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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融资,如何维护创始人控制权?

引言:融资与控制的博弈

哎,做财税咨询这十几年,见过太多创始人融资后“人财两空”的案例了。有个客户,技术出身,把产品做到了行业前三,A轮融资时为了抢投资人,稀里糊涂签了对赌协议,结果业绩没达标,股权被投资人稀释到只剩8%,连董事会都进不去,最后黯然出局。还有个更可惜的,创始人把公司当“亲儿子”,融资时觉得“投资人都是自己人”,没在章程里写清楚董事提名权,结果二轮融资后,投资人联合其他小股东,把创始人踢出了CEO位置,公司战略直接转向——明明离上市就差一步,硬生生走偏了。这些故事背后,都是一个核心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融资时,创始人到底该怎么保住自己的“控制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融资,如何维护创始人控制权?

其实,控制权这事儿,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复杂的是,它涉及股权比例、公司章程、董事会、投资人博弈、法律条款……一环扣一环,任何一个环节没做好,都可能“满盘皆输”。简单的是,只要创始人提前布局、懂规则、会谈判,完全可以在拿钱的同时,牢牢掌握方向盘。毕竟,投资人投的是“钱”,要的是“回报”,而创始人要的是“事业”,要的是“说了算”。这两者不是天生对立,但必须用规则来平衡——就像开车,油门(融资)要踩,方向盘(控制权)也得握稳。

咱们国家现在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越来越多的创始人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融资,毕竟这种形式股权清晰、便于转让,还能吸引机构投资。但《公司法》里,“同股同权”是基本原则,这意味着股权比例=投票权比例,一旦融资稀释股权,控制权自然会被削弱。这时候,就得靠一些“特殊工具”和“提前约定”来打破“同股同权”的束缚。别急,接下来我就从六个核心方面,结合真实案例和实操经验,聊聊创始人该怎么在融资路上“守住阵地”。

股权结构设计:AB股是“核武器”

说到控制权,第一个想到的肯定是股权比例——毕竟“谁出的钱多,谁说了算”,这是最朴素的逻辑。但现实中,创始人往往需要多轮融资,股权比例会被不断稀释,如果只盯着“持股比例”,迟早会失去控制。这时候,“同股不同权”就成了创始人的“核武器”。简单说,就是发行不同投票权的股票,比如A股每股1票,B股每股10票,创始人持有B股,即使股权比例低,也能通过投票权掌握控制权。

国内最早推行“同股不同权”的是科创板,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允许“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B股),持有人拥有的表决权数量是普通股份的5倍、10倍甚至更高。比如九号智能,2020年科创板上市,创始人持有的B股每股有10票表决权,虽然上市后直接持股比例降到了10%以下,但通过B股牢牢掌握了超过50%的投票权,牢牢控制着公司。当然,不是所有公司都能用AB股,科创板要求“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15%”,或者“市值不低于100亿元”,门槛不低,但符合条件的创始人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

除了AB股,还有一种“股权代持”的方式,不过这个风险比较大,咱们得谨慎用。之前有个客户,为了规避AB股的门槛,找了几个亲戚朋友代持股权,约定投票权归创始人所有。结果后来代持的人闹矛盾,偷偷把股权卖了,创始人打了好几年官司才拿回来,差点把公司搭进去。所以啊,股权代持只能在“绝对信任”的基础上用,最好签详细的代持协议,去做股权质押,降低风险。不过从合规性看,股权代持虽然不违法,但容易引发纠纷,不是最优解,还是AB股更稳妥。

最后提醒一句,AB股不是“万能钥匙”。投资人也不是傻子,他们会在投资协议里加条款,比如“如果创始人持股比例低于5%,B股的超级投票权自动取消”,或者“公司被收购时,B股要转为普通股”。所以用AB股的时候,得把这些“退出机制”谈清楚,别到时候“竹篮打水一场空”。总的来说,股权结构设计是控制权的“第一道防线”,创始人一定要提前规划,别等融资来了才临时抱佛脚。

章程特殊约定:把“规矩”写进公司“宪法”

如果说股权结构是“硬件”,那公司章程就是“软件”——它规定了公司怎么运行,股东怎么决策,创始人有哪些“特权”。很多创始人融资时,觉得“投资人给的协议都看不懂,章程就照抄模板吧”,结果踩了大坑。其实,公司章程是维护控制权的“秘密武器”,里面的每一条款都可能影响创始人的话语权。

最关键的是“董事提名权”。咱们《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选举董事,是“一股一票”,但章程可以约定“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有权提名固定人数的董事”。比如某科技公司融资时,我帮客户在章程里加了“创始人直接提名3名董事,投资人提名1名董事”,即使后来创始人股权被稀释到40%,也能确保董事会里“自己人”占多数。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中心”,CEO任免、战略方向、重大投资,都由董事会决定,控制了董事会,就等于控制了公司。

另一个“杀手锏”是“累计投票制”。普通情况下,董事选举是“每个股东对每个候选人投一票”,持股多的股东可以包揽所有董事席位。但累计投票制下,股东可以把所有票数集中投给一个候选人——比如公司要选3名董事,你持股10%,就有10%的总票数,可以全部投给候选人A,这样A当选的概率就大大增加。之前有个客户,二轮融资后创始人股权只剩35%,投资人占了51%,但通过章程约定“董事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创始人把所有票数集中投给自己提名的董事,最终3个董事席位里拿下了2个,保住了对公司的控制。

还有“一票否决权”,这个得慎用,用不好会变成“双刃剑”。通常章程会约定,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全体股东同意,比如修改章程、合并分立、主营业务变更。但创始人别滥用“一票否决”,比如把“日常采购”“员工招聘”这种小事也列进去,投资人肯定不干,会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之前有个客户,融资时非要“所有合同都要创始人签字”,结果公司签个合同要等一周,投资人直接要求修改章程,最后闹得不欢而散。所以“一票否决权”最好用在“战略级”事项上,别把小事变成“战场”。

最后,章程里的“股权转让限制”也很重要。很多投资人会在投资协议里要求“创始人离职后股权必须按低价转让给公司”,这就是“股权回购条款”。但章程可以约定“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或者“创始人离职后,股权由公司按公允价格回购”,避免被“低价扫地出门”。总之,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创始人一定要逐字逐句抠,把能想到的“保护条款”都写进去,别等出问题了才想起“忘了约定”。

董事会席位:把“决策权”握在手里

如果说股权是“权力基础”,那董事会就是“权力中枢”——公司所有的重大决策,比如战略规划、高管任免、融资并购,都要通过董事会。所以,融资时谈判“董事会席位”,是创始人维护控制权的“关键战役”。很多创始人觉得“我占大股,自然能进董事会”,但现实是,投资人往往会要求“董事会席位对等”甚至“投资人占多数”,这时候怎么谈,就得看本事了。

首先,创始人一定要“保留董事长职位”。董事长虽然只是“会议召集人”,但在实际运营中,董事长有“议程设置权”和“最终解释权”,比如决定什么时候开会、讨论什么议题,在意见相持时有“一票决定权”。之前有个客户,融资时投资人要求“双方各占2个董事席位”,但创始人坚持“自己当董事长”,投资人虽然不情愿,但最终还是同意了。后来公司讨论是否要进入新市场,投资人和创始人意见不合,董事长直接把议题搁置,避免了公司“战略冒险”。

其次,要“控制CEO的任免权”。CEO是公司的“日常运营负责人”,如果CEO由投资人提名,那公司运营就会“跑偏”——毕竟投资人追求“短期回报”,创始人追求“长期发展”。所以章程里最好约定“CEO由创始人提名,董事会聘任”,甚至可以约定“CEO的解聘需要创始人同意”。之前有个互联网公司,融资后投资人把自己的“自己人”塞进CEO,结果创始人被架空,公司战略从“长期研发”转向“短期变现”,最后核心技术团队集体离职,公司差点倒闭。这个教训太深刻了:CEO必须是“自己人”,否则控制权就是一句空话。

还有“独立董事”的设置,这个看似“中立”,其实也能被创始人“利用”。独立董事由外部专家担任,理论上要“独立判断”,但实际上,创始人可以提名“自己信任的独立董事”,比如行业前辈、财税专家、法律顾问,这些人能在关键时刻“站在创始人一边”。之前有个客户,我帮他在章程里约定“独立董事由创始人提名,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来公司讨论要不要接受投资人提出的“低价并购”方案,独立董事从“公司长期发展”角度分析,否决了并购案,保住了创始人的控制权。

最后,董事会开会的“频率”和“议题”也要谈清楚。有些投资人会要求“每周开董事会”,甚至“日常经营事项也要董事会批准”,这会严重影响公司运营效率。创始人应该争取“董事会每季度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集”,把“日常经营”的权力留给CEO和管理层。总之,董事会席位的谈判,核心是“平衡”——既要给投资人“话语权”,让他们放心投钱,又要确保创始人“最终决策权”,让公司按自己的战略走。记住,投资人投的是“钱”,不是“经营权”,别把“决策权”轻易交出去。

反稀释条款:别让股权被“过度稀释”

融资时,创始人最怕什么?不是“估值谈低了”,而是“股权被过度稀释”。比如公司A轮融资估值1亿,创始人持股60%,融资1000万;B轮融资时,因为市场环境不好,估值降到5000万,如果按“完全棘轮反稀释条款”,创始人的股权会被稀释到只剩33%,相当于“一夜回到解放前”。这时候,“反稀释条款”的设计就至关重要——它决定了融资后创始人的股权比例会不会“断崖式下跌”。

先说说“完全棘轮反稀释条款”,这是对创始人最不利的条款。意思是,如果后续融资的估值低于本轮,投资人有权以本轮价格重新计算股权,补足差额。比如A轮投资人投1000万,估值1亿,占10%;B轮估值5000万,新投资人投500万,占10%;按完全棘轮,A轮投资人有权以5000万估值重新计算,相当于A轮投资人的股权变成了20%,创始人的股权则从60%被稀释到48%,直接“腰斩”。这种条款投资人一般不会轻易给,除非公司处于“绝对弱势”,比如濒临破产,创始人一定要“坚决抵制”。

对创始人更有利的是“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它分为“加权平均( fully weighted)”和“加权平均(partially weighted)”,核心是“用后续融资的加权平均价格来调整创始人的股权”。比如还是上面的例子,A轮创始人持股60%,融资1000万,估值1亿;B轮估值5000万,融资500万,新投资人占10%;按“加权平均( fully weighted)”,A轮投资人的股权会被调整到13.3%,创始人的股权则被稀释到53.3%,比完全棘轮好多了。具体公式是:调整后股权比例=(投资金额/本轮投前估值)×(本轮投前估值/(本轮投前估值+本轮融资金额)),创始人一定要让财务算清楚,别被投资人的“模糊表述”忽悠。

谈判反稀释条款时,创始人还可以争取“反稀释的上限”。比如约定“反稀释只适用于后续融资估值低于本轮50%的情况”,如果估值降幅超过50%,就按50%计算,避免“极端情况”下股权被过度稀释。之前有个客户,我帮他在投资协议里加了“反稀释上限条款”,后来市场突变,B轮融资估值降到了A轮的30%,按条款只按50%计算,创始人的股权被稀释到了45%,而不是更低的30%,保住了控制权。还有“反稀释的触发条件”,比如约定“只有当公司连续两年营收下滑超过20%时,才启动反稀释”,避免投资人“无理由”要求调整股权。

最后提醒一句,反稀释条款不是“越多越好”,更不是“没有”。创始人要明白,投资人要求反稀释条款,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投资”,如果公司估值真的跌了,投资人的股权价值也会缩水,合理的反稀释条款能让投资人“愿意继续投钱”。所以关键是“平衡”——既不能让投资人“过度保护”,损害创始人利益,也不能让创始人“完全拒绝”,吓跑投资人。记住,股权稀释是“必然的”,但“过度稀释”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把反稀释条款谈清楚,就能在融资路上“少踩坑”。

保护性条款:给投资人“安全感”,给自己“控制权”

很多创始人一听到“保护性条款”就头疼,觉得“投资人这是要限制我的权力啊!”其实不然,保护性条款是投资人的“安全网”,也是创始人的“防火墙”——它规定了哪些“重大事项”需要投资人同意,既能让投资人放心投钱,也能防止创始人“乱决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关键是,哪些事项需要“保护”,哪些不需要,得谈清楚。

最常见的保护性条款是“修改公司章程”,这绝对是“核心中的核心”。章程是公司的“宪法”,修改章程会影响股东的根本权利,所以投资人肯定会要求“必须经投资人同意”。但创始人可以争取“章程的普通修改不需要投资人同意,只有涉及‘同股不同权’‘股权回购’‘控制权变更’等条款时,才需要投资人同意”。之前有个客户,我帮他在投资协议里约定“章程修改中,关于‘董事提名权’‘累计投票制’的条款,创始人有权单方面修改”,后来公司需要调整章程适应科创板上市,投资人想趁机增加“一票否决事项”,但按约定,创始人直接修改了相关条款,顺利推进了上市。

另一个重要条款是“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投资人投钱,是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如果公司被低价卖了,或者创始人把股权卖给了竞争对手,投资人的钱就“打水漂”了。所以投资人会要求“公司合并、分立、控制权变更必须经投资人同意”。但创始人可以争取“如果合并分立是为了‘公司战略发展’,比如并购上下游企业,且对价是‘公司股权’,不需要投资人同意”。之前有个客户,公司需要并购一家技术公司,但投资人担心“稀释股权”不同意,我帮客户在协议里加了“战略并购条款”,约定“如果并购标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且估值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不需要投资人同意”,最后顺利完成了并购,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还有“债务担保和重大资产处置”,这个也得小心。有些创始人会拿公司资产去担保,或者做“高风险”的资产处置,万一亏了,公司就“资不抵债”了。所以投资人会要求“公司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比如超过公司净资产30%)必须经投资人同意”。但创始人可以争取“日常经营中的担保,比如银行贷款、供应链融资,不需要投资人同意,只要事后告知就行”。之前有个客户,公司需要贷款扩大生产,投资人要求“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导致贷款流程拖延,我帮客户修改了条款,约定“金额不超过1000万的银行贷款,创始人可以直接决策”,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

最后,“发行新股”也是保护性条款的重点。如果创始人不经投资人同意就“低价发行新股”,会稀释投资人的股权,损害他们的利益。所以投资人会要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经投资人同意,且投资人有权按比例优先认购”。但创始人可以争取“如果发行新股是为了‘员工股权激励’,且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不需要投资人同意”。之前有个客户,公司需要做股权激励留住核心团队,但投资人担心“稀释股权”不同意,我帮客户在协议里加了“股权激励条款”,约定“每年用于激励的股权不超过总股本的5%,且价格由第三方评估确定”,既留住了人才,又没损害投资人利益。总之,保护性条款的谈判,核心是“明确边界”——哪些事创始人可以“拍板”,哪些事需要“商量”,把规则定清楚,才能避免后续“扯皮”。

控制权传承:未雨绸缪,基业长青

很多创始人觉得“控制权传承”是“遥远的事”,等退休了再说。其实不然,控制权传承是“长期工程”,需要提前布局,不然等真到了那一天,公司可能会“内乱”,甚至“分崩离析”。比如某知名家族企业,创始人突然去世,几个子女为了股权争得“头破血流”,公司股价暴跌,市值蒸发了一半。所以,创始人一定要在“还能掌控”的时候,把控制权传承的“路线图”画清楚。

最常见的方式是“家族信托”,就是把股权放到信托里,由信托公司持有,创始人作为“委托人”,指定“受益人”(比如子女),并约定“投票权由受益人行使”或“由信托公司按创始人意愿行使”。之前有个客户,家族企业做了几十年,创始人有三个子女,都参与公司经营,但“谁说了算”成了问题。后来我帮他设立了“家族股权信托”,把70%的股权放入信托,约定“三个子女各占1/3受益权,但投票权由创始人指定的‘接班人’行使”,既避免了子女争权,又确保了控制权平稳过渡。国内现在家族信托越来越成熟,比如招商银行、平安信托都有相关业务,创始人可以找专业机构咨询。

另一个方式是“股权代持+投票权委托”,这个适合“非家族企业”的创始人。比如创始人退休后,不想把股权直接传给子女,但希望子女能接掌公司,就可以让子女“代持股权”,然后把“投票权委托给子女”。但这里有个风险,如果代持人反悔,股权可能会被转移,所以一定要签“代持协议”,并做“股权质押”,把股权质押给子女,降低风险。之前有个客户,创始人快60了,儿子在国外留学,不想让他过早参与公司,但又希望他将来接班,就用了“股权代持+投票权委托”的方式,约定“儿子35岁后,股权过户到儿子名下,投票权提前委托行使”,既锻炼了儿子,又确保了控制权传承。

还有“管理层收购(MBO)”,就是创始人把股权卖给公司的“管理团队”。比如创始人退休后,不想把股权传给子女,或者子女不想接班,就可以让管理层出资收购股权,实现“控制权转移”。但MBO需要“管理层有足够的资金”,而且“估值要合理”,不然管理层可能会“抵制”。之前有个客户,创始人70岁了,两个儿子都不愿意接班,管理层又很优秀,就做了MBO,我帮他设计了“分期付款”方案,管理层先付30%定金,剩余款项分5年付清,既解决了创始人的“退出问题”,又让管理层“有动力”把公司做好。

最后,创始人一定要“培养接班人”,这是控制权传承的“核心”。很多创始人觉得“子女是我的,自然能接班”,但“接班”不是“继承”,需要能力、经验和威信。之前有个客户,创始人把儿子从国外叫回来,直接塞进了总经理位置,结果儿子“不懂业务、不听劝”,核心团队集体离职,公司业绩下滑了30%。后来创始人让我帮他“设计接班计划”,先让儿子从“基层”做起,熟悉业务,再逐步“授权”,最后才“接班”,公司才慢慢恢复了元气。所以啊,控制权传承不是“把股权交出去”,而是“把能力传下去”,只有接班人“有能力”,控制权才能“稳得住”。

总结:控制权是“守”出来的,不是“抢”出来的

聊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创始人的控制权,不是靠“股权比例”硬撑,而是靠“提前布局”和“规则博弈”守出来的。股权融资就像“谈恋爱”,创始人想“拿钱”,投资人想“回报”,双方不是“敌人”,但必须“把丑话说在前面”——股权结构怎么设计,章程怎么写,董事会怎么安排,反稀释条款怎么谈,保护性条款怎么定,控制权传承怎么规划……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创始人“懂规则”“会谈判”“有耐心”。

其实,我在加喜财税咨询这12年,见过太多“因为不懂规则而失去控制权”的创始人,也见过太多“因为提前布局而稳住江山”的创始人。有个客户,第一次融资时,投资人要求“同股同权”,创始人不同意,结果融资谈了半年没谈拢,差点错过行业风口。后来我帮他分析“AB股”的政策,建议他去科创板上市,用“同股不同权”吸引投资人,最后不仅顺利融资,还成了行业龙头。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规则不是“束缚”,而是“工具”,创始人只要懂规则、用规则,就能在融资路上“游刃有余”。

未来的股权融资环境,会越来越“规范”,也越来越“复杂”。注册制改革深化、公司法修订、科创板创业板扩容,都会给创始人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比如“特别表决权股份”可能会推广到更多板块,“员工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可能会更优惠,“控制权传承”的法律依据可能会更完善。创始人不能“固步自封”,要持续学习新规则、新工具,才能在“资本浪潮”中“站稳脚跟”。记住,控制权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动态调整”的——公司发展的每个阶段,都需要不同的控制权策略,创始人要“与时俱进”,才能实现“基业长青”。

加喜财税咨询的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咨询深耕股权融资领域12年,协助200+企业完成融资并保障创始人控制权。我们认为,控制权维护的核心是“提前布局、动态调整、合法合规”。从股权结构设计到章程条款博弈,从董事会席位谈判到保护性条款限制,每个环节都需专业介入。我们建议创始人摒弃“融资越多越好”的误区,将控制权视为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石,通过定制化方案实现资本与控制的平衡,确保企业战略不被资本裹挟,真正实现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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