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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时,如何制定章程以保障股东权益?

# 注册公司时,如何制定章程以保障股东权益? 在创业的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注册公司开启自己的事业。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份被称为“公司宪法”的章程,往往藏着决定股东命运的关键密码。我见过太多案例:有的股东因章程里“分红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一句话,在公司盈利时拿不到应得的收益;有的因没约定“股权退出机制”,最终对簿公堂,兄弟反目;还有的因表决权设计不合理,小股东被彻底排除在公司决策之外……说实话,做财税咨询12年,帮上千家企业注册过公司,我最大的感触是:**章程不是模板填空题,而是股东间权利义务的“定海神针”**。今天,我就以过来人的身份,掏心窝子聊聊怎么用章程把股东权益“焊死”,避免日后踩坑。

股东权利保障

股东权利是章程的“灵魂”,但很多创业者对“权利”的理解还停留在“分红”“投票”这些表面。其实,真正的权利保障得细化到“怎么行使”“怎么保护”。比如表决权,公司法默认“同股同权”,但章程完全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给技术股、资源股的股东特殊表决权,让真正做事的人有话语权。我之前帮一家科技初创公司做章程设计,创始团队技术背景强但资金不足,我们特意约定“创始人股东持有的A类股每股10票,投资人B类股每股1票”,虽然后来投资人占股60%,但创始团队依然能控制公司战略方向,避免了“资本架空”的风险。这就是章程的“魔法”:法律给的是框架,章程能往里塞“定心丸”。

注册公司时,如何制定章程以保障股东权益?

再比如分红权,很多章程直接写“按出资比例分红”,看似公平,实则藏着“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坑。我见过一家餐饮公司,大股东占股70%,小股东30%,章程约定“按出资比例分红”。结果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大股东以“要开分店、需要现金流”为由不分红,小股东干瞪眼。后来我们帮小股东修改章程,增加了“年度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40%”“连续三年盈利且满足法定公积金条件但未分红,小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条款,这才逼着大股东把分红落到实处。所以,分红权不能只说“分多少”,还得说“什么时候分”“不分怎么办”,小股东才有保障。

知情权更是容易被忽视的“软权利”。很多股东以为“看财务报表”就是知情权,其实章程得明确“看什么”“怎么看”。比如会计账簿,公司法只说股东可以查阅,但没说“能不能摘抄”“能不能委托审计”。我们帮客户设计章程时,会加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查证公司存在隐瞒财务信息等情形)”。这样既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经营,又防止公司“财务黑箱”。去年有个客户,小股东怀疑大股东转移资产,靠章程里的这条约定,顺利委托审计查出了问题,最终追回了损失。所以说,知情权不是“想看就看”,得用章程把“边界”和“武器”都给股东。

最后,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对抗股权稀释的“盾牌”。增资扩股时,大股东常常利用“没约定”稀释小股权;股权转让时,股东也可能私下把股权卖给“外人”,让小股东干着急。章程里必须明确:公司增资时,现有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若放弃则转让给其他股东;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且“同等条件”需书面明确(包括价格、付款方式、期限等),避免大股东玩“低价转让给亲戚”的把戏。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两个股东闹矛盾,大股东想把自己30%的股权以100万卖给第三方,小股东想以100万买,但大股东说“第三方能一次性付款,你得分期”,其实就是刁难。后来章程里写了“优先购买权需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放弃”,小股东直接起诉,法院判决支持其优先购买权——这就是章程条款的“威力”。

决策机制设计

公司就像一艘船,股东会是“船长室”,董事会是“大副”,决策机制就是“航行路线图”。如果章程里没画清楚,要么“船长”独断专行,要么“大副”和“水手”内耗,船迟早要翻。最核心的是股东会职权划分——哪些事必须股东会决议,哪些事董事会能定,必须写得明明白白。比如“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这些“生死攸关”的事,必须写“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年度预算审批”“高管任免”“日常经营决策”可以授权董事会。我见过一家贸易公司,章程里写“对外投资超过50万需股东会决议”,结果公司要签一个80万的采购合同,大股东说“必须开股东会”,小股东故意拖延,错失了降价机会,损失了20万。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章程,把“50万”改成“200万”,小额授权给总经理,效率立马提上来了——决策机制不是“越严越好”,而是“该严的严,该松的松”。

表决比例的约定更是“细节决定生死”。很多章程直接套用公司法“过半数”“三分之二”,但不同公司需要“量体裁衣”。比如初创公司,股东少、关系近,可以约定“普通决议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避免矛盾;但成熟公司股东多,可能需要“过半数”甚至“简单多数”,提高决策效率。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环保科技公司,五个股东,两个创始团队,三个投资人。章程里约定“涉及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需创始团队股东一致同意;涉及融资的,需投资人股东一致同意”。后来公司想转型做新能源,创始团队内部意见一致,但投资人觉得风险大,僵持了半年。后来我们建议改成“主营业务变更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创始团队股东表决权不低于50%”,既尊重了创始团队的话语权,又给了投资人否决权,最终顺利通过转型——表决比例不是“数学题”,而是“平衡术”,得在控制权和效率之间找支点。

回避表决制度是防止“利益输送”的关键条款。如果股东与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比如关联交易),就不能参与表决,否则“自己审自己”,公平性何在?章程里必须明确“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部分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我之前帮一个制造业客户做章程设计,大股东同时是供应商,公司要跟他签一份采购合同。章程里写了“关联交易需非关联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结果大股东回避,另外两个小股东同意,合同才签成。后来有人质疑“价格高了”,小股东拿出章程条款和表决记录,证明程序合法,大股东也没办法——回避制度就像“防火墙”,把“利益冲突”挡在决策门外。

最后,会议召集与通知程序不能含糊。很多公司纠纷,都起于“股东会没开明白”:比如通知时间不够(只提前3天,紧急事项根本来不及准备)、通知方式单一(只发微信,没有书面记录)、表决方式不明确(口头表决还是书面表决)。章程里要细化“会议召集权”(哪些股东可以提议召集)、“通知时限”(普通事项提前10天,紧急事项提前5天)、“通知方式”(书面+邮件,并保留送达记录)、“表决方式”(现场表决或视频会议,需全程录像)。我见过一个客户,小股东提议开股东会讨论分红,大股东说“你没按章程提前10天书面通知,无效”,小股东急了,最后发现章程里只写了“提前通知”,没写“书面形式”,吃了哑巴亏——所以,会议程序不是“走过场”,而是“证据链”,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正义。

股权变动规则

股权是股东的核心资产,但股权变动(转让、继承、质押)最容易出问题。章程里没约定清楚,轻则股东间矛盾,重则公司控制权旁落。先说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章程可以加“锁”——比如约定“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需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避免“装死不表态”;或者约定“转让股权的价格,需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准,非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高于或低于此价格”,防止“低价卖给外人”或“高价套现”。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股东想把自己20%的股权以100万卖给弟弟,其他股东不同意,但章程没写价格确定方式,法院只能按“市场价”评估,最后花了半年才确定价格,双方都耗不起——所以说,转让限制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所有股东的公平权”。

股权继承规则更是“家庭矛盾导火索”。很多创业者觉得“股权是自己的,想给谁给谁”,但章程里没约定,继承人不适合当股东,公司就可能“内乱”。比如一个股东突然去世,他的未成年儿子继承30%股权,其他股东担心“小孩不懂事,影响公司决策”,但又没法反对。章程里可以约定“股权继承需符合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如继承人不符合,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或者“股权继承后,需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我帮一个家族企业做章程时,特意加了“继承人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股权由信托持有,待其成年且经股东会认可后再过户”,既保障了继承人的权益,又避免了“小孩掌权”的风险——股权继承不是“遗产分配”,而是“公司稳定”,得用章程把“人情”和“规则”分开。

股权质押规则是股东融资的“双刃剑”。股东可能需要用股权质押贷款,但质押后,股权的表决权、分红权怎么办?如果质押给“不靠谱”的债权人,万一债权人行使质权,公司控制权就没了。章程里可以约定“股东质押股权的,需书面通知公司,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质押情况”;“质押股权的表决权、分红权仍由原股东行使,除非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股东不得将全部股权质押,需保留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如10%)”。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大股东把90%的股权都质押了,后来还不上钱,质权人要拍卖股权,小股东急了,因为章程里没约定“最低持股比例”,最后只能眼睁睁看着公司控制权易主——所以说,股权质押不是“股东自己的事”,章程得给公司留个“安全阀”。

最后,股权锁定与成熟机制对初创公司尤为重要。很多初创公司是“人合”为主,股东靠“一起干事业”走到一起,但中途有人退出,股权还在,对留下的股东不公平。章程里可以约定“股权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未成熟股权由公司以成本价回购”;“股东离职的,未成熟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已成熟股权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回购”。我帮一个互联网初创公司设计章程时,三个创始人约定了“股权成熟机制”,结果两年后,一个创始人因家庭原因退出,未成熟股权15%被公司收回,重新分配给留下的两个创始人,既保证了公平,又避免了股权分散——股权锁定不是“惩罚”,而是“激励”,让股东“长期主义”,而不是“赚快钱”。

退出机制安排

股东退出是公司的“必修课”,但很多章程里只字不提,导致“想走的走不了,想留的留不住”。最核心的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也就是“小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章程里可以扩大范围、细化程序。比如增加“公司连续三年未达到经营目标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等情形;明确“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如净资产值、评估值、双方协商价)”“回购资金的来源(如公司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回购期限(如股东提出要求后90日内完成回购)”。我之前帮一个客户处理过小股东退出纠纷,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但大股东控制董事会不分红,小股东依据章程里“连续三年盈利且不分红,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款,成功以净资产值回购股权,拿回了200多万——回购权不是“退出自由”,而是“最后保障”,让股东“有进有出”,才能避免公司“僵局”。

股东除名机制是“清理害群之马”的利器。有些股东“挂名不出资”“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但公司法规定股东除名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现实中很难实现。章程里可以约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超过60日)”“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股东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将其除名,除名后其股权由公司或指定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我见过一个案例,三个合伙开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只拿钱不干活”,还偷偷在外开了家竞争公司,其他股东想除名他,但章程没约定,只能起诉,耗时两年才胜诉。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章程,加了“竞业禁止违反,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即可除名”,再遇到类似情况,直接股东会决议就解决了——除名机制不是“开除员工”,而是“净化股东队伍”,让公司“轻装上阵”。

股权强制转让机制适用于“股东间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形。比如两个股东各占50%,谁也说服不了谁,公司陷入僵局,怎么办?章程里可以约定“股东出现离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其股权需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指定第三方”;“连续两次股东会决议未通过公司年度预算,任何股东可提议其他股东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我之前处理过一个客户,两个股东各占50%,因为发展方向吵了半年,公司业务停滞。后来章程里约定了“股权强制转让机制”,一方提出以净资产值收购另一方股权,另一方不同意,只能委托评估,最终以评估价完成转让,避免了公司“死亡”——强制转让不是“强制卖股权”,而是“打破僵局”,让公司“活下去”比“争输赢”更重要。

最后,退出清算与剩余财产分配是“最后一公里”。公司解散、破产时,股东能拿回多少钱?章程里要明确“清算组的组成(股东、律师、会计师)”“清算方案的制定程序(需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部分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解散时,大股东控制清算组,把大部分资产用来“支付自己的咨询费”,小股东才发现章程里没约定“清算组组成”,吃了大亏。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章程,加了“清算组需由全体股东组成,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才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清算不是“大股东的福利”,章程得把“分配规则”写清楚,让股东“死也明白”。

责任边界明确

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基石”,但滥用有限责任,就可能“刺破公司面纱”,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章程里得用财务管理制度把“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隔开。比如明确“公司应建立独立财务账户,不得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账户混同”;“股东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向全体股东公开”。我之前帮一个客户做税务稽查,发现大股东用公司账户买了辆豪车,挂在公司名下,但实际是个人使用。税务局要征税,大股东说“是公司资产”,小股东说“他个人用的”,最后只能看章程——章程里写了“公司资产不得用于股东个人消费”,大股东只能把车卖了补税,还交了滞纳金。所以说,财务管理制度不是“会计的事”,是“股东的责任”,章程得把“红线”划清楚,避免“公司人格混同”。

关联交易规范是防止“利益输送”的关键。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的案例比比皆是,章程里必须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需经非关联股东过半数同意,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市场价格、成本加成价或评估价)”“关联交易的披露义务(需在股东会上详细说明交易内容、价格、对公司的影响)”。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大股东让自己的弟弟开的公司给公司做采购,价格比市场价高30%,章程里没约定关联交易规范,小股东起诉,法院只能判“交易无效”,但公司已经损失了100多万。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章程,加了“关联交易需提前30天向股东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交易必要性、定价依据,并经非关联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再也没发生过类似问题——关联交易不是“不能做”,而是“怎么做”,章程得把“阳光”照进来,让“暗箱操作”无处遁形。

竞业禁止与保密义务是股东的“基本操守”。很多股东“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公司资源给自己或竞争对手干活,还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章程里必须明确“股东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股东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名单等)”“违反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的,需赔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的,公司可将其除名”。我之前帮一个软件公司做章程设计,核心股东离职后,自己开了家竞争公司,还带走了公司的客户和源代码。章程里写了“竞业禁止期限两年,补偿金为离职前一年工资的30%”,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该股东停止侵权,赔偿公司50万。所以说,竞业禁止不是“限制就业”,是“保护公司核心竞争力”,章程得把“规矩”立起来,让股东“知敬畏”。

最后,股东责任追究机制是“最后一道防线”。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怎么办?章程里可以约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对滥用权利的股东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我见过一个案例,小股东发现大股东把公司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公司,小股东依据章程里的“责任追究条款”,直接起诉大股东,法院判决转让无效,资产返还公司,大股东还承担了诉讼费——责任追究不是“秋后算账”,是“即时止损”,章程得给股东“维权武器”,让“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

纠纷解决条款

股东纠纷是公司的“癌症”,但章程里没约定“怎么治”,就可能“小病拖成大病”。最核心的是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还是“仲裁”?各有优劣:诉讼一审判决后可上诉,周期长但救济途径多;仲裁一裁终局,周期短但费用高。章程里要根据公司情况选,比如初创公司股东少、关系近,可选“仲裁”,避免“诉讼撕破脸”;成熟公司股东多、分歧大,可选“诉讼”,有更多救济手段。更重要的是管辖机构,诉讼要选“公司住所地法院”,仲裁要选“哪个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我之前帮一个客户处理股东纠纷,章程里写“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闹僵,仲裁从立案到裁决只用了4个月,比诉讼快了一半,而且仲裁结果保密,没影响公司声誉——所以说,争议解决方式不是“选哪个”,是“选最适合”,章程得把“快速通道”建起来,让纠纷“短平快”解决。

调解前置程序是“低成本化解矛盾”的好办法。股东纠纷直接打官司或仲裁,费用高、时间长,还影响公司经营。章程里可以约定“股东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协商,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加喜财税咨询)调解,调解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两个股东因分红问题吵架,差点动手。我们根据章程里的“调解前置条款”,组织他们坐下来谈,摆事实、讲道理,最后达成分红协议,只花了5000元调解费,比诉讼省了几万块。所以说,调解不是“和稀泥”,是“缓冲带”,章程得给股东一个“台阶下”,让“对错”之外还有“情分”。

律师费承担条款是“维权成本的分担机制”。很多股东想维权,但怕“赢了官司输了钱”,律师费太高。章程里可以约定“因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我之前帮一个小股东起诉大股东,章程里有这个条款,法院判决大股东赔偿损失,还承担了5万元律师费,小股东相当于“零成本维权”。所以说,律师费承担不是“惩罚”,是“激励”,章程得让股东“敢维权”,而不是“怕维权”。

最后,证据保全与执行条款是“维权成功的保障”。股东纠纷中,“证据灭失”是常见问题,比如大股东控制公司财务账簿,小股东拿不到证据。章程里可以约定“公司应妥善保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账簿等文件,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股东认为证据可能灭失的,可在诉讼或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小股东怀疑大股东抽逃出资,要求查银行流水,公司拒不提供。我们依据章程里的“证据保全条款”,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果然发现了大股东抽逃100万的事实,最终追回了损失——所以说,证据保全不是“自证清白”,是“固定证据”,章程得给股东“开绿灯”,让“真相”浮出水面。

章程修订程序

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司发展了、市场变化了,章程也得跟着“升级”。但修订程序不能“随便改”,得用修订触发条件明确“什么时候可以改”。比如“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50%”“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股东人数变化(如超过50人或低于3人)”“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需相应修改章程”。我之前帮一个客户做章程修订,公司从贸易转型做电商,原来的章程里“经营范围只有批发零售”,后来我们加了“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开发”,并约定“经营范围变更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这才适应了公司发展需求。所以说,修订触发条件不是“限制修改”,是“规范修改”,让章程“活而不乱”。

修订表决比例是“控制权博弈”的关键。章程修订可能影响股东权利,所以表决比例要比普通决议高,比如“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不同公司需要“区别对待”,比如初创公司股东少、关系近,可以要求“全体一致同意”,避免矛盾;成熟公司股东多、分歧大,可以“三分之二以上”,提高效率。我之前帮一个家族企业做章程修订,老股东想把“股权继承规则”改得更严格,小股东不同意,最后约定“涉及股权继承的,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他修订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这才平衡了各方利益——所以说,表决比例不是“越高越好”,是“越合理越好”,章程得找到“最大公约数”。

修订备案与公示是“法律效力的保障”。章程修订后,必须“工商变更登记”,否则不对抗第三人;还要“向全体股东公示”,让大家都知道新内容。章程里可以约定“修订后的章程需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10日内,将修订后的章程发送给全体股东”。我见过一个客户,章程修订后没去工商变更,后来公司被起诉,对方说“章程没改,不算数”,结果公司输了官司。所以说,备案公示不是“走过场”,是“定心丸”,章程得让“修改”变成“生效”,避免“白忙活”。

最后,历史章程存档是“纠纷解决的依据”。公司章程可能修订多次,不同版本的章程可能对应不同的股东权利义务。章程里可以约定“公司应保存所有版本的章程及修订记录,股东有权查阅”“发生纠纷时,适用行为发生时的章程版本,除非另有约定”。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老股东依据10年前的章程主张权利,新股东说“早就改了”,后来我们查了公司存档的章程修订记录,确认了老股东的权益有保障。所以说,历史存档不是“占地方”,是“时间胶囊”,章程得把“过去”和“现在”连起来,让“权利义务”有迹可循。

总结:章程是股东权益的“护身符”

写到这里,我想起12年前刚入行时,带我的师傅说:“章程不是法律条文,是股东间的‘君子协定’,但‘协定’得写得明明白白,才能‘君子之交淡如水’。”这些年,我见过太多因章程“随便写”而导致的纠纷,也见过太多因章程“量身定制”而让公司行稳致远的案例。其实,保障股东权益的核心,不是“法律有多严”,而是“条款有多细”——把权利写清楚、把程序写清楚、把责任写清楚,股东才能“各司其职、各得其所”。

未来的创业环境会越来越规范,章程的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凸显。作为创业者,别再把章程当“模板填空题”,花点时间、花点心思,把它打造成股东权益的“护身符”;作为财税咨询从业者,我们不仅要帮客户“注册公司”,更要帮客户“设计未来”——用专业和经验,让章程成为公司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绊脚石”。

加喜财税咨询认为,章程制定不是“法律条文的堆砌”,而是“股东契约精神的具象化”。我们始终强调“量身定制”,根据股东结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用条款构建“防火墙”(防止权利滥用)和“润滑剂”(解决纠纷矛盾),让公司在“规则”下自由生长,让股东在“权益”中安心奋斗。毕竟,公司的成功,始于“章程”的严谨,成于“股东”的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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