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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公司章程应包含哪些治理原则?

#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公司章程应包含哪些治理原则? 在咱们加喜财税咨询的办公室里,墙上挂着一幅字:“章程为纲,治理为目”。14年帮企业办执照、审章程,见过太多因为章程里“几行字”没写明白,闹得股东反目、监管问询的案例。比如去年有个科技创业公司,章程里只写了“股东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没约定“关联方回避表决”,结果大股东通过决议给自己关联企业输送利益,小股东气得直拍桌子,最后闹到市场监管局,不仅整改还上了企业信用公示——你说,这章程是不是公司的“根本大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司登记和监管的主管部门,对章程的治理原则要求,本质上是在给企业划“治理红线”。章程不是网上随便抄的模板,而是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把股东关系、权力制衡、风险防控这些“硬骨头”啃明白。尤其是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后,章程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企业能不能顺利注册、后续经营会不会“踩雷”。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说说市监局眼里,章程里必须包含的7个治理原则,都是实战踩出来的经验,干货满满。 ## 股东权益保障:不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股东权益是公司治理的起点,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雷区”。市监局对章程中股东权益的要求,核心就俩字:“明确”——权利要列全,义务要写清,救济得给路。 先说股东权利的类型化。很多企业章程喜欢写“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这等于没写。市监局要求必须具体化,比如知情权(查账的范围、时间)、表决权(同股同权还是差异化表决)、分红权(利润分配的比例或计算方式)、优先认购权(增资时的认购顺序)、剩余财产分配权(清算时的分配比例)。去年有个餐饮连锁企业,章程里只写了“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没约定“连续三年盈利但不分红时,小股东可要求回购”,结果大股东拿着利润扩店,小股东干瞪眼,最后只能走诉讼——要是在章程里写清楚“连续三年盈利未分红,小股东有权以合理价格要求大股东回购股权”,这事儿就能提前规避。 再聊股东义务的刚性约束。权利和义务是硬币两面,市监局特别强调章程里要明确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方式、时间、违约责任)、诚信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比如有个客户是合伙创业,章程里写“股东认缴100万,5年内缴清”,但没写“逾期未缴的,每日按未缴金额0.05%支付违约金”,结果有个股东拖了3年才缴,导致公司现金流断裂,其他股东被迫垫资——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条款,直接加上“逾期未缴出资的,自动丧失表决权,且公司有权转让其股权”,这种“硬约束”比口头约定管用多了。 最后是权利救济的“绿色通道”。股东权益受侵害时,得有章可循。市监局要求章程里约定股东诉讼机制,比如“董事、高管违反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有权直接起诉”“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我们之前帮一家生物制药企业审章程,专门加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股东为公司利益起诉侵权人)的,公司应承担合理费用”,这条后来帮他们成功追回了被高管挪用的研发资金——说白了,章程就是股东的“护身符”,没写清楚,权利就是“空中楼阁”。 ## 组织架构规范:“三会一层”不能形同虚设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分权制衡”,市监局对章程中组织架构的要求,就是要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这“三会一层”各司其职、相互监督,避免“一言堂”或“没人管”。 先看股东会的“权力清单”。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但不是所有事都得股东会批。市监局要求章程明确股东会的专属职权,比如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选举董事监事、审议年度预算决算——这些“大事”必须写清楚,不能含糊。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客户,章程里写“公司对外投资超过50万需股东会决议”,但没约定“超过多少算‘超过50万’”,结果高管用“51万”分12笔投资,绕过了股东会,最后亏了800多万——后来我们帮他们改章程,直接写“单笔或累计对外投资超过100万,必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种“量化标准”才叫规范。 再聊董事会的“决策边界”。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股东会决议的落实和日常决策。市监局要求章程明确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产生方式)、任期、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比如“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如关联交易)需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董事通过”。特别要注意独立董事(如果设的话)的职责,比如“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董事高管的薪酬提出建议”。我们见过一家制造企业,章程里没写“董事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结果董事长把自己亲戚的公司列为供应商,价格比市场高30%,股东会发现时已经亏了200万——补章程条款时,我们加了“董事与公司交易必须回避表决,且需经监事会审查”,这才堵住了漏洞。 然后是监事会的“监督牙齿”。很多企业的监事会就是“橡皮图章”,市监局特别强调章程要赋予监事会实权,比如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履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董事高管起诉。去年有个客户,监事发现总经理挪用公款,但章程里没写“监事有权查阅银行对账单”,总经理拒不配合,最后只能报警——后来我们帮他们改章程,明确“监事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等资料,董事高管必须配合”,还加了“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股东会有权罢免”,这就是给监事“上牙”,让它能真正监督。 最后是经理层的“执行抓手”。经理层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日常管理机构,章程要明确经理的职权(主持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和任免程序。特别要注意授权机制,比如“经理对外投资超过10万元需董事会批准”,避免经理“权力过大”。我们帮一家连锁便利店企业做章程时,专门列了“经理权限清单:单笔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店员工招聘不超过10人,超出权限需报董事长审批”,既保证了经营效率,又防止了滥用职权——说白了,组织架构就像“齿轮”,章程就是“齿轮咬合的图纸”,画不清楚,机器迟早要卡壳。 ## 议事决策机制:程序正义比结果更重要 公司决策就像“开车”,既要方向对(结果正确),也要守规则(程序合法)。市监局对章程中议事决策机制的要求,核心是“程序正义”——怎么开会、怎么表决、怎么记录,都得明明白白,避免“暗箱操作”。 先说会议召集的“硬性规定”。股东会、董事会怎么开?谁来召集?什么时候开?章程必须写清楚。比如“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即可”。我们见过一个农业合作社,章程里写“股东会每年开一次”,但没写“什么时候开”,结果2022年因为疫情没开,2023年大股东说“去年决议继续有效”,小股东不服,闹到市场监管局——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明确“股东会每年6月30日前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不超过3个月”,还加了“延期需经全体股东同意”,这就把“时间钉子”钉死了。 再聊表决方式的“防作弊设计”。怎么表决?哪些事项要“特别决议”?章程必须明确。比如“普通决议(如审议年度报告)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如修改章程、增减资)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表决权总数”。有个做软件的企业,章程里写“股东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但没写“关联方回避”,结果大股东给自己关联公司签软件合同,价格翻倍,其他股东投票反对也没用——后来我们帮他们改章程,加上“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交易,该股东不得参与表决,且该决议需经无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这才堵住了“自己批自己”的漏洞。 然后是会议记录的“法律效力”。开完会得留痕,市监局要求章程明确“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载会议的召开情况、表决结果,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签名”。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发言要点、表决结果。我们之前帮一家建筑公司审章程,发现他们股东会记录只有“决议通过”四个字,没有讨论过程,后来有个股东反悔说“没同意过”,导致纠纷——后来我们帮他们规范记录模板,要求“每个议题的讨论发言需摘要记录,反对意见也要记,最后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这种“白纸黑字”才是最有效的证据。 最后是决议生效的“最后一公里”。决议什么时候生效?对外怎么公示?章程要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生效”“涉及工商变更的,需在作出决议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有个客户,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增资,但没及时去工商登记,结果第三方不知道公司已经增资,和公司签合同时按原注册资本认责,导致公司承担了超额责任——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条款,明确“决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向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决议对外不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这就是把“生效”和“公示”的流程打通了。 ## 法定代表人权责:别让“签字章”变成“烫手山芋”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脸面”,对外代表公司签字办事,权力大,责任也大。市监局对章程中法定代表人条款的要求,核心是“权责对等”——既要明确能做什么,也要写清楚不能做什么,出了问题谁来担。 先说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谁来当法定代表人?章程必须明确,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市监局要求“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我们见过一个合伙创业的公司,章程里写“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没约定“选举程序”,结果三个股东互相推诿,半年没选出法定代表人,导致公司无法签合同、办贷款——后来我们帮他们改章程,明确“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空缺时由总经理担任,且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就把“人选”和“程序”都锁死了。 再聊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边界”。法定代表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章程要列个“清单”,比如“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参与诉讼,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如超过50万元),需经董事会决议”。有个做贸易的客户,章程里没限制法定代表人权限,结果法定代表人偷偷给关联公司担保500万,公司被连带追偿,差点破产——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加上“法定代表人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不得为关联方担保”,还加了“违反该规定的,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给权力“套缰绳”。 然后是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追究”。法定代表人如果滥用权力,怎么办?市监局要求章程明确“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之前帮一家食品企业审章程,发现法定代表人条款只写了“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没写责任,结果总经理为了拿回扣,和供应商签高价采购合同,公司亏了100多万,最后只能自认倒霉——后来我们帮他们改章程,加上“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偿,情节严重的,股东会有权罢免”,这就把“责任”和“权力”绑在一起了。 最后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换了,怎么办?章程要约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在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有个客户,法定代表人离职后没及时变更,结果离职的法定代表人拿着旧公章签了个合同,公司被起诉,说“公章没变,法定代表人还是他”——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明确“法定代表人离职后3日内,必须收回其持有的公章、营业执照等印章,并在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还加了“逾期未变更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这就是把“变更”的流程细化了。 ## 股权与变更管理:稳定不是“一成不变” 股权是公司的“根”,股权结构稳定,公司治理才稳定。市监局对章程中股权与变更管理的要求,核心是“平衡稳定与灵活”——既要防止股权随意变动影响经营,也要为股东退出、公司增减资留出路。 先说股权结构的“初始设计”。公司成立时,股权怎么分?章程要明确“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比例”。比如“股东A以货币出资100万,占股40%;股东B以专利技术作价150万,占股60%”。特别要注意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但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我们见过一个文创公司,股东A用“商标”作价200万占股40%,但没评估,后来公司经营不善,股东B要求重新评估,发现商标只值50万,结果股东A被要求补足出资——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加上“非货币出资需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需经股东会确认”,这就把“出资关”把住了。 再聊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东想卖股权怎么办?章程要约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个做教育的客户,章程里写“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股东同意”,结果有个股东想退休,其他股东不同意卖,导致股权“卡脖子”——后来我们帮他们改章程,改成“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3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既保护了老股东,也给了退出通道。 然后是增资减资的“程序正义”。公司要扩大或缩小规模,怎么增减资?章程要明确“增资减资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增资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减资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我们之前帮一家物流公司做增资,章程里没写“新股东的出资比例”,结果新股东出资200万却占股50%,稀释了老股东的股权,最后闹上法庭——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加上“增资时,新股东的出资比例由股东会决议确定,原股东按出资比例优先认购”,这就把“比例”定死了。 最后是股权继承的“特殊约定”。股东去世了,股权怎么处理?章程可以约定“股东去世后,其股权由继承人继承,但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个做医疗设备的客户,股东A突然去世,他儿子想继承股权,但其他股东担心儿子不懂经营,不同意——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加上“股东去世后,其股权首先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不购买的,才由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需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这就平衡了“继承权”和“公司经营稳定”。 ## 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别等“出事了”才想起 公司经营就像“走钢丝”,内部控制是“安全绳”,风险防范是“护网”。市监局对章程中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的要求,核心是“主动防控”——把风险扼杀在摇篮里,而不是等出了问题再补救。 先说内控制度的“体系化”。章程要明确公司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比如“大额资金使用(超过100万)需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会备案”。我们之前帮一家制造企业审章程,发现他们没有内控制度,采购、销售、财务都是“一个人说了算”,结果采购员吃回扣,销售员挪用货款,公司亏了300多万——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加上“公司建立财务、人事、业务三线分离的内控制度,采购需三人比价,销售需签订书面合同,财务需定期审计”,这就把“权力分散”了。 再聊财务管理的“透明化”。章程要明确财务管理制度,比如“公司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特别要注意资金管理,比如“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不得违规担保”。有个做餐饮的客户,章程里没限制资金拆借,结果大股东借走公司500万,一直不还,导致公司无法发工资——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加上“公司不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借款,单笔资金使用超过5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决议”,这就把“资金关”把住了。 然后是风险识别的“常态化”。章程要明确公司建立风险识别机制,比如“定期(每季度)对经营、财务、法律、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帮一家互联网企业做章程时,专门加了“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应对风险,重大风险需立即向股东会报告”,后来他们通过风险识别,发现了一个“数据泄露”隐患,及时整改,避免了监管处罚——说白了,风险不是“等出来的”,是“找出来的”。 最后是审计监督的“常态化”。章程要明确内部审计制度,比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直接提交监事会”。我们之前帮一家建筑企业审章程,发现他们没有内部审计,项目经理虚报工程款,亏了200多万——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加上“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对项目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需向股东会汇报,发现问题的,立即追责”,这就把“监督网”织密了。 ## 社会责任与合规经营:企业不是“赚钱机器” 企业是社会的一份子,不仅要赚钱,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市监局对章程中社会责任与合规经营的要求,核心是“可持续发展”——既要遵守法律,也要回馈社会,这样才能走得更远。 先说合规经营的“底线要求”。章程要明确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比如“公司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要注意税务合规,比如“公司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骗税”。我们见过一个贸易公司,章程里没写税务合规,结果老板为了少交税,让会计做假账,被税务局罚款200万,还上了信用公示——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加上“公司建立税务管理制度,依法申报纳税,不得虚假申报,税务风险由财务总监直接负责”,这就把“底线”划清楚了。 再聊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章程要明确保障员工权益,比如“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权利”。我们帮一家服装企业做章程时,专门加了“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每年为员工提供一次体检,建立员工申诉渠道”,后来员工满意度提高了,离职率下降了,公司效益反而更好——说白了,员工是企业的“根”,根深了,叶才茂。 然后是环境保护的“责任担当”。章程要明确公司遵守环保法规,比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资源”。有个做化工的企业,章程里没写环保,结果因为废水处理不达标,被环保局罚款500万,还停产整改——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加上“公司设立环保管理部门,定期检测污染物排放,确保符合国家标准,环保投入不低于年利润的5%”,这就把“环保责任”扛起来了。 最后是社会公益的“主动参与”。章程可以约定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比如“公司每年拿出利润的1%用于公益事业,如扶贫、助学、救灾等”。我们之前帮一家食品企业审章程,发现他们有公益心,但没写进章程,结果公益活动“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后来我们帮他们补章程,加上“公司设立公益基金,每年用于公益的支出不低于年利润的1%,公益项目需经股东会审议”,这就把“公益”常态化了。 ## 总结:章程是“活”的治理指南 说了这么多,其实市监局对章程治理原则的要求,核心就一句话:让公司治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模板,而是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股东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作为14年帮企业办执照、审章程的“老人”,我见过太多因为章程“写不清楚”导致的纠纷,也见过因为章程“写得好”避免的危机——比如有个客户,章程里明确“股东离婚时,股权由其他股东优先购买”,后来股东离婚,股权顺利转让,避免了因股权分割影响公司经营,这就是章程的价值。 未来,随着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公司治理也会越来越“科技化”,比如电子股东会、区块链存证决议等,但无论怎么变,章程的治理原则不会变:分权制衡、程序正义、权责对等、合规经营。企业要想行稳致远,必须把章程当成“活”的治理指南,而不是“死”的备案文件。 ## 加喜财税咨询的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咨询14年的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90%的企业章程问题都源于“模板化思维”。市监局对章程治理原则的要求,本质是通过章程构建“权责清晰、制衡有效、风险可控”的治理体系。我们始终坚持“定制化章程”服务,结合企业行业特性、股权结构、发展阶段,把股东权益、组织架构、议事规则等条款“翻译”成企业能落地、能执行的“白话文”,避免“大而空”的表述。比如为科技型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条款”,为家族企业设计“股权传承条款”,为外资企业设计“合规审查条款”,真正让章程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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