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规范
公司名称是企业的“第一张脸”,市场监管局对名称的要求可不少,不是随便起个名就能用的。首先得搞清楚名称的“结构密码”: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这四样缺一不可。比如“上海(行政区划)+加喜(字号)+财税咨询(行业)+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字号是核心,得独特、好记,还不能和 existing 公司“撞名”。我见过有个客户想叫“宇宙通联”,觉得大气,结果核名时系统显示全国有20多个重名,硬是改了三次才通过——后来他妥协叫“宇宙通联科技”,还是加了“科技”二字才搞定。所以起名时,字号最好提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一查,避免“白费功夫”。
其次,名称里“碰瓷”的词汇绝对不能用。市场监管局对“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些“极限词”零容忍,还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这些词,不是谁都能用的,得有国务院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我之前帮一个餐饮客户注册,想叫“中华老字号小吃”,结果直接被驳回——人家说“中华老字号”是商务部认证的,你一个新开的店哪来的资格?后来改成了“老北京小吃”,这才顺利通过。所以记住,名称要“实在”,别想着靠“吹牛”吸引眼球,反而会卡在核名环节。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名称和商标的关系。有些客户公司名称核准了,结果发现商标早就被别人注册了,要么换名称,要么高价买商标,得不偿失。我建议在核名前,先去“中国商标网”查一下名称的商标注册情况,如果核心商标没被注册,最好同步申请商标,避免后续“名称能用,商标却用不了”的尴尬。去年有个客户公司叫“绿源生态”,核名很顺利,但“绿源”商标早就被一家农业公司注册了,他想做环保产品,商标却用不了,最后不得不改名,耽误了两个月的市场推广,你说亏不亏?
最后,名称变更也有讲究。公司注册后想改名称?可以,但流程不比核名简单。得先召开股东会,形成变更决议,然后准备新名称的核名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去市场监管局办理。我见过一个客户,改名称时因为股东决议没签字,来回跑了三趟市场监管局,最后还是我们帮忙整理材料才搞定。所以名称别轻易改,改一次就得折腾一次,还可能影响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认知,想好了再决定。
资本门槛
说到注册资本,很多创业者都有个误区:“注册资本越高,公司越有实力!”其实大错特错。2014年“认缴制”实施后,注册资本不用再实缴,但这不意味着“认缴越多越好”。市场监管局虽然没有强制要求普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特殊行业除外),但认缴的金额、期限可是和股东责任挂钩的——股东要在认缴期限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见过一个老板,注册资本写了1000万,觉得“有面子”,结果公司经营不善欠了500万,债权人追上门来,他得在1000万内承担责任,最后不得不卖房还债,肠子都悔青了。
不同行业的“资本门槛”可不一样。有些特殊行业,市场监管局对注册资本有硬性要求,不是想写多少就写多少。比如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典当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房地产典当不得少于500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外商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去年有个客户想开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写了50万,材料提交后被市场监管局直接驳回,说“不符合行业最低要求”,最后只能增资到200万,耽误了一个月的项目启动。所以注册前,一定要查清楚自己所在行业的注册资本“红线”,别栽在这个细节上。
出资方式也有讲究。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但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不过有个前提: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我见过一个客户用专利出资,评估价值500万,结果市场监管局认为评估机构资质不够,要求重新评估——最后重新评估只值200万,不仅多花了评估费,还影响了注册进度。所以非货币出资时,一定要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报告“经得起查”,否则容易被市场监管局“打回来”。
认缴期限不是“越长越好”。很多创业者觉得“认缴期限越长越好,反正不用马上掏钱”,其实期限太长反而会影响合作伙伴的信任。我见过一个公司,认缴期限是50年,结果去谈合作时,对方一看“50年才缴清”,直接怀疑公司实力,合作黄了。所以认缴期限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来,一般建议10-20年,既体现公司的长期规划,又让合作伙伴觉得“靠谱”。记住,注册资本是“责任”,不是“面子”,量力而行最重要。
地址真实
注册地址是公司的“立足之地”,市场监管局对地址的要求就一个字:“真”。必须是真实的、固定的场所,不能是虚假地址、虚拟地址(除非政策允许的园区挂靠)。我见过最离谱的一个客户,用自家居民楼注册食品公司,地址写的是“XX小区XX栋XX室”,结果市场监管局核查时,物业说“这里只有住户,没有公司”,直接被列入“地址异常名录”,不仅营业执照被冻结,还被罚款1万。你说亏不亏?所以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性质,或者政策允许的“住改商”(需要提供业主同意书、物业证明等材料)。
地址证明材料“一个都不能少”。注册公司时,得提供地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至少一年期),如果是租赁的,还得提供物业证明或产权人授权书。我见过一个客户,租赁合同上写的是“办公用房”,但实际地址是“仓库”,市场监管局核查时发现“用途不符”,要求补充租赁用途变更证明,结果房东不同意变更,只能换地址——白签了租赁合同,还损失了押金。所以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用途为办公”,并让房东配合提供物业证明,避免后续麻烦。
“虚拟地址挂靠”要合规。有些创业者没有实体办公场所,会选择园区或孵化器的“虚拟地址挂靠”,这可以,但必须合规——挂靠地址得有正规的备案手续,园区能接收工商、税务的信函,否则会被认定为“虚假地址”。我见过一个客户,找了个便宜的挂靠地址,一年后园区倒闭了,市场监管局寄送的信件无人接收,公司被列入“地址异常”,想变更地址却发现找不到原地址的产权人,最后只能注销——创业还没起步,公司就没了。所以选择挂靠地址时,一定要查园区的资质,看看有没有“企业集群注册”备案,别贪便宜找“黑园区”。
地址异常的“后果很严重”。公司被列入“地址异常名录”后,不能办理变更、注销、股权转让等手续,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高铁,还会影响征信。我见过一个客户,地址异常后想贷款,银行一查“企业异常”,直接拒贷;想注销公司,得先解除异常,结果原地址的房东联系不上,跑了三个月才搞定。所以地址一定要“盯紧了”,如果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变了,记得及时去市场监管局变更,别等“异常”了才后悔。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公司的“业务清单”,市场监管局对它的要求是“规范、明确”。必须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范用语,不能自创词汇、不能模糊表述。我见过一个客户做电商,经营范围写了“网上卖东西”,结果市场监管局说“太模糊,得写清楚‘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改了三次才通过。还有个客户想做“企业管理咨询”,写了“帮企业出主意”,直接被驳回——必须写“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规范表述。所以起经营范围时,别想着“创新”,老老实实用规范词,不然肯定卡在审核环节。
“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要分清。有些行业需要“先办许可证,再办营业执照”(前置审批),比如食品经营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零售需要《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些行业需要“先办营业执照,再办许可证”(后置审批),比如医疗器械经营需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需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我见过最惨的一个客户,做餐饮的,营业执照办下来了,觉得“有执照就能卖饭”,结果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直接罚款5万,还停业整顿——创业刚起步就“凉凉”。所以注册前,一定要查清楚自己的行业需要哪些审批,别等营业执照到手了才发现“许可证没办,不能经营”。
超范围经营的“代价不小”。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法定边界”,超范围经营就是“违规”。比如没有“出版物经营”却卖书,没有“医疗器械经营”却卖口罩,轻则罚款、责令整改,重则吊销营业执照。我见过一个客户,做服装批发的,经营范围里没有“服装零售”,结果在门店里卖起了衣服,被市场监管局罚款2万,还要求“立即停止零售业务”。所以经营范围别乱写,也别超范围经营,想增加业务?去变更经营范围,很简单,别图省事“打擦边球”。
经营范围和“税收优惠”挂钩。有些行业的经营范围能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范围要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才能申请认定;“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才能享受减免税政策。我见过一个客户,想做软件开发,经营范围写了“软件开发”,但没写“技术服务”,结果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因为“经营范围不符”被驳回,白白损失了几十万税收优惠。所以如果想享受税收优惠,一定要在经营范围里“埋好伏笔”,别等想申请优惠了才发现“经营范围不够格”。
法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对外代表”,市场监管局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就一个:“能担责”。首先得符合《公司法》的任职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有些“黑名单”人员不能当法定代表人:比如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满3年),失信被执行人,因贪污、贿赂等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未满5年)。我见过一个客户,想让他的父亲做法定代表人,结果发现他父亲之前在其他公司因“虚假出资”被吊销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未满3年,不能担任——最后只能换他母亲当,耽误了一周时间。所以选法定代表人时,一定要先查清楚他/她有没有“任职限制”,别“踩雷”。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可不小”。很多人觉得“法定代表人就是个挂名的,不用负责任”,大错特错!公司的违法行为,比如虚开发票、偷税漏税、虚假宣传,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罚款、警告),甚至刑事责任(判刑)。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让法定代表人虚开了100万发票,结果法定代表人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他说“我不知道啊”,法院说“你是法定代表人,有义务监督公司经营,不知道不是理由”。所以当法定代表人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公司的业务,别为了“人情”或“一点好处”就随便答应,否则“背锅”的就是你。
变更法定代表人“流程不复杂,但材料要齐全”。如果法定代表人要变更,得先召开股东会,形成变更决议,然后准备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免冠照片等材料,去市场监管局办理。我见过一个客户,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股东会决议上有一个股东没签字,结果材料被退回,来回跑了三趟市场监管局——最后还是我们帮忙整理材料,才搞定。所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前,一定要确保股东会决议“签字齐全”,新法定代表人的材料“齐全有效”,别因为“小细节”耽误时间。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效力”很重要。公司的合同、文件、报表,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了一份合同,但事后说“我没签过”,结果笔迹鉴定确认是他的签字,公司只能履行合同,损失了几十万——所以说,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要“自己保管”,别随便交给别人,避免“被签字”的风险。还有,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记得去税务局、银行更新信息,不然公司的税务申报、银行账户可能会受影响。
股东出资
股东是公司的“老板”,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首先得明确“谁能当股东”: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供身份证,法人股东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股东可以是外国人(但需要外资审批,如果是外资企业)。我见过一个客户,想让他的外国朋友当股东,结果直接去市场监管局注册,被告知“外资企业需要先商务部门审批”,白跑一趟——所以说,外资股东注册前,一定要搞清楚“外资准入”政策,别和内资股东一样“直接注册”。
出资方式“货币为主,但非货币也可以”。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设备、厂房)、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但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我见过一个客户,用一套设备出资,评估价值200万,结果市场监管局认为“评估报告没有说明设备的折旧情况”,要求补充评估——最后重新评估只值150万,不仅多花了评估费,还影响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所以非货币出资时,一定要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报告“详细、合规”,别因为“评估问题”影响股东权益。
出资比例“不是平均主义就好”。很多初创公司喜欢“股权平均”,比如两个股东各占50%,三个股东各占33.3%,结果决策时“谁也说服不了谁”,公司“内耗严重”。我见过一个案例,两个股东各占50%,公司想贷款,一个股东同意,一个股东反对,银行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决议都齐全,但股权结构有问题”,最后贷款没批成,公司错失了扩张机会。所以股权设计时,一定要有“老大”(占股67%以上,或有一票否决权),避免“平均主义”,不然公司“走不远”。
出资不实“后果很严重”。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就是“出资不实”,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已按期出资的股东赔偿损失)和“补充赔偿责任”(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见过一个案例,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只缴了20万,公司欠了50万债务,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缴的8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后股东不得不补缴80万——所以说,认缴不是“不缴”,是“到期要缴”,别想着“认缴了就不用管了”,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章程完备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市场监管局对它的要求是“合法、明确、个性化”。首先得符合《公司法》的“必备条款”,比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权转让、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我见过一个客户,公司章程是“网上抄的”,漏了“股权转让”的约定,结果股东之间想转让股权时,因为“没有约定”闹上法院,最后花了10万律师费才解决——所以说,章程不能“抄模板”,必须把“必备条款”写清楚,避免后续“扯皮”。
章程可以“个性化设计”。很多创业者觉得“章程就是工商局给模板,填一下就行”,其实章程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比如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可以约定“提前3天通知”或“提前7天通知”)、表决方式(可以约定“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可以由股东会直接选举,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举)等。我见过一个客户,做互联网公司的,章程里约定“重大事项(如融资、并购)需要全体股东同意”,结果后来公司融资时,有一个股东不同意,融资失败了——所以说,章程设计时,一定要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比如融资、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提前“约定清楚”,避免后续“纠纷”。
章程“修改要备案”。公司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需要修改,得召开股东会,形成修改决议,然后修改后的章程去市场监管局备案。我见过一个客户,修改了章程里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但没有去备案,结果后来公司起诉时,对方说“章程没备案,修改无效”,公司只能按原章程执行——所以说,章程修改后,一定要记得“备案”,不然“修改无效”,还可能影响公司的法律效力。
章程和“工商登记”的关系。工商登记的事项(如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工商登记”为准,但章程可以约定“登记事项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式”。我见过一个客户,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是100万,但章程里约定“股东分期缴纳,第一期缴纳30万”,结果公司欠债时,债权人要求股东在10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说“章程约定了分期缴纳,股东按期缴纳即可”——所以说,章程可以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但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