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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房地产公司,税务申报流程有哪些?

# 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房地产公司,税务申报流程有哪些? ##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和消费升级趋势的显现,中国房地产市场始终保持着全球瞩目的活力。对于许多外资企业而言,中国不仅是“世界工厂”,更是一个充满机遇的“消费大国”和“投资热土”。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从一线城市的高端商业地产到二三线城市的新兴住宅项目,外资的参与度逐年提升。然而,不同于本国企业,外资企业在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时,不仅要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更需要面对与中国税制体系相适应的税务申报流程。 说实话,不少外资朋友跟我聊天时都提到:“中国的税务政策变化快,条条框框多,一开始真有点摸不着头脑。”确实,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申报涉及多个税种、多个环节,从公司注册前的税务筹划到项目开发中的日常申报,再到项目结束后的清算,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企业的税负和合规风险。作为在加喜财税咨询做了12年注册办理、14年税务咨询的老兵,我见过太多外资企业因为对税务流程不熟悉,走了弯路——有的因为逾期申报被罚滞纳金,有的因为成本扣除不规范导致多缴税,还有的因为跨境税务安排不当引发税务争议。 那么,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房地产公司后,究竟需要面对哪些税务申报流程?每个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又该如何提前规划,既能合法合规降低税负,又能避免踩坑?别着急,接下来我会结合14年的实战经验,从注册前的税务筹划到跨境税务安排,掰扯清楚这其中的“门道”。咱们不玩虚的,就用真实的案例和接地气的解读,帮大家把这个问题彻底搞明白。

注册前税务筹划

外资企业要在中国搞房地产,第一步不是急着拿地,而是得把“税务地基”打牢。很多企业觉得注册公司是“小事”,随便找个代理机构办个营业执照就行,但事实上,注册前的税务筹划直接影响企业未来3-5年的税负水平。咱们常说“方向错了,越努力越错”,税务筹划就是那个“方向”。比如,你是选择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地选在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业务模式是“开发销售”还是“持有运营”?这些看似“公司架构”的问题,背后全是“税务逻辑”。

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房地产公司,税务申报流程有哪些?

先说组织形式的选择。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房地产领域,常见的形式有外商独资企业(WFOE)、中外合资企业(JV)、中外合作企业(Cooperative Venture)。这三种形式在税务处理上差别不小。比如WFOE是“法人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而中外合资企业如果外方股东是境外企业,可能涉及“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举个例子,2021年我们帮一家新加坡房企做方案,他们一开始想独资成立项目公司,但我们测算后发现,如果和一家本土国企成立合资企业,不仅能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如果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条件),还能通过合资方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虽然让渡了部分控制权,但综合税负降低了12%,这笔账怎么算都划算。

再聊聊注册地的选择。有些外资企业觉得“一线城市经济发达,市场好”,就扎堆北上广深,但其实二三线城市在税务征管上可能更有优势。比如重庆、成都、武汉等城市,对重点房企有“税务绿色通道”,申报流程更简化,甚至有专门的税务专员对接。更重要的是,不同地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一样——一线城市普通住宅预征率2%,非普通住宅3%,商业4%;而有些三四线城市普通住宅预征率只有1%,商业2%。别小看这几个点,一个10亿的项目,预征率差1%,就意味着提前少缴1000万的土地增值税,现金流压力能小不少。当然,选注册地不能只看税负,还得考虑产业链配套、政策稳定性等因素,咱们得“算总账”,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最后是业务模式的规划。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模式无非两种:“开发销售”(快周转)和“持有运营”(收租金)。这两种模式的税务处理简直是“两条路”。开发销售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持有运营则主要涉及房产税、增值税(出租)、企业所得税。比如我们去年服务的一家香港房企,他们在上海拿了个商业地块,一开始想“开发销售+自持商业”结合,但后来发现,自持部分的房产税(原值1.2%或租金12%)太高,不如改成“出售+回租”——先把商业部分出售给投资者,再签长期租约回租,这样不仅能快速回笼资金,还能把“房产税”转化为“租金收入的增值税”(税率9%),综合税负降了8%。当然,这种操作要警惕“税收避税”嫌疑,必须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否则会被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

增值税申报详解

搞定注册前的筹划,接下来就是“真刀真枪”的税务申报了。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主力税种”,从拿地到销售,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它。很多外资企业的财务人员告诉我:“增值税的申报表太复杂,进项、销项、预缴,看得头大。”其实,只要理清“三个阶段”——预缴阶段、申报阶段、清算阶段,增值税申报就没那么难。

先说“预缴阶段”,这是外资企业最容易踩坑的地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时就要预缴增值税,预征率是3%(注意,不是一般纳税人的9%或5%)。什么是“预收款”?定金、诚意金、首付、分期付款,只要收了钱,就算“预收款”,哪怕还没签正式合同。举个例子,2022年我们帮一家日本房企处理北京项目,他们财务按“签合同后收款”确认预缴,结果税务局稽查时发现,客户转的“诚意金”没申报预缴,补了税还加了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所以,外资企业一定要建立“预收款台账”,不管客户叫什么“名目”,只要钱进了账户,就得先按3%预缴增值税——这是红线,不能碰。

然后是“申报阶段”,这里的核心是“销售额确认”和“进项抵扣”。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一般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但有两个“特殊扣除”:一是“土地价款”,二是“拆迁补偿款”。比如你花10亿拿地,支付5亿拆迁费,那么销售额就可以扣除15亿,按差额缴纳9%的增值税。这里要注意,土地价款必须取得“财政票据”,拆迁补偿款要签合规协议,否则税务局不让扣。进项抵扣方面,房地产企业能抵扣的进项主要是“建安成本”的进项税(比如施工费、材料费),以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进项税(比如办公楼的租赁费)。但有个“坑”: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才能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境外的不行——很多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经常出差,机票、酒店的费用容易搞混,得专门培训一下财务人员。

最后是“清算阶段”,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后,要对增值税进行“清算”。清算的关键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额”,多退少补。这里常见的问题是“进项税额转出”——比如企业把“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或者项目停工一年以上,对应的进项税额也要转出。我们遇到过一家德国房企,项目停工后没处理进项转出,导致清算时多抵扣了200万增值税,被税务局要求补税加罚款。所以,项目结束后,一定要把“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梳理清楚,别留下“尾巴”。

除了这三个阶段,外资企业还要注意“跨区域项目”的增值税申报。如果项目公司注册地和项目地不在同一个省(市),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回注册地申报时“抵减”已预缴的税额。比如你在上海注册公司,在南京搞项目,南京预缴了100万增值税,回上海申报时,如果应纳税额是80万,就抵减80万,退20万;如果应纳税额是120万,就补20万。这里的关键是“预缴凭证”要保存好,否则税务局不让抵减。很多外资企业因为“跨省协作”不畅,导致预缴税和申报税脱节,要么多缴了,要么逾期了,这个坑一定要避开。

企业所得税处理

如果说增值税是“流转税”,那企业所得税就是“所得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核心是“收入确认”和“成本扣除”,尤其是外资企业,因为涉及“境外股东”“跨境资金”,处理起来更复杂。咱们从“预缴”和“汇算清缴”两个环节,再聊聊“特殊税务处理”,把这说透。

先说“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度或季度”预缴,税率是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优惠,但房地产企业一般不符合)。预缴的关键是“收入确认时点”——会计上可能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但税法上更倾向于“收付实现制”。比如2021年我们帮一家美国房企处理项目,他们会计按“交付房屋”确认收入,但税务局认为,只要收到了“预收款”(哪怕没交付),就要确认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后来我们通过提供“预售合同”“收款凭证”,跟税务局沟通,最终按“实际收款”确认收入,避免了提前缴税导致的资金占用。所以,外资企业一定要记住: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收入”,和增值税预缴的“预收款”,基本是“同步”的,收到钱就要确认收入预缴,别跟会计准则搞混了。

然后是“汇算清缴”,这是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大考”,每年5月31日前必须完成。汇算清缴的核心是“纳税调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都要调整。房地产企业常见的调整项目有:“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利息支出”(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不能扣除)。比如一个项目销售收入10亿,业务招待费发生了600万,按60%是360万,但按5‰只能扣500万,所以只能调增100万。这些“限额扣除”项目,外资企业容易“超支”,尤其是境外股东来考察时,招待费、差旅费一堆,不控制的话,汇算清缴时全得调增,白白多缴税。

再聊聊“成本扣除”,这是房地产企业的“重头戏”,也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成本扣除的核心是“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成本必须是真实发生的,跟项目直接相关的,而且要有合规凭证。比如“土地成本”,必须提供“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契税完税凭证”;“建安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且发票上注明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要跟合同一致;还有“开发间接费用”,比如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必须单独核算,不能混入“期间费用”。我们遇到过一家新加坡房企,他们把“总部管理费用”分摊到了项目公司,结果税务局认为这不符合“开发间接费用”的定义,不允许扣除,调增了500万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外资企业一定要建立“成本台账”,把每一笔支出的凭证、合同、审批流程都保存好,别等税务局来查了才“临时抱佛脚”。

最后是“特殊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境外股东”和“重组业务”。比如境外股东从中国项目公司取得“股息红利”,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中国和境外国家有税收协定,可能更低,比如新加坡是5%)。这里要注意,股息红利必须是“税后利润”,而且境外股东需要提供“受益所有人”证明,否则不能享受协定优惠。我们帮一家香港房企处理股息分配时,因为提供了“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业务记录证明”,最终按5%的预提税率缴税,省了300万。还有“重组业务”,比如外资企业用“股权收购”方式取得项目公司,符合“合理商业目的”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可以“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操作比较复杂,必须提前跟税务局沟通,别自己“瞎折腾”。

土地增值税清算

如果说企业所得税是“年度大考”,那土地增值税就是房地产企业的“终极BOSS”,复杂程度、税负水平、争议风险,都堪称“税中之王”。很多外资企业财务人员一提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就头疼:税率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扣除率,扣除项目多如牛毛,清算流程繁琐到让人崩溃。但没办法,只要搞房地产开发,就绕不开这道坎。咱们从“清算条件”“清算单位”“扣除项目”三个关键点,说说怎么搞定土地增值税清算。

先说“清算条件”,什么时候需要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70号公告,分“主动清算”和“被动清算”两种。主动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或者“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主动申请清算。被动清算是指“转让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股权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等”,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可以要求企业清算。外资企业最容易踩的是“被动清算”的坑——比如某外资房企把项目股权转让给本土企业,以为“卖股权”不用交土地增值税,结果税务局认定“实质是卖土地”,要求清算,最终补缴了1.2亿土地增值税。所以,股权转让前一定要做“税务筹划”,别“因小失大”。

然后是“清算单位”的划分,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步。清算单位原则上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元,对“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比如一个项目分三期开发,每期都有独立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那么就可以按三期分别清算,这样能降低适用税率(因为增值率可能更低)。但如果企业“故意”把高增值率和低增值率的项目合并清算,税务局会“核定征收”,反而更亏。我们帮一家加拿大房企处理清算时,他们想把“住宅(增值率高)”和“商业(增值率低)”合并清算,我们测算后发现,分开清算住宅交5000万,商业亏1000万,合计4000万;合并清算增值率超标,要交6000万——最后我们说服企业按“住宅+商业”分开清算,省了2000万。所以,清算单位怎么划分,一定要提前算“增值率账”,别想当然。

最核心的是“扣除项目”,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灵魂”。扣除项目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五项。土地成本就是“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必须提供财政票据和拆迁协议;开发成本包括“建安成本、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必须取得合规发票,且成本要“合理”(比如建安成本不能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开发费用是“利息支出(不超同期贷款利率)+其他费用(不超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的5%)”;税金是“营业税(已取消,现在是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加计扣除是“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的20%”(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能享受)。这里有个“大坑”:很多外资企业把“办公费、差旅费”计入“开发费用”,但税务局认为这些属于“期间费用”,不能作为“开发费用”扣除,导致加计基数减少,多缴土地增值税。所以,成本核算一定要“精细化”,把“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分开,别“混为一谈”。

最后说说“清算申报”的流程。企业要在满足清算条件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上项目规划、竣工证明、销售合同、成本凭证等资料。税务局受理后,会进行“审核”——审核清算单位、扣除项目、增值率等,可能还会“实地核查”(比如看项目是否真的竣工了)。如果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我们遇到过一家澳大利亚房企,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率是120%,适用税率50%,企业认为增值率只有80%,适用40%,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我们通过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当地同类房产售价)和“成本分摊明细表”,说服税务局重新核定,为企业省了800万。所以,清算申报时,资料一定要“全、准、真”,别怕麻烦,麻烦一次,省下的钱够你忙半年。

税务合规风控

前面说了这么多税种的申报流程,最后必须强调一点:税务合规是“底线”,风控是“防线”。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房地产,面对的是“中国式”的税务环境——政策变化快、征管力度大、处罚严格。一旦踩了“红线”,比如虚开发票、偷税漏税,不仅面临补税、罚款,还可能影响企业声誉,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所以,税务合规风控,必须“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

首先是“税务登记”和“申报期限”的合规。外资企业成立后,要在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领购簿”。申报期限方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月度或季度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季度或年度申报”,印花税是“合同签订时申报”。很多外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是“外籍人士”,对中国“申报期限”不熟悉,经常“逾期申报”。我们见过一家日本房企,因为财务人员回国休假,忘了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逾期20天,被罚了1万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所以,外资企业一定要建立“税务日历”,把每个税种的申报期限、截止日期都列出来,或者委托专业的财税机构“代为申报”,别自己“扛”。

其次是“发票管理”的合规。发票是税务申报的“凭证”,也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房地产企业涉及的发票主要有“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服务费发票”等。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检查“发票抬头、税号、金额、税率”是否正确,有没有“虚开、代开”的情况。比如你支付“施工费”,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发现发票上的“销售方”不是实际施工单位,而是“空壳公司”,这张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我们帮一家美国房企处理项目时,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有5张是“代开”,立即停止付款,要求施工单位重新开具,避免了20万的进项税转出和罚款。所以,发票管理一定要“严格”,宁可“慢一点”,也要“准一点”。

再者是“税务稽查”的应对。即使企业做得再合规,也难免遇到“税务稽查”。这时候,别慌,也别“硬扛”,要“积极配合,有理有据”。比如税务局来稽查,先要求对方出示“税务稽查通知书”,了解稽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然后准备好“税务申报资料、财务账簿、成本凭证、合同协议”等,按顺序整理好,别“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如果税务局提出质疑,比如“成本扣除过高”,你要拿出“第三方评估报告”“市场询价记录”等证据,证明成本是“合理”的。我们遇到过一家法国房企,税务局质疑他们的“装修成本”过高(每平米5000元,当地平均水平3000元),我们提供了“高端酒店装修合同”“材料采购发票”“设计费发票”,证明这是“商业综合体”的定位,成本合理,最终税务局认可了我们的解释。所以,应对稽查,关键是“证据”,别“嘴硬”,要“资料硬”。

最后是“数字化税务”的适应。现在中国正在推行“金税四期”系统,通过大数据“以数治税”——企业的发票、申报、银行流水、甚至工商信息,都在税务局的“监控”之下。外资企业如果还用“老一套”的税务处理方式,比如“两套账”“阴阳合同”,很容易被系统“预警”。比如系统发现你企业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的“品名、金额”不匹配,或者“银行流水”和“申报收入”差异太大,就会自动“推送风险任务”,税务局上门核查。所以,外资企业一定要适应“数字化税务”,用“财务软件”做好账务处理,用“电子发票”代替纸质发票,别跟“大数据”对着干。

跨境税务安排

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房地产,免不了涉及“跨境资金往来”——比如境外股东投入注册资本、项目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境外股东取得股息红利、项目公司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等等。这些跨境交易,不仅涉及中国的税务处理,还涉及“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受益所有人”等国际税收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双重征税”或“税务争议”。咱们从“注册资本投入”“股息分配”“服务费支付”三个常见场景,说说跨境税务安排要注意什么。

先说“注册资本投入”。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房地产公司,境外股东需要投入“注册资本”,一般是“外币投入”,比如美元、欧元。投入时,涉及“印花税”(注册资本的0.05%)、“企业所得税”(如果投入的是“非货币资产”,比如设备、技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关键是“投入价格的确认”——外币投入的,按“投入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非货币资产投入的,按“公允价值”确认。我们见过一家韩国房企,他们用“韩国的技术专利”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按“成本价”确认价值,结果税务局认为“公允价值”高于“成本价”,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200万企业所得税。所以,非货币资产投入,一定要找“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别自己“拍脑袋”定价。

然后是“股息分配”,这是境外股东最关心的环节。项目公司盈利后,境外股东想“拿钱回家”,就需要分配“股息红利。这时候,中国要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如果中国和境外国家有税收协定,可能更低,比如新加坡5%、香港5%)。要享受协定优惠,境外股东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证明”等资料。什么是“受益所有人”?简单说,就是“真正拥有股息的人”,而不是“导管公司”(比如在避税地注册,没有实际经营的公司)。我们帮一家新加坡房企处理股息分配时,新加坡股东提供了“新加坡公司注册证明”“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实际经营地证明”(比如在新加坡有办公室、员工),税务局认可了“受益所有人”身份,按5%的预提税率缴税,省了150万。但如果股东是“开曼群岛”的导管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就可能不能享受协定优惠,得按10%缴税。所以,股息分配前,一定要提前规划“中间控股架构”,别为了“避税”随便找个“避税地”注册公司。

再说说“服务费支付”,这是外资企业常见的“跨境交易”。比如项目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管理费”“技术服务费”“品牌使用费”,这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满足“独立交易原则”——即支付的价格,要跟“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支付的价格一致。比如项目公司支付给境外母公司的“管理费”,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能扣除),而且要提供“管理服务合同”“费用分摊依据”“境外母公司提供服务的证明”(比如人员名单、工作记录)。我们见过一家德国房企,他们支付给境外母公司的“品牌使用费”是销售收入的8%,超过了5%,税务局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300万企业所得税。所以,跨境服务费支付,一定要“合理定价”,保留“服务证据”,别让税务局认为你是“转移利润”。

最后是“常设机构的判定”,这是跨境税务的“敏感点”。如果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立了“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工厂、工地、施工场所”,或者“代理人”在境内“经常代表”境外企业签订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需要就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某外资房企的“境外母公司”派了一名“项目经理”到境内项目公司,常驻一年以上,负责项目决策,这时候该“项目经理”就构成了“常设机构”,境外母公司需要就其“境内所得”缴税。我们帮一家日本房企处理这个问题时,他们派了一名“技术顾问”到境内,但只是“偶尔”来指导,没有决策权,我们提供了“顾问合同”“工作记录”(每月不超过10天),税务局认定不构成“常设机构,避免了境外母公司的纳税义务。所以,外籍人员派驻到境内,一定要明确“职责权限”,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 总结 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房地产公司,税务申报流程看似复杂,但只要理清“注册前筹划—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合规风控—跨境税务安排”这条主线,每个环节都“提前规划、合规操作”,就能有效降低税负、规避风险。14年的从业经验告诉我,税务筹划不是“偷税漏税”,而是“用足政策、优化结构”;税务申报不是“完成任务”,而是“管理风险、提升价值”。 对于外资企业而言,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不仅要“懂业务”,更要“懂税务”。建议企业尽早聘请专业的财税咨询机构,建立“全流程税务管理体系”,从公司注册到项目开发,再到资金退出,每个环节都“税务先行”。同时,要密切关注中国税收政策的变化,比如“金税四期”的推进、“房地产税试点”的试点,及时调整税务策略。未来的房地产市场,一定是“合规为王、专业致胜”的时代,只有那些税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到位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咨询作为深耕外资企业财税服务14年的专业机构,我们深刻理解外资房企在中国市场的税务痛点与挑战。从注册前的架构规划到项目全周期的税务申报,再到跨境资金安排的合规优化,我们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外资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的税务解决方案。我们认为,外资房企的税务管理不仅要“合规”,更要“高效”——通过提前筹划降低税负,通过精细化管理提升现金流,通过数字化工具优化申报流程。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中国税收政策动态,结合外资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更专业、更贴心的财税服务,助力外资企业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实现“安全、高效、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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