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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业务人员舞弊,市场监管局如何处理?

# 财务与业务人员舞弊,市场监管局如何处理? ## 引言:被“蛀空”的企业信任,谁来守护? 说实话,干我们这行20年,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家贼”栽跟头。记得去年给一家中型制造企业做年度审计,财务总监红着眼圈说:“我们最信任的销售经理,居然用假客户套走了300万货款,还伪造了20多份‘退货协议’掩盖问题。”更讽刺的是,这事儿还是税务局在比对进项发票时发现的——那些“退货”对应的进项发票,压根没有对应的出库记录。财务与业务人员的舞弊,就像藏在企业肌体里的“毒瘤”,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则让企业信誉崩塌,甚至面临生死危机。而在这场“猫鼠游戏”中,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秩序的“守护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很多人可能不清楚:市场监管局到底管不管财务舞弊?他们能查哪些事?怎么查?查完后企业会面临什么?今天,我就结合这12年在加喜财税咨询的经验,聊聊市场监管局如何“亮剑”财务与业务舞弊,以及企业该如何提前“避坑”。 ## 舞弊行为的界定:财务与业务“坑”在哪儿?

要谈市场监管局怎么处理舞弊,首先得搞清楚“什么是财务与业务人员舞弊”。简单说,就是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比如会计、出纳、财务经理)或业务人员(销售、采购、业务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或市场秩序的行为。但具体到市场监管局的职责范围,可不是所有“账不对”都归他们管——得看舞弊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公司法》《广告法》等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比如财务人员虚列成本、偷逃税款,可能更多涉及税务部门;但如果他们通过伪造合同、虚假宣传来误导消费者,那市场监管局就得插手了。

财务与业务人员舞弊,市场监管局如何处理?

财务人员的舞弊,往往藏在“数字游戏”里。最常见的有三种:一是“收入造假”,比如为了完成业绩考核,财务人员配合业务人员虚构销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把没卖出去的产品“记成已售”,或者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成本,让报表看起来“漂亮”;二是“成本舞弊”,比如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勾结,虚开采购发票、抬高采购价格,再把差价私分;三是“资金挪用”,出纳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备用金”“预付款”等名义挪用公款,或者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金。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的出纳每个月都通过“员工报销”的名义,用虚假的餐饮发票、交通发票套取现金,两年下来挪了近80万,直到审计时才发现银行流水对不上——这种直接侵占资金的行为,市场监管局虽然不直接管挪用本身,但如果涉及伪造发票、虚假报销,就触犯了《发票管理办法》,他们有权介入调查。

业务人员的舞弊,则更多体现在“交易环节”的“猫腻”。比如销售人员为了拿提成,虚构客户、虚构交易数量,或者给客户“回扣”(商业贿赂),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采购人员收受供应商好处,采购质次价高的产品,损害企业利益,甚至可能涉及“假冒伪劣”问题,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还有业务人员为了抢占市场,对产品性能、功效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这就踩到了《广告法》的红线。去年我们给一家食品企业做合规检查,发现他们的销售经理为了让经销商多进货,承诺“只要进货100万,就返还20%的推广费”——结果这“推广费”根本没实际发生,就是变相的商业贿赂,市场监管局介入后,不仅没收了违法所得,还对企业和个人都处以了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和业务人员的舞弊常常“抱团作案”。比如业务人员虚构交易,财务人员配合开票、做账,形成“一条龙”舞弊;或者财务人员挪用资金,业务人员帮忙伪造合同、掩盖资金流向。这种“内外勾结”的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也更大。这时候,市场监管局就需要和公安、税务、审计等部门联动,通过“行刑衔接”机制,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毕竟,舞弊行为如果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或“合同诈骗罪”,市场监管局虽然不能直接判刑,但他们的调查证据往往是司法机关定案的关键。

## 识别线索:从“蛛丝马迹”到“铁证如山”

市场监管局查处舞弊,第一步就是“发现线索”。但舞弊人员往往很狡猾,会把痕迹藏得很深,这时候就需要监管部门练就“火眼金睛”。线索来源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举报投诉,比如企业内部员工“吹哨”、竞争对手举报、消费者投诉;二是日常监管中发现异常,比如在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时,发现财务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三是大数据监测,现在市场监管总局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数据监管平台”,通过比对企业的营收、纳税、社保缴纳等数据,很容易发现“异常点”;四是其他部门移送,比如税务部门在稽查中发现企业虚开发票,移送市场监管局调查关联的虚假宣传或商业贿赂问题。

举报线索是“突破口”,但需要仔细甄别。我曾跟着市场监管局的朋友处理过一起案子:某公司的匿名举报信说“销售经理王某收受供应商回扣”,但举报信没提供具体证据。市场监管局没有直接找王某谈话,而是先调取了公司的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发现王某负责的某类原材料采购价格,比市场均价高出15%,而且供应商都是新成立的小公司,成立时间正好和王某担任销售经理的时间吻合。接着他们又查了王某的个人银行流水,发现每个月都有固定金额的“转账”来自这些供应商——这下“铁证”就齐了。所以,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不会轻易“打草惊蛇”,而是先通过外围调查固定证据,避免让舞弊人员销毁证据。

大数据监测则是“科技利器”。现在很多地方市场监管局都建立了“智慧监管”平台,能自动比对企业的“用电量”“开票额”“纳税额”是否匹配。比如一家制造业企业,如果用电量在下降,但开票额却在飙升,就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如果企业的社保缴纳人数在减少,但营收却在增长,就可能存在“虚构员工、虚列成本”的问题。去年浙江某市场监管局通过大数据发现,一家电商企业的“退货率”突然从5%飙升到30%,但客服记录里却没有对应的退货申请,他们顺藤摸瓜,查到是财务人员为了冲减收入,伪造了“退货单”和“退款凭证”,涉及金额超过500万。这种“数据异常”的识别,比人工排查效率高得多,也更能发现隐蔽的舞弊行为。

日常监管中的“细节观察”也很重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时,不仅要看账本,还要看“实际经营情况”。比如检查一家餐饮企业,如果账面显示“日均营收10万”,但现场观察发现店里门可罗雀,后厨的食材消耗量也很少,就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检查一家贸易公司,如果仓库里根本没有那么多库存,但账面上却有大量的“进货记录”,就可能涉及“虚假采购”。我之前陪市场监管局去一家企业检查,发现财务办公室的打印机旁边堆着一堆“空白合同”,上面还没有签字盖章,但账面上已经有对应的“销售收入”,执法人员当场就起了疑心,后来查实是业务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提前“签”了假合同,财务人员据此确认了收入。

## 调查取证:让“证据链”说话

发现线索只是第一步,调查取证才是“硬骨头”。市场监管局查处舞弊,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每一个证据都经得起推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调查取证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样取证、查询银行账户等环节。核心是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单一证据可能不够,但多个相互印证的证据就能让舞弊人员无法抵赖。

询问当事人是关键环节,但也是“斗智斗勇”的过程。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先制定询问提纲,针对舞疑点逐一提问,比如“这笔款项为什么转到个人账户?”“这个客户的基本信息是什么?”在询问时,他们会注意观察当事人的神态、语气,如果回答前后矛盾,或者支支吾吾,就可能是在撒谎。我曾见过一个案例:财务人员被问到“为什么用个人卡收取货款”时,说“是为了方便客户转账”,但执法人员调取了客户的银行流水,发现客户一直都是对公转账,根本没用过个人卡——这下财务人员的谎言就不攻自破了。需要注意的是,询问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这样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书证和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固定证据”的核心。市场监管局有权查阅企业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合同、发票等资料,也可以复制这些资料。对于电子数据,比如企业的财务软件数据、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他们可以进行“电子取证”——用专用设备拷贝数据,并固定“哈希值”(确保数据未被篡改)。去年某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财务舞弊案时,企业财务人员为了销毁证据,把电脑里的财务文件删了,但执法人员通过数据恢复技术,找回了“删除记录”,并从“云端备份”中找到了原始数据——这下企业想抵赖都没机会了。书证和电子数据必须注明“提取时间、地点、提取人、持有人等信息”,并由持有人签字确认,否则可能影响证据效力。

银行流水的查询,往往能“揭开真相”。财务和业务人员舞弊,很多时候都会涉及资金往来,而银行流水是最直接的“资金轨迹”。市场监管局可以凭《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向银行查询企业的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流水,看看有没有异常的资金转入转出。比如某采购人员的个人账户,突然收到一笔来自供应商的“货款”,但企业账面上没有对应的“付款记录”,这就可能涉及“商业贿赂”;或者企业的“备用金”账户,频繁有大额现金支取,但对应的费用报销单却都是“办公用品”“差旅费”,这就可能涉及“资金挪用”。我曾参与过一个案子,企业出纳用个人卡收取客户货款,再通过“现金存入”的方式转入对公账户,市场监管局通过比对银行流水和销售合同,发现“存入金额”和“合同金额”对不上,最终查实了出纳挪用资金的事实。

现场检查和抽样取证,能“印证账实是否相符”。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库存、设备、销售记录等,看看是否和账面数据一致。比如一家企业账面上显示“库存商品1000万”,但现场检查发现仓库里只有200万的货,就可能存在“虚假库存”;一家广告公司账面上显示“广告投放费用500万”,但执法人员去媒体核查,发现实际投放金额只有200万,就可能涉及“虚假宣传”。抽样取证时,执法人员会随机抽取样品,送检或拍照录像,作为证据。比如某企业宣传“产品含有某种成分”,但抽样检测后发现没有,市场监管局就可以依据《广告法》查处其虚假宣传行为。

## 法律适用:从“违规”到“违法”的边界

市场监管局查处财务与业务舞弊,最终要落到“法律适用”上——根据舞弊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不同的舞弊行为,违反的法律不同,处罚的力度也不同。比如商业贿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伪造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管局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既要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也要避免“一刀切”式的过度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查处商业贿赂的“利器”。根据该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财务或业务人员为了谋取利益,给予交易相对方“回扣”“好处费”,或者收受交易相对方的财物,都属于商业贿赂。比如销售人员为了拿到订单,给采购经理“10%的回扣”,这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局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去年我们处理过一起案子,某医药企业的销售经理给医院采购主任“回扣”50万,市场监管局不仅没收了50万违法所得,还对企业和个人分别处以100万和20万的罚款。

《广告法》是打击虚假宣传的“尚方宝剑”。财务或业务人员为了促进销售,可能会对产品性能、功效、质量等做虚假宣传,比如“这款保健品能治愈糖尿病”“我们的产品是100%纯进口”。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市场监管局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的罚款,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我曾见过一个案例,某化妆品企业的财务人员为了冲业绩,让业务人员在朋友圈发布“使用我们的产品7天就能祛斑”的宣传,但实际效果根本没有那么好,市场监管局查处后,对企业处以50万罚款,并要求他们发布更正广告,消除影响。

《发票管理办法》是规范财务行为的“红线”。财务人员虚开发票、伪造发票、代开发票,都属于发票违法行为。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市场监管局虽然不是发票管理的主体,但如果发现企业存在发票违法行为,会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比如某企业财务人员为了虚增成本,向他人购买了100万元虚假的“办公用品发票”,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后,立即移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处以20万罚款,并对财务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约束企业诚信的“紧箍咒”。企业财务数据是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内容,如果企业公示的财务信息虚假,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财务信息,就违反了该条例。根据第十七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比如某企业为了申请政府补贴,虚报了营收500万,被市场监管局发现后,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且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政府补贴。这对企业来说,“诚信成本”可比罚款高多了。

## 跨部门协作:从“单打独斗”到“联动共治”

财务与业务人员舞弊往往涉及多个领域,不是市场监管局一个部门能“搞定”的。比如虚开发票可能涉及税务部门,挪用资金可能涉及公安部门,虚假宣传可能涉及网信部门。这时候,“跨部门协作”就成了关键。市场监管局需要建立“行刑衔接”“行纪衔接”等机制,与公安、税务、审计、网信等部门形成“联动共治”,才能把舞弊行为“连根拔起”。

“行刑衔接”是最重要的协作机制。如果舞弊行为涉嫌犯罪,比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等,市场监管局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指定专人负责,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等材料。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我曾参与过一个案子:某企业财务人员挪用公款200万,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后,立即移送公安,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不仅追回了全部挪用资金,还对财务人员判处了有期徒刑5年。这种“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组合拳,对舞弊人员的震慑力最强。

与税务部门的协作,是查处“涉税舞弊”的关键。财务人员舞弊很多时候都和“逃税”有关,比如虚列成本、虚增费用、少报收入等,这些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涉税舞弊线索,会及时移送税务部门处理。比如某企业财务人员通过“阴阳合同”隐瞒收入1000万,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企业合同时发现了异常,移送税务部门后,税务部门追缴了税款500万,并处以罚款200万。反过来,税务部门在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也会移送市场监管局查处。这种“信息共享”机制,让舞弊行为无处遁形。

与审计部门的协作,能“深挖”隐蔽的舞弊问题。审计部门(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往往能发现财务与业务舞弊的线索。比如内部审计在盘点库存时,发现账实不符,可能涉及“虚假库存”;外部审计在函证客户时,发现客户不存在,可能涉及“虚构销售”。市场监管局可以与审计部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对审计发现的舞弊线索进行调查。我曾跟着市场监管局的朋友去一家企业检查,就是因为该企业的内部审计发现了“采购价格异常”,移送市场监管局后,查实了采购人员收受供应商回扣的问题。审计部门的“专业视角”,能帮助市场监管局更快找到“突破口”。

与网信部门的协作,是应对“数字化舞弊”的需要。现在很多舞弊行为都通过互联网进行,比如利用社交媒体进行虚假宣传、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资金、利用区块链技术隐匿账目等。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局在查处网络虚假宣传、网络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时,需要网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比如调取网站后台数据、追踪IP地址、冻结涉案账户等。比如某企业在直播中虚假宣传产品功效,市场监管局联合网信部门,查封了直播间,冻结了涉案资金,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这种“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能有效打击“数字化舞弊”。

## 企业防控:从“被动接受处罚”到“主动预防舞弊”

市场监管局查处舞弊,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但更重要的是“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与其等舞弊发生了再处罚,不如帮助企业建立“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作为财税咨询从业者,我常说一句话:“最好的舞弊防控,是让舞弊‘没有机会发生’。”企业需要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技术赋能”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流程”的舞弊防控体系。

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是舞弊防控的“第一道防线”。企业应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覆盖“采购、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全业务的内控制度。比如在采购环节,要建立“招投标制度”“供应商评估制度”“验收制度”,避免采购人员“一言堂”;在销售环节,要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合同审批制度”“回款跟踪制度”,避免销售人员虚构交易;在财务环节,要建立“岗位分离制度”(比如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不得兼任档案保管)、“资金审批制度”“定期对账制度”,避免财务人员挪用资金。我曾给一家企业做内控咨询,发现他们的“备用金”管理很混乱,出纳可以随意支取现金,没有审批流程。我们建议他们建立“备用金申请-审批-支取-核销”的全流程管理,并且每月由审计部门盘点现金,备用金额度控制在5000元以内——实施半年后,再也没有发生过备用金挪用的问题。

加强“人员管理”,是舞弊防控的“关键环节”。舞弊是人实施的,所以“管好人”很重要。首先,要严格“背景调查”,招聘财务和业务人员时,要查看他们的工作经历、信用记录,避免招录有“舞弊前科”的人;其次,要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避免员工因为“收入低”而舞弊,比如销售人员的薪酬要“底薪+提成”结合,既保证基本生活,又激励多劳多得;再次,要开展“合规培训”,定期给财务和业务人员培训法律法规(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票管理办法》),让他们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最后,要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舞弊行为,比如设立匿名举报邮箱、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比如奖励金额为追回损失的5%)。我曾见过一个案例,某企业的采购人员收受供应商回扣,被同事匿名举报,企业立即调查核实,追回了全部损失,并对举报人奖励了1万元——这种“举报奖励机制”,让舞弊人员“四面楚歌”。

利用“技术赋能”,是舞弊防控的“现代手段”。现在很多企业都用了“ERP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业财一体化”,让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实时同步,减少“人为篡改”的空间。比如销售订单生成后,ERP系统会自动生成财务凭证,避免财务人员“虚构收入”;采购订单生成后,ERP系统会自动触发付款流程,避免采购人员“挪用资金”。此外,企业还可以用“大数据分析”工具,监控异常交易,比如“同一客户短时间内多次退货”“同一IP地址多次登录财务系统”“大额现金频繁支取”等,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预警。我曾给一家电商企业做“财务舞弊防控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某销售人员的“退货率”明显高于其他同事,而且退货的收货地址都是“同一个小区”,经过调查,发现是销售人员为了冲减收入,伪造了“退货单”——这个系统帮企业避免了200万的损失。

建立“合规文化”,是舞弊防控的“最高境界”。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只有让员工从“被动合规”变成“主动合规”,才能真正杜绝舞弊。企业要通过“文化建设”,让“诚信”“合规”成为员工的“核心价值观”。比如领导要以身作则,不搞“业绩造假”“数据美化”;要定期举办“合规案例分享会”,让员工了解舞弊的“后果”;要把“合规表现”纳入绩效考核,比如“合规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优先晋升,“合规表现差”的员工不能晋升。我曾给一家企业做“合规文化”培训,分享了一个案例:某企业的财务经理为了完成业绩,虚增了100万收入,结果被市场监管局查处,企业不仅被罚款50万,财务经理还被开除,并且3年内找不到工作——这个案例让员工深刻认识到“舞弊的代价”,之后企业的舞弊率下降了80%。

## 总结与展望:让“阳光”照进企业的每一个角落 财务与业务人员舞弊,是企业经营的“隐形杀手”,不仅损害企业利益,破坏市场秩序,还会影响消费者的信任。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秩序的“守护者”,通过“识别线索、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跨部门协作”等方式,对舞弊行为“亮剑”,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查处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利用技术赋能”“建立合规文化”,从源头上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 未来,随着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舞弊手段会越来越隐蔽,比如利用人工智能伪造交易、利用区块链隐匿账目,这对市场监管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市场监管局需要加强“科技赋能”,建立“智能监管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监测异常交易,提高“精准监管”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复合型”执法人员,提高“专业监管”的水平。作为财税咨询从业者,我认为“业财融合”是未来舞弊防控的“趋势”——企业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实现“数据共享、流程协同”,让舞弊“无处可藏”。 最后,我想说的是,舞弊防控不是“企业自己的事”,也不是“监管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企业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引导”,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监督”,只有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才能让“阳光”照进企业的每一个角落,让舞弊行为“无处遁形”。 ##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咨询12年的从业经历中,我们深刻体会到财务与业务人员舞弊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秩序的“守护者”,其查处舞弊的行为不仅是“惩戒”,更是“引导”。我们认为,企业应从“事前预防”入手,建立“业财融合”的内控体系,通过“制度+技术+文化”的组合拳,减少舞弊的“机会”;同时,市场监管局应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共治”,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震慑效应”。只有企业“主动合规”与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舞弊行为,助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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