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影响
增资扩股是注册资本变动中最常见的场景,通常发生在企业融资、引入战略投资者或扩大经营规模时。简单来说,增资扩股就是“做大蛋糕”——公司在原有注册资本基础上,通过向原股东或新股东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总额。但“蛋糕做大”不等于“每个人分到的都变多”,反而可能因为“新股东分走一块”或“原股东没跟投”,导致原股东的股权比例被稀释。这种稀释效应,是增资扩股对股权比例最直接的影响,其背后的计算逻辑和风险点,需要企业格外警惕。
稀释效应的核心在于“股权比例=持股数/总注册资本”。当公司增资时,如果原股东按原有持股比例同比例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那么股权比例保持不变——比如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持股60%(60万),乙持股40%(40万),现增资100万,甲乙各按60%和40%认购60万和40万,增资后甲持股120万(总注册资本200万),仍占60%,乙同理。但现实是,很多原股东因资金不足或战略调整,无法按比例认购,此时新股东或个别大股东就会“多分一杯羹”,导致原股权比例下降。我曾遇到过一个典型客户: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两位创始人各持股50%,准备引入天使投资人投100万占股20%。按计算,增资后总注册资本变为300万,投资人占20%(60万),原股东需持股80%(240万)。但由于其中一位创始人资金紧张,只能认购30万,另一位创始人认购90万,最终股权比例变为:创始人甲45%(90万/200万),创始人乙45%(90万/200万),投资人20%(60万/300万)。看似“公平”的结果,实则是创始人甲乙因“认购能力差异”,股权比例被动“趋同”,为后续控制权埋下隐患。
增资扩股中,另一个影响股权比例的关键因素是“优先认购权”。根据《公司法》第34条,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出资。但实践中,很多企业章程会约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或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部分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这种情况下,股权比例的变动可能完全偏离“同比例”逻辑。比如某医疗设备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三位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40%、30%、30%,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投200万占股20%。若按《公司法》规定,原股东应优先认购80万(200万×40%),60万(200万×30%),60万(200万×30%),增资后总资本700万,甲持股112万(16%),乙90万(12.86%),丙90万(12.86%),投资人140万(20%)。但公司章程约定“创始人甲放弃优先认购权”,由乙丙和投资人按实际认购比例分配,最终乙认购60万,丙认购40万,投资人认购200万,增资后股权比例变为:甲40%(200万/500万),乙36%(180万/500万),丙28%(140万/500万),投资人20%(200万/1000万)。表面看“甲未稀释”,实则乙丙的股权比例被动提升,甲的“一票否决权”被削弱——这种“非同比例增资”对股权结构的冲击,往往比稀释效应更隐蔽,也更具风险。
此外,增资扩股的“出资方式”也会影响股权比例。现金出资是最常见的方式,直接增加注册资本总额;而非货币出资(如技术、设备、知识产权)则需要评估作价,若评估值虚高,可能导致“虚增注册资本”,进而稀释股权比例的真实价值。我曾帮一家文创公司处理过这样的案例:创始人甲以一项设计著作权作价50万出资,乙现金50万,注册资本100万,双方各占50%。后公司引入投资人投100万占股20%,增资后总资本200万,甲乙应各持股40%(80万),但乙认为甲的著作权评估值过高,要求重新评估。最终评估值确定为30万,甲的实际出资额变为30万,乙仍为50万,增资后股权比例变为:甲30%(30万/100万),乙50%(50万/100万),投资人20%(100万/500万)。原本“50对50”的股权结构,因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争议,变成了甲“被稀释”至30%,乙反而成了第一大股东——可见,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公允性,直接关系到股权比例的“含金量”,企业必须提前做好资产评估和法律审核,避免“作价陷阱”。
减资缩股调整
与增资扩股相反,减资缩股是公司“瘦身”的过程,通常发生在企业亏损、战略收缩或股东退出时。减资不仅意味着公司责任能力的降低,更直接影响股权比例的“分母”变化——当总注册资本缩小时,若股东持股数不变,股权比例反而会上升;但若股东同步减少出资,股权比例的调整则取决于“减资规则”和“股东意愿”。实践中,减资对股权比例的影响比增资更复杂,因为减资往往伴随着股东间的利益博弈,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股权地震”。
减资的核心逻辑是“股权比例=持股数/总注册资本”,当分母变小时,分子不变则比例上升,分子同步缩小则比例可能不变或变化。最常见的“同比例减资”是公司因亏损导致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需通过减资使资本与净资产匹配。比如B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甲70%(140万),乙30%(60万),因连续亏损净资产降至120万,现减资至100万。若按同比例减资,甲减70万(140万×50%),乙减30万(60万×50%),减资后甲持股70万(占总资本100万70%),乙30万(30%),股权比例保持不变。这种减资方式下,股权比例不受影响,本质是“每股价值提升”——原来1元注册资本对应0.6元净资产(120万/200万),减资后对应1.2元净资产(120万/100万),股东权益的实际价值并未减少,只是“账面数字”缩小。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减资并非单纯“同比例”,而是“个别股东退出”或“大股东主导”,此时股权比例的调整就会“暗藏玄机”。
“个别股东退出式减资”是减资中股权比例变动最剧烈的场景。当某股东欲退出公司,但其他股东不愿或无力受让其股权时,减资成为“退出通道”——该股东减少或收回全部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同步减少,其他股东的持股数不变,股权比例自然上升。比如C公司注册资本300万,甲60%(180万),乙30%(90万),丙10%(30万),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甲乙不愿受让其股权。此时公司通过减资,将丙的30万出资收回,注册资本降至270万,甲乙持股数仍为180万和90万,股权比例变为甲66.67%(180万/270万),乙33.33%(90万/270万),丙退出。这种减资方式下,退出股东的股权比例归零,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按“原持股数/新注册资本”重新计算,且由于退出股东通常是小股东,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会显著提升,甚至可能获得“绝对控制权”(超过67%)。我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某餐饮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三位股东甲(50%)、乙(30%)、丙(20%),丙因与甲经营理念不合欲退出,甲乙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最终通过减资让丙退出,注册资本降至400万,甲持股250万(62.5%),乙120万(30%),丙退出。减资后甲的股权比例从50%跃升至62.5%,成功获得“一票否决权”,而丙则“净身出户”——可见,减资不仅是股东退出的方式,更是控制权博弈的“工具”,企业必须提前明确减资规则,避免“退出变出局”。
减资的“程序风险”也会间接影响股权比例。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减资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快速减资”,忽略债权人公告程序,导致减资无效或被债权人追责——此时,股权比例的调整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甚至引发股东间的责任纠纷。比如某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80%(80万),乙20%(20万),因亏损拟减资至50万,但未公告债权人。后公司被债权人起诉,法院裁定减资程序违法,股权比例恢复至减资前状态。甲乙原本以为“减资后股权比例变为甲80%(80万/100万)、乙20%(20万/100万)”,结果因程序违法,“股权账”直接作废——可见,减资不仅是数字调整,更是法律程序,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求,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股权比例“翻车”。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化为“注册资本”的过程,本质是“会计科目调整”,不涉及新资金流入,但会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增加,进而影响股权比例。资本公积的来源主要包括股本溢价(股东出资超过面值的差额)、资产评估增值、捐赠收益等,这些“非经营性积累”转增资本时,相当于“把公积金变成股本”,股东按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股权比例表面不变,但每股价值可能发生变化。这种“看似不变实则变”的股权比例调整,是企业容易忽略的“隐性影响”。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核心逻辑是“同比例稀释”,即所有股东按原有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股权比例保持不变。比如D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资本公积200万,甲60%(60万),乙40%(40万)。现公司将10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注册资本增至200万,甲获得60万新增股份(60万/100万×100万),乙获得40万新增股份(40万/100万×100万),转增后甲持股120万(占总资本200万60%),乙80万(40%),股权比例不变。这种“同比例转增”下,股权比例的“数字”没变,但“每股净资产”发生了变化——原来1元注册资本对应2元净资产(300万/100万),转增后对应1.5元净资产(300万/200万),股东权益的实际价值并未增加,只是“股数增加、每股价值下降”。但实践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往往发生在“上市前”或“融资前”,目的是“降低每股面值、提高股票流动性”,此时股权比例的“稳定性”对创始人控制权至关重要——若转增时打破“同比例原则”,可能导致创始人股权比例被稀释,失去控制权。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例外情况”会打破股权比例的“同比例平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经股东会决议,且决议中可约定“不按同比例转增”。比如某拟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资本公积1亿,创始人甲持股70%(3500万),投资人乙持股30%(1500万)。为优化股权结构,股东会决议约定“资本公积转增时,甲按60%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乙按40%比例获得新增股份”。现转增5000万资本公积,注册资本增至1亿,甲获得3000万新增股份(60%×5000万),乙获得2000万新增股份(40%×5000万),转增后甲持股6500万(占总资本1亿65%),乙持股3500万(35%)。表面看“甲股权比例从70%降至65%”,实则因转增比例的“差异化调整”,甲的股权比例仍高于“同比例转增”的60%(3500万/5000万×100%),而乙的股权比例从30%降至35%,被“反向稀释”——这种“非同比例转增”通常发生在“创始人控制权巩固”或“投资人退出”场景,企业需提前通过股东会明确转增规则,避免“转增变稀释”。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影响”也会间接影响股权比例的实际价值。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个人股东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分配”,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则无需缴纳。这种“税务成本”会降低股东的实际权益,进而影响股权比例的“含金量”。比如E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资本公积200万,甲为个人股东持股60%(60万),乙为法人股东持股40%(40万)。现转增100万资本公积,注册资本增至200万,甲获得60万新增股份,乙获得40万新增股份。甲需缴纳12万个人所得税(60万×20%),实际新增股份价值仅为48万;乙无需缴税,新增股份价值40万。转增后甲的股权比例仍为60%(120万/200万),但实际权益价值为108万(60万+48万),低于“理论值”120万;乙的实际权益价值为80万(40万+40万),等于“理论值”。可见,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虽不直接改变股权比例的“数字”,但税务成本会降低股东的实际权益,企业需提前测算税务影响,避免“转增变缩水”。
股权激励注资
股权激励是企业绑定核心人才的重要工具,通常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实现,其中“增资扩股式股权激励”会直接导致注册资本增加,进而影响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当公司将部分注册资本预留用于股权激励,或通过增资让激励对象成为新股东时,原股东的股权比例会被“稀释”,但稀释程度取决于“激励股份数量”和“激励方式”。这种“用股权换人才”的变动,本质是“控制权与人才”的平衡,企业需提前规划“稀释红线”,避免“人才引进了,控制权丢了”。
增资扩股式股权激励的核心是“预留注册资本”。公司在设立或增资时,会预留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用于未来股权激励,这部分“未分配注册资本”在激励对象行权时才会转化为实际股份,导致注册资本增加,原股东股权比例稀释。比如F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创始人甲80%(80万),乙20%(20万),公司章程约定“预留20%注册资本用于股权激励”。现激励对象丙行权,认缴20万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0万,甲持股80万(66.67%),乙20万(16.67%),丙20万(16.67%)。甲的股权比例从80%被稀释至66.67%,乙从20%被稀释至16.67%,丙作为激励对象获得16.67%股权。这种“预留式激励”下,股权比例的稀释是“可预期的”,企业需提前在股东协议中明确“激励上限”(如不超过总股本15%)和“稀释补偿机制”(如原股东按比例认购新增股份,避免过度稀释),否则随着激励对象增多,创始人股权比例可能“跌破控制线”(50%或67%)。
“分期行权式股权激励”会导致股权比例的“动态稀释”。很多企业的股权激励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期行权(如4年每年行权25%),激励对象在每年达到业绩目标时,才认缴相应比例的注册资本。这种“分期注资”方式下,股权比例的稀释是“逐年递增”的,原股东的股权比例会随着行权期推进而逐步下降。比如G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90%(90万),乙10%(10万),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预留10%股权,分4年行权,每年行权2.5%”。第一年激励对象丙行权2.5%,认缴2.5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至102.5万,甲持股90万(87.8%),乙10万(9.75%),丙2.5万(2.44%);第二年丙行权2.5%,认缴2.5万,注册资本增至105万,甲持股90万(85.71%),乙10万(9.52%),丙5万(4.76%);以此类推,第四年行权后,甲持股90万(81.82%),乙10万(9.09%),丙10万(9.09%)。甲的股权比例从90%被稀释至81.82%,累计稀释8.18%,这种“渐进式稀释”虽比“一次性稀释”温和,但长期来看仍可能影响控制权,企业需提前测算“累计稀释率”,确保创始人股权比例始终高于“安全线”(如67%)。
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也会影响股权比例的“最终分配”。激励对象在离职、退休或违反竞业限制时,需将已行权股份“回购”给公司或原股东,此时公司注册资本会减少,股权比例重新调整。比如H公司注册资本120万,甲80%(96万),乙10%(12万),激励对象丙10%(12万)。现丙离职,公司按“原价+利息”回购丙的12万股份,注册资本降至108万,甲持股96万(88.89%),乙12万(11.11%),丙退出。甲的股权比例从80%上升至88.89%,乙从10%上升至11.11%,股权比例“回流”给原股东。可见,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不仅是激励对象的“退出通道”,更是原股东“收回股权”的机会,企业需提前在激励协议中明确“回购价格”、“回购主体”和“股权处理方式”,避免“激励对象退出后,股权比例悬空”。
股权转让伴随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行为,其本质是“股东身份的变更”,不直接影响注册资本总额,但会改变“持股数”的分配,进而导致股权比例的“重新洗牌”。当股权转让伴随“注册资本同步调整”时(如受让方以“增资”代替受让,或转让方“减资退出”),股权比例的变动会更加复杂。这种“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动”的组合场景,是企业控制权转移和股东退出的常见方式,但其对股权比例的影响,往往比单纯的股权转让更隐蔽。
股权转让的核心逻辑是“股权比例=持股数/总注册资本”,当股权转让时,若注册资本不变,转让方减少持股数,受让方增加持股数,股权比例按“原注册资本”重新分配。比如I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60%(60万),乙40%(40万),甲将20%股权(20万)转让给丙,注册资本仍为100万,甲持股40%(40万),乙40%(40万),丙20%(20万)。这种“股权转让”下,股权比例的变动是“此消彼长”的,转让方甲的股权比例从60%降至40%,受让方丙从0升至20%,乙保持不变,总注册资本不变。但实践中,很多股权转让会伴随“注册资本调整”,如“增资受让”——受让方不是直接购买转让方的股权,而是向公司增资,获得新增股权,此时转让方不退出,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权比例的变动是“稀释+新增”的组合。
“增资受让式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与注册资本变动的典型组合。当受让方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双方希望“公司获得新资金”时,会约定“受让方以增资方式获得股权”,转让方保持持股数不变,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原股东股权比例被稀释,受让方作为新股东获得股权。比如J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70%(70万),乙30%(30万),甲欲转让20%股权(20万)给丙,但丙无力支付20万转让款。双方约定“丙向公司增资20万,获得20%股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120万,甲持股70万(58.33%),乙30万(25%),丙20万(16.67%)。甲的股权比例从70%被稀释至58.33%,乙从30%被稀释至25%,丙作为新股东获得16.67%股权。这种“增资受让”下,转让方甲的股权比例被稀释,但获得了“公司新增资金”(20万),受让方丙以“增资”代替“受让”,既获得了股权,又为公司注入了资金,实现了“双赢”——但原股东需注意,增资受让的“股权比例”需提前测算,避免“稀释过度”导致控制权丧失。
“减资退出式股权转让”是股东退出的特殊场景。当股东欲退出但无人受让其股权时,会通过“减资+股权转让”组合实现退出:股东先减少自身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同步减少,再将减少的出资“转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最终实现股权退出。比如K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60%(60万),乙30%(30万),丙10%(10万),丙欲退出但甲乙不愿受让。丙通过减资收回10万出资,公司注册资本降至90万,甲持股60万(66.67%),乙30万(33.33%),丙退出。这种“减资退出”下,丙的股权比例归零,甲乙的股权比例按“原持股数/新注册资本”重新计算,甲从60%升至66.67%,乙从30%升至33.33%,股权比例“回流”给其他股东。可见,减资退出是股东“无奈但有效”的退出方式,企业需提前在股东协议中明确“减资退出”的条件和程序,避免“退出无门”的困境。
非货币出资影响
非货币出资是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其核心是“评估作价”——将非货币财产转化为货币价值,作为股东的出资额计入注册资本。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值”直接决定了股东的“持股数”,进而影响股权比例。若评估值虚高,会导致“注册资本虚增”,稀释股权比例的真实价值;若评估值争议,会引发股东间的股权纠纷。这种“以物代钱”的出资方式,对股权比例的影响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是企业注册和运营中需重点把控的风险点。
非货币出资的核心是“股权比例=评估出资额/总注册资本”,评估值的高低直接决定股东的持股比例。比如L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以现金出资50万(持股50%),乙以一套设备出资50万(持股50%),设备评估值为50万,双方股权比例50:50。若设备评估值虚高至70万,乙的出资额变为70万,甲仍为50万,总注册资本120万,乙持股58.33%(70万/120万),甲持股41.67%(50万/120万),甲的股权比例被“虚高评估值”稀释至41.67%;若评估值降至30万,乙出资额30万,总注册资本80万,乙持股37.5%(30万/80万),甲持股62.5%(50万/80万),甲的股权比例被动提升至62.5%。可见,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值是股权比例的“调节器”,评估值每变动1%,股权比例就可能变动数个百分点,企业必须选择“有资质、中立”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公允,避免“评估陷阱”。
非货币出资的“过户风险”也会影响股权比例的实际实现。非货币出资需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房产需过户到公司名下,知识产权需办理变更登记,若未及时过户,会导致“出资未到位”,股东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股权比例也可能被调整。比如M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以现金出资80万(持股80%),乙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20万(持股20%),专利评估值为20万,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后乙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甲认为乙“出资未到位”,要求乙补足出资或减少持股比例。最终法院判决乙“出资未到位”,需将持股比例从20%降至10%,甲持股90%。可见,非货币出资的“过户”不仅是形式手续,更是“出资到位”的实质要件,企业需在股东出资后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避免“过户瑕疵”导致股权比例“缩水”。
非货币出资的“贬值风险”会影响股权比例的“长期稳定”。非货币财产(如设备、技术)会随着使用或技术迭代而贬值,若贬值幅度超过预期,会导致“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不匹配”,股权比例的“含金量”下降。比如N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以现金出资70万(持股70%),乙以一台设备出资30万(持股30%),设备评估值为30万,使用3年后设备贬值至15万。公司净资产从100万降至85万(70万现金+15万设备),甲的股权比例仍为70%(70万/100万),但实际权益价值为59.5万(70万×85%),乙的实际权益价值为25.5万(30万×85%)。可见,非货币出资的贬值会导致股东的实际权益“缩水”,但股权比例的“数字”不变,这种“账面比例与实际价值背离”的情况,企业需定期进行资产评估,及时调整注册资本或股权比例,避免“贬值纠纷”。
同比例增资例外
同比例增资是《公司法》规定的“默认规则”——公司增资时,原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出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但实践中,很多企业通过“章程约定”或“股东会决议”打破“同比例增资”,形成“非同比例增资”的例外情况。这种“例外”可能是创始人为了巩固控制权(放弃优先认购权,让其他股东或投资人多增资),也可能是投资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要求“反稀释条款”,确保增资后股权比例不低于约定比例)。同比例增例外的“灵活性”为股权结构优化提供了空间,但也可能因“规则打破”引发股东纠纷,企业需提前明确“例外条件”和“补偿机制”。
“创始人放弃优先认购权”是同比例增资的常见例外。当创始人希望引入投资人但资金不足,或希望让渡部分股权给核心员工时,会通过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认购权”,由其他股东或投资人多增资,导致股权比例“非同比例”变动。比如O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70%(70万),乙30%(30万),拟引入投资人投50万占股20%。按同比例增资,甲应认购35万(50万×70%),乙认购15万(50万×30%),增资后总资本150万,甲持股105万(70%),乙45万(30%),投资人50万(20%)。但甲因资金紧张,放弃优先认购权,由乙认购15万,投资人认购50万,增资后总资本150万,甲持股70万(46.67%),乙45万(30%),投资人50万(33.33%)。甲的股权比例从70%被稀释至46.67%,投资人股权比例从20%升至33.33%,乙保持不变。这种“放弃优先认购权”下,创始人的股权比例被稀释,但获得了“投资人资金”和“核心团队绑定”的利益,企业需权衡“稀释”与“发展”的关系,避免“过度放弃”导致控制权丧失。
“投资人的反稀释条款”是同比例增资的“例外保护”。投资人在增资时,通常会约定“反稀释条款”,即若公司后续以更低估值增资,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将通过“加权平均法”或“完全棘轮法”进行调整,确保其股权比例不低于约定比例。这种“反稀释条款”实际上打破了“同比例增资”规则,导致原股东的股权比例被“反向稀释”。比如P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投资人乙投50万占股20%(投前估值200万),甲80%(80万),乙20%(20万)。现公司以投前估值100万增资50万,甲按同比例认购25万,乙认购25万,增资后总资本200万,甲持股105万(52.5%),乙45万(22.5%)。但因乙有“反稀释条款”(加权平均法),其股权比例应调整为“(原出资额+新增出资额)/(原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投前估值/新投前估值)”=(20万+25万)/(100万+50万×200万/100万)=45万/200万=22.5%,与实际一致;若公司以投前估值50万增资50万,甲认购25万,乙认购25万,增资后甲105万(52.5%),乙45万(22.5%),但反稀释条款调整后,乙的股权比例应为(20万+25万)/(100万+50万×200万/50万)=45万/400万=11.25%,此时公司需通过“甲补偿乙”或“公司增资”使乙的股权比例恢复至20%,导致甲的股权比例被稀释至40%(80万/200万)。可见,反稀释条款是投资人的“保护伞”,但可能加重原股东的“稀释负担”,企业需在融资时明确“反稀释条款”的触发条件和调整方式,避免“条款陷阱”。
“员工持股计划的非同比例增资”是同比例增资的“例外激励”。当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ESOP)时,通常会通过“非同比例增资”让核心员工获得更多股权,激励员工积极性。比如Q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90%(90万),乙10%(10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预留10%股权给核心员工,由甲放弃优先认购权,乙按比例认购1万,员工认购9万,增资后总资本110万,甲持股90万(81.82%),乙11万(10%),员工9万(8.18%)。甲的股权比例从90%被稀释至81.82%,乙从10%升至10.09%,员工获得8.18%股权。这种“非同比例增资”下,创始人的股权比例被稀释,但核心员工的“绑定效应”增强,企业需平衡“创始人控制权”与“员工激励”的关系,避免“激励过度”导致创始人失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