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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未实缴注册资本如何缴纳个税?

# 股权转让时,未实缴注册资本如何缴纳个税? ## 引言 股权转让,作为企业融资、创始人退出、投资者布局的重要手段,几乎每个企业老板、投资者都会遇到。但你知道吗?当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尚未实缴时,这笔转让的个税到底该怎么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藏着不少“坑”。我见过太多客户因为没搞清楚这个问题,要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滞纳金,要么因为“想当然”的筹划方案栽了跟头。 比如去年,一位做科技公司的创始人老张找到我,说他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自己认缴了300万,还有700万没实缴。现在想把20%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转让价200万,他以为“没实缴的部分不用缴个税”,结果税务局一查,要求他就这200万缴纳20万个税,外加几万滞纳金。老张当时就懵了:“我一分钱都没收到,凭啥要缴税?” 类似的情况在实务中太常见了。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认缴制全面推行,很多企业“只认缴不实缴”,股权转让时的税务问题也变得复杂起来。未实缴的股权,到底有没有“价值”?转让时个税计税依据怎么定?能扣除未实缴的部分吗?这些问题,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了聊清楚。

法律界定与税务基础

要搞清楚未实缴股权转让的个税问题,首先得明白“未实缴注册资本”到底是个啥。根据《公司法》规定,认缴制下,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没到期限没缴的部分,就是“未实缴注册资本”。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股东约定5年内缴清,现在只缴了300万,那剩下的700万就是未实缴部分。这时候,股东手里的股权,对应的是“已实缴300万+未实缴700万”的权利组合。从法律上讲,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参与决策,同时也有义务在约定期限内实缴出资——这叫“权利与义务对等”。

股权转让时,未实缴注册资本如何缴纳个税?

那税务上怎么看待这股权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关键在于,“所得”怎么算?公式很简单: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但问题来了:未实缴的股权,原值是多少?能不能扣除未实缴的部分?这就需要结合税务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了。

这里有个核心概念得厘清:股权的“价值”和“出资义务”是两码事。股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的净资产、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多种因素,哪怕没实缴一分钱,只要公司有前景,股权也可能值钱(比如早期创业公司的股权)。而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没实缴不代表不用缴,只是时间没到。税务上,税务机关更关注的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配比——你转让股权获得了收入,那对应的成本(原值)是多少?未实缴的部分,能不能作为“成本”扣除?目前税法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主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的精神来处理。

67号文第十条明确,个人转让股权,股权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股权,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原值;二是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其他股东或原股东承担了直接投资成本的,以股权转让人投资的金额为原值;三是通过投资取得股权,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原值。但这里有个关键点:67号文中的“投资金额”,指的是“已实缴”还是“认缴”?实务中存在争议,但多数税务机关认为,未实缴的部分不能计入股权原值——因为你没实际投入,这部分“成本”不存在。这就导致一个结果:转让未实缴股权时,可能“收入很高,原值很低”,个税税负很重。

计税依据争议焦点

未实缴股权转让的个税争议,核心在于“计税依据”怎么定。简单说,就是税务局认为你该按多少钱缴税,你认为该按多少钱缴税,两者可能差很多。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股权转让收入怎么确定?二是未实缴的部分能不能从收入中扣除?

先说第一个问题:股权转让收入怎么确定?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都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实务中,很多股东为了“避税”,会签阴阳合同——比如合同写转让价100万,实际收200万,或者干脆写“0元转让”。但税务局可不是吃素的,67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什么算“明显偏低”?比如,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净资产份额的,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的,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明显偏低。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净资产5000万,股东想转让10%股权(对应净资产500万),却只卖了50万,税务局直接按500万核定收入,补缴了90万个税。

第二个问题,也是最大的争议点:未实缴的部分能不能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股东们普遍认为:“我这股权还有700万没实缴,相当于我未来要补700万,转让时应该把这700万扣除,剩下的收入才缴税。”但税务局通常不这么认为。根据67号文,股权原值是“已投入”的成本,未实缴的部分不是成本,不能扣除。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股东实缴300万,转让10%股权,转让价100万。税务局会认为:股权原值是30万(300万×10%),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万=70万,个税=70万×20%=14万。股东会觉得:“我未来还要补70万(1000万×10%-300万×10%),转让100万,实际到手只有30万,还要缴14万个税,这不合理?”

这种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比如某法院判例中,股东转让未实缴股权,主张扣除未实缴部分,法院最终支持了税务局的观点:未实缴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未来的义务,不是股权的原值,不能在转让时扣除。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承担,且税务机关认可这种约定(比如合同经过公证、实际履行),那么未实缴的部分可能被视为“转让方承担的负债”,从收入中扣除。但这属于极少数情况,不能作为普遍筹划依据。

还有一个争议点:如果公司有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这些能不能影响计税依据?67号文没有明确,但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未分配利润属于股东权益,转让股权时相当于“转让了这部分权益”,所以收入不能扣除未分配利润。但也有观点认为,未分配利润是公司的留存收益,不是股东的个人所得,转让股权时已经包含在公允价值里,不需要单独调整。这个问题目前没有统一标准,需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尺度来看。

未实缴部分的个税计算

争议归争议,实务中股权转让的个税还是要算的。咱们结合67号文和常见案例,分几种情况说说未实缴股权的个税怎么计算。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收入高于股权原值(已实缴部分)。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公式很简单: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已实缴部分)-合理税费。举个例子:老王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认缴但未实缴,现在想转让100%股权给小李,转让价50万。税务局会认为:股权原值是0(因为老王没实缴一分钱),合理税费假设1万,应纳税所得额=50万-0-1万=49万,个税=49万×20%=9.8万。老王可能觉得:“我一分钱没投,转让50万还要缴9.8万税?”但这就是税法的规定——你获得了转让收入,就要缴税,不管原值是多少。

第二种情况:股权转让收入等于或低于股权原值(已实缴部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比如公司经营不善,净资产低于实缴资本,股东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根据67号文,如果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原值,除非有正当理由(比如继承、离婚分割财产等),否则不能扣除股权原值,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合理税费。但如果收入低于原值,且能提供相关凭证(比如投资成本证明),税务机关可能会允许扣除,甚至不缴税。比如老张实缴了30万,现在转让股权收入25万,合理税费1万,应纳税所得额=25万-30万-1万=-6万,不用缴税,但亏损也不能抵扣其他所得。

第三种情况: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承担。有些股权转让合同会约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由受让方在约定期限内缴纳。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视为“转让方承担了负债”,从而从收入中扣除?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认可这种处理方式。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股东A实缴300万,未实缴700万,现转让20%股权给B,合同约定:转让价200万,且B需在1年内缴纳对应的未实缴出资140万(700万×20%)。税务局可能会认为:A实际获得的收入是200万,但未来B要承担140万出资义务,相当于A的“净收入”是60万(200万-140万),所以应纳税所得额=60万-股权原值(60万,即300万×20%)-合理税费=0,不用缴税。但这种处理需要合同明确约定、实际履行,且能提供证据,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

第四种情况:股权被投资方未实缴,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这种情况和前面类似,但要注意一个细节:如果被投资方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税务处理可能不同。比如,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股权,合伙企业未实缴注册资本,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个税计算可能需要穿透到合伙企业的层面,先计算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配给个人。这部分比较复杂,需要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来处理,这里就不展开了。

最后提醒一句:计算个税时,“合理税费”的扣除很重要。比如股权转让时支付的评估费、中介费、印花税等,都能扣除。但很多股东会忽略这些费用,导致多缴税。比如老王转让股权支付了2万评估费、0.1万印花税,这些都应该从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0万-2万-0.1万=47.9万,个税=47.9万×20%=9.58万,比之前少了0.22万。别小看这0.22万,金额大的话,也是一笔不小的钱。

特殊情形处理

除了常规的股权转让,还有些特殊情形需要单独拎出来说。第一种情况:股权平价或低价转让。很多股东想“避税”,会做平价或低价转让合同,以为税务局查不出来。但67号文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什么算“正当理由”?比如,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者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以及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表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股权转让行为。除了这些,其他平价、低价转让都可能被核定。

第二种情况: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权继承或赠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继承或赠与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里有个前提:必须是“无偿”转让。如果继承人或受赠人后来转让股权,那么股权原值怎么确定?67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以该股权的转让人原价(原值)为原值。比如老王未实缴100万股权,去世后由儿子小王继承,后来小王转让股权,转让价50万。小王的股权原值就是0(因为老王的原值是0),应纳税所得额=50万-0-合理税费,个税=(50万-合理税费)×20%。所以,虽然继承时免个税,但转让时还是要缴的。

第三种情况: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权质押或冻结。有些股东会问:“我的股权没实缴,现在被质押或冻结了,转让时个税怎么算?”其实,质押或冻结不影响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只是转让时需要解除质押或冻结。比如老王的股权未实缴,现在想转让,但股权被质押给银行,需要先还清贷款解除质押,才能办理过户。个税计算还是按照前面的方法,和是否质押没关系。

第四种情况:公司清算时未实缴股权的税务处理。如果公司解散清算,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需要补足。这时候,股东获得的清算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比如公司清算后,股东A获得清算分配50万,其中未实缴出资30万,那么A需要就50万缴纳个税10万,同时还需要补缴30万出资。这里要注意:清算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是两码事,税务处理也不同。

税务筹划风险防控

很多股东看到这里可能会想:“那有没有办法降低未实缴股权转让的个税税负?”确实,税务筹划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合法合规”。我见过不少客户因为用了“歪招”,最后被税务局追缴税款,甚至罚款,得不偿失。下面咱们说说常见的筹划误区和正确的防控方法。

误区一:“零元转让”避税。有些股东觉得,把股权转让合同写成“0元”,就不用缴税了。但67号文明确规定,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比如某公司净资产1000万,股东转让10%股权,合同写“0元转让”,税务局会直接按100万(净资产×股权比例)核定收入,补缴20万个税。而且,“零元转让”还需要提供正当理由,比如赠与、继承等,否则很难被认可。

误区二:“阴阳合同”避税。有些股东签两份合同,一份低价合同用于税务申报,另一份高价合同实际履行。但税务局现在有大数据监控,很容易发现这种“阴阳合同”。一旦被发现,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甚至罚款(偷税金额50%以上5倍以下)。我见过一个客户,签了两份合同,一份100万,一份500万,被税务局查出来后,补缴了80万个税,20万滞纳金,30万罚款,直接损失130万,比正常缴税还多。

误区三:“实缴义务转移”避税。有些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先让公司减资,把未实缴的部分减掉,然后再转让股权。但减资需要满足法定程序(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公告等),而且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如果公司有大量债务,减资很难通过。而且,税务局可能会认为,减资是为了避税,属于“不合理商业目的”,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正确的筹划方法有哪些呢?第一种:先实缴再转让。如果股东有资金,可以先实缴一部分注册资本,提高股权原值,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老王未实缴100万股权,现在想转让,转让价50万。如果老王先实缴30万,股权原值变成30万,应纳税所得额=50万-30万=20万,个税=4万;如果不实缴,股权原值0,个税=10万。虽然实缴了30万,但个税少了6万,整体更划算。第二种:合理确定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要符合公允价值。可以找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证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避免被税务机关核定。第三种:分批次转让。如果股东转让的股权比例较大,可以分批次转让,每次转让的比例小一点,降低单次转让的收入,从而降低税负。但要注意,分批次转让不能被视为“一次性转让”,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合并计算。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税务筹划一定要提前规划。很多股东都是“临时抱佛脚”,在股权转让前才想起来筹划,这时候往往来不及。比如,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股权转让前几个月实缴,或者调整公司章程,延长实缴期限,这些都需要时间。提前规划,才能合法合规地降低税负。

实务操作与申报要点

前面说了那么多理论和筹划,咱们再聊聊实务操作中怎么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首先,股权转让需要去哪里申报?根据67号文,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受让人(购买方)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如果没有代扣代缴,或者扣缴了但没申报,税务局会找转让人追缴。所以,转让人要和受让人沟通好,确保对方代扣代缴了税款。

其次,申报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根据67号文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受让人)或纳税人(转让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纳税申报表》、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股权原值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如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其中,股权原值证明是最重要的,比如实缴资本的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等。如果没有这些资料,税务局可能会核定股权原值,导致多缴税。

第三,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67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受让人)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人)应在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务中,很多受让人会忘记代扣代缴,或者转让人不及时申报,导致逾期。逾期的话,需要缴纳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还可能被罚款。所以,一定要按时申报。

第四,被税务机关核查时怎么办?如果税务局对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权原值有疑问,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资料,或者进行实地核查。这时候,不要慌,积极配合就好。比如,税务局可能会核查公司的财务报表,看净资产是否和申报的收入一致;可能会核查实缴资本的凭证,看股权原值是否真实;可能会核查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情况,看是否真的收到了转让款。只要资料真实、合法合规,就没问题。如果资料不全,要及时补充,比如找不到实缴资本的银行凭证,可以去银行调取流水,或者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最后,提醒一句:股权转让完成后,要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在30日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如果没办理变更登记,虽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可能被工商部门罚款。更重要的是,工商部门的信息会和税务局共享,如果税务局发现股权转让了但没申报个税,会直接找上门来。所以,一定要先申报个税,再办理工商变更。

## 总结 说了这么多,咱们再回到最初的问题:股权转让时,未实缴注册资本如何缴纳个税?核心结论是:未实缴的部分不能作为股权原值扣除,转让时以“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已实缴部分)-合理税费”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争议点在于计税依据的确定,但实务中税务机关通常会按照67号文的规定核定,不能想当然地扣除未实缴部分。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股东来说,搞清楚未实缴股权转让的个税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减少损失;对于企业来说,规范的股权转让税务处理,可以提升企业的税务合规性,避免因股东税务问题影响企业信用。 未来,随着认缴制的普及和税务大数据的应用,未实缴股权转让的税务监管会越来越严格。建议企业老板和投资者提前规划,比如在股权转让前实缴部分注册资本,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按时申报纳税,这样才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负,实现利益最大化。 ##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咨询12年的从业经历中,未实缴股权转让的个税处理一直是企业客户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我们始终强调,税务筹划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不能为了避税而触碰红线。对于未实缴股权,我们建议企业提前进行税务健康检查,明确股权原值、转让收入等关键数据,避免因资料不全或理解偏差导致多缴税。同时,股权转让合同条款的签订也至关重要,比如未实缴义务的承担、转让价格的确定等,都需要结合税务规定和商业目的综合考虑。我们相信,专业的税务规划不仅能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更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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