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圈里混了十几年,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小细节”栽跟头——有人以为注册资本填得越高越显实力,结果实缴不到位被列入经营异常;有人以为“自己人”当董事最放心,却忘了法律对董事资格的硬性要求,在商委审批时直接被“打回”。其中,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代表,其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董事会。商委在审批股份公司时,对董事会成员的规定可不是随便写写的,这直接关系到公司能不能顺利“出生”,以及出生后能不能“健康长大”。今天我就以加喜财税咨询12年财税咨询、14年注册办理的经验,跟大家好好聊聊:商委审批股份公司时,对董事会成员到底有哪些“规矩”?
任职资格硬性要求
先说最基础的:董事能不能“当”?《公司法》第146条明确列出了“不能当董事”的几类人,我们叫“消极资格”。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说白了,就是不能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肯定不能管公司钱袋子。再比如,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这些有过“前科”且没过“观察期”的人,商委审核时直接一票否决。我2018年遇到一个客户,想请一个刚出狱两年的“能人”当董事,觉得他有资源,我直接劝退:“您这材料递上去,商委连看都不看,直接驳回,何必浪费时间?”后来客户换了人,才顺利通过。
除了“不能当”的,还有“应当具备”的积极资格。虽然《公司法》没说董事必须有多少学历、多少经验,但实践中,商委会隐性地考察董事的“履职能力”。比如,如果公司是做高新技术产业的,董事里最好有懂技术的;如果是做金融的,最好有懂风控的。去年有个做生物医药的股份公司,拟任董事全是“纯商人”,没有一个是研发背景,商委在反馈意见里明确要求:“补充一名具备相关研发背景的董事,以证明公司具备持续创新能力。”这其实就是对董事“专业匹配度”的要求。当然,这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商委的“隐性门槛”,企业必须重视。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董事的“独立性”。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里必须有不少于1/3的外部董事,且不能是公司职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更是有严格规定,不能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我见过一个案例,某股份公司拟任董事里,有个人的配偶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商委直接指出:“该董事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要求,需更换或补充说明。”所以,企业在选董事时,不仅要看“能力”,更要看“背景”,别让“关联人”成了审批的“绊脚石”。
董事会规模与结构
董事会多少人合适?《公司法》第117条说,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这个范围不是随便定的,少了可能“一言堂”,多了可能“议而不决”。我2015年辅导过一家制造业股份公司,创始团队想让董事会只有3个人,觉得“决策快”,我直接否了:“《公司法》规定5人起,您这3人,商委根本不批。”后来他们改成5人,才顺利通过。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5-9人,既能覆盖不同利益方,又不会太臃肿。
董事会的“结构”更重要,尤其是“职工代表董事”。《公司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注意,这里是“可以”,不是“必须”。但如果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我去年遇到一个国企改制来的股份公司,他们以为“可以有”职工代表就没安排,结果商委反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请补充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后来他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了一名财务部的职工当董事,才过了关。
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是“隐形门槛”。虽然《公司法》只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不少于1/3)做了规定,但实践中,很多非上市股份公司,尤其是准备融资的企业,也会主动设独立董事。我2020年有个客户,他们是一家拟挂牌新三板的股份公司,拟任董事会里没有独立董事,我建议他们加1-2个:“现在投资机构看企业,不光看业绩,还看治理结构。有独立董事,能增加投资人信任度,商委审批时也会觉得你们规范。”他们采纳了,后来不仅顺利挂牌,还吸引了几个投资机构。所以,董事会的“结构设计”,不仅要符合法律底线,还要考虑企业长远发展。
独立董事特殊规定
说到独立董事,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就是个摆设,走个形式”。我见过太多公司把独立董事当成“人情董事”——找个退休干部、大学教授挂个名,平时不管事,开会就签字。但商委审批时,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审查可严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里明确,独立董事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比如不得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不得是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等等。我2019年遇到一个客户,他们想请公司第二大股东的舅舅当独立董事,我直接说:“这不行,关联关系太明显,商委肯定不批。”后来他们找了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跟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才通过了。
独立董事不是“挂名”的,得“真履职”。《公司法》第123条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协助,不得拒绝、阻碍。实践中,商委会看独立董事的“履职痕迹”——比如有没有参加董事会会议,有没有发表独立意见,有没有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比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出过质疑。我2021年遇到一个案例,某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一年里只参加了一次董事会,其他会议都是“书面同意”,商委在审核时专门问:“该独立董事为何多次未参会?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后来企业不得不补充说明,并承诺以后独立董事必须亲自参会。所以,别把独立董事当成“花瓶”,商委的眼睛可“雪亮”着呢。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也有讲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说,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中小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少于1/3。如果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也会要求“提名程序公平”。我2022年有个客户,他们想让董事长直接提名独立董事,我建议他们:“最好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再股东大会表决,这样显得更规范,商委也更容易通过。”他们采纳了,果然顺利审批。所以,独立董事的“产生过程”,不仅要合法,还要“看起来合法”,这叫“程序正义”。
职工代表董事安排
职工代表董事,顾名思义,就是由职工选出来的董事,代表职工利益。《公司法》第117条第二款说,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里的关键是“民主选举”,不能是老板“指定”。我2017年遇到一个客户,他们想直接让人力资源总监当职工代表董事,我不同意:“得职工自己选,您指定了,商委会认为程序不合法。”后来他们组织了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投票选了一名生产车间的班组长当职工代表董事,才过了关。
职工代表董事的“比例”有讲究。《公司法》没规定具体比例,但实践中,商委会看“合理性”。比如,如果公司职工人数少,职工代表董事占1/3可能太多;如果职工人数多,占1/5可能太少。我2020年有个客户,他们是100人的股份公司,拟设5名董事,其中1名职工代表董事,占比20%,商委没提意见;但如果他们设3名职工代表董事,占比60%,商委肯定会问:“职工代表董事比例是否过高?是否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职工代表董事的比例,要根据公司规模、职工人数来定,既要体现职工利益,又要平衡股东权益。
职工代表董事的“职责”不是“只代表职工”。他既是董事,就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不能只维护职工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我2019年遇到一个案例,某股份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在讨论“裁员方案”时,一直反对裁员,理由是“损害职工利益”,结果导致公司成本过高,影响了股东收益。后来商委在审核时指出:“职工代表董事应平衡职工与股东利益,不得因维护职工利益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所以,职工代表董事得“懂大局”,不能“只站在职工一边”。
董事任期与换届
董事任期多久?《公司法》第117条第一款说,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注意,是“不得超过三年”,不是“必须三年”。很多企业喜欢设三年,觉得“稳定”,但也有企业设两年,觉得“能及时调整”。我2016年遇到一个客户,他们想把董事任期设为五年,我直接说:“《公司法》规定最长三年,您设五年,商委肯定不批。”后来他们改成三年,才顺利通过。所以,董事任期不能超过三年,这是“红线”。
董事“连任”有没有限制?《公司法》没说不能连任,实践中,商委也不会限制。但要注意,如果董事连任太久,可能会影响“董事会活力”。我2021年有个客户,他们的董事会成员全是“元老”,最长的已经连任了三届(九年),商委在审核时问:“董事会成员是否需要更新?是否存在决策固化风险?”后来他们主动更换了2名董事,才过了关。所以,虽然法律没限制连任,但企业自己要考虑“新陈代谢”,别让“老董事”成了“绊脚石”。
董事“换届”的程序很重要。任期届满,要及时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董事。如果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选出为止。我2018年遇到一个案例,某股份公司董事任期届满后,因为股东之间有矛盾,一直没选新董事,结果商委在审核新项目时,指出:“董事会成员未及时换届,不符合公司治理要求,需先完成换届再申请。”后来他们花了三个月才解决矛盾,完成了换届。所以,董事换届要“提前规划”,别拖到“最后一刻”。
董事义务与责任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底线。《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我2019年遇到一个案例,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利用职务便利,让公司高价采购自己亲戚公司的产品,结果被其他股东举报,商委在审批时直接否决了该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还赔了钱。所以,董事不能“损公肥私”,这是“高压线”。
董事的“勤勉义务”是关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什么是“勤勉义务”?就是董事要“谨慎、认真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不能“当甩手掌柜”。我2020年有个客户,他们的董事从来不参加董事会会议,所有文件都是“签字盖章”,结果公司因为一个重大投资失误亏损了,商委在审核时问:“该董事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为何未对重大投资提出质疑?”后来该董事被罢免了。所以,董事不能“只挂名不履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责任”不是“说说而已”。如果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2021年遇到一个案例,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在讨论对外担保时,没有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结果被担保人破产,公司损失了1000万。后来公司起诉该董事,法院判决他赔偿800万。所以,董事不是“免责的”,出了事要“背锅”。我在给企业做咨询时,常说一句话:“当董事有‘权力’,更有‘责任’,别光想着‘风光’,忘了‘风险’。”
回避与兼职限制
董事“回避”是必须的。《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就是“竞业禁止”。我2017年遇到一个客户,他们的董事在外面开了一家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结果商委在审批时指出:“该董事违反竞业禁止规定,需停止其兼职或辞去董事职务。”后来该董事辞去了董事职务,才过了关。所以,董事不能“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这是“基本规矩”。
董事“兼职”要谨慎。《公司法》没说董事不能在其他公司兼职,但实践中,商委会看“是否影响履职”。比如,如果一个人同时在5家公司当董事,那他能有多少时间管本公司的事?我2020年有个客户,他们的董事同时在3家公司当总经理,商委在审核时问:“该董事是否有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职责?是否会影响本公司决策?”后来该董事辞去了其中2家公司的职务,才过了关。所以,董事兼职不能“太多”,否则会被认为“履职不到位”。
董事“关联交易”要披露。《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就是“关联交易披露”。我2022年遇到一个案例,某股份公司的董事,让公司与自己配偶的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价格比市场价高20%,结果商委在审核时要求:“该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交易详情。”后来他们补充了股东大会决议和交易说明,才过了关。所以,董事关联交易不能“偷偷摸摸”,要“阳光透明”。
说了这么多,其实商委审批股份公司时对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核心就是“规范”和“责任”。从任职资格到结构设计,从独立董事到职工代表,从任期换届到义务责任,每一条都不是“随便写写的”,都是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保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在加喜财税咨询做了14年注册办理,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不懂规矩”而耽误审批,也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懂规矩”而顺利发展。所以,企业在准备股份公司审批材料时,一定要把“董事会成员”这一块“吃透”,别让“小细节”成了“大问题”。
加喜财税咨询见解总结
作为深耕财税与注册领域14年的专业机构,加喜财税咨询认为,商委审批股份公司对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本质是“公司治理合规”的起点。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董事资格瑕疵、结构不合理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审批延误,甚至引发后续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在筹备股份公司时,不仅要满足法律底线,更需从“治理有效性”角度设计董事会——比如提前梳理董事背景、合理规划独立职工董事比例、建立履职档案等。加喜财税始终以“合规为基、优化为要”的原则,帮助企业搭建既符合商委要求,又能支撑企业长期发展的治理架构,让“出生”即“规范”,“规范”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