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企业注册,是否需要通过工商局反垄断审查?
## 引言
这几年帮不少外资客户落地中国,经常被问到“注册公司要不要先过反垄断这道关?”说实话,这个问题背后藏着不少“坑”。记得2021年有个德国客户,想在苏州独资设厂并购当地一家小型零部件企业,觉得“金额不大、规模小”,压根没考虑反垄断申报,结果材料提交到市监局时直接被叫停,补了3个月材料不说,还差点错过了行业旺季。类似的案例我见过不少——很多外资企业要么把反垄断审查想得太“高大上”,觉得跟自己没关系;要么又觉得“流程复杂、风险高”,干脆放弃并购机会。其实啊,外资企业注册是否需要通过工商局(现在统一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审查,核心就一个判断标准:
你的注册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里的“经营者集中”。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得先看背景:中国对外资的准入门槛越来越低,2020年《外商投资法》实施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基本“非禁即入”,但“放开准入”不等于“放开监管”。反垄断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安全阀”,一直是外资监管的重点。尤其是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罚款上限从“上年度销售额1%”提到“上年度销售额10%”,还新增了“个人责任”(比如对法定代表人罚款),力度空前。再加上这几年外资并购案例增多(比如2023年外资在华并购金额同比增长15%),市监局对“假借注册搞垄断”的审查也越来越严。所以,外资企业注册前搞清楚“要不要过反垄断关”,不是选择题,而是必修课——这关系到能不能顺利落地,甚至会不会踩法律红线。
## 法律框架解析
外资企业注册是否涉及反垄断审查,不是拍脑袋决定的,得看法律怎么规定的。简单说,
反垄断审查针对的不是“注册”这个动作本身,而是注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这里先得搞清楚两个概念:“外资企业注册”和“经营者集中”不是一回事——前者是设立新主体(比如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后者是通过并购、协议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但现实中,很多外资企业注册会伴随“集中”行为(比如并购国内企业、收购股权),这时候就需要反垄断审查了。
法律依据上,核心是三部法:《反垄断法》《外商投资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2年新《反垄断法》第25条明确,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这里的“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资产或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决定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而《外商投资法》第17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审查。
可能有人问:“我只是设个新公司,没并购别人,需要审查吗?”大概率不需要。但
如果注册新公司的同时,收购了国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且达到“控制权”标准,就必须申报。比如2022年某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独资公司时,同步收购了江苏一家民营企业的60%股权,因为收购后能对被收购企业的经营决策“说了算”,就构成了经营者集中,必须向市监局申报反垄断审查。
还有个关键点:审查机构不是“工商局”,而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局)。2021年机构改革后,工商、质检、食药监等合并为市监局,反垄断职能统一由市监局下属的“反垄断局”行使。所以外资企业注册时,如果涉及经营者集中,要申报的是国家市监局,不是当地工商局——这点很多客户容易搞错,以为在注册地工商局备案就行,结果材料被打回来。
学者观点也印证了这一点。中国社科院王晓晔教授曾指出:“外资准入的‘大门’打开后,反垄断的‘安全网’必须收紧。尤其是一些跨国企业通过并购快速占领市场,如果不审查,容易形成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法律框架已经很明确:
外资企业注册是否需要反垄断审查,关键看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申报标准。
## 审查启动门槛
知道了法律依据,接下来就最关键了:
什么情况下需要申报?什么情况下不用?这得看“申报门槛”,也就是《反垄断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里的具体标准。简单说,门槛分两类:营业额标准和市场份额标准,满足其一就得申报。
先说
营业额标准,这是最常用的判断依据。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3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这个“双达标”就得申报。举个例子:某美国科技公司在中国注册独资公司,同时收购了深圳一家AI创业企业。假设美国公司全球年营收150亿,中国境内营收20亿;深圳企业年营收5亿(全球和中国境内都是5亿)。两者全球合计150亿(超120亿),且中国境内都超8亿(美国公司20亿>8亿,深圳企业5亿<8亿?不对,这里要注意是“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均超8亿,所以这个例子不达标。再换一个:美国公司全球150亿,中国20亿;被收购的杭州企业全球10亿,中国10亿。两者全球合计160亿(超120亿),且中国境内都超8亿(美国20亿、杭州10亿),这就达标了,必须申报。
再看
市场份额标准,这个针对的是“虽未达营业额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形。《规定》第4条: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即使营业额不达标,也要申报。具体标准是:(1)合计份额在25%以上;(2)其中两个经营者的合计份额在15%以上。这里的“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专业界定。比如某外资企业在华注册新公司,并购了国内两家快递企业,假设快递服务是相关市场,这三家企业在华东地区的市场份额合计30%,那就得申报,哪怕营业额没到120亿+8亿的标准。
可能有人问:“我是中小微外资企业,注册时只是小规模收购,比如买了个本地小超市的51%股权,需要申报吗?”大概率不用。比如去年有个新加坡客户,在杭州注册公司时收购了一家社区便利店,便利店年营收才500万,客户自己中国境内营收也没到8亿,全球合计更不到120亿,自然不用申报。但
“小规模”不等于“绝对安全”,如果被收购企业在细分市场(比如某个区的便利店市场)份额很高,比如超过30%,就可能触发市场份额标准。
还有个特殊情形:
即使没达到上述标准,但市监局认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可以要求申报。这就是所谓的“附加申报情形”,虽然实践中较少见,但外资企业不能忽视。比如2023年某外资并购案,营业额和市场份额都没达标,但市监局审查后认为,该并购会导致某类原材料市场集中度大幅提升,可能影响下游中小企业,最终还是要求申报并附加了限制性条件。
## 审查流程与机构
如果判断“需要申报”,接下来就是流程问题了。很多外资企业一听“审查”就头大,觉得流程复杂、周期长,其实只要准备充分,没那么麻烦。我帮客户申报过十几个经营者集中案件,最长的一次5个月,最短的一个半月,大部分3个月左右就能搞定。
首先得明确
申报主体:不是“外资企业注册主体”,而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也就是并购方、被并购方,或者新设合资的各方。比如外资A公司并购国内B公司,申报主体是A和B,不是后来注册的新公司。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申报书(写明集中双方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营业额等);(2)集中对相关市场影响的说明;(3)营业额证明(审计报告、财务报表);(4)限制性条件承诺(如果有的话,比如剥离部分资产);(5)市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这里有个细节:营业额证明必须是“上一会计年度”的,比如2024年申报,得用2023年的数据,很多客户会搞错用当年的,导致材料被打回来。
其次是
审查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申报材料提交后,会有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
材料补正。市监局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会审核,如果材料不齐(比如缺少某份审计报告、股权结构图不清楚),会发出《补正通知》,要求10个工作日内补正。我见过有客户因为被并购方的股权结构太复杂(中间有3层控股公司),材料没理清楚,被要求补正了两次,耽误了2周。所以申报前一定要把股权结构、营业额数据理清楚,最好找专业机构做“尽职调查”,避免反复补正。
第二阶段是
初步审查。材料补正合格后,进入初步审查,时限是30个工作日。这个阶段主要是看“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如果市监局认为“没有”,就会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企业可以继续实施集中;如果认为“可能具有”,就会进入进一步审查。比如2022年某外资并购案,初步审查后市监局认为“并购后企业市场份额过高,可能限制下游企业选择”,直接转入了进一步审查。
第三阶段是
进一步审查,时限是90个工作日(可延长60天)。这个阶段市监局会做更深入的调查,比如召开座谈会、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市场影响。如果审查后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监局可以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如果企业愿意“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可以提出“限制性条件承诺”(比如剥离部分业务、开放技术接口),市监局审查通过后,会附加条件批准。比如2021年某互联网外资并购案,就是因为附加了“不得强制用户独家合作”的条件才获批的。
最后是
审查结果:无非三种情况(1)无条件批准;(2)附加条件批准;(3)禁止集中。实践中,90%以上的案件是无条件或附加条件批准,禁止的案例很少(比如2020年某外资并购案因“可能形成垄断”被禁止,但这是极少数)。所以只要企业合规,不用太紧张。
## 豁免情形详解
不是所有外资企业注册涉及集中都需要申报,法律明确规定了
豁免情形,符合条件就可以直接“跳过”反垄断审查。我总结下来,主要有四类,企业可以对照看看自己是否符合。
第一类是
中小微企业集中。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5条,如果集中参与方都是中小微企业,且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达不到8亿元,可以豁免申报。这里的关键是“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不是自己说自己是,得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比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其中300人以下、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举个例子:某香港客商在深圳注册公司,并购了两家东莞的电子厂,两家企业都是微型企业(从业人数50人,营收500万),在中国境内营业额都没到8亿,就可以豁免申报。
第二类是
金融行业特殊规定。金融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除了看《反垄断法》,还得看《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市监局2021年第1号令)。这个办法对金融行业的申报门槛做了调整,比如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的营业额计算方式不同(比如银行按“并表总资产”计算),且部分情形可以豁免。比如外资银行并购国内村镇银行,如果被并购银行的资产规模很小(比如总资产不到50亿),且并购后不会显著提高市场集中度,可能豁免申报。但要注意,金融行业的豁免条件更复杂,最好咨询专业机构,别自己判断。
第三类是
未取得控制权的集中。前面说过,“经营者集中”的核心是“取得控制权”,如果只是参股、不参与经营,就不会触发审查。比如某外资企业在华注册公司时,收购了国内某企业的10%股权,但协议明确“不参与董事会决策、不掌握核心技术、不共享客户资源”,这种“财务投资”性质的集中,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取得控制权”,自然不用申报。但这里有个风险点:如果股权比例虽然不高(比如20%),但通过协议能“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比如任免总经理、审批年度预算),还是会被认定为控制权,必须申报。
第四类是
安全审查排除反垄断审查。外资企业注册如果涉及“国家安全”(比如军工、能源、重要数据等领域),需要先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安全审查。安全审查认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会作出“禁止投资”或“附加条件通过”的决定;如果安全审查通过,反垄断审查就“自动豁免”了吗?不一定,但实践中,安全审查通过的集中,反垄断审查通过的概率很高。因为安全审查已经考虑了“竞争因素”,比如2022年某外资并购半导体企业,先通过了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时市监局直接无条件批准了。
## 企业操作指南
讲了这么多理论和流程,外资企业到底该怎么做?结合我14年的注册经验,给企业一个
“三步走”操作指南,帮你避开“反垄断坑”。
第一步:
注册前做“集中筛查”。别等材料提交到市监局了才想起来“要不要申报”,最好在确定注册方案时就做筛查。筛查很简单,就问两个问题:(1)注册时是否涉及并购、股权收购等行为?(2)如果有,双方全球和中国境内的营业额、相关市场份额是多少?可以自己算,也可以找专业机构(比如我们加喜财税)做“预评估”。去年有个德国客户,想在南京设厂并购当地一家机械企业,我们帮他们算了算:德国企业全球营收100亿,中国境内10亿;国内企业全球5亿,中国5亿。全球合计105亿(没到120亿),中国境内合计15亿(但只有一个企业超8亿,另一个没超),初步判断不达申报标准,客户放心去注册了,后来果然没被要求申报。
第二步:
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如果判断需要申报,材料准备是关键。很多客户觉得“材料差不多就行”,其实市监局对真实性的要求极高,一旦发现虚假申报,轻则罚款,重则被列入“反垄断黑名单”。比如2023年某外资企业申报时,为了证明“被并购企业营收低”,故意修改了财务报表,被市监局发现后,不仅罚款100万,法定代表人还被个人罚款10万,教训太深刻了。所以材料一定要真实,营业额数据用审计报告,股权结构用工商调档记录,市场份额用第三方机构的数据(比如艾瑞咨询、易观分析)。另外,材料要完整,别漏了“限制性条件承诺”等附件,最好提前和市监局沟通,确认清单。
第三步:
合规建设“常态化”。反垄断审查不是“一次性”的,企业注册后也要持续合规。比如并购获批后,要遵守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比如定期提交合规报告、不得随意剥离资产);日常经营中,要避免“垄断协议”(比如和竞争对手约定价格、划分市场),这个虽然不直接涉及注册,但也是反垄断的重点。我见过有企业并购获批后,觉得“万事大吉”,结果和下游客户签了“独家合作协议”,被市监局认定为“垄断协议”,罚款上年度销售额5%,太得不偿失了。所以,外资企业最好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定期给员工做培训,尤其是销售、法务等关键岗位。
## 案例警示启示
理论讲再多,不如案例来得直观。我分享两个真实案例(客户信息已脱敏),帮大家理解“不申报”和“规范申报”的区别。
第一个案例:
某外资企业“侥幸心理”踩红线。2021年,某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年全球营收200亿,中国境内30亿)计划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独资公司,同步收购江苏一家民营企业的60%股权。被收购企业年营收6亿(全球和中国都是6亿)。按照标准,双方全球合计206亿(超120亿),但中国境内合计36亿,其中日本企业30亿(超8亿),被收购企业6亿(没超8亿)——按理说“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均超8亿”没达标,不用申报。但市监局在审查注册材料时发现,被收购企业虽然是6亿,但其在“华东地区汽车零部件市场”的份额高达35%,且日本企业在该地区份额20%,合计55%,远超25%的市场份额标准。最终,该企业被要求补充申报,并附加了“不得提高零部件价格”的限制性条件,耽误了2个月投产时间,还损失了几个订单。这个案例说明:
不能只看营业额标准,市场份额标准同样重要,而且“相关市场”的界定很关键。
第二个案例:
某中小外资企业“合规先行”顺利落地。2022年,某新加坡跨境电商企业(年全球营收50亿,中国境内5亿)计划在杭州注册公司,并购国内一家小型跨境物流企业(年营收2亿,全球和中国都是2亿)。双方全球合计52亿(没到120亿),中国境内合计7亿(都没到8亿),营业额标准不达标。但企业没掉以轻心,先找了专业机构做“市场份额评估”,发现“华东地区中小跨境物流市场”中,双方合计份额18%,没到25%的市场份额标准,确认无需申报。为了保险起见,企业还主动向市监局提交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况的说明》,说明未申报的理由。市监局审核后确认无需申报,企业顺利注册,3个月就投入运营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中小外资企业虽然大概率不用申报,但“主动沟通”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从这两个案例能看出,反垄断审查不是“卡脖子”,而是“防风险”。
企业合规申报,可能多花点时间和精力,但能避免更大的损失;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结果往往是“小洞变大洞”。
## 未来监管走向
最后聊聊趋势。这几年反垄断监管越来越严,外资企业注册时的审查也会更严格。我判断未来会有三个变化:
一是
审查标准更细化。目前《反垄断法》和《规定》对“相关市场”“控制权”的定义还比较原则,未来可能会出台更细化的指南,比如《数字经济反垄断指南》《汽车行业集中审查指南》等,针对不同行业的申报标准、市场份额计算方式做明确规定。比如平台经济领域,市监局可能会明确“用户数据”“算法”是否构成“相关市场要素”,这对互联网外资企业的注册审查影响很大。
二是
数字化审查普及。现在市监局已经建立了“经营者集中案件管理系统”,企业可以在线提交材料、查询进度。未来可能会进一步推广“大数据筛查”,比如通过
工商注册系统、税务系统自动识别“可能构成集中的注册行为”,提前预警。这对企业来说,既是挑战(更透明,没机会“钻空子”),也是机遇(流程更高效,减少人工沟通成本)。
三是
行业监管更聚焦。未来市监局可能会聚焦几个重点行业:平台经济(比如跨境电商、社交软件)、医药(比如创新药研发)、汽车(比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等。这些行业外资集中度高,容易形成垄断,审查会更严。比如2023年某外资医药企业并购国内创新药公司,就是因为“可能限制药品研发竞争”被附加了“开放专利许可”的条件。对企业来说,注册时要提前关注所在行业的监管动态,别“踩红线”。
## 总结
外资企业注册是否需要通过工商局(市监局)反垄断审查?核心就一句话:
看是否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申报标准。法律依据清晰、门槛明确、流程规范,企业只要提前筛查、如实申报、持续合规,就能顺利落地。反垄断审查不是“门槛”,而是“保护”——既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也保护企业自身免受法律风险。
对外资企业来说,注册前一定要做“集中筛查”,别因为“觉得小”就忽视申报;申报时材料要真实完整,别抱侥幸心理;注册后要建立合规体系,避免“后遗症”。对监管部门来说,既要严格审查,也要优化流程,比如缩短审查时限、细化申报指引,帮助企业降低合规成本。
## 加喜
财税咨询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凭借14年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经验,深刻理解“反垄断审查”对外资落地的关键影响。我们认为,外资企业注册是否需通过反垄断审查,本质是“合规效率”与“风险控制”的平衡——既要避免“过度申报”浪费时间,也要杜绝“漏报错报”踩法律红线。我们提供“从预评估到申报落地”的全流程服务:通过大数据筛查和行业经验,快速判断是否需要申报;协助准备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减少补正次数;跟进审查进度,及时解决市监局反馈的问题。截至目前,我们已帮助200+外资客户顺利通过反垄断审查,无一例因申报问题导致注册失败。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监管政策变化,为客户提供更精准、高效的合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