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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官在注册公司时,如何确保税务合规?

# 知识产权官在注册公司时,如何确保税务合规? ## 引言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而知识产权官(IP Officer)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掌舵人,不仅要守护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的剑”,更要在公司注册的“起跑线”上筑牢税务合规的“防火墙”。近年来,随着金税四期全面上线、税务大数据监管趋严,越来越多的企业因知识产权相关的税务处理不当“踩坑”——有的因专利评估作价入股未缴增值税被追缴税款,有的因技术转让合同条款模糊被认定为偷逃税款,有的因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错失加计扣除优惠……这些案例背后,往往是知识产权官对税务合规的“认知盲区”。 事实上,税务合规不是公司注册后的“附加题”,而是贯穿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必修课”。尤其对于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创新型企业而言,注册阶段的税务处理直接影响后续的成本结构、盈利能力甚至生存发展。作为在加喜财税咨询深耕12年、陪伴14家企业从注册到上市的“老兵”,我见过太多“因小失大”的教训:有的企业为节省几千元评估费,导致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失真,每年多缴百万企业所得税;有的知识产权官因不了解“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政策”,白白放弃数百万税收优惠。这些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注册阶段对税务合规的“轻视”或“误解”。 本文将从税种识别、无形资产入账、技术转让优惠、研发费用加计、合同条款优化、档案留存六大核心维度,结合真实案例与实战经验,为知识产权官提供一套“可落地、可复制”的税务合规指南。无论您是初创企业的IP负责人,还是集团公司的税务管理者,希望这篇文章能帮您在注册公司时就“把好税务关”,让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企业成长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 ## 税种识别先行 税务合规的第一步,是“知道自己要缴什么税”。很多知识产权官认为“注册公司只是办执照,税务是后续的事”,这种想法大错特错。事实上,从知识产权出资、专利许可到技术入股,每个环节都可能触发不同的税种,若在注册阶段未提前识别,极易埋下“定时炸弹”。 ### 增值税:知识产权流转的“隐形门槛” 增值税是知识产权交易中最容易“踩坑”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但很多知识产权官不知道,**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比如,技术转让合同经科技部门认定后,个人或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但前提是合同必须明确标注“技术转让”而非“技术许可”。 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生物医药公司的知识产权官张总,在注册时将一项专利技术以500万元作价入股给新公司,双方签订的是“专利许可合同”,约定5年内独家使用。结果在税务稽查中,税务局认定“许可费实质是技术转让收入”,要求企业补缴500万元×6%=30万元增值税及滞纳金。张总当时就懵了:“我们明明是许可,怎么变成转让了?”其实,问题就出在合同条款——许可合同通常约定“按年收取使用费”,而转让合同是一次性“所有权转移”,但企业为了“省事”,直接套用了模板,最终导致税务风险。 ### 所得税:知识产权出资的“关键一跃” 知识产权出资是企业注册时的常见操作,但其中涉及的所得税风险常被忽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为个人出资,则需缴纳20%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很多知识产权官认为“出资只是‘把东西放进公司’,不需要缴税”,这种认知完全错误。 举个例子:某软件公司的创始人李工,以一项软件著作权(评估价值800万元)出资占股20%。在注册时,李工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认为“股权是自己的,赚了钱再交税”。结果三年后公司准备上市,税务稽查发现其出资时未缴纳个税,要求补缴800万×20%=160万元个税及滞纳金,直接导致上市计划推迟半年。李工后来感慨:“早知如此,当初宁愿多掏点现金出资,也不至于这么被动。” ### 印花税:合同的“小税种,大风险” 印花税虽小,但“漏缴、少缴”同样会带来麻烦。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如专利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等,均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部分合同可减半征收)。但很多企业在注册时,要么因“合同金额未明确”未缴印花税,要么因“对合同性质判断错误”适用税率错误,最终被处以0.5倍至5倍的罚款。 记得有一家新材料公司,注册时签订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未明确许可期限,只约定“按销售额提成”。税务局在稽查时认为“合同金额无法确定,需按市场公允价值补缴印花税”,而企业则认为“提成制合同无需缴税”,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企业不仅补缴了20万元印花税,还被罚款10万元。其实,根据《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申报”,企业如果在合同中补充“许可期限及最低许可费”,就能避免这种争议。 ## 无形资产入账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是税务合规的核心环节。很多企业认为“评估作价越高越好”,但事实恰恰相反:**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过高,会导致后续摊销费用增加,侵蚀利润;入账价值过低,则可能被税务局核定调整,补缴税款**。因此,知识产权官在注册时,必须与财务、评估机构紧密配合,确保无形资产入账“合规、合理、准确”。 ### 评估报告:价值核定的“定盘星” 根据《公司法》,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必须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官不能自行决定出资价值,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但现实中,很多企业为“节省成本”,找“熟人评估”或“低价评估”,导致评估价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值。 我曾服务过一家新能源公司,创始人王总以一项“电池隔膜专利”出资,评估机构给出的价值是1亿元。但税务稽查时,税务局认为该专利“技术成熟度低、市场应用未验证”,1亿元的价值明显虚高,最终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价值仅为6000万元。企业不仅调减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还因“虚假评估”被处罚50万元。王总后来反思:“当时觉得‘评估高一点,占股多’,没想到‘虚高一分,麻烦一堆’。”其实,评估报告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企业应选择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并确保评估方法(如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符合行业惯例,才能经得起检验。 ### 摊销年限:影响利润的“调节器” 无形资产入账后,需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年限分期摊销。但很多知识产权官不知道,**某些“短生命周期”的无形资产,如软件著作权、专利技术,若技术更新换代快,可申请缩短摊销年限**。 举个例子:某互联网公司的知识产权官刘总,将一项“AI算法专利”按20年摊销,结果三年后该技术被迭代,公司不得不提前报废,导致“摊销费用已计提,技术价值已归零”的尴尬局面,反而虚增了利润,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取缩短摊销年限的无形资产,须提供“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等证明资料,向税务机关备案。如果该专利的技术特征表明其“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企业可以申请按5年摊销,每年多摊销15%的费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 资本化与费用化:研发支分的“分水岭” 对于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注册时需区分“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研发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如技术可行性、经济利益流入等)的,可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分期摊销;不满足条件的,需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但很多企业为了“美化报表”,将本应费用化的研发支出资本化,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最终被税务局纳税调整。 我曾遇到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研发“心脏支架”时,将“临床试验费”“注册费”等2000万元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成本,按10年摊销。但税务局认为,该支出属于“研发过程中的费用化支出”,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其实,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判断标准非常严格,知识产权官应联合财务、技术部门,逐条核对《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的“资本化五条件”,确保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避免“多缴税”或“少缴税”的风险。 ## 技术转让免税 技术转让是知识产权变现的重要途径,而税收优惠政策是降低转让成本的“利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企业所得税法》,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但很多知识产权官因“不了解政策、不符合条件、操作不规范”,导致“该享的优惠没享上,不该缴的税缴了”。 ### 政策条件:优惠的“硬杠杠” 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技术转让主体必须是“居民企业”或“个人”;二是技术转让范围需纳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项目”;三是技术转让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其中,最容易“卡壳”的是“技术合同认定”——很多企业签订合同后未及时登记,导致无法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最终丧失优惠资格。 举个例子:某环保公司的知识产权官陈总,将一项“污水处理专利”以300万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双方签订合同后,因“忙于注册”未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结果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税务局要求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否则无法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只能补办登记,但此时已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的认定期限,最终被认定为“普通技术转让”,需缴纳300万×6%=18万元增值税及12%的企业所得税,损失近60万元。陈总后来感叹:“政策就在那儿,就看你‘走不走流程’,这事儿真不能拖。” ### 合同备案:优惠的“通行证” 技术转让合同备案是享受优惠的“前置程序”。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需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请认定,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但很多知识产权官认为“备案是‘形式主义’,签完合同就行”,这种想法大错特错——**没有《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税务机关不予认可技术转让优惠,企业需自行承担税负**。 我曾服务过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转让一项“基因测序专利”时,因合同中未明确“技术转让内容”,只写了“技术服务”,导致科技部门不予认定。企业只能重新签订合同、补充材料,耗时两个月才完成备案。期间,客户因“迟迟拿不到免税证明”拒绝支付尾款,企业直接损失200万元。其实,技术转让合同需明确“专利名称、专利号、转让方式(独占/排他/普通)、转让金额、技术交付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使用“技术支持”“技术服务”等模糊表述,才能顺利通过备案。 ### 所得计算:免税的“边界线” 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直接影响优惠金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其中,“技术转让收入”需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技术转让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如研发费用、评估费)和“间接费用”(如管理费用)。但很多企业为“扩大免税所得”,将“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收入”(如设备销售)计入总额,或“虚增技术转让成本”,导致税务局纳税调整。 举个例子:某电子公司将“专利技术”和“生产设备”打包出售,总价1000万元,其中专利技术作价600万元,设备400万元。企业在申报免税时,将1000万元全部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导致“技术转让所得”虚增,被税务局调减免税所得3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其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技术转让收入需“与专利技术直接相关”,非技术性收入应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优惠。知识产权官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将“技术性收入”和“非技术性收入”分别列示,才能准确计算免税所得。 ## 研发费用加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鼓励企业创新的核心政策,允许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100%(科技型中小企业为100%)在税前扣除,相当于“少缴一半的企业所得税”。但很多知识产权官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财务的事”,与知识产权无关,这种认知完全错误——**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立项”“费用归集”“资料留存”直接决定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 项目立项:优惠的“入场券”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是“研发项目需经科技部门备案”。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需在每年年底前,将研发项目向税务机关备案,取得《研发项目登记编号》。但很多企业在注册时,因“未及时立项”“项目不符合‘创新性’要求”,导致备案失败,无法享受加计扣除。 我曾遇到一家新材料公司,注册时启动了“新型保温材料研发”项目,但未向科技部门备案,也未取得《研发项目登记编号》。结果在汇算清缴时,财务将500万元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被税务局以“项目未备案”为由全部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公司的知识产权官后来反思:“当时觉得‘项目自己清楚就行’,没想到‘没备案就没优惠’,这教训太深刻了。”其实,研发项目立项需明确“研发目标、技术路线、预算金额、研发人员”等内容,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才能通过备案。 ### 费用归集:扣除的“硬指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心是“费用归集准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设计费、装备调试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等七大类。但很多企业因“费用划分不清”,将“生产人员工资”“办公场地租金”等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导致税务局纳税调整。 举个例子:某机械公司将“车间工人工资”计入“研发人员人工费”,将“生产设备折旧”计入“研发设备折旧”,导致研发费用虚增200万元,被税务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其实,研发费用归集需遵循“直接对应、合理分摊”原则,比如“研发人员工资”需提供“研发人员名单、工时记录”,“直接投入费”需提供“研发材料领用单、发票”,才能经得起税务局的“穿透式”稽查。知识产权官应联合财务部门,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按项目归集费用,确保“每一笔研发费用都有据可查”。 ### 资料留存:核查的“定心丸”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后一道关卡”是“资料留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需留存“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人员考勤记录、成果报告”等资料,留存期限为10年。但很多企业因“资料不完整”“丢失关键凭证”,导致无法证明研发费用真实性,被取消加计扣除资格。 我曾服务过一家医药公司,在税务稽查时无法提供“研发项目的临床试验报告”,税务局认为“研发项目未实质性开展”,调减了300万元加计扣除额,补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其实,资料留存不是“堆一堆发票”,而是“按项目形成闭环证据链”:从“研发立项”到“项目结题”,从“费用发生”到“成果转化”,每个环节都要有书面记录。知识产权官可以借助“研发费用管理软件”,实现“资料电子化、流程标准化”,既方便内部管理,又应对税务核查。 ## 合同条款优化 合同是税务合规的“法律依据”,也是风险的“源头”。很多知识产权官认为“合同只是法律部门的事”,与税务无关,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合同中的“金额性质、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直接影响税务处理**。比如,同样是“知识产权许可”,一次性收取“许可费”和按年收取“使用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完全不同;合同中“技术支持”与“技术转让”的界定,直接决定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因此,知识产权官在注册时,必须参与合同审核,从税务角度优化条款,避免“因合同失误”导致税务风险。 ### 金额性质:税目划分的“分水岭” 合同中“金额性质”的界定,直接决定适用税种和税率。比如,企业将“专利技术”与“技术培训”打包出售,若合同中未明确区分“技术价款”和“培训费用”,税务局可能将全部收入视为“销售无形资产”,按6%缴纳增值税;若明确区分,培训费用可按“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缴纳6%增值税,技术价款若符合条件可享受免税优惠。 举个例子:某软件公司将“软件著作权”和“操作培训”打包出售给客户,总价100万元,合同中只写“技术服务费”,未区分技术价款和培训费用。结果在税务稽查中,税务局认为“技术服务费实质是软件销售+培训服务”,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100万×6%=6万元。其实,如果合同中明确“软件著作权转让费80万元,技术培训费20万元”,并分别开具发票,企业就能清晰划分税目,避免争议。知识产权官在签订合同时,应与法务、财务部门共同审核“金额性质”,确保“技术性收入”和“非技术性收入”分别列示,适用不同税种。 ### 付款方式:纳税义务的“触发器” 合同中的“付款方式”直接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如,一次性收取“技术转让费”,纳税义务时间为“收款当天”;分期收取“许可费”,纳税义务时间为“每笔收款当天”。但很多企业为“延迟缴税”,在合同中约定“验收后付款”,却未明确“验收标准”,导致税务局按“合同签订日”确认纳税义务,提前缴税。 我曾遇到一家环保公司,与客户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100万元许可费”,但合同中未明确“验收标准”。结果客户一直不验收,公司长期未收到款项,却因“合同已签订”被税务局要求按100万元缴纳增值税6万元。其实,如果合同中约定“验收标准为‘技术达到XX指标’,客户需在XX日内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企业就能以“未收款”为由延迟纳税义务。知识产权官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付款条件、验收标准、收款时间”,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提前缴税。 ### 违约条款:税务处理的“隐藏雷”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也可能引发税务风险。比如,企业约定“若客户未按时付款,需支付违约金”,这笔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需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但很多企业因“不知道违约金要缴税”,未申报增值税,导致被税务局追缴并处罚。 举个例子:某科技公司与客户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客户需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500万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结果客户逾期30天,支付违约金7.5万元,企业未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税务稽查时,税务局要求企业补缴7.5万×6%=0.45万元增值税及滞纳金。其实,如果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不视为价外费用”,或单独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就能避免这种风险。知识产权官在签订合同时,应与法务部门审核“违约条款”,明确“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避免“因小失大”。 ## 档案留存完整 税务稽查的核心是“凭据核查”,而档案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唯一证据”。很多知识产权官认为“合同、发票、凭证保存好就行”,但税务稽查不仅看“表面资料”,还要看“业务逻辑”——比如,技术转让是否真实发生?研发项目是否实质性开展?无形资产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因此,知识产权官在注册时,必须建立“全流程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每一笔业务都有据可查,每一个数据都能溯源”。 ### 合同与发票:业务真实的“铁证” 合同与发票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防线”。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需“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和涉税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但很多企业因“合同与发票金额不一致”“发票内容与合同不符”,导致税务局质疑业务真实性,纳税调整。 举个例子:某公司将“专利技术”以500万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合同中写的是“技术转让”,但发票开具的是“技术服务费”。结果税务稽查时,税务局认为“发票内容与合同不符,可能隐匿收入”,要求企业提供“技术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补充资料。企业因无法提供,被补缴增值税30万元及滞纳金。其实,如果合同与发票内容一致,企业就能轻松应对核查。知识产权官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发票内容与合同条款一致”,比如合同是“技术转让”,发票就开具“技术转让费”,避免“因发票失误”引发风险。 ### 技术资料:业务实质的“支撑” 技术资料是证明“知识产权业务真实发生”的核心证据。比如,技术转让需提供“技术方案、验收报告、客户反馈”;研发项目需提供“研发计划、实验记录、成果报告”;无形资产出资需提供“技术评估报告、权属证明”。但很多企业因“技术资料不完整”,无法证明“业务实质”,导致税务局认定“虚假交易”。 我曾服务过一家新能源公司,将“电池专利技术”作价1000万元入股新公司,但未提供“专利技术实施报告”“技术验收证明”。结果在税务稽查中,税务局认为“专利技术未实际使用,可能虚作出资价值”,要求企业重新评估,最终出资价值调减为600万元,企业调减无形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其实,技术资料不需要“高大上”,但需要“真实、完整”——比如,技术转让的“验收报告”需由客户签字盖章,研发项目的“实验记录”需记录“研发时间、人员、结果”,才能证明业务实质。知识产权官应与技术部门合作,建立“技术档案库”,按项目分类保存技术资料,应对税务核查。 ### 内部流程:合规管理的“基石” 内部流程是税务合规的“制度保障”。很多企业因“审批流程不规范”“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业务失控、税务风险”。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研发部门立项、财务部门归集、知识产权官审核”,但很多企业“研发部门说了算”,财务部门无法核实费用真实性;技术转让需“法务部门审核合同、知识产权官确认技术内容、财务部门核算收入”,但很多企业“法务部门只看法律条款,不看税务影响”,导致合同条款存在风险。 其实,税务合规不是“某个部门的事”,而是“全员参与、流程管控”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官应牵头制定“知识产权税务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审批节点、资料要求”,比如:研发项目立项需“知识产权官确认技术创新性”,技术转让合同需“知识产权官审核技术内容”,无形资产入账需“知识产权官提供权属证明”。只有建立“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的内部管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税务风险。 ## 总结 知识产权官在注册公司时确保税务合规,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题”。本文从税种识别、无形资产入账、技术转让免税、研发费用加计、合同条款优化、档案留存六大维度,结合实战案例与经验,揭示了知识产权税务风险的“高发点”和“破解法”。核心结论有三点:**一是“早规划、早介入”,税务合规不能等公司注册完成后再做,需在注册阶段就纳入知识产权战略;二是“重细节、重证据”,税务稽查“凭数据说话”,企业需保存完整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三是“懂政策、用政策”,税收优惠是“红利”不是“麻烦”,企业需吃透政策、规范操作,才能享受政策红利**。 未来,随着税务大数据监管的深化(如金税四期的“全数据、全流程、全环节”监控),知识产权税务合规将面临更高要求。知识产权官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借助“财税数字化工具”(如研发费用管理系统、无形资产管理系统)提升合规效率;同时,加强与财税顾问的合作,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提前排查风险。 ## 加喜财税咨询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咨询12年的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知识产权官的税务合规意识薄弱、政策理解偏差、流程管控缺失是导致企业“税务踩坑”的三大主因。我们建议知识产权官在注册公司时,就与财税顾问建立“全程合作”机制:从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到合同条款审核,从研发项目备案到技术转让优惠申请,每个环节都需“专业把关”。此外,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税务风险清单”,定期更新政策变化、核查业务逻辑、完善档案管理,确保“业务到哪里,税务合规就跟到哪里”。只有将税务合规融入企业基因,才能让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企业创新的“护城河”和“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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