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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时如何进行股权回购?

# 股东退出时如何进行股权回购? 在加喜财税咨询的12年职业生涯里,我见过太多股东因退出机制不明确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记得2019年,一家科技公司的两位创始股东因公司发展理念不合,其中一方坚持退出,却因章程中未约定回购条款,双方围绕“公司该不该回购”“按什么价格回购”纠缠了近两年,不仅错过了产品迭代的关键期,还导致核心团队流失,公司估值缩水近半。这个案例让我深刻意识到:**股权回购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企业创立之初就必须布局的“安全阀”**。股东退出是企业发展中的常态,无论是主动离职、退休,还是因理念不合、资金需求离开,一套规范的股权回购机制既能保障退出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公司稳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一走乱全局”的尴尬局面。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触发条件、价格确定、程序操作、税务处理和风险防范六个核心维度,结合《公司法》规定、实践案例和12年财税服务经验,详细拆解股东退出时股权回购的全流程,帮助企业构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备无患”的退出机制。

一、回购的法律依据

股权回购绝非“老板一句话”的随意行为,而是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操作的规范行为。我国《公司法》为股权回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差异较大,需要企业结合自身性质精准把握。《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回购的法定情形: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条规定本质上是赋予“异议股东”的“退出权”,避免多数股东利用表决权损害少数股东利益。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限制更严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列举了五种允许回购的情形,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且每次回购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回购后需在10内注销。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是“个性化”回购规则的核心载体**,《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回购情形、程序、价格等作出约定。比如很多科技公司在章程中约定“核心股东离职后,公司有权按约定价格回购其股权”,就是利用了“章程优先”原则。实践中,约80%的股权回购纠纷源于公司章程对回购条款的缺失或模糊——就像2019年那家科技公司,章程只写了“股东不得随意退出”,却没约定“退出时如何回购”,最终导致双方各执一词,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法律是底线,章程才是保障企业灵活运营的“操作手册”,这一点企业必须牢记。

股东退出时如何进行股权回购?

除了《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为股权回购提供了裁判指引。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明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这为诉讼主体资格提供了明确标准。同时,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回购价格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两个核心要素。例如在“李某诉某科技公司股权回购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章程约定“离职股东股权按上一年度净资产值回购”合法有效,驳回了股东要求按“公司最新融资估值”回购的诉求。这说明,**法律框架下的股权回购,既要符合实体性规定(如回购情形、价格),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如股东会决议、书面通知)**,任何环节的瑕疵都可能导致回购条款无效。作为财税顾问,我建议企业每年至少审视一次章程中的回购条款,确保其与公司当前发展阶段、股权结构相匹配,避免“用初创章程管理成熟期企业”的错位问题。

二、回购触发条件

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是整个机制的“开关”,条件不明确,回购就无法启动。从实践来看,回购条件可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两大类,法定条件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底线情形”,而约定条件是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在章程中设定的“个性化规则”。法定条件上文已提及,此处重点讨论约定条件——这也是企业最容易“埋雷”的环节。约定条件的设计需兼顾“灵活性”与“可操作性”,常见的包括:**股东离职/退休**(核心股东离开公司是最常见的退出场景,章程可约定“主动离职或被解雇时,公司有权回购其未成熟股权”)、**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股东若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公司可强制回购其股权以消除竞争风险)、**业绩不达标**(对创始人或核心股东约定“连续3年未完成业绩目标,公司有权按成本价回购股权”)、**离婚/继承**(股东离婚时,其配偶可能成为新股东,若公司不希望外部人员进入,可约定“离婚导致的股权变动,公司享有优先回购权”;股东去世时,公司可约定其继承人只能通过公司回购获得股权款,而非直接成为股东)。这些条件并非越多越好,而是要与企业性质、发展阶段匹配——比如初创企业可侧重“股权成熟期”(如4年成熟期,每年成熟25%,未成熟部分公司可随时回购),而成熟企业则需侧重“业绩稳定性”和“竞业限制”。

约定条件的表述必须“具体、可量化”,避免使用“严重违约”“重大过错”等模糊词汇。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教育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若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回购其股权”,但未明确“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如造成直接损失多少万元、是否被行政处罚等)。后来一名股东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亏损50万元,公司要求回购,该股东以“未达到严重损害”为由拒绝,最终法院因条款模糊判定回购无效。这个教训告诉我们:**模糊的约定条件=没有条件**。在设计条款时,可借鉴“SMART原则”(具体、可衡量、可实现、相关性、时间限制),比如“股东在任职期间未经书面同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业务,且年营业额超过100万元的,视为违反竞业禁止,公司有权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股权回购”。此外,还需注意“回购请求权”与“回购义务”的区别——章程可约定“公司有权回购”(权利),也可约定“公司应当回购”(义务),后者对公司的约束力更强,需谨慎使用,避免公司陷入被动。

除了实体条件,回购的“程序启动条件”同样重要。比如股东提出回购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书面申请、离职证明、竞业违约证据等),公司应在多长时间内回应(如15个工作日内),若双方对回购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是否需引入第三方评估等。这些程序性约定能避免“提出申请后石沉大海”“价格扯皮无果”的拖延问题。在加喜财税服务的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我们在章程中细化了回购程序:“股东离职后1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董事会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若同意回购,应在30日内确定价格并签订协议;若对价格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这套程序清晰、时限明确,后来该公司一名核心研究员离职时,从申请到完成回购仅用了45天,双方都感到满意,没有产生任何纠纷。可见,**好的触发条件不仅是“能启动”,更是“能高效启动”**。

三、回购价格确定

回购价格是股权回购中最核心、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值多少钱”直接关系到退出股东和公司的切身利益。实践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主要有**净资产法、协商定价、第三方评估、章程约定公式法**四种,每种方法都有适用场景和优缺点,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净资产法是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即以公司账面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乘以股东持股比例确定回购价格。这种方法数据易获取(财务报表公开透明)、计算简单,适合资产以实物为主、业务模式传统的企业(如制造业、餐饮业)。但缺点也很明显:**忽略了无形资产价值**(如品牌、专利、客户资源),对轻资产企业(如科技、服务行业)极不友好。我曾服务过一家软件公司,股东退出时按净资产法计算,回购价格仅50万元,但该股东掌握的核心技术专利后来被评估价值2000万元,股东遂起诉公司要求按“评估值”回购,最终法院虽未支持其诉求,但公司因此陷入舆论危机,影响了后续融资。

协商定价是最灵活的方式,即由公司、退出股东及其他股东(若有)共同协商确定价格。这种方法能充分尊重各方意愿,达成“双赢”结果,但前提是双方有充分的信任基础。协商定价的关键在于“证据留存”——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避免“口头约定”后续翻脸。例如在“张某与某设计公司股权回购案”中,双方口头约定“按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70%回购”,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后来公司融资失败,估值大幅缩水,张某要求按原估值回购,公司拒绝,最终因缺乏证据导致调解失败。协商定价更适合股东人数少、关系融洽的企业(如朋友创业、家族企业),对于股东较多、分歧较大的企业,第三方评估可能是更优选择。第三方评估即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专业方法(如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具有较高公信力,能最大限度避免争议。但评估成本较高(通常按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在0.1%-0.5%),且评估过程可能涉及公司大量财务数据披露,对商业秘密有一定风险。

章程约定公式法是目前最受企业欢迎的方式,即在章程中直接约定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如“回购价格=股东实缴出资额×(1+年复合收益率×持股年限)”“回购价格=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10%)”等。这种方法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股东入职时就清楚退出时的“游戏规则”,减少未来分歧。公式设计的关键是“参数合理”——年复合收益率不宜过高(通常参考银行贷款利率或行业平均回报率,如5%-8%),避免给公司造成财务压力;净资产调整系数可结合行业特性设定(如科技企业可上浮15%-20%以反映无形资产价值)。在加喜财税设计的一家新能源企业章程中,我们采用了“动态调整公式”:“回购价格=每股净资产×(1+公司近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股东持股比例-已分红金额”,既考虑了公司盈利能力,又扣除了股东已获得的收益,公平性得到了各方认可。需要注意的是,**公式并非一成不变**,建议在章程中约定“公式参数每2年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行业变化修订一次”,确保其长期适用性。

除了上述方法,还需注意“股权成熟期”对价格的影响。很多企业会约定“未成熟股权(如服务未满4年的股权)公司有权以成本价回购,已成熟股权按上述方法定价”。例如某互联网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25%;未成熟部分若股东离职,公司按1元/股回购;已成熟部分按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80%回购”。这种“成熟区分”机制既能激励股东长期服务,又能保障公司对未贡献股东的股权控制权,是初创企业的“标配”。最后提醒一点:**回购价格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若公司回购股权后导致净资产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该回购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这点在确定价格时需提前测算,避免“因小失大”。

四、回购程序操作

股权回购的“程序操作”是确保回购合法有效的“最后一公里”,即使实体条件(如触发情形、价格)都符合约定,程序上的瑕疵也可能导致回购无效。完整的回购程序可分为“提出申请→内部决策→签订协议→支付款项→工商变更”五个核心步骤,每一步都有严格的法律和实操要求,企业需逐一落实。提出申请是启动回购的“第一道门槛”,通常由退出股东或公司发起。若由股东发起,需提交书面《股权回购申请书》,明确说明退出原因(如离职、退休)、持股数量、期望价格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离职证明、竞业违约证据等);若由公司发起(如股东违反竞业禁止),公司需向股东发出《书面回购通知》,说明回购依据、价格、时限等。无论是哪种发起方式,**书面形式都是必备要件**,避免口头协议带来的举证困难。实践中,很多企业因“碍于情面”采用口头沟通,后期产生纠纷时无据可查,只能吃哑巴亏。

内部决策环节是回购的“关键审批节点”,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表决程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的职权,回购股权本质上属于“股权内部转让”,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需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里需特别注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若回购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该股东需回避表决,避免其利用表决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例如在“王某诉某食品公司回购案”中,公司控股股东王某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股东会未回避表决,直接以51%的同意率通过决议,法院最终因“关联股东未回避”撤销了该决议。此外,**决策过程需形成完整会议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表决情况、决议内容等,并由全体参会股东签字确认,这是证明程序合法的核心证据。

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凭证”,协议内容应包括回购主体、回购股权数量与价格、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其中,“支付方式”需重点关注: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现金支付还是股权/资产置换?实践中,建议优先选择“一次性现金支付”,避免分期支付的违约风险;若公司现金流紧张,可约定“分期支付(如不超过12个月)”,但需明确“每期支付金额、逾期利息(如LPR上浮50%)”等增信措施。在“李某与某电商公司回购案”中,协议约定“分6个月支付回购款,每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但公司逾期支付3个月,李某按协议约定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年化12%)”,最终法院支持了其诉求,公司额外支付了15万元利息。这个案例说明,**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绝不能少**,否则公司的违约成本极低,难以约束其履约行为。

支付款项和工商变更是回购的“收尾环节”,也是最容易“虎头蛇尾”的环节。支付款项时,公司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股东指定账户支付,并备注“股权回购款”,避免被认定为“分红”或“借款”(税务风险后文详述)。支付完成后,公司需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有限责任公司需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事项,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办理股份注销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这里需特别注意“减资公告”要求——若公司回购股权后导致注册资本减少,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实践中,很多企业因“忘记减资公告”被债权人起诉,最终被迫清偿债务,教训深刻。在加喜财税的服务中,我们通常会为客户制作“回购流程清单”,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限、责任人和所需材料,确保“从申请到变更”全流程可追溯、无遗漏。

五、税务处理要点

股权回购的“税务处理”是企业和股东最容易忽视的“隐形雷区”,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从实践来看,股权回购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三个税种,不同回购情形、不同主体(公司/股东)的税务处理差异较大,需精准把握。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司回购股权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回购性质:若属于“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支出视为“减少实收资本”,不得税前扣除;若属于“股权收购”(如股东违反竞业禁止),回购支出可视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凭回购协议、付款凭证等税前扣除,但需符合“合理性原则”(如价格公允、有合法凭证)。例如某公司以100万元回购股东股权,若属于减资,10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若属于股东违约回购,100万元可凭回购协议、法院判决等在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个人所得税是股东退出时的“重头戏”,税负高低直接影响股东的“到手收益”。股东收到回购款时,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形:**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如企业、合伙企业)收到回购款,按“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回购款-股权投资成本-相关税费;自然人股东则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回购款-股权原值-合理费用。这里的“股权原值”是关键,需按股东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确定(如现金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作价等),若股东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需按“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原值。实践中,很多自然人股东因无法提供“股权原值证明”(如原始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税务机关可能按“回购款全额”核定征收个税,税负大幅增加。例如某股东以200万元回购款退出,但因无法证明股权原值为50万元,税务机关按200万元全额核定个税,缴纳40万元,而若能证明原值,仅需缴纳(200-50)×20%=30万元,相差10万元。因此,**股东需妥善保管股权取得的相关凭证**,这是降低税负的核心。

印花税虽小但不可忽视,根据《印花税法》,股权转让书据(包括回购)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双方(公司和股东)均需缴纳。例如某公司以100万元回购股权,公司和股东各需缴纳100万×0.05%=500元印花税,合计1000元。若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还需按“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减少的注册资本×0.025%(税率万分之二点五)。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减少至800万元,需缴纳(1000-800)×0.025%=0.5万元印花税。税务处理的“雷区”在于“不当避税”,比如有些股东要求公司将回购款写成“借款”,意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与“财产转让所得”相同)或逃避个税,但税务机关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若“借款”长期不还、无息或低息,可能认定为“变相分红”或“股权转让”,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在加喜财税的案例中,某股东要求公司将200万元回购款写成“无息借款”,后被税务局稽查,认定为“股权转让”,补缴个税40万元、滞纳金8万元,教训惨痛。因此,**税务处理必须“真实、合法、合规”,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税务筹划是股权回购的“优化环节”,但需在合法前提下进行。常见的筹划方法包括:**选择合适的回购时点**(如公司盈利年度,股东可利用“财产损失”抵税,但需符合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相关合理”条件)、**利用区域性税收政策**(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使用税收返还、园区退税等政策)、**分期支付回购款**(若股东当年收入较高,可分期确认收入,平滑税负)。例如某股东当年需缴纳大额个税,可与公司协商“回购款分3年支付”,每年确认1/3收入,降低适用税率。但需注意,分期支付需在回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且税务机关可能对“不合理分期”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财税顾问,我建议企业在启动回购前,先咨询专业税务师,测算不同回购方案的税负成本,选择“合法、最优”的税务处理方式,避免“省了小钱,亏了大钱”。

六、回购中的风险防范

股权回购看似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事务,实则暗藏多重法律、财务和运营风险,若防范不当,可能让企业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困境。从实践来看,最常见的风险是**主体资格风险**——即公司是否有足够资金和能力履行回购义务。有些企业为吸引人才,在章程中约定“天价回购条款”(如按10倍融资估值回购),但公司实际净资产远低于回购金额,导致“回购条款无法履行”。例如某初创公司章程约定“若股东离职,公司按1亿元估值回购其10%股权”,后股东离职时,公司账面净资产仅500万元,根本无法支付1000万元回购款,股东只能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最终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资产被执行。因此,企业在设计回购条款时,必须**量力而行”,结合公司现金流、净资产、融资能力等确定回购上限,避免“画大饼”无法兑现。

程序瑕疵风险是另一大“隐形杀手”,包括未履行股东会决议、未通知债权人、未办理工商变更等。例如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回购股权后,因“怕麻烦”未通知债权人,也未办理减资公告,后公司债权人发现公司净资产减少,遂起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法院判决公司回购行为无效,股东需返还已收回购款并赔偿损失。程序瑕疵的核心问题在于“对抗第三人”——若回购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该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因此,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特别是“减资公告”“债权人通知”等环节,确保“程序正义”。此外,**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也需重点关注,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例如某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按净资产1折回购”的协议,后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最终撤销了该协议,按市场价重新确定回购价格。

股权回购还可能引发“控制权争夺风险”——特别是当回购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动,影响经营稳定。例如某公司控股股东因个人资金需求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若同意回购,可能导致控制权转移给其他股东,引发管理团队动荡。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可在章程中设置“优先购买权”条款,即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约定“控股股东回购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避免控制权“被动转移”。此外,**回购后的“股权结构调整”**也需提前规划,若回购导致股权过于分散(如多个小股东持股),可能影响决策效率;若股权过于集中(如单一股东持股超过50%),可能增加“一言堂”风险。建议企业在回购前,通过股权激励、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确保“权力制衡、决策高效”。

最后,企业还需关注“回购后的信息披露”风险,特别是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回购预案、进展、结果等公告,若未按规定披露,可能面临监管处罚。例如某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未及时披露进展,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并处以30万元罚款。非上市公司虽无强制披露要求,但也建议对回购信息进行内部管理,避免因信息泄露引发股价波动(若拟上市)或员工不稳定。在加喜财税的服务中,我们通常会为客户建立“回购风险清单”,包括主体资格、程序合规、税务风险、控制权变动等10余项风险点,并逐一制定应对措施,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毕竟,股权回购不是“终点”,而是企业治理的“新起点”,只有做好风险防范,才能让退出股东“走得安心”,留下股东“干得放心”。

总结与前瞻

股东退出时的股权回购,是公司治理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既考验企业的法律功底,也考验财税规划能力和风险意识。本文从法律依据、触发条件、价格确定、程序操作、税务处理和风险防范六个维度,系统拆解了股权回购的全流程,核心结论可概括为三点:**一是“章程先行”**,在创立之初就通过章程明确回购情形、价格、程序,避免“临时抱佛脚”;**二是“合规为本”**,严格遵循《公司法》和税法规定,确保实体和程序合法,杜绝“想当然”操作;**三是“平衡为上”**,在保障退出股东权益的同时,维护公司稳定和其他股东利益,实现“双赢”而非“零和”。 展望未来,随着《公司法》修订(如2023年修订草案中增加“股权回购的简化程序”)、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以及创业企业“退出需求”常态化,股权回购机制将呈现“标准化+个性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监管部门可能出台更细化的回购指引,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将更注重“动态调整”回购条款,结合行业特性(如科技企业的“股权成熟期”、传统企业的“业绩挂钩”)设计差异化方案。作为财税顾问,我认为未来的股权回购服务将更侧重“全生命周期管理”——从企业创立时的章程设计,到发展中的条款优化,再到退出时的落地执行,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构建“进可攻、退可守”的股权安全体系。

加喜财税咨询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2年的实践中,我们发现80%的股权回购纠纷源于章程约定缺失或程序不规范。我们建议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在章程中明确“触发条件(如离职、业绩不达标)”“价格公式(如净资产+调整系数)”“程序时限(如申请→决议→支付30天内完成)”,并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如保留股权原值凭证、选择合法支付方式)。专业的财税顾问能从法律、税务、财务多维度提供方案,避免“因小失大”——毕竟,股权回购不是“切割关系”,而是“有序传承”,让股东退出“体面”、公司运营“稳定”,才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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