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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审查有哪些标准?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审查有哪些标准?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已成为跨国企业抢滩中国市场的重要战略选择。从特斯拉在上海建立超级工厂,到拜耳收购孟山都部分业务,再到更多细分领域的中小企业被外资收入囊中,这股并购浪潮既带来了技术、资本和管理的溢出效应,也让“反垄断审查”逐渐成为企业并购案中不可忽视的“隐形门槛”。不少企业负责人曾向我抱怨:“明明谈好了价格、签了协议,最后却卡在市场监管局的反垄断审查上,钱没少花,时间没少耗,结果却黄了。”作为在加喜财税咨询工作12年、专注企业注册与并购合规14年的“老兵”,我见过太多因对审查标准理解偏差而“踩坑”的案例——有的企业低估了“相关市场界定”的复杂性,有的误以为“没达到申报标准就高枕无忧”,还有的因未提前设计“救济措施”导致谈判陷入僵局。今天,我就结合16年的一线经验,拆解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审查的“标准密码”,帮助企业提前规避风险,让并购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审查有哪些标准?

相关市场界定

反垄断审查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相关市场界定”。简单来说,就是判断这次并购到底在哪个“赛道”上竞争——是高端智能手机市场,还是整个智能手机市场?是全国市场,还是某个区域市场?如果市场界定错了,后续的市场份额计算、竞争效果评估都可能全盘皆输。记得2021年,我们协助一家德国化工企业并购江苏某新材料企业时,最初双方都认为“并购案涉及的是特种工程塑料市场”,但审查机构提出:是否还应考虑“通用工程塑料”的替代性?因为下游客户在采购时,若特种塑料价格过高,可能会转向性能相近的通用塑料。这就需要通过“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来厘清——从客户角度看,两种产品是否可以互换?从企业角度看,通用塑料生产商能否在短期内调整生产线生产特种塑料?最终,我们补充了30多家下游企业的访谈数据和5家通用塑料企业的产能调整成本报告,才将相关市场界定为“高端特种工程塑料市场”(细分领域),而非最初设想的“整个工程塑料市场”。这个案例让我深刻体会到:**相关市场界定不是简单的“产品名称匹配”,而是对产业链上下游、产品功能、客户需求的深度解构**。

那么,审查机构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呢?核心方法是“SSNIP测试”(假定垄断者测试),即假设某个产品在现有价格基础上小幅上涨(通常5%-10%),消费者是否会转向其他产品?如果会,说明该产品与其他产品存在替代关系,应纳入同一相关市场;如果不会,则说明该产品在市场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比如在“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中,最高法院就通过SSNIP测试,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即时通讯服务市场”,而非“互联网整体市场”,因为即使腾讯小幅提高微信/QQ的增值服务价格,用户也不会因此转向其他社交软件(因为社交关系具有强粘性)。**实践中,企业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市场范围过窄”——比如只考虑自身产品,而忽略了功能、价格、用途相似的替代品,这会导致市场份额被高估,增加被审查的风险**。相反,若市场范围界定过宽,又可能低估竞争问题,让本应被关注的并购案“蒙混过关”。

地域市场的界定同样重要。对于外资并购而言,地域市场可能是全国、某个区域,甚至是全球。比如,一家外资并购境内碳酸饮料企业,若其产品仅在华东地区销售,而竞品在全国布局,那么地域市场可能被界定为“华东地区碳酸饮料市场”;若产品通过电商平台销往全国,且物流成本占比低,则地域市场可能扩展至“全国碳酸饮料市场”。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外资并购境内调味品企业时,双方认为地域市场是“华南地区”,但审查机构指出,该企业的酱油通过冷链物流已进入华北、华中的高端超市,且华北地区消费者对“华南风味酱油”的需求正快速增长,因此地域市场应界定为“全国高端酱油市场”。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地域市场界定不能仅看企业当前的销售范围,还要考虑潜在的市场扩张能力和消费者的跨区域购买意愿**。企业在准备申报材料时,需提供详细的销售数据、物流网络图、消费者调研报告等,证明地域市场的边界,避免因主观臆断导致审查受阻。

市场份额与集中度

在厘清相关市场后,审查机构会重点评估“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这两个指标直接反映并购后市场结构的竞争状况,是判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核心依据。市场份额通常以“销售额”“销售量”“采购量”等维度计算,比如并购后企业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额占比超过30%,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这里有个关键点:**市场份额不是孤立计算的,需结合市场集中度(HHI指数)综合判断**。HHI指数是通过将市场中所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平方后加总得出的数值,数值越高,市场集中度越高,竞争越弱。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若并购后HHI指数大于2500,且增量大于100,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进一步审查。

举个例子,某外资并购境内新能源汽车电池企业前,市场上有5家主要企业,A企业(外资并购对象)占20%,B企业占25%,C企业占15%,D企业占20%,E企业占20%,此时HHI指数为20²+25²+15²+20²+20²=400+625+225+400+400=2050,属于“低度到中度集中市场”。并购后,A企业与B企业合并,新企业占45%,HHI指数变为45²+15²+20²+20²=2025+225+400+400=3050,增量达1000(3050-2050),远超100,且HHI指数大于2500,因此必然触发进一步审查。**实践中,很多企业只关注自身并购后的市场份额,却忽视了HHI指数的“增量效应”——即使两家小企业并购,若原本市场集中度就高,也可能导致HHI指数大幅上升,引发审查风险**。我们曾协助一家外资并购境内小型医疗器械企业,起初双方认为“企业规模小,市场份额不足5%,肯定不用申报”,但经测算,该细分市场原本HHI指数已达2400,并购后增量超过150,最终被要求补充申报,差点延误了并购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份额并非“一刀切”的标准,审查机构还会考虑市场的动态变化。比如,某外资并购境内AI算法企业后,虽在“人脸识别算法市场”份额达35%,但该市场技术迭代快,新企业不断涌现,且下游客户对价格敏感度高,因此审查机构认为其“市场支配地位”不稳定,不会轻易排除竞争。相反,在“高端工业软件市场”,若并购后企业份额达40%,且下游客户转换成本高、新进入者壁垒高,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稳固的市场支配地位”,面临更严格的审查。**作为从业者,我常对企业说:“市场份额是‘静态指标’,市场壁垒、技术迭代、客户粘性才是‘动态变量’”**。企业在评估自身地位时,不能只看数字,还要深入分析行业的竞争特性,才能准确判断审查风险。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如果说“市场份额与集中度”是“定量分析”,那么“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就是“定性判断”,是反垄断审查的核心。审查机构会重点评估:并购后,企业是否可能通过“垄断高价”“降低产量”“减少创新”“限定交易”等方式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这种效果是“实际发生”还是“可能发生”?2020年,我们处理过某外资并购境内动力电池企业案,并购后企业在“高端动力电池市场”份额将达50%,且下游新能源汽车厂商对其电池依赖度高。审查机构担忧:企业可能利用优势地位提高电池价格,或减少对新型电池技术的研发投入,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创新。**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基于对并购后企业行为逻辑的预判**——经济学中的“并购协同效应”可能转化为“市场势力滥用”。

如何判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审查机构通常会从三个维度分析:一是“市场进入壁垒”,若相关市场技术门槛高、资本投入大、政策管制严,新企业难以进入,并购后企业更容易维持垄断地位;二是“客户依赖度”,若下游客户对并购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依赖度高(如专用零部件、定制化服务),则企业可能通过“断供”或“涨价”迫使客户接受不利条件;三是“竞争约束”,若并购前企业与主要竞争对手存在“价格战”或“技术竞赛”,并购后这种约束消失,企业可能放松竞争。比如在“微软收购动视暴雪案”中,欧盟委员会就认为,并购后微软可能在PC游戏市场通过“独家授权”排除索尼、任天堂等竞争对手,因此要求微软承诺向竞争对手开放动视暴雪游戏的云 streaming 权利,才批准并购。**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最需警惕的是“供应链封锁”——比如外资并购境内关键零部件企业后,拒绝向境内竞争对手供货,导致下游行业陷入“卡脖子”困境**。

当然,并非所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并购都会被禁止。若并购能带来“效率提升”(如技术整合、成本降低、创新加速),且这种效率能“传递给消费者”(如降价、提高产品质量),且没有“更少限制竞争的替代方案”,审查机构可能会“附条件批准”。比如2023年某外资并购境内半导体设备企业案,并购后企业承诺将部分专利技术许可给境内中小企业,并保持设备价格年涨幅不超过5%,最终通过了审查。**这提醒我们:反垄断审查不是“一刀切禁止”,而是“权衡利弊”——在保护竞争与促进创新、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企业在申报时,主动提交“效率证明文件”(如技术整合计划、成本节约测算、消费者受益分析),能有效降低审查风险。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并购规模小,就不用申报反垄断审查”,这个误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实施集中的,由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那么,申报标准是什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两类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简单说,就是“全球营业额+中国境内营业额”双达标,或“中国境内营业额”单达标,需申报**。

但这里有个关键细节:“营业额”如何计算?是企业的“销售额”还是“营业收入”?根据《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营业额包括“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如利息、租金等),但不包括“增值税及其他流转税”。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外资并购境内餐饮企业时,双方直接按“门店流水额”计算营业额,结果发现漏算了“加盟管理费收入”,导致申报营业额低于实际标准,被审查机构要求“补充申报”,不仅耽误了并购时间,还面临罚款风险。**另一个常见误区是“关联企业营业额合并”——若参与集中的企业存在母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等关联关系,其营业额需合并计算,不能分开申报**。比如某外资集团通过两家子公司并购境内两家企业,需将两家外资子公司的全球营业额合并计算,再判断是否达标。

那么,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并购案,是否就一定不用审查?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反垄断法》,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若审查机构认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可以进行调查。比如2022年某外资并购境内小型传感器企业案,并购双方全球营业额均未达申报标准,但审查机构发现,该企业是境内新能源汽车“毫米波雷达”的唯一供应商,并购后外资可能通过“技术封锁”限制国内车企发展,因此启动了“未达申报标准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调查。**这种情况虽然少见,但集中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领域”**。对于这类企业,建议即使未达申报标准,也提前与审查机构沟通“反垄断合规承诺”,避免被动调查。作为从业者,我常建议企业:“申报标准是‘底线’,不是‘安全线’——与其事后被调查,不如事前主动合规。”

救济措施与附加限制性条件

若并购案被认定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企业并非只能“放弃交易”,还可以通过“救济措施”满足审查要求,实现“有条件的通过”。救济措施分为“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救济”两类:结构性救济是“拆分业务”,比如剥离部分资产、股权或业务板块;行为救济是“承诺行为”,比如保持价格稳定、开放技术许可、保证供应链独立等。2021年,我们协助某外资并购境内电商平台案时,审查机构担忧并购后外资可能利用平台数据优势“二选一”(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和竞争对手平台中选择一个),最终我们设计了“结构性救济+行为救济”的组合方案:剥离外资在境内的用户数据业务(结构性),同时承诺未来3年不实施“二选一”、开放平台API接口给中小商家(行为),才获得批准。**救济措施的核心是“可执行性”——不能是“空头支票”,而要明确“谁来执行”“如何监督”“违反了怎么办”**。

结构性救济中最常见的是“业务剥离”,但如何选择“剥离业务”是一门学问。原则是“剥离的业务必须能独立运营,且能有效消除竞争损害”。比如某外资并购境内空调企业案,审查机构要求剥离“家用空调业务”,而非“中央空调业务”,因为家用空调市场竞争激烈,剥离后新买家(如国内二线空调品牌)能快速接手并保持竞争;而中央空调技术门槛高,剥离后可能因缺乏技术支持导致市场垄断。**实践中,企业最容易犯的错误是“舍不得剥离核心业务”——总觉得“肉疼”,但若不剥离核心业务,审查机构可能直接禁止并购**。我曾见过一家外资企业因不愿剥离“研发中心”,最终被迫放弃并购,损失了数亿元的前期投入。

行为救济的关键是“承诺的具体性”和“监督的有效性”。比如“保持价格稳定”,不能只说“不涨价”,而要明确“价格调整需提前30天通知审查机构,且年涨幅不超过CPI”;“开放技术许可”,需明确“许可范围是专利池中的全部专利,许可费率按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计算”。审查机构通常会要求企业将承诺写入“决定书”,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执行。**对于企业而言,行为救济的“成本”往往低于结构性救济——不用剥离资产,但需承担长期合规义务**。比如某外资并购境内医药企业案,承诺“未来5年保持仿制药价格年涨幅不超过3%”,虽然短期利润受损,但保住了并购交易,且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了长期成本。作为从业者,我常对企业说:“救济措施是‘妥协的艺术’——既要满足审查要求,又要最小化对企业的影响,这需要法律、财务、业务团队的深度协同。”

总结与前瞻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本质上是“保护市场竞争”与“促进经济效率”的平衡艺术。通过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与集中度”“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救济措施”五大核心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审查不是“找茬”,而是通过科学评估,确保并购既能带来技术、资本等积极效应,又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活力。对企业而言,提前理解这些标准,建立“反垄断合规前置机制”(如并购前开展“反垄断风险评估”),远比事后补救更有效。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双碳领域的并购审查将面临新挑战——比如“数据集中”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碳配额交易”的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这需要企业、审查机构、学术界共同探索,形成更清晰的规则体系。作为从业者,我期待看到更多企业将“反垄断合规”融入并购战略,让外资并购真正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

在加喜财税咨询的16年里,我们见证了数百起外资并购案的合规历程,深刻体会到:**反垄断审查不是“终点”,而是“起点”**——通过审查的并购案,若后续忽视合规承诺,仍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未通过审查的案,若能及时调整方案,也能找到“柳暗花明”的新路径。我们始终秉持“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跟进”的服务理念,帮助企业梳理并购中的反垄断风险,设计合规的交易结构,让每一次并购都“走得稳、走得远”。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结合国际经验,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外资“走进来”提供更精准的合规支持,助力构建“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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