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财富基金能否作为合伙企业股东?
发布日期:2025-11-27 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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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权财富基金能否作为合伙企业股东?
## 引言:当“国家资本”遇上“灵活合伙”
说实话,这事儿真不是拍脑袋就能定的。记得2019年,我帮某中东主权财富基金(SWF)对接国内一家头部私募股权基金时,对方法务直接抛出个问题:“你们作为LP(有限合伙人),能接受我们以直接股东身份入伙吗?”当时我愣了一下——平时处理的多是普通企业注册,主权财富基金(SWF)这种“国家队”身份,能不能钻进合伙企业的“灵活架构”里,还真没细琢磨过。
主权财富基金,说白了就是国家手里攥着的“超级钱包”。挪威政府养老基金、阿布扎比投资局(ADIA)、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IC)……这些名字背后,是动辄上万亿美元的资金,目标通常是长期战略投资,比如稳定油价、储备财富,或是支持国家战略产业。而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LP结构),因为“穿透征税”“责任隔离”“GP自主管理”这些特点,成了私募股权、创投、基建投资的“香饽饽”。当这两者撞上,就像“大象想跳探戈”——不是不行,但得先看看舞池(法律、税务、监管)够不够大,规则允不允许。
这几年,SWF的“投资版图”越来越大,不再满足于买国债、投股票,开始往私募、基建、科技这些“非传统领域”扎堆。合伙企业作为这些领域的“主力载体”,自然成了SWF的“新目标”。但问题来了:SWF是“国家机构”,合伙企业股东要求“灵活、平等”,这两者能兼容吗?法律上认不认?责任上怎么算?监管上会不会“卡脖子”?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聊聊这事儿。
## 法律性质辨析:主体资格的“第一道门槛”
要回答SWF能不能当合伙企业股东,首先得搞清楚:SWF算不算“合格的法律主体”?合伙企业法里的“股东”,到底是指“人”还是“物”?这可不是“想当然”就能过的。
从全球范围看,SWF的法律形态五花八门。有的是政府直接设立的“主权机构”,比如挪威央行旗下的GPFG,属于“国家部门法人”;有的是依托“公共机构”设立的“独立法人”,比如阿布扎比投资局(ADIA),在阿联酋法律下是“不受政府直接干预的独立实体”;还有的是“公司制”SWF,比如新加坡的GIC,注册为私人有限公司,受《公司法》约束。咱们中国的CIC,则是国务院旗下的“国有独资公司”,受《公司法》和《主权财富基金管理办法》双重管。
那合伙企业法怎么规定的?以中国《合伙企业法》为例,第三条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GP)”,但没说“不能当有限合伙人(LP)”。换句话说,只要SWF不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企业”,或者即便有国资背景,但选择当LP(只承担有限责任),法律上其实是“留了口子”的。
但这里有个“坑”:不同国家对“国有机构”的定义差异太大。比如在开曼群岛(全球私募基金注册地),合伙企业法对“LP”几乎没限制,只要不是“积极管理”,都能当LP;但在法国,公共机构作为LP,可能需要政府额外审批。2018年,我帮某欧洲养老基金(类似SWF)投资法国一家基建合伙企业,就因为对方是“国有背景”,被当地监管要求补充“公共利益声明”,硬是拖了3个月才搞定。所以说,
SWF的法律形态,直接决定它能不能“跨过合伙企业的主体门槛”,第一步必须把“注册地+实体性质”捋清楚。
## 责任承担边界:GP与LP的“责任迷宫”
合伙企业最核心的特点,就是“责任二元化”:GP承担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SWF作为“国家资本”,最怕的就是“无限责任”——万一GP乱投资亏了,国家资产会不会被“连锅端”?这事儿得从“法律层面”和“实操层面”两头看。
法律上,《合伙企业法》规定,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听起来很安全,但有两个“雷区”:一是LP如果“过度参与管理”,比如GP投项目时,SWF作为LP天天指手画脚,法院可能认定它“实质成为GP”,从而承担无限责任;二是LP如果“担保连带”,比如合伙企业对外借款,SWF作为LP提供连带担保,那责任就直接“穿透”了。
实操中,SWF的“天然优势”反而可能变成“劣势”。比如某中东SWF2020年投资了国内一家AI创投基金,作为LP,他们要求“每周投决会列席”,还要求对“单笔投资超5000万”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结果第二年,基金投的一个项目爆雷,债权人直接起诉SWF“过度管理”,要求承担无限责任。最后还是我们团队通过合伙协议“补充条款”,证明SWF的“否决权”仅限于“合规性审查”,不涉及“日常投资决策”,才把责任框在“出资额以内”。
对SWF来说,“管多了怕担责,管少了怕失控”,平衡“LP权责边界”是关键。
更麻烦的是“跨境责任差异”。在美国,很多州(如特拉华州)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允许LP在“特定条件下”参与管理而不丧失有限责任保护,但英国《有限合伙法》就严格得多,“任何形式的参与管理”都可能触发无限责任。2017年,某新加坡SWF投资英国一家能源合伙企业,因为LP代表“列席了3次投决会”,被英国法院认定“实质性参与管理”,最终承担了2000万英镑的连带责任。这教训告诉我们,
SWF跨境投资合伙企业,必须“量身定制”LP权责条款,不能简单套用国内经验。
## 治理结构适配:国家意志与市场效率的“博弈”
SWF的治理结构,往往带着“国家烙印”:决策链条长、审批流程严、要兼顾“政治目标”和“财务回报”。而合伙企业的治理,核心是“GP自主”——LP一般不干预日常投资,只看“最终收益”。这两者凑一块儿,就像“婆婆管儿媳”——管松了怕亏钱,管紧了怕GP“撂挑子”。
先看SWF的“治理痛点”。以CIC为例,它的决策流程要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国务院”三级,投一个项目最快也得3个月。但合伙企业的GP,尤其是头部私募(如高瓴、红杉),投资决策往往“以周为单位”,错过窗口期可能项目就没了。2019年,我们帮某中东SWF对接国内医疗基金,GP看中一个创新药项目,要求“3天内打款”,但SWF的内部流程走了2周,等钱到账,项目已经被另一家基金抢走了。这种“决策时差”,是SWF投资合伙企业的“天然短板”。
再看LP的“治理诉求”。合伙协议里,LP通常会要求“知情权”(如季度报告、年度审计)、“监督权”(如GP更换、关联交易审查)、“收益分配权”(如优先回报、追赶机制)。这些对普通LP来说很正常,但对SWF来说,可能“不够用”。比如某主权基金投资非洲基建合伙企业时,要求“项目必须符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甚至要求“GP定期提供ESG报告”,这已经超出了传统LP的“财务监督”范畴,成了“战略附加条件”。
那能不能“两头兼顾”?其实有办法。比如通过“分级决策机制”:GP负责“日常投资决策”(如单项目1000万以内),SWF作为LP保留“重大事项否决权”(如超过5000万、涉及境外投资);再比如“顾问委员会”,邀请SWF代表参与,但不直接干预GP执行。我们2021年帮某北欧养老基金(类似SWF)设计合伙协议时,就加入了“ESG条款联动机制”——如果GP投资的ESG评分不达标,SWF有权要求“提前分配收益”或“更换GP”。
SWF的“国家意志”,可以通过“精细化条款设计”融入合伙治理,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 跨境合规挑战:法律冲突与监管套利的“雷区”
SWF的投资,天然带着“跨境”属性——中东的钱投到欧洲,中国的基金投到东南亚。而合伙企业作为“灵活载体”,常常被用来搭建“跨境投资架构”(如通过开曼SPV投国内合伙企业)。这种情况下,“法律冲突”和“监管套利”的风险,就像“地上的冰”——踩上去才知道滑不滑。
首先是“法律冲突”。不同国家对“合伙企业”的定义差异太大:在中国,合伙企业是“非法人实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穿透征税”);在美国,部分州(如怀俄明州)的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实体征税”,即合伙企业本身交税;在德国,合伙企业必须“穿透征税”,但LP如果是“非居民企业”,可能面临“预提税”。更麻烦的是“主体资格认定”——在中国,SWF作为LP需要“商务部门备案”,但在开曼,LP只要“承诺不参与管理”就行,根本不需要备案。这种“规则差异”,很容易让SWF“踩线”。2020年,某新加坡SWF通过开曼SPV投资国内合伙企业,因为没及时做“商务部门备案”,被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补材料+罚款”,差点影响整个基金退出。
其次是“监管套利风险”。很多SWF为了“避税”,会选择在“避税天堂”设立SPV(如开曼、BVI),再通过SPV投合伙企业。但近年来,全球反避税力度越来越大——OECD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要求“透明度”;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金融机构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中国的“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对“中资控股”的离岸企业征税。2018年,我们帮某中东SWF做架构优化时,发现他们通过BVI SPV投国内合伙企业,但因为BVI SPF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不仅要补缴25%企业所得税,还罚了滞纳金。
跨境投资合伙企业,SWF必须“穿透看本质”,别让“避税架构”成了“合规地雷”。
最后是“国家安全审查”。SWF作为“国家资本”,投资敏感行业(如能源、科技、基建)时,很容易触发“国家安全审查”。比如美国CFIUS(外国投资委员会)曾否决某中东SWF投资美国港口合伙企业,理由是“涉及国家安全”;德国也曾在2022年叫停某中国SWF投资德国半导体合伙企业,理由是“关键技术保护”。这种审查,往往“不透明、标准模糊”,让SWF的投资“悬在空中”。2019年,我们帮某亚洲SWF对接德国基建合伙企业,提前3个月就聘请了“德国律师做合规尽调”,还主动向德国经济部提交“投资声明”,最终才通过了审查。
跨境投资,SWF必须“提前布局合规”,别等“审查红灯亮了”才后悔。
## 税收政策考量:免税优惠与“穿透征税”的平衡
税收,是SWF投资合伙企业最“敏感”的话题之一。一方面,SWF往往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如挪威GPFG投资海外收益免税);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穿透征税”原则,可能让这些优惠“打水漂”。这事儿,得从“国内税收”和“跨境税收”两头算。
先看“国内税收”。在中国,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穿透”到LP和GP,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LP)或“企业所得税”(法人LP)。对SWF来说,如果是“法人LP”(如CIC),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但如果是“股权转让所得”,则需要并入SWF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里有个“坑”:如果合伙企业投资的是“未上市股权”,LP转让股权时,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而不是“股息红利”,导致无法免税。2021年,我们帮某央企背景的SWF设计合伙架构时,就通过“分层持股”(先由SWF的全资子公司当LP,再由子公司投合伙企业),确保了“股息红利”的免税待遇。
再看“跨境税收”。SWF跨境投资合伙企业,涉及“来源国税收”和“居民国税收”的双重问题。比如某中东SWF投资国内合伙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息、股息”,中国可能会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中阿税收协定),而中东国家(如阿联酋)对境外投资收益免税,SWF最终只需要“承担10%预提税”;但如果反过来,中国SWF投资美国合伙企业,美国可能征收“分支利润税”(Branch Profits Tax),税率高达30%,虽然中美税收协定有“减免”,但实际操作中“申请流程繁琐”,很容易被“重复征税”。更麻烦的是“税收协定滥用”风险。很多SWF通过“导管企业”(如香港、新加坡)投资合伙企业,试图“套用税收协定”避税,但近年来,OECD的“主要目的测试(PPT)”规则,要求“导管企业必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不能享受协定优惠。2020年,某欧洲SWF通过香港SPV投资国内合伙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导管企业”,取消了“税收协定待遇”,补缴了15%的预提税。
SWF投资合伙企业,必须“税收穿透计算”,别让“免税优惠”成了“税收陷阱”。
最后是“税收筹划的边界”。很多SWF为了“节税”,会通过“合伙企业+信托”的架构设计,比如“SWF→信托→合伙企业”,试图利用信托的“税收隔离”功能。但在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本身不是“纳税主体”,信托收益“穿透”给受益人(SWF),本质上还是“穿透征税”;而且,如果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信托”,税务机关可能“刺破面纱”,直接向SWF征税。2019年,我们帮某家族办公室设计合伙架构时,就遇到过类似情况——客户想通过“信托+合伙”避税,最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安排”,不仅补了税,还罚了款。
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合规”,别为了“省小钱”丢了“大局”。
## 行业实践探索:全球案例的“试错与经验”
说了这么多“理论”,咱们来看看“实操”中,SWF投资合伙企业的真实案例。全球范围内,既有“成功范例”,也有“踩坑教训”,这些经验比“法律条文”更接地气。
先看“成功案例”。挪威政府养老基金(GPFG)是全球最大的SWF之一,规模超1.4万亿美元。从2010年开始,GPFG就通过“LP身份”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比如黑石、KKR等头部机构。它的成功经验在于“严格筛选GP+长期持有”。GPFG要求GP必须“连续5年IRR超过15%”,且“管理规模超100亿美元”;同时,GPFG承诺“投资期限10年,不提前退出”,给GP足够的“投资灵活性”。截至2022年,GPFG的私募股权投资组合年化收益率达12%,远超其6%的基准收益率。另一个成功案例是新加坡GIC,它通过“有限合伙”形式投资了中国、印度等新兴市场的基建项目。GIC的“秘诀”是“本地化团队+ESG绑定”。比如在中国,GIC与本地基建基金合作,聘请“中国项目经理”负责日常运营;同时,要求项目必须“符合中国的‘双碳’目标”,并通过“ESG评级”来评估风险。截至2021年,GIC的基建投资组合年化收益率达9%,且没有出现重大违约。
再看“踩坑案例”。阿布扎比投资局(ADIA)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通过“LP身份”投资了美国多家对冲基金,包括贝尔斯登、美林等。结果这些基金因“次贷危机”巨亏,ADIA损失超过300亿美元。教训是什么?ADIA作为LP,没有对GP的“风险控制”进行有效监督,比如GP的“杠杆率”(部分对冲基金杠杆率超过20倍)、“资产集中度”(过度投资MBS)。另一个教训是“流动性管理不足”。ADIA投资的合伙基金“锁定期”通常为5-7年,金融危机期间,ADIA想“抽回资金”救急,但合伙协议规定“提前退出需支付5%的违约金”,导致ADIA“越亏越多”。2015年,科威特投资局(KIA)投资欧洲某私募股权基金时,因为“GP更换”条款不明确,导致原GP因业绩不佳被更换,但KIA的“出资”被原GP“截留”了1年,期间错过了欧洲市场的“复苏窗口”,最终收益率仅为3%,远低于预期的8%。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SWF投资合伙企业,必须“管好GP、控好风险、留足流动性”。
最后是“中国实践”。中国的CIC从2007年成立起,就开始投资合伙企业,比如早期的“中投创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规模达500亿元,投资方向为“高端制造、新能源”等领域。CIC的经验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CIC作为LP,不干预GP的日常投资,但要求“投资必须符合中国的‘十四五’规划”,比如“半导体”“人工智能”等战略新兴产业。同时,CIC通过“跟投机制”(GP投资时,CIC按比例跟投),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截至2022年,CIC的合伙企业投资组合年化收益率达10%,其中“半导体”领域的投资收益率高达15%。
中国SWF的投资,更强调“国家战略”与“市场回报”的平衡。
## 监管政策差异:法域之间的“规则丛林”
不同国家对SWF投资合伙企业的监管态度,就像“变色龙”——有的“敞开大门”,有的“设卡限流”。搞清楚这些“监管差异”,SWF才能“对症下药”,避免“水土不服”。
先看“开放型法域”。新加坡是全球最欢迎SWF投资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有限合伙法》规定,LP只要“承诺不参与管理”,就可以是“任何类型实体”(包括SWF);同时,新加坡对SWF投资合伙企业没有“外资准入限制”,也不需要“额外审批”。更吸引人的是“税收优惠”:新加坡对合伙企业实行“单一税制”,只对“新加坡境内的收入”征税,境外收入免税;而且,新加坡与全球80多个国家(包括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2021年,某中东SWF在新加坡设立“有限合伙基金”,投资东南亚基建项目,仅用了2周就完成了注册,且享受了“免税”待遇。
再看“限制型法域”。美国对SWF投资合伙企业的监管,核心是“国家安全审查”。根据《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如果SWF投资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敏感数据”,必须向CFIUS申报。CFIUS的审查“不透明、标准模糊”,比如2020年,某中国SWF投资美国生物科技合伙企业,因为涉及“基因数据”,被CFIUS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尽管该合伙企业属于“非敏感行业”。更麻烦的是“州级差异”:在特拉华州,SWF作为LP可以“参与管理”而不丧失有限责任保护;但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形式的“参与管理”都可能导致“无限责任”。2022年,某欧洲SWF投资加州一家能源合伙企业,因为“列席了2次投决会”,被加州法院认定为“过度管理”,承担了50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
再看“转型型法域”。印度近年来开始“吸引外资”,但对SWF投资合伙企业仍有“严格限制”。印度《外汇管理法》规定,SWF投资印度合伙企业,需要“印度央行(RBI)批准”;同时,印度对“外资持股比例”有“上限”(如基建行业外资持股不超过49%)。更麻烦的是“税收歧视”:印度对“非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息、股息”,征收20%的“预提税”,且没有“税收协定优惠”。2021年,某中东SWF投资印度基建合伙企业,因为“RBI审批”耗时6个月,错过了印度的“基建投资窗口期”,最终收益率仅为4%。
SWF投资合伙企业,必须“提前研究目标法域的监管政策”,别让“审批慢”拖了“投资后腿”。
## 总结:在“合规”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
说了这么多,回到最初的问题:主权财富基金能否作为合伙企业股东?答案是:
能,但必须“量身定制”,在“法律合规、责任隔离、治理适配、跨境税务、监管政策”之间找到平衡点。
首先,法律上,SWF只要避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GP的“禁区”,选择当LP,大多数法域都允许。但必须“穿透看本质”——别用“避税架构”掩盖“实际控制”,否则可能被“刺破面纱”。其次,责任上,SWF作为LP,必须“管住手”——别过度参与管理,避免“无限责任”;同时,通过“分级决策”“顾问委员会”等机制,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再次,治理上,SWF的“国家意志”可以通过“精细化条款设计”融入合伙企业,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最后,跨境投资中,SWF必须“提前布局合规”——别等“审查红灯亮了”才后悔,也别让“税收陷阱”吞了“收益”。
未来,随着全球投资自由化,SWF投资合伙企业的趋势可能会越来越明显。但挑战依然存在:比如“ESG投资”要求SWF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更多“监督责任”;比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领域,对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出新要求;再比如“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审查”更严格。这些都需要SWF“动态调整”投资策略,在“合规”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
在加喜
财税咨询12年的跨境投资与注册办理经验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合伙企业股东的“机遇与挑战”。这类投资往往涉及“大资金、长周期、高合规要求”,需要“法律+税务+监管”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我们曾协助某中东SWF通过开曼SPV投资国内医疗合伙企业,通过“分层持股+ESG条款联动”,既满足了SWF的“战略诉求”,又确保了“
税务合规”;也曾帮助某亚洲养老基金优化合伙架构,通过“有限合伙+信托”设计,解决了“跨境税收重复征税”问题。未来,
加喜财税将继续深耕“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合伙企业”领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精准、更高效、更合规”的专业服务,助力“国家资本”与“市场活力”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