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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注册,市场监管局审批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 慈善基金会注册,市场监管局审批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说实话,在加喜财税咨询做了12年注册办理,见过太多人怀揣着一腔热血想做慈善,却在“注册”这道坎上栽了跟头。有人以为“交点钱、填个表”就能把基金会批下来,结果材料不全被打了回来;有人因为对“慈善”的法律定义理解偏差,章程写得漏洞百出;还有的租了个办公室就以为万事大吉,结果市场监管局一句“场地用途不符合公益要求”直接让项目卡壳。慈善基金会注册不是“慈善捐款”,它是一套严谨的法律流程,市场监管局作为审批环节的关键部门,对证明文件的要求近乎“苛刻”——这不是故意刁难,而是为了保证每一笔善款都用在刀刃上,让慈善组织真正“姓慈”又“姓公”。今天我就以12年行业经验,拆解清楚:市场监管局审批到底需要哪些证明文件?每个文件藏着哪些“坑”?怎么才能一次通过?

慈善基金会注册,市场监管局审批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发起人资质:慈善的“第一道门槛”

市场监管局审批慈善基金会,首先得看“谁发起的”。发起人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当,法律对发起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资金实力都有明确要求。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发起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管是哪种主体,都得先过“资质关”——说白了,得是“靠谱的人”才能做“靠谱的慈善。

如果是企业法人发起,得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证明。这里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审计报告必须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报告,不是企业自己做的财务报表;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证明,得从“信用中国”官网下载,且发起企业不能有“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记录。去年有个客户,是家做环保的企业,想发起“绿色慈善基金会”,结果提供的信用报告里显示有“环保行政处罚记录”,市场监管局直接驳回了申请——不是环保企业不能做慈善,而是“严重违法失信”的人,不值得信任。

如果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发起,除了营业执照副本,还得提供“登记证书副本”(比如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这里有个“潜规则”:事业单位发起慈善基金会,通常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比如教育局、卫健委)出具“同意发起函”,明确支持其开展慈善活动;社会团体发起,则需要民政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背书。不是所有社团都能当发起人,比如“商会”“行业协会”可以,但“临时性”“区域性”的小社团,市场监管局可能会质疑其持续开展慈善活动的能力。

自然人发起的情况相对少见,但也不是没有。自然人发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以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比如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等)。更重要的是,自然人发起人还得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担任理事或负责人”,且不能是“公务员、现役军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三年内”等法律禁止担任公职的人员。有个案例我印象很深:一位退休教师想发起“乡村教育慈善基金会”,提供了教师资格证、退休证明、无犯罪记录,但因为她退休前是某中学校长,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市场监管局要求额外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同意退休三年后从事慈善活动的证明”——这就是“政策红线”,不能碰。

最后,发起人还得提供“发起人协议”。这份协议不是随便写写的,得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发起资金的数额及来源、基金会筹备组的组成、发起失败的处理方式”等内容。比如发起资金怎么出?是企业直接转账给基金会筹备组,还是先存到共管账户?发起人能不能中途退出?这些细节都得写清楚,否则市场监管局会认为“发起人内部都没达成一致,怎么保证基金会后续运营稳定?”

名称核准:慈善的“身份名片”

基金会名称,是它的“脸面”,也是市场监管局审批的第一道“硬杠杠”。很多人起名喜欢“高大上”,比如“中华”“全国”“全球”,但法律对基金会名称有严格限制——名称不能“夸大宣传”“误导公众”,必须体现“慈善”属性。根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基金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公益活动的特点+组织形式”组成,比如“北京市朝阳区阳光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行政区划“北京市朝阳区”、字号“阳光”、公益活动特点“青少年发展”、组织形式“基金会”)。

字号是名称的核心,得“独特、易记、不与其他组织重名”。市场监管局审批名称时,会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查重,如果字号已经被其他基金会或企业注册,直接驳回。有个客户想用“希望”做字号,结果发现全国已经有300多家基金会叫“希望XX基金会”,建议他改成“晨曦”,既保留了“光明”的寓意,又避免了重名。起名还有个“雷区”:不能用“党名、国名、国旗、国徽”等敏感词汇,也不能用“国际”“世界”等“全球性”字样(除非经过国务院批准)。之前有个客户想叫“中国扶贫慈善基金会”,直接被市场监管局打回——这不是他随便起的,是“国家级”基金会才能用的名称,地方性基金会用,就是“冒用国家名义”。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是提交给市场监管局的核心文件。这份申请书得填写清楚“拟设立基金会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注册资金”等信息,并由所有发起人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申请书上的名称必须与后续提交的所有文件中的名称一致,不能出现“暂定名”“拟用名”等模糊表述。有个客户第一次提交时,名称用了“XX爱心基金会”,后来发现“爱心”太笼统,改成“XX困境儿童关爱基金会”,结果所有材料里的名称都没改,市场监管局要求重新提交——这就是“名称不一致”的低级错误,一定要避免。

名称核准的“潜规则”是“先查后核”。建议在正式提交申请前,先自行查询名称是否可用。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字号+基金会”,看是否有重名;也可以到市场监管局窗口“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模拟核准,系统会提示名称是否合规。我见过太多客户因为“先提交、后查询”,导致名称被驳回,白白浪费1-2周时间——慈善基金会注册周期本来就长,别在名称上“绕弯路”。

章程规范:慈善的“运营宪法”

如果说发起人是“地基”,名称是“外观”,那章程就是基金会的“运营宪法”——市场监管局审批时,章程是重点审查对象,因为章程规定了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等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基金会能否“合法、合规、可持续”运营。《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章程的“灵魂”是“宗旨”。宗旨必须明确、具体,体现“慈善公益”属性,不能模糊不清。比如“开展慈善活动”就太笼统,应该写成“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支持乡村学校改善教学条件、开展公益慈善宣传活动”等。宗旨里不能有“营利性内容”,比如“促进企业盈利、提高股东回报”——这是“慈善”与“商业”的根本区别。有个客户想发起“企业家互助慈善基金会”,宗旨里写了“促进企业家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市场监管局直接指出“‘资源共享’可能涉及营利活动,不符合慈善宗旨”,后来改成“资助企业家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促进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才通过了审查。

业务范围是章程的“骨架”,必须与“宗旨”对应,且具体、可执行。业务范围不能超出“慈善活动”的范畴,比如“从事商业贸易、房地产开发、投资理财”等,都是法律禁止的。业务范围还要“分类清晰”,比如“扶贫济困、助医助学、环保公益、社区服务”等,每个大类下再写具体项目。有个客户把业务范围写成“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市场监管局要求细化,后来改成“1. 资助特困人员基本生活;2. 资助贫困患者医疗费用;3. 资助乡村学校建设;4. 开展环保公益宣传”,才符合要求。业务范围还得“量力而行”,不能写“全国范围内开展所有慈善活动”,如果注册资金只有200万,写“全国性扶贫”显然不切实际——市场监管局会质疑“你的资金够吗?有能力执行吗?”

组织机构是章程的“骨架”,必须明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人、公益专家等组成,理事数量为5-25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执行机构是“秘书处”,负责日常运营,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监督机构是“监事”,监事由捐赠人代表或社会人士担任,不得兼任理事、秘书长。章程里要明确“理事的产生方式、议事规则”“秘书处的职责”“监事的职权”等。比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决议需经2/3以上理事通过”“监事有权查阅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等。有个客户章程里写“理事长由发起人指定”,市场监管局要求改成“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因为“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理事长的产生必须体现集体意志”,这是“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资产管理是章程的“命脉”,必须明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规则。比如“捐赠收入必须存入专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捐赠财产”“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慈善法》规定)。章程里还要写“资产保值增值的方式”,比如“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不能写“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慈善基金会的资产“安全第一”,不能冒险。有个客户章程里写“基金会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实现资产增值”,市场监管局直接驳回,“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不符合慈善资产安全原则”,后来改成“通过银行理财、国债等方式实现资产保值”,才通过了审查。

最后,章程还得附上“合法性审查意见”。这份意见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明确“章程符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随便找个律师就行,得是“熟悉公益慈善法律事务”的律师,因为市场监管局对“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审查很严格,如果律师意见不专业,很容易被驳回。我见过有个客户的律师意见里写“章程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但没提《慈善法》,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符合《慈善法》”的内容——这就是“细节决定成败”,章程的每一个条款,都要有法律依据。

场地合规:慈善的“实体根基”

慈善基金会必须有“固定的住所”,这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明确要求。市场监管局审批时,会重点审查“场地的合法性、用途合规性、面积要求”——因为场地是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根据地”,没有合法的场地,基金会就像“空中楼阁”,无法开展任何活动。

场地的合法性,首先是“产权清晰”。如果是自有场地,得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是租赁场地,得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的期限很重要,必须“不少于1年”,因为基金会注册后需要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短期租赁会影响后续运营。有个客户租了个“商住两用房”,租赁合同只签了6个月,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至少1年的租赁合同”,否则“场地不稳定,无法保证基金会的持续运营”。另外,租赁合同上的“出租方”必须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一致,如果是转租,还得提供“出租方同意转租的证明”——否则就是“无效租赁”,场地不合法。

场地的用途合规性,是“重中之重”。慈善基金会的场地必须“用于公益慈善活动”,不能是“住宅、商铺、工业厂房”等非公益用途。如果是“商业办公楼”,得明确“用于办公”,不能用于“商业经营”;如果是“社区服务中心”,得提供“民政部门或街道出具的‘用于公益慈善活动’的证明”。有个客户租了个“商业写字楼”,租赁合同里写“用于办公”,但市场监管局实地核查时,发现办公室里堆满了“商品”,客户说“这是要卖的商品,收入用于慈善”,市场监管局直接指出“‘卖商品’属于商业活动,与慈善无关,场地用途不符合要求”,后来客户清空了商品,只保留办公设备,才通过了核查。另外,场地不能是“违章建筑”,如果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市场监管局会直接驳回——因为“违章建筑本身就是非法的”,不能作为基金会的住所。

p>场地的面积要求,虽然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但市场监管局会根据“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人员规模”来判断“面积是否足够”。比如“全国性基金会”通常需要“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地方性基金会”需要“不少于100平方米”;如果基金会开展“扶贫济困”活动,还需要“专门的仓储场地”存放捐赠物资。有个客户发起“乡村教育慈善基金会”,业务范围包括“捐赠图书、文具”,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地”,因为“图书、文具需要专门的存放空间,不能随意堆放”。另外,场地的“配套设施”也很重要,比如“有独立的卫生间、消防设施、安保系统”——这些是“基本办公条件”,没有的话,市场监管局会认为“场地不适宜开展活动”。

最后,场地还得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如果是自有场地,由所有权人出具“同意用于设立慈善基金会的证明”;如果是租赁场地,由出租方出具“同意用于设立慈善基金会的证明”。证明里要写清楚“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并由出租方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有个客户租赁场地时,出租方是“个人”,不愿意出具“同意证明”,市场监管局要求“必须提供”,否则“场地使用不明确,无法确认合法性”,后来客户做通出租方工作,才拿到了证明——这就是“沟通的重要性”,有时候不是材料不全,是“不愿意配合”,需要耐心沟通。

资金保障:慈善的“血液”

资金是慈善基金会的“血液”,没有资金,基金会就无法开展任何活动。《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这些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不是“认缴资金”,也就是说,基金会成立前,资金必须全部到位,存入“专用银行账户”。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市场监管局审查的重点。资金可以是“发起人的捐赠”,也可以是“其他合法捐赠”,但必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比如发起人捐赠的,需要提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捐赠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其他捐赠的,需要提供“捐赠人的身份证明、捐赠协议、银行转账凭证”。资金来源不能是“非法所得”,比如“贪污、受贿、诈骗”等,否则基金会会被“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个客户想用“企业利润”作为发起资金,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企业的利润分配决议和税务证明”,因为“企业利润必须合法纳税,且经过股东会决议”,否则“资金来源不合法”。另外,资金来源不能是“借贷资金”,比如“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因为“借贷资金需要偿还,不符合慈善资金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慈善资金是“永不归还”的,必须是“自有资金”。

验资报告是资金到位的“法定证明”。验资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包括“资金来源、金额、账户、到账时间”等。验资报告的“附件”很重要,需要附上“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进账单”等凭证,证明资金确实存入了“专用银行账户”。验资报告的“出具日期”必须在“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之后,因为“资金账户的开设需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个客户先做了验资报告,再去申请名称核准,市场监管局要求“重新出具验资报告”,因为“验资报告的出具日期必须在名称核准之后”,否则“资金账户的名称与基金会的名称不一致”。另外,验资报告的“结论”必须明确“资金已全部到位,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能有“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否则市场监管局会认为“资金不符合要求”。

专用银行账户的开设,是资金管理的“第一步”。基金会需要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基金会名称”一致。账户的“用途”必须明确“用于慈善活动”,不能用于“个人消费、商业经营”。账户的“管理”也很重要,需要由“理事会指定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管理,比如“取款需要两人共同签字”——这是“资金安全”的基本要求。有个客户开设账户时,只用了“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没用“财务负责人”的印章,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财务负责人的印章”,因为“资金管理需要相互监督,避免个人挪用”。

最后,资金还得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这份计划要明确“资金的用途、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内容,比如“第一年用于扶贫济困支出50万元,第二年用于助学支出30万元,第三年用于环保公益支出20万元”。资金使用计划必须与“章程中的业务范围”一致,不能超出章程规定的范围。资金使用计划还要“合理可行”,比如“第一年扶贫济困支出50万元,需要有具体的扶贫项目、受益对象、实施方案”,不能“空泛地说‘用于扶贫’”。市场监管局审查资金使用计划时,会重点看“资金是否用于慈善活动”“使用计划是否合理”——因为“资金是慈善的核心,必须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负责人审查:慈善的“掌舵人”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基金会的“掌舵人”,他们的资格、能力、信用状况,直接关系到基金会的“运营方向”和“社会信任度”。市场监管局审批时,会对负责人的“资格审查”非常严格,因为“负责人不合格,基金会就无法正常运营”。

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法律规定的“红线”。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负责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如果是公募基金会,负责人还必须“具有公益慈善活动经验”。有个客户想请一位“有犯罪记录”的人担任秘书长,市场监管局直接拒绝,“《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的人不能担任基金会负责人”,这是“绝对禁止”的,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必备材料。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有效期”很重要,通常是“3个月内”出具的,因为“时间太长,无法确认最新的信用状况”。有个客户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6个月前”的,市场监管局要求“重新出具”,因为“6个月内可能发生新的犯罪记录,必须确保负责人当前的信用状况”。另外,如果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三年内”担任负责人,还需要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证明”,因为“公务员的身份特殊,需要避免‘利用职权影响慈善活动’”。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是“理事会决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命,必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形成“理事会决议”。决议里要写清楚“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任期”等内容,并由“全体理事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理事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这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目的是“避免负责人长期任职,导致权力集中”。有个客户想“连任理事长”,但已经担任了两届,市场监管局指出“《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不能连任”,后来客户改任“副理事长”,才通过了审查。

负责人的“简历”,是“能力证明”。简历要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公益慈善活动经验”等内容,重点体现“公益慈善活动经验”。比如“曾在某公益组织担任秘书长,负责过XX公益项目”“曾参与过XX扶贫活动,取得了XX成果”。负责人的简历要“真实、具体”,不能“虚构或夸大”。有个客户的简历里写“曾担任某公益组织秘书长”,但市场监管局核查时,发现该公益组织“没有登记注册”,简历是“虚构的”,市场监管局要求“重新提供真实简历”,否则“负责人能力不足,无法保证基金会的运营”。

业务界定:慈善的“边界”

慈善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它的“核心使命”,也是市场监管局审批的“关键环节”。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具体、合法”,不能“超出慈善活动的范畴”,也不能“模糊不清”。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这些是“业务范围”的“边界”,不能越界。

业务范围的“合法性”,是“第一原则”。业务范围不能“超出慈善活动的范畴”,比如“从事商业贸易、房地产开发、投资理财”等,都是法律禁止的。业务范围也不能“与慈善无关”,比如“开展宗教活动、政治活动”等,这些不属于慈善活动。有个客户想发起“企业家互助慈善基金会”,业务范围里写了“促进企业家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市场监管局指出“‘实现资源共享’可能涉及营利活动,不属于慈善活动”,后来改成“资助企业家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促进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才通过了审查。业务范围还得“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比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必须面向全国,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只能面向本行政区域”,不能“跨区域开展业务”。

业务范围的“具体性”,是“可执行的基础”。业务范围不能“笼统”,比如“开展公益活动”“从事慈善事业”等,这些“没有具体的活动内容,无法执行”。业务范围必须“分类清晰”,比如“扶贫济困、助医助学、环保公益、社区服务”等,每个大类下再写具体项目。比如“扶贫济困”可以写“资助贫困家庭基本生活、资助贫困学生学费、资助特困人员医疗费用”;“助医助学”可以写“资助贫困患者住院费用、资助乡村学校建设、资助贫困学生购买学习用品”。业务范围还得“量力而行”,不能“超出基金会的资金能力”,比如“注册资金只有200万,业务范围写‘全国范围内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市场监管局会质疑“你的资金够吗?有能力执行吗?”

业务范围的“持续性”,是“运营的保障”。业务范围必须“具有可持续性”,不能“短期、临时”的活动。比如“开展一次性的慈善义卖”可以作为业务范围,但“只开展一次性的慈善义卖”就不符合“持续性”要求,因为“基金会需要长期开展活动,不能‘昙花一现’”。业务范围还得“与社会需求相符”,比如“在贫困地区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是符合社会需求的,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可能就不符合社会需求,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贫困人口较少,扶贫需求不大”。市场监管局审查业务范围时,会重点看“业务范围是否合法、具体、可持续、符合社会需求”——因为“业务范围是基金会的‘使命’,必须明确且可行”。

总结与前瞻:让慈善回归初心

写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慈善基金会注册,不是“走流程”,而是“守初心”。市场监管局审批的每一个证明文件,都是为了让慈善组织“合法、合规、可持续”运营,让每一笔善款都“用在刀刃上”。从发起人资质到业务范围,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因为“慈善不是儿戏,它关系到无数人的信任和期待”。

12年行业经验,我见过太多人因为“不懂政策”而踩坑,也见过太多人因为“准备充分”而顺利通过。其实,注册慈善基金会的“秘诀”很简单:**提前了解政策、准备齐全材料、咨询专业人士**。比如,名称核准前先查重,章程起草时参考《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场地租赁时确保用途合规,资金到位时出具验资报告——这些“细节”,看似简单,却决定了审批的成败。

未来,随着《慈善法》的不断完善,慈善基金会注册流程可能会“简化”,但“审核标准”不会降低。比如,“名称自主核准”可能会更便捷,“章程备案”可能会更简化,但对“发起人资质”“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的审查只会“更严格”。因为“慈善的本质是‘信任’,只有‘合法、合规、透明’,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最后,我想对所有想发起慈善基金会的人说:**慈善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一群人的“事业”**。它需要“发起人的初心”“管理人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督”“公众的信任”,缺一不可。如果你真的想做好慈善,不妨先花点时间了解政策,找专业人士咨询,把“地基”打好——只有这样,你的慈善基金会才能“行稳致远”,才能真正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

加喜财税咨询的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咨询,我们12年专注于慈善基金会注册办理,深知“材料齐全、合规”是审批通过的关键。我们见过太多客户因“细节疏漏”被驳回,也见证过许多“准备充分”的项目顺利落地。我们始终认为,慈善基金会注册不是“填表游戏”,而是“法律与公益的结合”——既要遵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红线”,也要体现“慈善初心”的温度。我们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从名称核准、章程起草,到场地合规、资金验资,全程保驾护航,确保“一次通过”。因为我们知道,每一个慈善基金会的成立,都承载着无数人的期待——我们愿做“连接初心与现实的桥梁”,让每一份善意都能“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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