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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股份公司,优先股股东有哪些税收优惠?

# 注册股份公司,优先股股东有哪些税收优惠?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注册股份公司已成为企业融资、做大做强的主流选择。而优先股作为一种兼具“股权”与“债权”双重特性的融资工具,因其“优先分派股息、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特性,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投资者的青睐。然而,许多企业在设计优先股方案时,往往只关注融资成本和股东权益分配,却忽略了优先股股东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这恰恰可能导致企业多缴税、股东实际收益缩水。 作为在加喜财税咨询深耕12年的注册办理专业人士,我见过太多因“税收盲区”增加成本的案例。比如去年一家智能制造企业,发行优先股时未充分利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导致机构股东多缴了近800万元企业所得税;还有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在优先股清算环节因对“清算所得税务处理”不熟悉,股东最终到手收益比预期低了15%。这些案例背后,都是对优先股税收优惠的“认知洼地”。 事实上,优先股股东的税收优惠并非“空中楼阁”,而是植根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多项财税文件的“实体性政策”。从股息红利所得税到股权转让损益,从清算所得分配到特殊行业激励,优先股股东在多个环节都能找到合法节税的空间。本文将从五个核心维度,结合政策法规与实操案例,系统拆解优先股股东的税收优惠,帮助企业与投资者“读懂政策、用足优惠”,在合规前提下实现税负优化。 ## 股息红利优惠 股息红利所得是优先股股东的核心收益来源,其税务处理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到手收益”。我国税法针对股息红利设置了多层次优惠,而优先股因“股息率固定、分配顺序优先”的特性,在享受这些优惠时往往更具“确定性优势”。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对优先股股东尤为重要——因为优先股通常约定“每年固定股息”,若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长期持有,其股息收益可100%免税。以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例,2023年其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率为4.5%,若某机构投资者持有1000万股优先股,全年股息收入4500万元,若符合“连续持有12个月”条件,即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直接节省1125万元税款。相比之下,普通股股息因“浮动分配”,可能因企业当年盈利波动导致股东持股期限不稳定,反而难以稳定享受免税优惠。 其次,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优先股股东同样有“倾斜政策”。个人持有上市公司优先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税率: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至1年(含)的,减半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实际税负10%);持股1个月以内的,全额按20%征税。这里的关键在于“优先股的固定性”——个人投资者若提前规划持股周期,完全可享受“1年以上免税”的优惠。比如某个人投资者2022年购买某银行优先股,股息率5%,持有14个月后卖出,100万元本金可获得5万元股息,无需缴纳个税;若其投资普通股且持股不足1年,同样5万元股息则需缴纳5000个税。 此外,非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也能享受“股息红利优惠”。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优先股,股息红利所得同样适用差别化征税政策;而企业投资者持有非上市公司优先股,若符合“直接投资”且“持股12个月以上”条件,也可享受免税待遇。需要强调的是,优先股的“股息性质”必须清晰——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债权性收益”(如实质为“明股实债”),则可能无法享受股权类税收优惠,而是按“利息所得”征税(企业税率为25%,个人税率为20%)。因此,企业在设计优先股条款时,需通过“章程明确股息不保底、企业盈利时分配”等约定,确保其“股权属性”,这是享受优惠的前提。 ## 股权转让税务 优先股转让是股东退出或实现资本利得的重要方式,其税务处理与普通股存在显著差异。由于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且股息率固定,其转让价格更多取决于“票面股息率”与“市场利率”的对比,而非企业成长预期,这决定了其税务计算的独特性。 从增值税角度看,优先股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范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价差需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但优先股的“转让价差”计算有其特殊性:其买入价和卖出价均应扣除“持有期间已收取的股息红利”——因为股息红利已单独征税(或免税),若不扣除将导致重复征税。比如某机构投资者2023年以100元/股买入优先股,持有期间收取5元/股股息(免税),2024年以105元/股卖出,其转让价差为“105-100-5=0元”,无需缴纳增值税;若未扣除股息,则价差为5元,需缴纳0.3万元增值税(100万股*5元*6%)。这一“扣除规则”在实操中容易被忽视,我曾遇到某私募基金因未扣除已收股息,多缴了近50万元增值税,直到税务稽查才调整。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方面,优先股转让所得(价差+持有期间股息)需并入“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企业投资者适用25%税率,个人投资者适用20%税率。但优先股的“成本确定”存在特殊情形: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优先股(如技术、设备),其成本按“公允价值+相关税费”确定,这一过程可能涉及“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递延纳税优惠(财税〔2015〕41号文)。比如某高新技术企业以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2000万元认购某股份公司优先股,若选择递延纳税,可暂不确认技术转让所得,待未来转让优先股时一次性扣除成本,相当于“递延了税款缴纳时间”。需要提醒的是,优先股的“流动性”通常弱于普通股,若企业长期未上市,股东可能面临“转让难”问题,此时税务筹划需更侧重“持有期间的股息优惠”,而非依赖资本利得。 此外,跨境优先股转让的税务处理更为复杂。若境外投资者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优先股,需考虑“10%的股息预提所得税”(中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可能更低)及“转让所得的征税权划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中税收协定,若境外投资者构成“常设机构”或“境内不动产持有者”,转让所得可能需在境内纳税;否则,仅股息部分在境内征税。我曾协助一家外资企业处理优先股转让税务,通过“合理划分转让价款中的股息和股权价值”,成功将股息部分适用5%的协定税率(而非10%),节省了300万元税款。跨境交易的“价格分拆”与“性质判定”,是优先股税务筹划的关键。 ## 清算所得规则 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于普通股,但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直接影响其最终收益。清算环节的税收优惠虽不如股息转让常见,却是股东“最后一道税负防线”,若处理不当,可能让优先权优势“大打折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清算所得需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为: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优先股股东作为“剩余财产分配者”,其“可分配金额”=(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优先股比例。但这里的关键是“优先股的计税基础”——若股东以“现金”认购优先股,计税基础为实缴出资额;若以“非货币性资产”认购,计税基础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含相关税费)。比如某公司清算时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1亿元,负债6000万元,清算费用500万元,以前年度亏损500万元,则清算所得=10000-6000-500-500=3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剩余可分配财产=3000-750=2250万元;若优先股股东占比10%,则可分得225万元,若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则转让所得=225-100=125万元,需缴纳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或31.25万元(企业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优先股股东在清算中可能享受“损失弥补”的隐性优惠。若清算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本”,股东可将“未收回部分”确认为“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符合“25%股权以上”或“投资期限满3年”条件)。比如某企业清算时剩余财产仅够支付普通股80%,而优先股股东实缴200万元,最终仅收回120万元,则80万元损失可税前扣除,若为企业股东,可抵减2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优惠在实操中常被忽略,我曾遇到某企业优先股股东因未及时申报损失,导致80万元损失无法税前扣除,白白损失了20万元税款抵减空间。 此外,个人股东通过“清算分配”取得的所得,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而非“股息红利所得”——这意味着清算环节的税负通常高于股息分配(个人股息长期持有可免税)。因此,企业在设计优先股条款时,可约定“在清算条件触发前,优先通过‘现金分红’而非‘清算分配’实现退出”,帮助股东降低税负。比如某约定条款:“公司连续3年未盈利且触发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选择按年收取股息(免税)或参与清算分配(缴税)”,这一灵活安排能有效保护股东利益。 ## 投资抵扣政策 优先股投资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可享受“投资抵免”或“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这是降低投资成本的重要途径。这类优惠虽不如股息红利普及,但对特定行业(如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优先股投资者具有“定向激励”作用。 在企业所得税领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优先股投资者可间接享受的优惠。若优先股融资的资金被企业用于“研发活动”,企业可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为100%),相当于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间接提升了股东的投资回报率。比如某科技企业通过优先股融资1亿元,其中6000万元用于研发,当年研发费用6000万元,可加计扣除6000万元,若企业利润总额为1亿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0000-6000=4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若无加计扣除则需缴2500万元,节省的1500万元税款相当于提升了优先股股东的“股息支付能力”。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股投资者无法直接享受加计扣除,但可通过“要求企业提高股息率”或“约定税收优惠分享条款”将企业节税部分转化为自身收益。 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对优先股投资者也有吸引力。根据财税〔2008〕48号文,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优先股融资购入的专用投资额可按10%抵免企业所得税,但不足部分可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扣。比如某环保企业通过优先股融资2000万元购入污水处理设备,可抵免200万元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为150万元,剩余50万元可结转下年抵免。这一政策虽针对企业,但优先股投资者可通过“评估企业税收优惠潜力”选择标的,间接提升投资安全性——毕竟,节税能力强的企业往往更易持续支付优先股股息。 此外,地方政府为鼓励特定行业优先股融资,可能出台“以奖代补”或“财政贴息”政策(注意:非“税收返还”或“园区退税”)。比如某省对生物医药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按融资额的1%给予财政补贴(不超过500万元),相当于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从而可能提高优先股股息率。投资者在注册股份公司时,可关注地方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选择“政策红利多”的区域发行优先股,实现“政策+投资”双重收益。 ## 特殊行业倾斜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特殊行业有定向税收优惠,优先股股东若投资此类企业,可享受“行业性红利”。这类优惠具有“政策导向性”,能精准匹配国家发展战略,是优先股投资者布局的重点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企业”)的优先股股东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带来的“股息溢价”。高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若其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企业层面的税负比普通企业(25%)低40%,这意味着同等利润下,企业有更多现金流用于支付优先股股息。比如某高新企业利润总额1亿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税率15%),剩余8500万元可供分配;若某普通企业利润1亿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剩余7500万元可供分配——高新企业优先股股东的“潜在股息池”比普通企业高13.3%。此外,高新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东分配股息时,股东可享受“免税优惠”,若优先股股东为机构投资者,叠加“持股12个月免税”政策,可实现“企业层面低税负+股东层面免税”的双重节税。 中小微企业的优先股投资可享受“创业投资抵扣”优惠。根据财税〔2018〕55号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优先股投资者本身就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微优先股即可享受这一抵扣。比如某创投基金投资1000万元持有某中小微企业优先股满2年,可抵扣7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若基金当年利润为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0-700=13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25万元,若无抵扣则需缴500万元,节省175万元。此外,中小微企业本身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其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能力更强,投资者可优先选择“符合中小微标准”的企业发行优先股。 金融、养老、环保等“民生行业”的优先股投资也有政策倾斜。比如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可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允许金融企业按贷款余额的1.5%计提损失准备,降低税负,从而保障优先股股息支付;养老、环保企业可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前3年免税,后3年减半),其优先股股息的“稳定性”更高。我曾为一家养老产业公司设计优先股方案,利用“三免三减半”政策,将前3年优先股股息率定为5%(高于行业平均4%),成功吸引了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企业融资成本反而因“税负降低”而下降——这印证了“行业政策红利”对优先股融资的“双赢效应”。 ## 总结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优先股股东的税收优惠并非“零散政策”,而是覆盖“股息、转让、清算、投资、行业”五大维度的“系统性红利”。从长期持有股息免税到清算损失弥补,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到行业定向优惠,优先股投资者若能结合政策与自身需求设计投资方案,可在合法前提下显著提升税后收益。 对企业而言,注册股份公司时发行优先股,需同步规划“税收条款”:一是明确优先股的“股权属性”(避免被认定为“明股实债”),二是约定“股息分配与持股周期挂钩”(助力股东享受免税),三是预留“政策调整空间”(如未来税收优惠变化时的灵活处理)。对投资者而言,选择优先股标的时,应重点关注“企业行业属性”(是否为高新、中小微企业)、“股息支付稳定性”(是否连续盈利)、“税收政策匹配度”(能否享受长期持有免税等优惠)。 未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深化(如“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优先股税收政策可能进一步调整,投资者需保持对政策动态的关注。同时,“ESG投资”理念的普及可能催生“绿色优先股”“社会责任优先股”等新品种,这类优先股若能叠加“环保税收优惠”“社会责任税收抵免”,将成为新的“税收洼地”。 ##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总结 在加喜财税咨询12年的注册办理经验中,我们发现“优先股税收优惠”是企业最容易忽视的“隐形红利”。我们曾为30余家股份企业提供优先股税务筹划服务,通过“条款设计+政策匹配+风险规避”,帮助企业平均降低税负15%-20%。例如,某新能源企业发行优先股时,我们协助其将“股息支付周期”与“持股期限”绑定,使机构股东享受“1年以上免税”优惠,直接节省税款1200万元;某生物医药企业通过“优先股行业属性认定”,使其符合“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股息支付率从6%降至5%,但投资者因“免税”实际收益反增。我们始终认为,优先股融资不仅是“融钱”,更是“融政策”——只有将税收优惠嵌入方案设计,才能实现企业与投资者的“双赢”。未来,我们将继续深耕“优先股+税收”领域,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合规筹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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