中性”原则。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需建立在“合规”的基础上,任何试图通过虚构损失、夸大金额、隐瞒资料等方式“钻空子”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税务风险

展望未来,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的推进,税务部门对资产损失的审核将更加精准、高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将被广泛应用于资产损失申报的审核中,例如通过比对企业的申报数据与行业均值、历史数据,识别异常损失;通过区块链技术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如工商、司法、气象等部门数据),自动核验损失原因的合法性。这对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传统的“资料堆砌式”申报将难以应对智能审核,企业需提升数据管理和信息化水平;机遇在于,合规的企业将享受更便捷的审核服务,税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未来,企业应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管理”,建立覆盖资产全生命周期的损失风险防控体系,包括:事前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损失确认标准和审批流程;事中加强资产价值监控,及时记录损失事件并收集证据;事后规范申报程序,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合规。唯有如此,才能在税务审核中“立于不败之地”,真正实现资产损失的“应扣尽扣”,为企业减负增效。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财税咨询领域近20年,深刻体会到资产损失申报合规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一环。我们主张“从业务中来,到税务中去”,即企业需将税务管理嵌入业务流程,在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的每个环节提前规划损失证据链,而非事后“补资料”。例如,在资产采购时,明确约定损失责任条款;在资产存储时,建立定期盘点和技术鉴定机制;在资产处置时,规范内部审批和外部交易流程。通过“前置化、标准化、数字化”的管理,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税务审核,降低税务风险。同时,我们提醒企业,税务合规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合规申报资产损失,不仅能降低税负,更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提升财务信息的可信度。未来,加喜财税将持续关注税收政策动态和征管技术变革,为企业提供更精准、更高效的资产损失税务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合规经营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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