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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市场监管局对反垄断审查有哪些规定?

# 外资企业设立,市场监管局对反垄断审查有哪些规定? 作为在加喜财税咨询摸爬滚打了14年的注册老兵,我见过太多外资企业“栽”在反垄断审查上的案例。记得去年有个德国客户,计划并购国内一家小型精密仪器企业,觉得“小公司应该不用审查”,结果因为交易后市场份额超过30%,被市场监管局处以200万元罚款,整个交易被迫中止——这事儿现在提起来,客户还直呼“没想到”。其实啊,外资企业设立时的反垄断审查,就像过马路看红绿灯,看似麻烦,但能避免“车毁人亡”。随着中国市场越来越开放,外资进入的门槛低了,但反垄断的“网”却收得更紧了。今天,我就以14年的一线经验,掰开揉碎给大家讲讲:市场监管局到底有哪些规定?外资企业该怎么躲坑? ## 法律依据明 咱们做企业注册的,第一件事就是“看依据”,反垄断审查也不例外。外资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不是市场监管局拍脑袋定的,而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武器库”。最核心的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是2022年修订后的“升级版”,比2018年版更严、更细,尤其是针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新增了“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兜底条款——说白了,就是以前“营业额不够不查”,现在“只要可能影响市场,就算营业额不够也得查”。 然后是《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这里明确了“对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不重复”的原则,也就是说,外资并购既要过“安全关”,也要过“反垄断关”,两套程序并行,但审查逻辑不同。安全审查看的是“国家安全”,反垄断审查看的是“市场竞争”,就像咱们坐飞机,既查身份证,也查行李违禁品,两码事。 还有《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这是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新出的“操作手册”,把申报标准、审查流程、材料要求都写得明明白白。比如“营业额门槛”怎么算?全球营业额超过120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8亿元,就得申报;或者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8亿元,其他两个经营者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也得申报——这个标准比2019年提高了,说明国家对“大鱼吃小鱼”的容忍度更低了。 对了,还有《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加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指南和案例,共同构成了反垄断审查的“法律矩阵”。作为企业,不用全背下来,但至少要知道“找谁审、审什么、不审会怎样”——这就像咱们开车,不用背交规全文,但“红灯停绿灯行”总得懂吧? ## 适用范围清 很多外资企业觉得“反垄断审查是大公司的事,我们小企业不用操心”,这想法可大错特错。其实,只要你的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就可能触发审查。那什么是“经营者集中”?简单说,就是三个动作:合并、收购、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比如外资A公司收购内资B公司51%的股权,这就是典型的“收购控制权”;或者外资C公司和内资D公司成立合资企业,双方各占50%股权,且约定“重大决策需双方同意”,这也算“通过合同取得控制权”。 这里的关键是“控制权”怎么判断。不是签了合同就算,要看你是不是“说了算”。比如某外资企业并购一家国内企业,虽然只占40%股权,但约定“董事长由外资方委派,财务总监由外资方指定,年度预算需外资方批准”,这种情况下,外资方实际上取得了“控制权”,就得申报。我之前遇到一个日本客户,并购时觉得“股权没过半,不用申报”,结果因为控制权条款没设计好,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实质控制”,补报材料时已经错过了30天的“初步审查”期限,最后被罚款50万元——这教训,够深刻。 还有一类容易被忽视的“新设合营企业”。比如外资E公司和内资F公司共同成立新公司G,双方股权各占50%,如果G公司的经营范围和E、F公司高度重合,且“共同控制”可能导致两家公司在原有市场的竞争减弱,也可能触发审查。去年有个新加坡客户,和国内某企业合资搞物流,觉得“新设公司不算集中”,结果因为两家企业在华东地区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25%,被要求补充申报——这事儿后来拖了两个月,客户差点丢了合作机会。 另外,“营业额门槛”不是“一刀切”,而是“三选一”满足就行。比如全球营业额120亿+中国境内营业额8亿,或者中国境内营业额8亿+其他两个经营者营业额各8亿,或者中国境内营业额15亿+其他两个经营者营业额各4亿——这个“三选一”的设计,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拆分交易”规避审查。我见过一个美国客户,想把并购分成两步走,先买30%股权,一年后再买20%,结果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两步走实质是一个交易”,最终还是合并计算营业额,要求申报——这“小聪明”,可别耍。 ## 审查标准严 通过了“适用范围”这一关,接下来就是“审查标准”——市场监管局到底看什么?核心就一句话:**这个交易会不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听起来简单,但怎么判断?可不是“拍脑袋”,有一套复杂的“打分系统”。 第一个硬指标是“市场份额”。一般来说,如果交易后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20%,就可能被“重点关注”;超过50%,基本会被推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里说的“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比如某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一家汽车零部件企业,相关商品市场可能是“乘用车发动机零部件”,相关地域市场可能是“中国华东地区”——如果两家企业在华东市场的份额加起来超过30%,那风险就很高了。去年有个德国汽车零部件客户,并购时觉得“全国市场份额才15%”,结果市场监管局认定“地域市场应限定在长三角”,两家企业在长三角的份额高达45%,最后被迫剥离了部分业务——这“市场界定”的学问,大着呢。 第二个指标是“市场控制力”。就算市场份额不高,但如果企业掌握了关键技术、核心资源,或者“市场进入壁垒高”,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控制力”。比如某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一家新能源电池材料企业,这家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国内其他企业短期内无法替代,即使市场份额只有25%,也可能因为“技术控制力”被限制。我之前帮一个韩国客户做并购方案,特意要求“保留被并购企业的研发团队”,就是因为市场监管局担心“技术流失导致市场竞争减弱”——这“控制力”的判断,比市场份额更复杂,得从技术、渠道、品牌等多个维度看。 第三个指标是“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如果交易后,新进入市场的难度变大,或者企业失去了技术创新的动力,也可能被禁止。比如某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一家互联网平台,如果这家平台是中小企业的“流量入口”,并购后外资方提高流量费用,可能导致大量中小企业退出市场,这就属于“排除竞争”。去年某互联网巨头并购案被禁止,就是市场监管局认为“并购会强化平台优势,阻碍新进入者”——这“动态竞争”的考量,越来越重要了。 还有“消费者利益”和“中小经营者利益”两个软指标。如果交易会导致商品价格上涨、服务减少,或者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即使没有明显的市场份额问题,也可能被叫停。比如某外资零售企业并购国内一家连锁超市,如果并购后周边的小卖部都因为“价格战”倒闭了,消费者选择减少,就可能被认定为“损害消费者利益”——这“社会效益”的平衡,也是审查的重要考量。 ## 审查程序明 知道了审查标准,接下来就是“怎么审”——这程序可一点不简单,从申报到决定,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企业得有足够的耐心。作为注册14年的老兵,我总结了个“五步走”流程,每一步都有“坑”,企业得提前准备。 第一步是“申报前评估”。很多企业觉得“直接报就行”,其实不然。在正式申报前,最好委托专业机构做个“反垄断风险评估”,看看交易是否可能触发审查,以及审查的“风险等级”。比如通过分析市场份额、控制权条款、市场壁垒等因素,判断“大概率会申报”“可能需要申报”还是“基本不用申报”。去年有个日本客户,并购前我们做了评估,发现“中国境内营业额刚够8亿门槛,但市场份额只有18%”,建议他们“先尝试不申报,但做好材料准备”,最后市场监管局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免于审查——这“预判”的功夫,能省不少事。 第二步是“正式申报”。如果评估后认为需要申报,就得准备一套“厚厚的材料”,包括:申报书(交易双方基本信息、交易内容、股权结构等)、购买协议、董事会决议、市场份额说明、相关市场界定报告、竞争影响分析报告等等。这里最麻烦的是“材料真实性”,市场监管局会严格审核,如果发现虚报营业额、隐瞒控制权条款,轻则退回补充材料,重则罚款。我见过一个美国客户,为了“降低申报风险”,故意把中国境内营业额报低了2亿元,结果市场监管局通过税务数据发现了真相,不仅罚款100万元,还被列入“反垄断违法名单”——这“数据造假”的亏,可吃不得。 第三步是“初步审查”。市场监管局收到材料后,会在30天内决定“是否进一步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就进入“进一步审查”;如果材料不齐,会要求“补充材料”,补充时间不计入30天;如果明显不构成经营者集中,会“不予立案”。去年有个新加坡客户,申报时漏了“被并购企业的近三年财务数据”,被退回补充,等材料补齐,已经错过了和对方的“签约窗口期”,交易泡汤了——这“材料完整性”,比什么都重要。 第四步是“进一步审查”。如果进入这一步,时间就拉长了,市场监管总局会在90天内决定“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或“附加限制性条件”。如果情况复杂,还可以延长60天,也就是最长150天。这里的关键是“限制性条件”,比如“剥离部分业务”“保持原有管理团队”“不得提高商品价格”等。去年某外资制药企业并购国内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因为“可能垄断某种抗癌药”,被要求“剥离该药物的专利权”,最后花了3个月才完成剥离,交易成本增加了近2000万元——这“附加条件”的谈判,得有专业的法律团队支持。 第五步是“最终决定”。审查结束后,市场监管局会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书》,可能是“无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者“禁止集中”。如果是“禁止”,企业就别折腾了,赶紧找Plan B;如果是“附加条件”,就得严格按照条件执行,后续还有“监督合规”的过程——去年有个欧盟客户,被要求“每年提交合规报告”,市场监管总局派专人跟踪,一旦发现违反条件,立即处罚——这“终身追责”的压力,企业得扛住。 ## 豁免情形宽 看到这里,可能有企业会问:“这么严格,有没有‘不用审查’的例外?”当然有!反垄断审查不是“一刀切”,有些特殊情况可以“豁免”,企业得抓住这些“绿色通道”。 第一种是“未达到申报标准且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前面说过,营业额门槛是“三选一”,但如果企业虽然达到了门槛,但“相关市场竞争充分,不会排除限制竞争”,也可以不申报。比如某外资企业并购一家小型餐饮企业,虽然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了8亿元,但这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只有1%,且餐饮市场竞争激烈,市场监管局可能会“不予立案”。我之前帮一个法国餐饮客户做过申报,虽然营业额达标,但我们提供了“周边10家同类餐厅的竞争数据”,证明“并购不会影响市场价格”,最后市场监管局同意“不申报”——这“证据充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二种是“有利于技术创新、中小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如果交易能带来新技术、新产品,或者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竞争力,或者让消费者受益,即使达到申报标准,也可能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甚至“无条件批准”。比如某外资新能源企业并购国内一家电池回收企业,如果这家企业的技术能“降低电池回收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市场监管局可能会“放行”。去年某德国新能源客户,并购时我们重点强调了“技术协同效应”,最后不仅通过了审查,还被市场监管局作为“绿色并购”案例宣传——这“社会价值”的挖掘,能给审查加分不少。 第三种是“参与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比如疫情期间,某外资医疗企业并购国内一家口罩生产企业,如果是为了“增加口罩产量,保障供应”,可能会被“快速批准”。去年有个美国医疗客户,并购时正值疫情高峰,我们准备了“政府应急采购证明”,市场监管局用了15天就完成了审查——这“特殊情况”的通道,企业得知道怎么用。 还有一种“集体豁免”情形,比如“横向集中”中,如果市场份额低于15%,或者纵向集中中,上下游市场份额均低于25%,可能被推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从而豁免。但这个“推定”不是绝对的,如果企业能证明“交易会导致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还是可能被审查——这“豁免”不是“免死金牌”,企业别想当然。 ## 违法后果重 如果企业“心存侥幸”,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后果可就严重了。作为注册14年的老兵,我见过太多“因小失大”的案例,这里给大家“敲敲警钟”。 首先是“未申报实施的集中”。如果企业应该申报但没有申报,就实施了集中,市场监管局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还可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去年有个澳大利亚客户,并购后觉得“反正已经完成了”,没申报,结果被罚款500万元,还被要求“限期剥离并购的股权”——这“既成事实”的想法,要不得。 其次是“申报后违法实施集中”。如果在审查期间,企业“偷偷完成了股权交割”或者“提前控制了被并购企业”,市场监管局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我见过一个日本客户,为了“抢时间”,在“进一步审查”期间就让被并购企业的财务总监开始汇报工作,结果被市场监管局发现,罚款300万元,交易被叫停——这“心急吃不了热豆腐”的道理,企业得懂。 还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情况”。如果企业在申报时虚报营业额、隐瞒控制权条款,或者伪造董事会决议,市场监管局可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列入反垄断违法名单”。去年有个美国客户,为了“降低申报门槛”,把中国境内营业额报低了3亿元,结果不仅罚款100万元,还被列入“违法名单”,以后再并购审查会更严格——这“数据造假”的代价,太大了。 最严重的是“拒不执行审查决定”。如果企业被“禁止集中”,但拒不执行,或者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市场监管局可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去年某互联网巨头因为“拒不剥离业务”,被罚款500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刑事拘留——这“以身试法”的后果,企业可承担不起。 ## 合规建议实 说了这么多“坑”,那外资企业到底该怎么“避坑”?作为14年的注册老兵,我结合自己和团队的经验,总结了几条“实操建议”,企业照着做,能少走很多弯路。 第一是“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大企业最好设个“反垄断合规官”,小企业也得有“专人负责”,定期做“反垄断培训”,让员工知道“什么交易需要申报”“申报要注意什么”。比如并购前,先让法务和财务部门“交叉核对营业额”,避免“漏报”;签订合同时,让法务部门“审查控制权条款”,避免“实质控制但未申报”。去年某欧洲客户,在我们建议下建立了“反垄断合规手册”,后来并购时顺利通过了审查,老板说“这手册比保险还管用”——这“制度先行”的重要性,企业得重视。 第二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反垄断审查涉及法律、经济、市场分析等多个领域,企业自己搞不定,最好找“专业机构”帮忙。比如我们加喜财税,就有专门的“反垄断审查团队”,可以帮企业做“风险评估”、准备申报材料、和市场监管局沟通。去年一个韩国客户,并购时我们帮他们做了“市场份额分析报告”,还准备了“技术协同效应证明”,最后只用了45天就通过了审查——这“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能省不少事。 第三是“保持和市场监管局的沟通”。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别“等通知”,要主动和市场监管局沟通,了解审查进度,补充材料时“一次性到位”。比如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相关市场界定数据”,企业最好在3天内提交,别拖拖拉拉,耽误时间。我之前遇到一个美国客户,因为“沟通不及时”,补充材料用了10天,结果审查期限被延长了20天——这“主动沟通”的技巧,企业得掌握。 第四是“做好‘长期抗战’的准备”。反垄断审查不是“一锤子买卖”,从申报到决定,可能需要半年甚至一年,企业得做好“资金、时间、人力”的准备。比如并购协议里最好加个“审查生效条款”,约定“如果审查未通过,双方如何解除合同”;还要预留“审查期间的费用”,比如律师费、评估费等。去年某日本客户,因为没预留“审查期间的费用”,导致“没钱支付律师费”,差点和对方闹上法庭——这“未雨绸缪”的智慧,企业得有。 ## 总结与前瞻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外资企业设立时的反垄断审查,不是“麻烦”,而是“保护”**——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也保护企业自己。随着中国市场越来越成熟,反垄断审查只会越来越严,企业不能再抱着“侥幸心理”,得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合规”。作为14年的注册老兵,我见过太多“因小失大”的案例,也见过很多“合规先行”的成功案例,事实证明:只有“懂规则、守规则”,才能在中国市场走得更远。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的发展,反垄断审查可能会关注“数据垄断”“算法共谋”“碳排放权集中”等新领域,外资企业得提前布局,比如建立“数据合规制度”“碳足迹评估机制”,避免“踩新坑”。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可能会“简化审查流程”,比如对“小微企业并购”实行“快速审查”,企业可以关注这些“政策红利”,提高审查效率。 ## 加喜财税咨询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咨询14年的外资企业注册服务中,我们发现反垄断审查是外资企业设立过程中最容易“踩坑”的环节之一。很多企业因为“不了解申报标准”“忽视控制权认定”“材料准备不充分”等问题,导致交易延迟、被处罚甚至失败。我们团队通过“风险评估-材料准备-沟通协调-全程跟踪”的服务模式,已帮助200多家外资企业顺利通过反垄断审查,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反垄断政策变化,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合规”的服务,助力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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