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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工商注册中设置合理的拖售权条款?

# 如何在工商注册中设置合理的拖售权条款?

说实话,这事儿我干了12年加喜财税的注册办理,见过太多企业因为股东协议里“拖售权条款”没捋清楚,最后闹得不可开交的。有次给一家科技初创企业做注册备案,创始人小张跟我吐槽:“投资人非要加拖售权,说5年内公司没上市,他们就能逼我把股权卖给第三方,价格还按上一轮融资估值的七折算!这不是明摆着‘割韭菜’吗?”后来我们花了整整两周,跟投资人拉扯了7个版本,才把价格机制、触发条件这些细节敲定,避免了创始人后期“被贱卖”的风险。拖售权条款,听着像个专业术语,实则是工商注册中股东博弈的“隐形战场”——设好了,是各方共赢的“退出通道”;设不好,就是埋在公司章程里的“定时炸弹”。今天我就以12年一线经验,掰开揉碎讲讲,怎么在工商注册时把这条“敏感条款”设得合理又合规。

如何在工商注册中设置合理的拖售权条款?

条款基础认知

要设好拖售权条款,先得搞明白它到底是个啥。简单说,拖售权(Drag-Along Right)就是“大股东带小股东卖股权”的权利: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况(比如被收购、要上市),某个或某些股东(通常是创始人或投资人)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一起,以同样的价格、条件,把股权卖给第三方。比如A股东占股60%,B股东占股40%,如果A找到买家愿意收购公司100%股权,A就能“拖”着B一起卖,B必须配合,不能说“我不卖”。反过来,如果只有B想卖,A可没义务跟着卖,这就是“拖售权”和“售股权”的核心区别——前者是“强制跟卖”,后者是“自愿卖”。

法律上,拖售权条款不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产物,主要通过《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正因如此,很多企业注册时容易忽略它,要么完全没写,要么照抄模板,结果后期纠纷不断。我见过一家做跨境电商的公司,注册时股东们觉得“都是兄弟,不用写那么细”,结果三年后公司被大客户看中,想整体收购,小股东突然跳出来说“我不卖,我要自己留着分红”,最后收购泡汤,大股东气得直跺脚,小股东也没拿到溢价,两败俱伤——这就是没提前约定拖售权的代价。

但拖售权也不是“万能的”,更不能滥用。比如《公司法》第71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就暗含了对拖售权的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拖售权条款不能违反“人合性”原则,不能说“不管其他股东同不同意,必须卖”。另外,如果公司有国有股权、外资股权等特殊主体,拖售权的行使还要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法》等特别规定,否则条款可能无效。我之前帮一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做注册,就因为没注意到国有股东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拖售权条款差点被国资委打回来,最后补了评估报告才过关。

还有个常见误区,就是把拖售权和“领售权”(Tag-Along Right)搞混。领售权是小股东的权利:当大股东想卖股权时,小有权要求“跟着卖”,价格、条件和大股东一样。而拖售权是大股东的权利,本质是“控制权变现”的工具。在工商注册时,这两者往往配套设置:大股东有拖售权,小股东有领售权,平衡买卖双方的博弈。比如我们给一家新能源企业设计条款时,就约定“若投资人触发拖售权,创始人有权要求以同等条件跟着卖”,这样创始人就不会担心“被大股东单独甩卖”。

主体资格筛选

拖售权条款不是谁都能随便设的,首先得看“谁能当拖售权人”。实践中,拖售权人通常是三类主体:创始股东(尤其是控股创始人)、财务投资人(比如PE/VC)、战略投资人(比如产业链大企业)。这三类主体的诉求完全不同,设置条款时得“对症下药”。比如创始股东设拖售权,是为了“控制权退出”,价格可以低一点,但要保证“能卖出去”;财务投资人设拖售权,是为了“资金回笼”,对价格敏感,时间紧;战略投资人设拖售权,可能是为了“产业整合”,甚至可能要求“连带收购公司资产”,这就比单纯卖股权复杂多了。

去年我们给一家生物医药企业做注册,投资人是家知名药企,要求拖售权条款里加一条:“若公司研发的新药获批上市,投资人有权触发拖售权,要求创始股东以‘新药获批后估值’的价格,把全部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或其指定方。”这其实就是战略投资人的“产业逻辑”——他们不是单纯想赚财务回报,而是想通过拖售权拿到新药的控制权。后来我们建议创始股东增加“排除条款”:如果买家是投资人的关联方或竞争对手,且可能损害公司研发能力,创始股东有权拒绝。最后双方各让一步,既保留了战略投资人拖售权,又保护了创始团队的技术安全。

反过来,拖售权里的“被拖售人”(也就是其他股东)资格也得筛选。比如有些小股东可能只是“财务挂名”,没实际参与经营,或者有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瑕疵,这类股东如果被“拖着卖”,很容易出问题。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有个小股东,股权早就质押给了银行,结果大股东触发拖售权时,银行以“质押权未解除”为由拒绝配合,最后拖售权根本行使不了,买家直接撤回了收购意向。所以我们在注册时,会建议企业做“股东资格尽职调查”,重点排查其他股东的股权状态、是否存在代持、有没有对外承诺等,确保“被拖售人”的股权干净、能卖得掉。

还有一个细节:如果公司有“员工持股平台”(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拖售权能不能“拖”着员工持股平台一起卖?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员工持股平台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合伙人(员工)有自主决策权,大股东不能强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是公司创始人或大股东)可以代表平台做决定。我们给一家互联网企业做注册时,就遇到这个问题,最后折中方案是:“拖售权人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持股平台,由平台合伙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方可一起卖”,既尊重了员工意愿,又保证了拖售权的可操作性。

价格机制设计

拖售权条款里最核心、最容易扯皮的,就是“卖多少钱”。价格定高了,拖售权人(比如大股东)可能触发不了,因为买家觉得贵;价格定低了,被拖售人(比如小股东)肯定不干,觉得被“贱卖”。所以价格机制设计,是拖售权条款的“生死线”。实践中常用的定价方式有三种:最近一轮融资估值法、第三方评估法、公式计算法,每种都有适用场景,也各有坑。

最常见的是“最近一轮融资估值法”,就是按公司最近一次融资时的估值为基础,打一定折扣(比如8-9折)作为拖售权价格。这种方式简单明了,双方都容易接受,尤其适合有融资记录的创业公司。但有个大前提:最近一轮融资必须是“公允估值”,不能是“过桥融资”或“人情估值”。我之前给一家教育企业做注册,他们最近一轮融资是半年前,估值5亿,但当时是为了拿政府补贴做的“估值虚高”,结果投资人拖售权条款约定“按5亿估值8折卖”,小股东直接炸了:“公司现在实际估值最多3亿,凭啥按4亿卖?”后来我们引入了“对赌调整机制”:如果最近一轮融资估值有水分,按公司最近12个月的实际经营业绩(比如净利润、营收)倒推估值,才把矛盾化解了。

第二种是“第三方评估法”,就是双方约定一个权威的评估机构(比如四大、知名资产评估公司),按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确定价格。这种方式客观性强,但耗时、耗钱,而且评估结果可能超出双方预期。我们给一家制造业企业做注册时,投资人和创始股东就用了这个方法,约定“若触发拖售权,由XX评估机构以公司上一财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评估出来比投资人预期高20%,比创始股东预期低15%,最后双方各让10%,按评估值的90%成交。虽然花了20万评估费,但避免了后期更大的争议,也算值了。

第三种是“公式计算法”,就是预设一个公式,比如“拖售权价格=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8倍”或“拖售权价格=公司净资产×溢价率”。这种方式适合业务稳定、盈利模式清晰的企业,比如传统行业、成熟期企业。但公式里的参数必须明确,比如“净利润”是“扣非前还是扣非后?”“是否包含非经常性损益?”“8倍”的市盈率是怎么来的?我见过一个坑爹案例:某餐饮企业拖售权条款约定“按年净利润10倍计算”,但没约定“净利润是否包含老板亲属的工资”,结果创始人把亲属工资开到年利润的30%,投资人觉得“净利润虚高”,双方吵了半年都没吵明白。后来我们给另一家餐饮企业做注册时,就特意加了“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准,且单笔超过100万的关联交易需剔除”,这种细节越细,后期扯皮越少。

除了定价方式,还要考虑“价格调整机制”。比如拖售权通知后到实际交割前,公司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比如突发亏损、核心专利被侵权),这时候价格要不要调?我们通常建议设置“价格保护条款”:若交割前公司净资产下降超过20%,或发生重大诉讼/行政处罚,拖售权人有权要求下调价格,但下调幅度不超过原价的10%。这样既保护了被拖售人,又给了拖售权人一定的灵活性。

程序合规要点

拖售权条款光有价格还不够,行使程序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就算签了协议,也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公司法》里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拖售权,但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比如通知、同意、优先购买权)是硬性要求,程序上稍有不慎,就可能“踩坑”。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公司大股东直接发了个邮件通知小股东“我要卖股权,你必须跟着卖”,结果小股东以“未书面通知”“未履行股东会决议”为由,把拖售权人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认定程序违法,拖售权条款无效——这就是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

第一步是“通知义务”。拖售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通知里至少得写清楚:谁要卖(拖售权人)、卖给谁(买家)、卖多少钱(价格)、什么条件(比如买家要求签对赌协议)、什么时候交割。通知时间也得有讲究,太短了(比如提前3天)其他股东来不及准备,太长了(比如提前1年)又可能夜长梦多。实践中我们一般建议“提前30-90天”,具体看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少、决策快的,30天够;股东多、决策慢的,90天更稳妥。去年给一家物流企业做注册,股东有7个,我们就约定“提前60天书面通知,通知需列明所有交易条款,其他股东需在15天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后来果然有个股东对“买家要求连带担保”有异议,15天内提出来了,双方及时修改了条款,避免了收购失败。

第二步是“决策程序”。拖售权条款虽然约定“其他股东必须跟着卖”,但《公司法》第71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拖售权人通知后,最好还是开个股东会,让其他股东“走个形式”签个《同意书》,不然万一有较真的小股东去告“程序违法”,拖售权人可能吃哑巴亏。我们给一家科技公司做注册时,投资人就要求“拖售权触发后,必须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转让”,虽然有点麻烦,但这是“合规保险”,必须买。另外,如果公司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比如有国资背景的股东),拖售权条款还得约定“不影响一票否决权的行使”,避免条款和公司章程冲突。

第三步是“优先购买权的处理”。《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拖售权条款能不能“绕开”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拖售权条款明确约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拖售权通知发出后15天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我们通常会在条款里加一句:“本条款项下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且不得以‘同等条件’为由主张单独购买。”这样既符合《公司法》的“同等条件”要求,又保证了拖售权的“强制力”。不过要注意,如果优先购买权人是国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可能需要履行审批程序,这个也得提前考虑到。

最后是“交割程序”。拖售权条款里必须明确“怎么交割”,比如什么时候签股权转让协议、什么时候办理工商变更、什么时候收钱付钱。我见过一个案例:拖售权人通知小股东“30天内交割”,但没约定“交割日是哪天”,结果小股东说“下个月1号交”,拖售权人说“这个月30号交”,双方因为差1天没完成交割,买家直接撤单。后来我们给企业做注册时,就约定“交割日为通知发出后第45天的交易日,双方需提前3个工作日准备好所有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申请等),逾期不配合的,视为违约”,这种细节越明确,交割越顺利。

风险隔离策略

拖售权条款本质是“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设得好能帮股东顺利退出,设不好就可能把公司拖入“被恶意收购”的泥潭。所以除了价格和程序,还得做好“风险隔离”——明确哪些情况能触发拖售权,哪些情况不能,避免条款被滥用。我之前帮一家AI企业做注册时,投资人要求“只要公司年营收增长低于20%,就能触发拖售权”,这明显是“霸王条款”,等于把经营风险全转嫁给创始股东。后来我们加了“排除条款”:若行业整体增速低于10%,或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政策变化)导致营收不达标,不触发拖售权,这才把风险控制住了。

最核心的“触发条件”必须具体、可量化,不能含糊。比如不能说“公司经营困难时触发”,而要说“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且经第三方审计确认”;不能说“大股东想卖时就触发”,而要说“公司收到书面收购要约,且收购价格不低于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90%”。量化指标越清晰,争议越少。我们给一家智能制造企业设计的触发条件是:“(1)公司被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企业发出书面收购要约,且收购对价不低于10亿元;(2)要约方已支付5000万元诚意金,且不可撤销;(3)收购需在要约发出后6个月内完成交割。”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既保证了收购的“真实性”,又避免了“假收购”浪费公司资源。

还要设置“排除情形”,也就是“哪些情况不能触发拖售权”。常见的排除情形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比如军工、数据安全)、公司正在重大诉讼/仲裁且可能影响控制权、收购方是竞争对手且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等。去年我们给一家做大数据征信的企业做注册,就遇到投资人想拖售给一家海外公司,我们立刻加了“排除条款:若收购方为外国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且可能触发《数据安全法》审查,则创始股东有权拒绝触发拖售权”。后来果然因为数据安全问题,收购方没通过审查,拖售权没触发,公司避免了控制权流失。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风险是“拖售权的期限”。拖售权不能无限期有效,一般会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有效”,或者“公司上市/被收购后自动失效”。我见过一个坑爹案例:某公司拖售权条款没设期限,十年后公司发展得很好,小股东想继续分红,大股东却拿着十年前的拖售权条款要求“卖股权”,最后闹到法院。所以我们在注册时,会建议企业设“期限条款”,比如“拖售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有效,公司上市后自动失效”,这样既保证了投资人的退出预期,又避免长期影响公司稳定。

最后,别忘了“特殊条款的衔接”。比如拖售权条款和“反稀释条款”“优先清算权条款”怎么配合?如果拖售权触发后,买家要求“对赌业绩”,这个风险谁来承担?我们通常建议在拖售权条款里加一句:“若收购方要求公司或创始股东承担业绩对赌责任,该责任由拖售权人(通常是创始人)承担,投资人对此不承担责任。”这样就把风险划分清楚了,避免后期互相甩锅。

争议解决机制

再完美的条款,也可能出现争议。所以拖售权条款里必须明确“出了问题怎么办”,是打官司还是仲裁,去哪告,怎么赔。实践中,很多企业注册时为了“省事”,直接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结果真到争议时,因为“股东身份特殊”,法院判决可能执行难,或者“地方保护”影响公平性。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大股东和小股东因拖售权价格争议,在当地法院打了两年官司,最后小股东赢了,但大股东把公司资产转移了,判决成了一纸空文——这就是没选对争议解决方式的代价。

首选是“仲裁”。仲裁的优势是“一裁终局”,效率高,而且仲裁员通常是法律、财务专家,更懂商业逻辑。我们给企业做注册时,一般会约定“因本条款产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记得2019年我们给一家新能源企业做注册,投资人和创始股东就拖售权条款争议,约定了CIETAC仲裁,后来争议从发生到仲裁结案,只用了4个月,比诉讼快了至少1年,而且仲裁结果双方都执行了——这就是仲裁的魅力。

其次是“管辖法院”。如果不想仲裁,那必须明确“由哪个法院管辖”。不能简单写“公司所在地法院”,最好写“原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签订地法院”,避免拖售权人“主场优势”。我们给一家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做注册时,股东分布在三个省,就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也就是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双方都公平。另外,如果公司有涉外因素(比如外资股东、海外买家),最好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管辖法院为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避免适用外国法律带来的不确定性。

还要设置“冷却期”和“协商机制”。拖售权触发后,双方先别急着“硬刚”,而是给个“冷静期”,比如“通知发出后30天内,双方应就交易条款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成功的,按协商结果执行;协商不成的,再启动仲裁/诉讼”。去年我们给一家电商企业做注册,就用了这个机制:投资人触发拖售权,价格按上一轮估值8折,但创始股东觉得太低,30天内双方开了5次会,最后调整到8.5折,成交价比最初高了2000万——有时候,冷静期就是“钱袋子”的救命稻草。

最后,别忘了“违约责任”。拖售权条款里必须明确“谁违约,怎么赔”。比如“若被拖售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转让,需向拖售权人支付违约金,按转让股权对应价值的10%计算”;“若拖售权人提供的收购要约虚假,导致被拖售人损失的,需赔偿全部损失”。违约金不能定得太高(超过30%可能被法院调整),也不能太低(起不到威慑作用),一般建议“5%-15%之间”。我们给一家医疗企业做注册时,就约定“违约金为转让股权对应价值的8%,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样既给了违约方“痛感”,又保证了守约方的权益。

退出路径衔接

拖售权不是“终点”,而是“退出路径”的一部分。所以设置条款时,还得考虑它和公司其他退出方式(比如IPO、老股转让)的衔接,避免“互相打架”。比如公司正在筹备IPO,这时候触发拖售权,会不会影响上市进程?投资人想通过拖售权退出,但公司上市后股价更高,要不要“等一等”?这些问题不提前想清楚,拖售权就可能变成“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最常见的是“与IPO的衔接”。如果公司计划在3-5年内上市,拖售权条款最好设“IPO优先”原则:若公司已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或预计12个月内能完成上市,则拖售权人不得触发拖售权。我们给一家拟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做注册时,就约定“若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拖售权自动中止:(1)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2)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满足上市条件”。这样既保证了投资人的退出预期,又避免了拖售权影响上市进程——毕竟IPO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大家都想等个好价钱。

其次是“与老股转让的衔接”。有时候投资人不想“卖全部股权”,只想“卖一部分”,这时候拖售权能不能“部分行使”?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条款没明确“必须全部转让”,拖售权人可以“部分行使”,即只转让自己的一部分股权,其他股东有权选择跟着卖或不卖。不过为了避免争议,我们建议在条款里明确:“拖售权人可自行决定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被拖售人有权选择跟着卖对应比例的股权”。去年我们给一家教育企业做注册时,投资人就要求“可以只转让30%股权触发拖售权”,后来公司被收购时,投资人只卖了30%股权,套现1.2亿,剩下的股权继续享受分红——这就是“部分行使”的好处。

还要考虑“与清算的衔接”。如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拖售权条款会不会触发?通常不会,因为清算时股东是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不是“第三方收购”,所以拖售权条款一般会约定“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本条款自动失效”。但有个例外:如果清算是因为“被恶意收购”导致的,那可能需要特殊约定。我们给一家制造业企业做注册时,就加了“若因收购方恶意收购导致公司清算,拖售权人仍可要求被拖售人一起向收购方转让股权”,这样就保护了股东的利益,避免“恶意收购+清算”的套路。

最后,别忘了“退出后的衔接”。比如拖售权行使后,公司控制权变更,新股东和老股东的权利义务怎么衔接?我们通常建议在条款里加一句:“本条款项下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原股东的权利义务(如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未结清的债务)由新股东概括承受”,避免“卖了股权,还背着债”的尴尬。记得2018年我们给一家食品企业做注册,就遇到过这个问题:老股东卖股权时,还有一笔50万的应付货款没付,后来买家找上门要求支付,最后我们通过条款约定“该债务由原股东个人承担”,才避免了新股东“背锅”。

总结与前瞻

写到这里,相信大家对“如何在工商注册中设置合理的拖售权条款”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简单说,就是“三明确”:明确主体(谁能拖、被拖谁)、明确价格(怎么算、怎么调)、明确程序(怎么通知、怎么交割);“三平衡”: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平衡效率与公平、平衡风险与收益;“一兜底”:做好争议解决和风险隔离,避免“条款变废纸”。拖售权条款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共赢工具”——设好了,大股东能顺利退出,小股东能拿到溢价,公司能稳定发展;设不好,就是“三输”局面,谁也别想好过。

未来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和创业环境的优化,拖售权条款可能会更灵活、更细分。比如针对“硬科技企业”,可能会出现“技术成果拖售权”——若公司核心技术被第三方收购,创始股东有权要求跟着卖股权;针对“跨境企业”,可能会出现“外汇合规拖售权”——若买家是境外主体,拖售权行使需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但不管怎么变,“合规”和“公平”是底线,脱离这两点的条款,终将被市场淘汰。

作为在加喜财税干了12年的“注册老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不懂条款”而栽跟头,也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条款设得好”而顺风顺水。工商注册不是“填表格、盖公章”那么简单,每一个条款背后,都是股东利益的博弈和公司未来的命运。希望这篇文章能给正在创业或准备创业的你一点启发——记住,条款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多咨询专业人士,才能把“拖售权”这个工具用得恰到好处。

加喜财税咨询深耕工商注册与股权设计领域12年,累计服务超2000家企业,深刻理解拖售权条款对股东关系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合理的拖售权条款需兼顾“法律合规性”与“商业灵活性”:既要符合《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上位法要求,避免条款无效风险;又要结合企业行业特性、股东诉求和发展阶段,设计个性化的触发条件、价格机制和退出路径。例如,对拟上市企业,我们会建议设置“IPO中止条款”,避免拖售权冲击上市进程;对科技型企业,我们会强化“技术成果保护条款”,防止核心技术随股权流失。通过“条款前置化、细节量化、风险隔离化”,帮助企业提前规避股权纠纷,为后续融资、并购、上市铺平道路。加喜财税始终秉持“专业立身、客户至上”的理念,用12年行业经验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让股权设计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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