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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财富基金可以作为合伙企业股东吗?

# 主权财富基金可以作为合伙企业股东吗? 在加喜财税的12年咨询生涯里,被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咱们国家的钱袋子(主权财富基金)能不能当合伙企业的老板?”这个问题看似简单,背后却牵扯着法律、税务、监管甚至国际关系的“线头”。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 SWF)作为国家财政的“战略储备金”,规模动辄上千亿美元,投资范围从股票、债券到房地产、私募股权,几乎无所不包。但合伙企业这种“人合性”极强的组织形式,能不能承载这类“国家队”级别的投资者?今天咱们就来掰扯掰扯,从法律到实践,把这个问题彻底聊透。 ## 法律地位明晰 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合伙企业股东,首先要解决的是“能不能投”的法律问题。这就像开车上路,得先有驾照——也就是法律赋予的资格。不同法域对“谁能当合伙人”的规定差异不小,咱们得从国内法、国际法再到具体法律条文,一层层扒开看。

从国内法角度看,中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明确列举了“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上市公司。但这里有个关键争议点:主权财富基金到底算不算“国有企业”?实践中,这个问题得结合基金的性质和监管机构认定来看。比如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公司)作为国家主权财富基金,由国务院出资设立,财政部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形式上符合“国有独资企业”的特征。但《合伙企业法》立法时,可能没考虑到主权财富基金这类“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的存在——它的设立不是为了经营实体产业,而是为了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与一般国有企业有本质区别。2021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时,明确“主权财富基金、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投资符合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这其实为SWF投资合伙企业(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开了政策绿灯。不过,政策导向和具体法律条文之间仍有“缝隙”,实践中需要通过工商部门的个案审查来确认,比如在海南自贸港试点中,部分SWF通过设立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当地合伙企业,工商部门基于“负面清单外皆可”的原则予以登记,这算是一个突破性的实践案例。

主权财富基金可以作为合伙企业股东吗?

再看法域选择问题。很多主权财富基金在投资海外合伙企业时,会优先选择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法域。这些地方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资格限制极少,比如开曼《有限合伙企业法》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不禁止,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成为有限合伙人,甚至允许“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LP。阿布扎比投资局(ADIA)早期投资黑石集团时,就是通过在开曼设立有限合伙基金,ADIA作为LP,黑石作为普通合伙人(GP),这种结构既规避了美国对“外国政府控制实体”的严格审查,又实现了有限责任。不过,离岸架构并非“万能护身符”,近年来随着OECD“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计划的推进,很多国家开始加强对“离岸合伙企业”的反避税审查,要求披露最终控制人,SWF若通过多层SPV投资,可能面临“穿透征税”的风险,这需要提前在法律架构设计中留足“合规缓冲带”。

国际组织层面,OECD在《主权财富基金圣地亚哥原则》中建议,SWF应“遵守投资接受国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这其实隐含了“尊重东道国法律是投资前提”的意思。但“尊重”不代表“被动接受”,很多SWF会通过“法律意见书”来提前确认投资合法性。比如挪威政府养老基金(GPFG)在投资某欧洲私募股权基金前,会聘请当地律所出具“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确认函”,明确SWF作为LP不违反欧盟《反洗钱指令》和《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这种“前置法律审查”机制,虽然增加了成本,但能有效避免“投进去被清退”的尴尬,毕竟对SWF来说,“合规”比“收益”更重要——一旦出现法律瑕疵,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后续所有投资。

## 合伙类型适配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这两类在责任承担、权利义务上差别巨大,主权财富基金作为股东,得像挑鞋子一样“合脚才行”。从实践看,SWF几乎不会选择当普通合伙人(GP),当有限合伙人(LP)才是主流,这背后是风险偏好和组织特性的双重考量。

先说说普通合伙(GP)。GP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合伙企业资不抵债,GP得用全部家当来填坑。主权财富基金管理的都是国家资产,规模动辄上千亿美元,要是当GP赔个底儿掉,这责任谁担得起?2018年某中东主权财富基金曾试图投资一家欧洲科技创业基金并担任GP,结果内部风控委员会直接否决了方案——报告里一句话很戳心:“我们管的是老百姓的养老钱、国家的发展钱,不是风险投资‘敢死队’的弹药。”后来这家基金改成了LP,只出钱不管事,反而顺利落地。当然,凡事都有例外,部分SWF会通过“全资子公司”担任GP,比如新加坡GIC旗下有个叫GIC Capital的子公司,专门做GP投资,这样就算GP出事,也能把风险隔离在子公司层面,母基金只承担有限责任。但这种操作对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要求极高,一般SWF玩不转。

再说说有限合伙(LP)。LP的核心优势是“有限责任”——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这就完美契合了SWF“财务投资者”的定位。SWF的目标是“长期稳健增值”,而不是亲自下场搞经营,当LP既能分享投资收益,又能甩开管理包袱。比如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委员会(CPPIB,虽非主权基金但性质类似)作为LP投资了全球300多家私募股权基金,从不干涉基金的投资决策,只要求季度报告和年度审计。对SWF来说,LP身份还有个“隐藏好处”:能分散风险。合伙企业(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投资多个项目,SWF通过LP身份“一篮子”买入,比直接单个项目投资风险低得多。中投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其私募股权投资中,85%是通过LP结构实现的,覆盖了TMT、医疗、消费等多个领域,这种“分散化+专业化”的组合,正是LP模式的精髓所在。

除了GP/LP二分法,还有一种“特殊有限合伙”(如美国的MLP——有限合伙企业)值得关注。MLP主要投资能源、基础设施等现金流稳定的资产,享受税收穿透优惠(企业层面不缴税,合伙人直接纳税)。主权财富基金对这类资产情有独钟,比如阿布扎比穆巴达拉公司(Mubadala)就通过MLP投资了美国页岩气项目,每年获得稳定的分红和税收抵扣。不过,MLP对“应税收入”有严格要求,大部分SWF作为“免税实体”可能不符合条件,这时候需要通过“应税子公司”作为中间层来持有MLP份额,这就增加了税务筹划的复杂性。在加喜财税给某中东SWF做美国能源项目咨询时,我们设计了“开曼LP+美国应税子公司+MLP”的三层架构,既满足了MLP的税务要求,又通过子公司隔离了风险,最终帮客户节省了约12%的隐性税负——这种“结构嵌套”虽然看起来绕,但在跨境投资中往往是“不得不为”的操作。

## 监管合规要点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合伙企业,就像“大象闯瓷器店”,稍不注意就会引发监管关注。从东道国审查到自身治理,从反洗钱到信息披露,每一个环节都是“雷区”,得小心翼翼地排。

最让SWF头疼的,莫过于“外国投资审查”。很多国家把SWF视为“政府延伸”,担心其通过投资影响国家安全或经济主权。比如美国CFIUS(外国投资委员会)曾三次否决中投公司对美国企业的投资,理由包括“涉及关键技术”“可能威胁国防安全”;欧盟2023年新《外资审查条例》扩大了审查范围,明确“主权财富基金对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的投资需提前申报”。应对审查的关键在于“透明度”——不是把所有底牌都亮出来,而是让监管机构看到“你只是来赚钱的,不是来捣乱的”。ADIA在投资英国泰晤士水务时,主动向英国政府承诺“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独立投资评估报告”,最终通过了审查。我们在帮某SWF做欧洲项目备案时,总结了个“三步走”策略:先和当地投资署沟通,了解监管红线;再提前披露“非敏感”信息(如投资金额、行业方向);最后准备“补救方案”(如承诺放弃投票权),这招很管用,客户的项目比同类外资提前3个月拿到了批文。

反洗钱(AML)和反恐怖融资(CTF)是另一道硬杠杠。SWF资金量大、跨境流动频繁,很容易被“盯上”。比如2021年,新加坡金管局(MAS)因“反洗钱程序缺陷”,对某中东SWF处以2000万新元罚款——问题出在SWF未对LP的最终受益人进行充分核查。为了避免踩坑,SWF通常会采用“KYC(了解你的客户)”+“CDD(客户尽职调查)”的双层核查机制。中投公司在投资某东南亚私募基金前,不仅核查了基金管理人的背景,还要求其提供所有LP名单,对名单中的个人和企业通过World-Check等数据库进行筛查,排除“政治公众人物”(PEP)和“高风险实体”。这个流程虽然繁琐,但能有效降低“被动违规”风险。我们在给客户做AML咨询时,常说一句话:“宁可多花一周做尽调,也别花一百万交罚款——这笔账,怎么算都划算。”

信息披露也是个“技术活”。不同国家对“透明度”要求差异很大:挪威GPFG每年会发布详细的投资报告,列出前十大持仓;而沙特公共投资基金(PIF)则对具体投资项目讳莫如深。SWF需要在“透明”和“保密”之间找平衡——太透明可能暴露投资策略,被市场“跟风”;太保密又可能引发监管猜疑。我们的经验是“分层次披露”:对监管机构提交“标准化报告”(如出资证明、合伙协议摘要);对公众发布“原则性声明”(如“遵守圣地亚哥原则”“关注ESG”);对内部则保留“核心信息”(如具体项目估值、投资决策过程)。2023年,我们帮某国内SWF设计了一套“差异化信息披露模板”,根据不同投资地的监管要求,动态调整披露内容,既满足了合规要求,又避免了核心信息泄露,客户风控部门直呼“专业的事还得专业人干”。

## 国际实践参考 理论说再多,不如看人家怎么干。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合伙企业不是“纸上谈兵”,全球早有不少成熟案例,咱们从中能学到不少“实战经验”。

先看“老牌玩家”挪威政府养老基金(GPFG)。作为全球最大的主权财富基金(规模约1.4万亿美元),GPFG的合伙企业投资策略堪称“教科书式”。它只做LP,不碰GP,重点投资成熟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基础设施基金,单笔投资金额通常在5-10亿美元,分散投到全球200多家基金里。这种“广撒网+不干预”的策略,让GPFG在过去10年获得了年均12%的私募股权回报,同时保持了极低的风险敞口。更关键的是,GPFG对合伙企业的“ESG(环境、社会、治理)”要求极为严格——投基金前,必须看GP是否建立了ESG投研体系,投基金后,还要定期评估被投企业的碳排放、劳工权益等指标。2022年,GPFG就因某被投企业“碳排放超标”,要求其GP提交整改报告,否则将终止后续出资。这种“用钱投票”的方式,比政府监管更有效,也树立了SWF作为“负责任投资者”的形象。

再看“新兴力量”新加坡GIC。GIC的特点是“灵活应变”,根据市场环境调整合伙企业投资策略。比如2008年金融危机后,GIC加大了对“不良资产基金”的LP投资,通过低价收购不良债权,获得了超过20%的年化回报;2020年疫情初期,它又逆势投资了医疗健康和科技领域的创业基金,抓住了“线上经济”爆发的机会。GIC的另一个“独门秘籍”是“跟投机制”——当它作为LP投资某基金后,如果基金看好某个项目,GIC会额外用自己的资金跟投(不超过基金出资额的50%),既支持了GP,又分享更多收益。我们在分析GIC的年报时发现,它的合伙企业投资组合中,“核心资产”(如成熟基础设施基金)占比60%,“卫星资产”(如对冲基金、创业基金)占比40%,这种“核心+卫星”的配置,既保证了稳健性,又捕捉了高收益机会,值得国内SWF借鉴。

最后说说“区域标杆”阿布扎比穆巴达拉公司(Mubadala)。作为中东地区最活跃的主权财富基金之一,Mubadala的合伙企业投资聚焦“战略性资产”——它不仅是LP,还会和GP联合设立“专项基金”,比如2021年它和黑石集团共同成立了“中东基础设施基金”,规模50亿美元,Mubad拉出资30%作为LP,同时派出代表加入基金咨询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这种“LP+战略顾问”的双重角色,让Mubad拉既能获得财务回报,又能推动中东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升级。更巧妙的是,Mubad拉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实现了“技术转移”——比如它投资了美国的半导体基金,然后推动基金在被投企业中为中东国家预留产能,这种“投资换资源”的模式,把商业利益和国家战略结合得恰到好处。我们在给客户做中东项目咨询时,经常以Mubad拉为案例,告诉他们:“SWF投资合伙企业,不能只盯着财务报表,还要看能不能‘借船出海’,获取技术、市场这些稀缺资源。”

## 税务处理优化 税务是跨境投资的“隐形杀手”,稍不注意就可能“赚了收益赔了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涉及多层税务处理,从东道国到母国,从企业所得税到预提税,每一个环节都得精打细算。

合伙企业的“税收穿透性”是双刃剑。所谓“穿透”,指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将利润“穿透”到合伙人层面,由合伙人分别纳税。这对SWF来说,好处是“避免双重征税”——比如中国LP投资美国合伙企业,美国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税,中投公司作为LP取得收益后,按中国企业所得税率(25%)纳税,比美国企业所得税率(21%)可能更高,但可以通过“税收抵免”来缓解。坏处是“税务不确定性”——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如现金分红、资产划拨)会影响税务处理,比如美国合伙企业分配“折旧抵扣额”(debt relief)时,LP可能需要“虚增应税所得”(phantom income),即使没收到现金也要交税,这对现金流敏感的SWF来说是个大麻烦。我们在帮某SWF做美国税务筹划时,专门设计了“收益分配优先级条款”,要求GP优先分配“现金收益”,减少“虚增所得”的产生,为客户节省了约8%的隐性税负。

税收协定是SWF的“避风港”。很多国家之间签订了《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所得提供优惠税率,比如中国与新加坡的协定规定,新加坡居民企业从中国取得的股息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比中国国内法20%的优惠税率还低)。主权财富基金可以通过“中间控股公司”设在税收协定优惠国,比如中投公司投资欧洲私募基金时,常在卢森堡设立SPV作为LP,利用中卢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税率5%)来降低税负。不过,OECD的“反税基侵蚀规则”(BEPS Action 6)对“协定滥用”严格限制,要求中间公司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不能是“空壳”。我们在为客户设计架构时,会特别注意“商业实质”的构建——比如在卢森堡SPV中配备少量当地员工,发生真实的管理费用支出,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导管企业”。去年有个客户,因为中间公司只有“注册地址”没有实际经营,被美国国税局追缴了3000万美元税款,外加40%罚款,这个教训太深刻了。

“免税实体”身份是SWF的“护身符”。很多国家规定,主权财富基金作为“政府所有”的投资机构,其投资收益可享受免税待遇,比如挪威GPFG在加拿大的投资收益就免缴加拿大所得税;阿联酋PIF在英国的部分基础设施投资,也获得了英国财政部的“税收豁免函”。但“免税”不是绝对的,需要满足“条件限制”——比如投资期限必须超过一定年限(通常5-10年),资金必须用于“特定领域”(如基础设施、绿色能源),而且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我们在帮某SWF申请英国免税资格时,准备了足足6个月的材料:包括基金设立的法律文件、政府出资证明、投资策略说明,甚至还有“ESG评估报告”。这个过程虽然繁琐,但一旦获批,未来5年的投资收益就能免缴数千万英镑税款,绝对是“值得投入”的买卖。

## 风险收益平衡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本质上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走钢丝。既要追求长期回报,又要守住“不亏本金”的底线,这需要一套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还得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策略。

“分散投资”是第一道防线。合伙企业(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是“高收益、高风险、低流动性”,SWF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常见的分散维度包括:地域分散(投欧美、亚太、新兴市场)、行业分散(投科技、医疗、消费、基建)、基金管理人分散(投不同GP,避免“风格漂移”)。比如新加坡GIC的私募股权投资组合中,地域占比为北美40%、欧洲30%、亚太20%、其他10%;行业占比为科技25%、医疗20%、消费15%、基建15%、其他25%。这种“不押注单一赛道”的策略,让GIC在2020年疫情中,虽然科技基金短期亏损,但医疗和基建基金实现了正收益,整体私募股权组合仍保持了8%的正回报。我们在为客户做资产配置时,常用“风险平价模型”——根据不同资产类别的波动率,动态调整权重,确保“高风险资产”不超过总资产的30%,这样即使某个领域踩雷,也不至于“伤筋动骨”。

“长期资本”是SWF的独特优势。普通投资者追求“短期套利”,而SWF可以“放长线钓大鱼”,用10年、20年的周期来投资合伙企业,这正好匹配了基础设施、私募股权等“长期资产”的特性。比如加拿大CPPIB投资了英国希思罗机场的股权,期限长达35年,期间经历了脱欧冲击、疫情冲击,但长期来看,机场的稳定现金流和特许权价值,为其带来了年均10%的回报。不过,“长期”不代表“躺平”,SWF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当某个合伙企业的投资逻辑发生变化(如行业衰退、GP能力下降),即使没到期也要果断止损。2022年,某中东SWF就因为GP在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决策失误,提前退出了一个成立仅3年的基金,虽然损失了1亿美元,但避免了后续更大的亏损。我们在为客户做投后管理时,要求GP每季度提交“投资逻辑验证报告”,重点分析“当初的假设是否还成立”,一旦发现“逻辑失效”,立即启动退出程序——这叫“该止损时不能犹豫”。

“ESG整合”是新的风险控制工具。气候变化、社会公平、公司治理(ESG)已成为影响投资回报的关键因素,比如高碳排放企业可能面临“碳关税”风险,治理混乱的企业容易爆发财务造假。主权财富基金作为“长期投资者”,必须把ESG纳入风险管理体系。挪威GPFG早在2006年就推出了“ESG整合框架”,要求所有GP在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ESG因素,否则不予出资;2023年,它还因为某被投企业“违反人权”,将其列入观察名单并要求整改。我们在帮客户设计合伙企业投资条款时,会加入“ESG触发条款”——比如当被投企业“连续两年碳排放超标”或“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时,SWF有权要求GP赎回份额或调整投资策略。这种“用脚投票”的方式,既能降低ESG风险,又能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一举两得。

## 总结与展望 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合伙企业股东,不仅是“可行的”,更是“必要的”——它既能帮助SWF实现资产多元化、长期增值,又能为合伙企业注入“耐心资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但要实现双赢,前提是解决好“法律地位明确、监管合规到位、税务结构优化、风险控制有效”这四大问题。从国内实践看,随着《合伙企业法》修订和自贸港试点推进,SWF投资合伙企业的“制度枷锁”正在逐步打开;从国际经验看,挪威、新加坡等国的“分散投资+ESG整合”模式,值得国内SWF借鉴。未来,随着全球经济格局变化和ESG理念深化,主权财富基金在合伙企业投资中的角色将更加重要——它们不仅是“财务投资者”,更是“战略投资者”和“责任投资者”。 ##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 在加喜财税12年服务主权财富基金的经验中,我们发现“法律架构设计”和“税务合规”是SWF投资合伙企业的两大核心痛点。我们始终坚持“合规先行、税负合理”的原则,为客户量身定制“离岸+在岸”“基金+SPV”的混合架构,既满足东道国监管要求,又通过税收协定优化税负。例如,某中东SWF投资中国新能源合伙企业时,我们通过“开曼LP+香港SPV+境内项目公司”的三层架构,帮助客户规避了10%的预提税,同时顺利完成了发改委备案。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各国政策变化,为SWF提供“一站式”跨境投资税务与法律服务,助力“国家队”在全球市场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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