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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同权下,如何处理创始人与董事会商标注册事宜?

# 同股同权下,如何处理创始人与董事会商标注册事宜?

在商业世界的棋盘上,商标无疑是企业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之一,它承载着品牌认知、市场信任和商业溢价。然而,当公司处于“同股同权”的治理结构下——即股权比例与表决权严格对应,创始人与董事会之间因利益诉求、风险偏好和战略视角的差异,常常在商标注册事宜上产生分歧。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科技初创公司的创始人坚持将核心产品商标以个人名义注册,理由是“品牌是个人心血的延伸”;而董事会则担忧未来融资或上市时商标权属不清可能引发股权纠纷,要求以公司名义注册。双方各执一词,甚至一度影响公司正常决策。这类矛盾并非个例,它折射出同股同权下,商标注册作为“公司治理的毛细血管”,如何平衡创始人情怀与商业理性、个人意志与集体决策,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命题。

同股同权下,如何处理创始人与董事会商标注册事宜?

同股同权结构下,创始人与董事会在商标注册中的冲突,本质是“控制权”与“专业治理”的博弈。创始人往往将商标视为“孩子”,重视情感联结和长期品牌传承;董事会则更关注“资产回报”,从风险防控、资本运作和股东利益出发,要求商标管理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若处理不当,轻则导致注册效率低下、资源浪费,重则引发权属纠纷、品牌价值受损,甚至影响公司融资或上市进程。因此,明确权责边界、建立协同机制、兼顾法律合规与商业效率,不仅是商标注册本身的问题,更是同股同权公司治理的核心课题。本文将从六个维度,结合实务经验和行业案例,探讨如何破解这一难题。

权责边界:谁说了算?

商标注册的“决策权”归属,是同股同权下创始人与董事会冲突的起点。根据《公司法》,同股同权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执行决策,管理层具体落实。但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其注册往往涉及品牌战略、商业秘密和长期投入,创始人是否拥有“一票否决权”?董事会能否以“公司利益”为由否决创始人的注册建议?这需要从法律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厘清边界。

从法律层面看,《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创始人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且商标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可能面临“职务发明”或“商标权属争议”风险。例如,我曾遇到某餐饮创始人将“老味道”商标以个人名义注册,后公司发展壮大,其他股东以“商标使用公司资源、属于职务成果”为由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商标归公司所有,创始人需赔偿公司相关损失。这提醒我们:**商标注册的“名义主体”必须与“实际使用主体”一致**,否则极易埋下法律隐患。创始人若想保留商标控制权,需提前通过股东协议明确“商标出资”或“许可使用”条款,避免“注册归个人、使用归公司”的权责错位。

从公司治理层面看,董事会的“监督权”与创始人的“执行权”需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细化。例如,可在章程中约定:“商标注册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核心品牌或大额注册费用的,需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对于创始人个人品牌与公司品牌的交叉情况(如创始人姓名作为商标),应明确“创始人姓名商标的注册主体为公司,创始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和收益分成权”,避免未来因创始人退出导致品牌断层。某互联网公司在章程中专门设置“商标管理委员会”,由创始人、CEO、法务总监和外聘专家组成,既保障创始人的品牌话语权,又引入专业制衡,有效降低了决策冲突。

实务中,权责边界的模糊往往源于“初始协议的不完备”。很多初创公司为快速推进业务,忽略商标条款的约定,等到融资或上市时才发现问题。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通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构建“商标决策清单”**:明确哪些商标必须以公司名义注册(如核心产品商标)、哪些可由创始人主导(如个人IP衍生商标)、注册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商标收益的分配机制。例如,某教育科技公司在A轮融资时,投资人要求将“名师堂”商标从创始人名下过户至公司,创始人虽不情愿,但因初始协议中约定“核心商标归公司所有”,最终顺利解决。这印证了一句话:“协议签在前面,麻烦少在后面。”

价值评估:商标值多少“权”?

商标注册不仅是法律程序,更是商业决策。创始人与董事会对商标价值的认知差异,往往导致注册优先级的分歧。创始人可能倾向于“防御性注册”(注册大量关联商标,防止他人抢注),而董事会更关注“成本效益”(评估商标的实际商业价值,避免资源浪费)。此时,建立科学的商标价值评估机制,成为平衡双方诉求的关键。

商标价值评估的核心是“量化无形资产”。目前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考虑注册、维护、推广成本)、市场法(参考类似商标交易价格)和收益法(预测商标带来的未来现金流)。例如,某消费品公司计划注册“青春密码”系列商标,创始人主张注册10个相关商标(包括“青春密码”“青春密钥”等),认为“多注册总没错”;董事会则要求第三方机构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显示核心商标“青春密码”能带来80%的品牌溢价,其他商标收益不足5%,最终同意只注册核心商标,节省了30%的注册成本。这说明,**数据驱动的评估能避免“情感主导”的决策偏差**,让商标注册更贴近商业本质。

评估主体的选择同样重要。若由董事会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创始人可能质疑“屁股决定脑袋”;若由创始人自行评估,董事会又担心“自说自话”。因此,“独立第三方评估+内部审议”的组合模式更具说服力。例如,某生物制药公司在评估某新药商标价值时,委托了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同时邀请创始人(技术背景)、市场总监(销售背景)和独立董事(财务背景)共同参与评估报告的审议,最终形成的注册方案兼顾了技术潜力和市场预期,双方均表示认可。这种“专业+多元”的评估机制,既保证了客观性,又吸收了各方智慧。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价值具有“动态性”。初创期商标可能侧重“市场占位”,成长期侧重“品牌溢价”,成熟期则侧重“国际布局”。因此,评估机制需随公司发展阶段调整。例如,某跨境电商在初创期,创始人主导注册了基础商标,满足平台入驻需求;进入成长期后,董事会引入“品牌矩阵评估”,根据不同市场的文化差异,注册了20个本地化商标;上市前夕,又通过收益法评估商标组合的整体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这种“动态评估+分层注册”的策略,让商标管理始终与公司战略同频共振。

争议化解:从“扯皮”到“协同”

即便明确了权责边界和评估机制,创始人与董事会在商标注册中仍可能产生争议。此时,预设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避免矛盾升级为“公司治理僵局”,至关重要。实务中,常见的争议包括:注册优先级分歧(创始人想注册A商标,董事会坚持注册B商标)、注册主体争议(个人vs公司)、费用承担争议(大额注册费用是否纳入公司预算)等。

“前置协议”是预防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在股东协议中,可专门设置“商标争议解决条款”,明确争议的触发条件(如注册预算超过XX万元、涉及核心商标变更)、协商机制(如召开临时股东会)、调解程序(如邀请行业协会调解)以及仲裁条款(如约定某仲裁委员会为争议解决机构)。例如,某智能制造公司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若创始人与董事会在商标注册优先级上无法达成一致,需提交商标管理委员会(由3名股东+2名外聘专家组成)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最终决定。”这一条款在后续争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避免了双方陷入“无休止的争吵”。

调解是化解争议的“柔性手段”。相比诉讼或仲裁,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维护合作关系等优势。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餐饮创始人想注册“外婆家”商标,董事会认为商标过于口语化,不利于国际化,双方僵持不下。我建议双方邀请中国烹饪协会的专家进行调解,专家从“品牌辨识度”“文化内涵”“市场接受度”等角度分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折中方案:注册“外婆家”作为核心商标,同时注册“外婆家·家宴”作为高端子品牌,既保留了创始人的情感诉求,又兼顾了董事会的战略考量。这说明,**引入“中立第三方”的专业视角,能有效打破双方的认知壁垒**。

当调解无效时,仲裁或诉讼是“最后的选择”。但需注意,商标争议往往涉及商业秘密和品牌声誉,公开诉讼可能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股东协议中明确“仲裁条款”(约定不公开审理)更为稳妥。例如,某互联网公司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商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公开进行,裁决为终局裁决。”这一条款避免了争议曝光对公司股价和品牌形象的冲击。同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快速解决纠纷,让双方回归商业本质。

动态调整:商标注册的“生命周期”

商标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伴随公司全生命周期的动态过程。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转型期,商标注册的策略和重点各不相同,创始人与董事会的角色也需要随之调整。若固守“初始模式”,可能导致商标管理滞后于公司发展,甚至成为战略瓶颈。

初创期:创始人主导,聚焦“生存”。此时公司资源有限,商标注册应优先满足“基本盘”——注册核心产品商标、类别商标(如第9类软件、第35类广告销售),避免“过度注册”。例如,某SaaS公司在初创期,创始人想注册20个防御性商标,但董事会建议先注册核心商标“企管家”(第9类、第42类),待获得融资后再扩展。这一决策让公司将有限资金用于产品研发,最终在细分市场站稳脚跟。初创期,**创始人的“直觉”和“市场敏感度”更重要**,但需通过股东协议约束“大额注册预算”,避免资源浪费。

成长期:董事会介入,强化“品牌矩阵”。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商标注册需覆盖多品类、多渠道,甚至防御性注册(如近似商标、跨类别注册)。此时,董事会的“战略规划”作用凸显。例如,某美妆公司在成长期,创始人坚持只注册“XX美妆”核心商标,而董事会根据市场调研,发现“XX”“XX实验室”“XX生活”等子品牌有潜力,遂推动注册了8个关联商标,形成了品牌矩阵,最终覆盖了从大众到高端的全价格带。成长期,**商标注册需与“业务扩张”同步**,董事会应主导制定“商标注册规划”,明确注册时间表和预算。

成熟期:共同决策,侧重“国际布局”。当公司进入成熟期,商标注册需考虑“走出去”,在目标市场进行马德里商标注册或单一国家注册。此时,创始人的“品牌情怀”与董事会的“商业理性”需深度结合。例如,某家电公司在上市后,创始人希望保留“中国制造”的品牌印记,主张商标注册突出“民族品牌”;而董事会从全球化战略出发,建议注册“XX Global”作为国际商标,兼顾本土与国际形象。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国内市场使用“XX”商标,国际市场使用“XX Global”,既尊重了创始人的情感诉求,又符合商业逻辑。成熟期,**商标注册需纳入“国际化战略”**,创始人应参与品牌定位,董事会负责落地执行。

转型期:动态优化,警惕“品牌空心化”。当公司业务转型(如从硬件转向服务,从线下转向线上),原有商标可能无法覆盖新业务,需及时调整注册策略。例如,某数码相机公司在转型做影像服务时,创始人认为“XX相机”商标已深入人心,无需变更;董事会则指出,新业务涉及“云存储”“在线修图”,需注册新商标“XX影像”。最终,双方决定保留“XX相机”作为传统业务商标,新注册“XX影像”作为转型业务商标,通过“双品牌”策略避免品牌混淆。转型期,**商标注册需与“业务迭代”匹配**,创始人需警惕“路径依赖”,董事会应推动“品牌焕新”。

法律合规:商标注册的“红线”

商标注册是法律行为,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注册失败或权利无效。同股同权下,创始人与董事会即便达成一致,也需确保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商标被驳回”“权利被宣告无效”等风险,甚至引发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生命线”。《商标法》规定,商标需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无法注册。创始人可能倾向于使用“通用名称”(如“好味道”食品),认为“消费者容易记住”;而法务部门(代表董事会利益)会强调“显著性”,建议使用臆造词(如“好味来”)。例如,某零食公司创始人想注册“脆脆香”商标,法务部指出该词直接描述产品口感,缺乏显著性,建议改为“脆脆先”。最终,双方采纳了法务建议,商标顺利注册。这说明,**专业法律意见是商标注册的“安全阀”**,创始人的“市场直觉”需与董事会的“法律合规”结合。

“在先权利”是商标注册的“雷区”。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包括在先商标、企业名称、姓名、著作权等。因此,在注册前需进行“商标检索”,避免“撞车”。我曾遇到某服装公司创始人想注册“李宁”作为运动服装商标,董事会立即叫停,并指出该商标与知名运动员“李宁”的在先权利冲突,可能导致侵权。最终,公司改为注册“李宁运动”商标,规避了风险。实务中,**商标检索需覆盖“商标局数据库”“企业名称库”“互联网舆情”**,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检索”,避免因“检索盲区”导致注册失败。

“规范使用”是商标权利的“保鲜剂”。商标注册后,需规范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否则可能面临“撤销风险”。创始人可能为了“营销噱头”随意修改商标(如将“XX”改为“XX+”),而董事会更关注“权利稳定性”。例如,某饮料公司创始人曾在产品包装上将“XX可乐”改为“XX快乐水”,董事会发现后立即要求整改,因为“快乐水”未注册,且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这提醒我们,**商标注册后需建立“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规范,由法务部门统一监管,创始人的“创意”需在法律框架内发挥。

情感与商业:品牌的双面镜

商标不仅是商业符号,更是情感载体。创始人往往将商标视为“个人品牌”的延伸,注入了创业初心、情感记忆和价值观;而董事会则从“商业理性”出发,将商标视为“公司资产”,强调其增值能力和变现价值。如何平衡“情感价值”与“商业价值”,是商标注册中独特的挑战。

创始人的“情感联结”是品牌的“灵魂”。许多经典品牌的诞生,都源于创始人的个人情怀。例如,迪士尼的“米老鼠”商标源于创始人华特·迪士尼对动画的热爱,同仁堂的“同仁堂”商标源于创始人“同修仁德”的理念。在同股同权公司中,尊重创始人的情感诉求,能增强品牌的文化底蕴和凝聚力。我曾接触过一位老字号餐饮创始人,拒绝将“百年老铺”商标授权给连锁加盟商,理由是“怕砸了祖宗的招牌”。董事会最终同意其“慢扩张”策略,通过“直营+严格品控”维护品牌口碑。这说明,**创始人的“情感坚守”有时是品牌的“护城河”**,董事会需理解并尊重这种联结,而非简单将其视为“商业障碍”。

董事会的“商业理性”是品牌的“导航灯”。然而,过度强调商业价值,可能导致品牌“空心化”。例如,某快消品牌为追求短期销量,将商标授权给多个质量参差不齐的厂商,最终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品牌形象受损。董事会此时需介入,严格商标授权管理,平衡“短期收益”与“长期价值”。我曾建议某食品公司建立“商标授权分级制度”,根据授权方的资质、规模和品控能力,设置不同级别的授权费和监管标准,既通过商标授权获得收益,又避免品牌被“稀释”。这说明,**商业理性不是“唯利是图”,而是“可持续发展”**,创始人的“情怀”需通过商业机制落地,董事会的“决策”需兼顾情感与利益。

“创始人IP与公司品牌”的协同是关键。当创始人个人影响力较大时(如科技公司的创始人、网红创业者),需处理好“创始人IP”与“公司品牌”的关系。例如,某科技公司创始人以“张三科技”命名公司,商标注册时,董事会建议将“张三科技”作为公司商标,“张三”作为创始人个人IP商标,通过“双品牌”策略,既利用创始人的知名度,又避免未来创始人退出导致公司品牌断层。这种“分离-协同”模式,让创始人的情感价值与公司的商业价值各得其所,值得借鉴。

总结与前瞻

同股同权下,创始人与董事会商标注册事宜的处理,本质是“人”与“制度”的平衡——既要尊重创始人的情感与直觉,又要发挥董事会的专业与制衡;既要明确权责边界,又要建立动态协同机制。从权责划分到价值评估,从争议化解到动态调整,再到法律合规与情感商业的平衡,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前置规划”和“精细化管理”。实务中,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但核心逻辑一致:**商标注册是“公司治理的缩影”,唯有将个人意志融入集体决策,将情感价值转化为商业资产,才能让商标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加速器”**。

展望未来,随着“同股不同权”结构的普及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将面临更多新挑战:比如元宇宙中的“虚拟商标”权属、AI生成商标的“原创性”认定、跨境数据流动下的“商标保护”等。这要求创始人与董事会跳出“传统思维”,以更开放的心态拥抱技术变革,同时通过“弹性协议”和“动态治理”机制,应对不确定性。例如,某元宇宙游戏公司在注册虚拟商标时,创新性地引入“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商标权属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这一做法值得同行参考。

作为加喜财税咨询12年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商标注册看似是“法务工作”,实则是“战略工程”。在同股同权公司中,创始人与董事会的分歧不是“对立”,而是“互补”——创始人带来“温度”,董事会带来“力度”,二者协同才能打造有灵魂、有价值、有生命力的品牌。未来,我们将继续深耕商标与公司治理的交叉领域,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商标管理解决方案,助力品牌在商业浪潮中行稳致远。

加喜财税咨询认为,同股同权下商标注册的核心是“权责对等”与“价值共创”。我们建议企业:①在股东协议中明确商标权属、决策机制和争议解决条款;②建立“创始人+董事会+第三方”的商标评估体系;③将商标管理纳入公司战略规划,随发展阶段动态调整;④平衡品牌情感与商业理性,避免“重注册轻管理”或“重商业轻文化”。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和定制化的方案,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放大价值,让商标成为企业最坚实的“无形资产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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