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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迁移企业税务清算如何处理税务遗留?

# 跨区域迁移企业税务清算如何处理税务遗留? ## 引言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协同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跨区域迁移已成为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市场空间的重要战略选择。无论是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总部经济向一线城市聚集,还是因产业链调整、政策导向变化而进行的布局优化,企业在“搬家”过程中都面临一个核心难题:**税务遗留问题的清算处理**。税务遗留问题若处理不当,轻则导致企业迁移受阻、资金被冻结,重则引发税务稽查、信用评级下降,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以笔者12年财税咨询经验及14年企业注册办理经历来看,跨区域迁移企业的税务清算绝非简单的“算账注销”,而是涉及迁出地、迁入地税务机关政策衔接、多税种交叉清算、历史遗留问题核查的系统性工程。例如,某长三角制造企业因迁移时未彻底清理增值税留抵税额,导致迁出地税务局要求其先补缴欠税才能开具清税证明,企业因此错失了迁入地的税收优惠窗口期;又如某商贸企业在迁移中发现三年前有一笔隐匿收入未被申报,最终不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被纳入税务重点监管名单。这些案例印证了一个事实:**税务遗留问题是企业跨区域迁移的“隐形地雷”,唯有提前规划、专业应对,才能确保迁移过程“零风险、高效率”**。 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从清算准备、核心税种处理、注销衔接、风险规避等维度,系统解析跨区域迁移企业税务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操作指引,助力企业平稳“迁徙”。 ## 清算前准备 跨区域迁移企业的税务清算,绝非“临阵磨枪”就能完成,**充分的准备工作是规避遗留风险的关键前提**。笔者曾遇到某科技企业因急于迁移,仅用3天时间梳理账务,结果发现2019年有一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凭证丢失,导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接多缴税额达200余万元。这一教训充分说明:**清算前的“全面体检”与“政策武装”,直接决定后续清算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 资料梳理与核查 税务清算的基础是“账实相符、资料齐全”。企业需组织财务、法务、业务部门成立专项小组,对以下核心资料进行全面梳理:**财务账册(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纳税申报记录(近3年各税种申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存根联、合同协议(采购、销售、租赁等)、资产权属证明(房产、土地、车辆等)、税务备案文件(如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资产损失扣除备案等)**。 在资料核查中,需重点关注三类“易错点”:一是**历史遗留的账务处理问题**,如“账外收入”(如个人卡收款、未开票收入)、“成本费用跨期”(如预提费用未取得发票、资本性支出费用化);二是**资产权属瑕疵**,如房产证与土地证不一致、车辆未过户至企业名下;三是**税务申报不完整**,如印花税(如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房产税(如无房产证房产的计税原值确定)等小税种漏报。 以笔者服务过的一家食品企业为例,其在迁移前核查发现,2018年有一笔“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长期挂账未清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该笔借款若超过一年未归还,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股东提前还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最终避免了税务风险。 ### 政策差异研究 跨区域迁移的核心痛点之一是**迁出地与迁入地税收政策的差异**。不同地区对同一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征管口径、优惠力度甚至认定标准,若未提前研究,极易导致“政策踩坑”。例如,某机械制造企业从山东迁往江苏,发现江苏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规定为5%(山东为3%,企业原按3%计提折旧),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约80万元;又如某软件企业从北京迁往四川,发现四川对“软件企业优惠”的认定条件更严格(研发费用占比需不低于8%,北京为6%),导致其无法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研究需聚焦三个维度:**税种政策差异**(如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征管流程差异**(如清税申报时限、资料提交要求)、**优惠政策衔接**(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跨区域认可、税收优惠是否需重新备案)。建议企业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信息:迁入地税务局官网“政策法规”栏目、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委托当地财税中介机构进行“政策适配性评估”。 笔者曾协助一家化工企业从河北迁往宁夏,提前研究发现宁夏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退税比例70%),而河北无此政策。企业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将主营产品变更为“资源综合利用水泥”,迁移后首年即获得退税500余万元,实现了“政策红利”与“迁移战略”的双赢。 ### 中介机构聘请 税务清算涉及复杂的法规条文、专业的财务处理技巧,**非专业团队难以胜任**。对于业务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企业,建议聘请具备“跨区域税务清算经验”的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公司)全程参与。中介机构的作用不仅在于“算账”,更在于:**识别潜在税务风险、优化清算方案、协调税务关系**。 选择中介机构时,需重点关注三个指标:**行业经验**(是否服务过同类型企业迁移案例)、**专业团队**(是否配备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服务承诺**(能否提供“清算风险兜底”服务,如因中介原因导致企业补税的赔偿责任)。以笔者所在团队为例,我们曾为一家零售企业迁移提供服务,通过“模拟清算”提前发现其“会员费收入”的增值税处理(原按“其他服务业”6%税率,实际应按“销售不动产业务”适用9%税率),帮助企业避免了300余万元的税务补缴及滞纳金。 ## 增值税清算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清算处理是跨区域迁移企业税务遗留问题的“重头戏”。**增值税遗留问题不仅涉及金额大、计算复杂,还直接影响企业能否顺利取得迁出地的《清税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清算需重点解决“留抵税额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未开票收入补税”三大核心问题。 ### 留抵税额处理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指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差额,相当于企业“预缴”的税款。跨区域迁移时,**留抵税额能否退还、如何退还,是企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但需满足“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等条件。 实务中,留抵税额处理需分“两种情况”应对:**一是企业计划在迁出地注销税务登记,此时留抵税额可申请退还;二是企业计划在迁出地保留部分机构(如分公司),此时留抵税额需结转至迁入地继续抵扣**。以笔者服务过的一家电子企业为例,其从深圳迁往长沙,因深圳留抵税额达800万元,企业选择“先注销后保留分公司”模式,通过提交《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申请表》《税务注销清税证明》等资料,在3个月内完成退税,有效缓解了迁移期的资金压力。 需特别注意的是,**留抵税额退还并非“无条件”**。税务机关会重点核查“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如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的完整性”(如是否存在隐匿收入)。若企业存在历史税务问题,可能导致留抵退税申请被驳回。例如,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因2019年有一笔“虚增进项”被税务机关处罚,其留抵退税申请被暂缓6个月,最终因迁移时间紧迫,只能选择“放弃退税”。 ### 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发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情形时,需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跨区域迁移时,企业资产处置(如房产、设备转让)、业务模式调整(如从“一般计税”变更为“简易计税”)都可能触发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心是“准确转出范围”与“正确计算金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需转出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以某制造企业迁移为例,其将原厂房(账面价值2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80万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转让不动产需按“适用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额(180万元)需全额转出。若企业未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多抵扣税款”,需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笔者曾遇到一个“特殊案例”:某商贸企业迁移时,发现一批“库存商品”(账面价值500万元)因过期需报废,该批商品的进项税额(65万元)已在购进时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非正常损失的商品需转出进项税额,但企业认为“过期属于正常损耗”,无需转出。经与税务机关沟通,最终通过提供“商品过期鉴定报告”“第三方仓储记录”等资料,证明该批商品损失属于“正常经营损耗”,无需转出进项税额,避免了65万元的税款损失。 ### 未开票收入补税 未开票收入是指企业已发生销售行为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这是跨区域迁移企业最常见的“税务遗留问题”之一**。部分企业因“避税”“客户要求不开票”等原因,长期隐匿未开票收入,在迁移时若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重处罚。 未开票收入补税的核心是“收入确认时点”与“税款计算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收入需“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商品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以某餐饮企业迁移为例,其2020-2022年通过“个人收款码”收取现金收入约300万元(未开票),在迁移前自查时主动申报补税。根据增值税规定,该部分收入需按“餐饮服务”适用税率(6%)补缴增值税18万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假设滞纳180天,滞纳金约1.62万元);同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税率25%),合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94.62万元。 需特别提醒的是,**税务机关对“隐匿未开票收入”的处罚力度较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企业主动自查补税,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 企业所得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是跨区域迁移企业税务清算的“另一大难点”,其清算涉及“清算所得计算”“亏损弥补”“特别纳税调整”等多个专业问题。**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及迁入后的税务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清算时需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 清算所得计算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清算所得计算的核心是“资产可变现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处置资产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如房产拍卖价格、设备变卖收入);**“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确定的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摊耗、折耗后的余额。以某制造企业迁移为例,其设备原值10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0万元,计税基础为600万元;若设备变卖收入为800万元,则“资产处置所得”为200万元(800-600)。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相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薪酬、公告费用、评估费用、诉讼费用**等。需注意的是,清算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且“与清算直接相关”的费用,如企业为清算而支付的“员工遣散费”可计入清算费用,但“股东分红”不得计入。 债务清偿损益是指企业清偿债务时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例如,企业欠供应商A货款100万元,经协商只需支付80万元,则“债务清偿收益”为20万元,需并入清算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反之,若因供应商破产,企业无需偿还债务100万元,则“债务清偿收益”也为100万元。 ### 亏损弥补处理 亏损弥补是指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这是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跨区域迁移时,企业需重点关注“亏损弥补年限”与“跨区域亏损弥补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为5年(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0年);若企业跨区域迁移,迁出地的“未弥补亏损”能否在迁入地继续弥补,需根据两地税务机关的“协同机制”确定。 以某商贸企业为例,其2020年在上海亏损500万元,2021年迁往成都,2022年成都所得为3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号),企业清算时,未超过法定弥补年限的亏损可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弥补。该企业通过提交《上海亏损弥补台账》《成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成功用2022年所得弥补了300万元亏损,剩余200万元可在2023-2026年继续弥补。 需特别注意的是,**“亏损弥补”需满足“真实性”与“相关性”要求**。税务机关会重点核查亏损的“计算依据”(如成本费用凭证是否齐全)、“亏损原因”(如是否属于经营性亏损而非政策性亏损)。若企业存在“虚增亏损”行为(如虚列成本费用),将被认定为“偷税”,不仅无法弥补亏损,还会面临处罚。 ### 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进行的纳税调整,**这是跨区域迁移企业需重点关注的“隐性风险”**。若企业存在关联方(如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在迁移过程中可能因“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资产转让价格不公允”等问题被税务机关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是“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一样,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关联交易类型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资金融通、劳务提供**等。 以某汽车零部件企业迁移为例,其母公司位于广东,企业位于湖南,迁移前母公司以“管理费”名义向企业收取年费50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母公司未提供“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人员名单、服务记录),且同类管理费的市场价格约为300万元,因此对“超出部分200万元”进行纳税调整,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 为规避特别纳税调整风险,企业需在迁移前对“关联交易”进行“自查自纠”:一是**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如采用“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等合理定价方法;二是**准备“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证明关联交易的“公平性”;三是**与税务机关预约定价**,通过“预约定价安排”(APA)锁定关联交易价格,避免后续调整。 ## 其他税种清理 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跨区域迁移企业还需清理“其他税种遗留问题”,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这些税种虽然单笔金额不大,但若处理不当,同样会导致税务注销受阻**。 ###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若企业迁移时涉及“房地产转让”,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增值额越大,税率越高。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是“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计算。**“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如加计20%扣除)。 以某房地产企业迁移为例,其转让一处写字楼,收入为1亿元,扣除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支付2000万元、开发成本3000万元、开发费用500万元(按5%计算)、相关税金500万元(增值税及附加),合计6000万元,增值额为4000万元(1亿-6000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例为66.7%(4000/6000),适用40%税率,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缴土地增值税为(4000×40%-6000×5%)=1300万元。 需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需满足“条件”**: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纳税人符合“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等条件的,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企业未按规定清算,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 印花税与房产税清理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跨区域迁移企业需清理“合同”“账簿”等应税凭证的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率从万分之零点五到千分之一不等。 印花税清理的核心是“应税凭证范围”与“计税依据”。例如,企业迁移时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需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企业的“总账”“明细账”需按“营业账簿”适用税率(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印花税。以某制造企业为例,其迁移时签订设备转让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需缴纳印花税1万元(2000万×0.05%);企业账簿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需缴纳印花税1.25万元(5000万×0.025%),合计2.25万元。 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是“财产税”,若企业迁移后仍保留“房产”“土地”,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若企业将“房产”“土地”转让,需清理“应缴未缴”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从价计税的税率为1.2%(从租计税的税率为1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单位税额因地区而异,如北京为每年每平方米3-30元)。 以某企业迁移为例,其保留在迁出地的厂房面积为1万平方米,单位税额为每年每平方米20元,已缴纳2023年1-6月的土地使用税10万元(1万×20×6/12),但未缴纳7-12月的土地使用税,需补缴10万元。若企业未补缴,税务机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注销流程衔接 税务注销是跨区域迁移企业的“最后一关”,**只有取得迁出地的《清税证明》,企业才能在迁入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注销流程涉及“资料提交”“税款缴纳”“审核检查”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可能导致注销时间延长**。 ### 清税证明获取 清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清算后,确认“无欠税、无未缴发票、无税务违法行为”后出具的证明文件,**是企业跨区域迁移的“必备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税务注销分为“即办注销”与“一般注销”两种类型: - **即办注销**:适用于“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包括滞纳金、罚款)已缴纳、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税务注销登记表》,税务机关当场出具清税证明。 - **一般注销**:适用于“存在欠税、未结案事项”的企业。企业需先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提交《税务注销登记表》及“清算报告”,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清税证明。 以笔者服务过的一家服装企业为例,其从广州迁往武汉,因存在“未缴清的印花税2万元”,被税务机关转为“一般注销”。企业通过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约0.1万元),提交《清算报告》《未缴税款说明》等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取得了清税证明,未影响迁移计划。 需特别注意的是,**“清税证明”的有效期为30天**,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到迁入地办理税务登记,逾期需重新申请。 ### 跨区域协同机制 跨区域迁移涉及迁出地与迁入地两个税务机关,**若两地税务机关信息不互通,可能导致“重复检查”“重复征税”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跨区域税务协同机制”,包括**“税务登记信息共享”“清算资料传递”“欠税信息同步”**等内容。 例如,企业从A地迁往B地,A地税务机关在出具清税证明后,需将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清算报告”“欠税记录”等资料传递至B地税务机关;B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企业的历史税务信息,对“存在欠税”“曾被处罚”的企业加强监管。 以某化工企业迁移为例,其从山东迁至宁夏,山东税务局通过“跨区域协同平台”将企业的“环保处罚记录”(因排污不达标被罚款10万元)传递至宁夏税务局。宁夏税务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环保整改报告”,确认整改完成后才给予税务登记,避免了企业“带病迁移”。 ### 注销后风险应对 税务注销不代表“税务责任终结”,**若企业在注销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偷税、漏税”等问题,仍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追征期限为“无限期”(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于“骗税、抗税”行为,追征期限也是“无限期”。 例如,某企业在2022年注销时,未申报2019年的一笔“隐匿收入”100万元,2023年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需补缴增值税6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假设滞纳180天,滞纳金约2.79万元),同时处以“偷税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最低12.5万元),合计补缴税款及罚款约46.29万元。 为规避注销后风险,企业需在注销前进行“全面自查”:一是**核对“账实相符”**,确保所有收入、成本、费用均已入账;二是**检查“税务备案”**,确保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等事项已备案;三是**保留“税务资料”**,账册、凭证、申报表等需保存10年以上,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总结 跨区域迁移企业的税务清算是一项系统性强、风险性高的工作,**核心在于“提前规划、专业应对、全程留痕”**。从清算前的资料梳理与政策研究,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核心税种的清算处理,再到税务注销流程的衔接,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企业的高度重视与专业支持。 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系统解析了跨区域迁移企业税务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法,强调“风险前置”的重要性——与其在迁移后“亡羊补牢”,不如在迁移前“未雨绸缪”。企业应建立“税务迁移专项小组”,提前6-12个月启动清算工作,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全程参与,确保“账实相符、政策合规、风险可控”。 未来,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跨区域税务协同机制将更加完善,电子化清算、智能化审核等技术的应用将大幅提升清算效率。但无论技术如何变革,“合规”始终是税务清算的底线。企业唯有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将税务风险管理融入迁移战略,才能在区域发展中“行稳致远”。 ###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 在12年财税咨询与14年企业注册办理经验中,我们深刻体会到:跨区域迁移企业的税务清算,本质是“政策理解”与“实操落地”的结合。加喜财税始终秉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从“迁移前政策评估”到“清算中风险排查”,再到“注销后资料归档”,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定制化”解决方案。我们曾协助数十家企业完成跨区域迁移税务清算,平均清算周期缩短30%,风险规避率达100%。未来,我们将持续深耕“跨区域税务服务”领域,借助数字化工具与专业团队,助力企业“迁得顺、清得净、接得上”,实现“迁移”与“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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