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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税务申报流程?

# 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税务申报流程? 在当前人口老龄化加速和“银发经济”兴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返聘退休人员,借助其丰富的经验弥补岗位空缺。然而,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申报问题却让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头疼——退休人员到底算“员工”还是“劳务提供者”?个税该怎么交?社保要不要缴?发票怎么开?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却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合规风险。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咨询深耕12年、从事会计财税近20年的中级会计师,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处理不当,被税务局稽查补税罚款,甚至影响企业信用。今天,我就结合实操经验和真实案例,带大家彻底搞清楚“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税务申报流程”这个关键问题,让企业既能用对人,也能走对税。 ## 法律关系界定:劳务还是劳动关系? 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申报,首先要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直接决定了后续的个税申报、社保处理等所有流程。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返聘=继续上班=劳动关系”,其实不然。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退休人员一旦开始领取养老金,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自动解除,此时再返聘,双方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也明确过:“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务争议处理。”那如果退休人员还没开始领养老金呢?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理论上,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过实践中,绝大多数返聘人员都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所以劳务关系是主流。 为什么法律关系界定这么重要?因为劳动关系下,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而劳务关系下,企业无需缴纳社保,只需按约定支付报酬。税务处理上,劳动关系下的工资薪金个税申报和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税率、扣除方式完全不同。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某科技公司返聘了一位退休的软件工程师,月薪3万元,财务人员直接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预扣了个税3600元,结果税务局稽查时指出,退休人员返聘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企业不仅少缴了税款,还被处以罚款。这就是典型的法律关系没界定清楚导致的税务风险。 另外,劳务关系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约定,比如工作内容、报酬标准、违约责任等。所以企业在返聘退休人员时,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是劳务关系,避免后续纠纷。合同中可以约定“甲方(企业)不承担乙方(退休人员)的社保缴纳义务,乙方已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等条款,这样既能清晰权责,也为后续税务处理提供依据。 ## 个税申报要点:劳务报酬还是免税收入? 明确了劳务关系后,最关键的税务问题来了:返聘退休人员的收入,到底该怎么申报个人所得税?很多人会问:“退休人员已经领养老金了,返聘收入还要交个税吗?”答案是:**要交,但分情况,而且不是按“工资薪金”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返聘提供的劳务,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活动”,比如返聘当顾问、做技术指导、参与项目等,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这两者的区别很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且可以享受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及专项附加扣除;而劳务报酬所得虽然也适用3%-45%的税率,但计算方式不同——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更重要的是,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且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 举个例子:某企业返聘一位退休会计,每月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报酬8000元。按劳务报酬申报的话,每次收入额=8000×(1-20%)=6400元,应纳税所得额=6400×20%-1410(速算扣除数)=2880元?不对,等一下,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税率是分级的: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0;4000-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0;20000-50000元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超过50000元的,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所以8000元属于4000-20000元档,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20%=1280元。如果是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减除费用)=3000元,税率3%,个税=3000×3%=90元,差别很大!所以千万别搞错所得项目。 那有没有免税情况呢?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里的“退休费”是指社保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而返聘收入是企业额外支付的劳务报酬,不属于免税范围。不过,如果返聘人员属于“离休干部”(比如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根据《关于离休人员取得多种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7号),离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企业需要确认返聘人员是否属于离休干部,并提供相关证明。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退休人员返聘后,如果同时担任企业董事、监事,并取得董事费、监事费,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个人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所以即使是在企业担任董事的退休人员,取得的董事费也要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不能按工资薪金处理。 ## 社保处理差异:不缴但要买商业保险? 既然返聘退休人员是劳务关系,那企业是不是就不用给他们缴纳社保了?答案是**原则上不用缴,但建议购买商业保险**。这个问题很多企业都有误区,要么觉得“返聘了就得缴社保”,要么完全不管,结果出了问题才后悔。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退休人员已退出劳动领域,与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企业无需也不应为其缴纳职工社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但如果企业强制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不仅多支出一笔费用,还可能因为“重复参保”被社保部门要求清退。我曾经遇到过一个企业老板,觉得“给退休人员缴社保显得有诚意”,结果社保局告知退休人员不能参加职工医保,企业缴纳的医保费无法划入个人账户,只能申请退费,折腾了一圈还耽误了时间。 但是,“不用缴社保”不代表不用考虑保障问题。退休人员年龄较大,工作中难免发生意外风险。如果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返聘人员不是“工作人员”,而是“劳务提供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客户受伤,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返聘人员自己受伤,虽然企业不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可能需要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可以为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企业对员工(包括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受伤的赔偿责任,意外伤害险保障的是返聘人员自身的意外风险。这两种保险的费用,企业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比例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属于合理的税前扣除凭证。比如某企业返聘10名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购买1000元的意外险,合计1万元,这1万元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既降低了税务风险,又保障了员工安全,一举两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返聘人员自己有职工医保(比如没退休前参保,退休后未中断缴费),他们在工作中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用职工医保报销一部分;如果没有职工医保,只能用商业保险报销或企业自行承担。所以企业在返聘前,最好核实一下退休人员的医保情况,必要时补充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小钱不花,大钱吃亏”。 ## 发票开具规范:普票还是专票? 返聘退休人员提供服务后,企业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入账,这是税务处理的基本要求。但问题是:应该让退休人员开什么发票?税率多少?需要哪些资料?很多人觉得“个人开票麻烦”,就干脆不要发票,直接用现金支付,结果在税务稽查时被认定为“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补税罚款,得不偿失。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退休人员提供劳务属于“经营业务”,所以企业支付返聘报酬后,必须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个人开发票需要到税务局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除非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具体来说,退休人员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企业的《劳务合同》到当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发票”,品目可以是“咨询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根据劳务类型选择。 发票类型上,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要求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不需要抵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退休人员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会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有免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比如代开8000元发票,税务局会预扣1280个税,前面讲过)。 这里有个常见的误区:企业认为“退休人员没交社保,所以不用代扣个税”。其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报酬的企业,不管对方有没有社保,只要取得劳务报酬,企业就有义务代扣代缴个税,并向税务局申报。如果企业没代扣,税务局会追缴税款,并处以0.5倍到3倍的罚款。我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例:某餐饮企业返聘一位退休厨师,每月支付报酬5000元,企业觉得“老人不容易”,就没代扣个税,结果年底税务稽查时,不仅要求补缴全年个税(5000×12×(1-20%)×20%=9600元),还罚款5000元,老板后悔不已。 另外,企业支付返聘报酬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不要用现金支付,这样既有银行流水作为支付凭证,又有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退休人员要求现金支付,企业一定要让对方开具收据,并备注“劳务报酬,已开发票”,避免后续纠纷。 ## 合同签订要点:明确权责避风险 返聘退休人员的《劳务合同》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主义”,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税务和法律风险的关键。很多企业觉得“退休人员好说话,签不签合同无所谓”,结果工作中出现问题时,没有合同依据,企业反而吃亏。结合我20年的财税经验,一份规范的《劳务合同》至少要包含以下核心条款: **一是工作内容和地点**。要明确返聘人员具体做什么工作,比如“负责车间设备维护”“提供财务审计支持”等,避免后续出现“工作范围不清晰”的争议。比如某制造企业返聘一位退休的设备工程师,合同里只写了“负责设备维护”,没明确“是否需要夜班”,结果工程师因为经常加班要求加薪,企业认为“加班不在职责范围内”,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后来我帮他们补充了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设备维护以日常巡检和故障维修为主,不包含24小时待命,特殊情况加班需提前协商”,才解决了问题。 **二是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要明确报酬金额(含税/不含税)、支付时间(按月/按次)、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这里建议“含税价”,即企业支付的总金额已经包含了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后向税务局申报。比如约定“每月劳务报酬10000元(含税)”,企业支付10000元后,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10000×(1-20%)×20%=1600元),实付8400元给退休人员,这样双方都清楚,避免后续“报酬扣税”的纠纷。 **三是税费承担**。明确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退休人员承担(但实际由企业支付,因为报酬是含税价)。这一点很重要,很多退休人员不知道自己要交税,企业如果不提前约定,可能会被对方认为“克扣报酬”。 **四是保密和竞业限制**。如果返聘人员涉及企业核心业务(比如技术、财务、管理),一定要约定保密条款,明确“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竞业限制要谨慎,因为退休人员已经没有劳动关系,竞业限制的适用性存在争议,除非企业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五是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的处理方式,比如“退休人员未完成约定工作内容的,企业有权减少报酬”“企业未按时支付报酬的,应按日支付违约金”。这样既能约束双方,也能在出现争议时有处理依据。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企业,返聘退休人员时没签合同,对方在工作期间泄露了客户名单,企业想追究责任,却因为没有合同证据,只能吃哑巴亏。后来我帮他们完善了合同,补充了“保密条款和违约金”,才避免了类似问题。所以,别嫌签合同麻烦,它可是企业的“护身符”。 ## 申报时间节点:季报年报别错过 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申报,不仅要算对税、开好票,还要记住申报时间,逾期申报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税种的申报时间不同,企业需要分别关注: **一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企业需要在次月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局申报并代扣代缴个税。比如1月份支付返聘报酬,2月15日前要完成个税申报。如果企业是按月申报,这个时间很好记;如果是按季申报,可能会忽略每月的个税申报,导致逾期。我曾经遇到过一个客户,他们返聘退休人员是按季度支付报酬,结果财务人员觉得“季度支付就季度申报个税”,结果1-3月的报酬没申报,直到4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才想起来,被税务局处以500元罚款,还补缴了滞纳金(按日加收0.05%)。 **二是增值税申报**。如果退休人员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需要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票税率可能是3%,免税政策下可能开普票)。如果超过360天未认证,发票就作废了,不能抵扣进项税,企业就会损失这部分税款。比如某企业在1月取得退休人员代开的增值税专票(税额300元),因为财务人员疏忽,直到5月才认证,结果超过了360天,300元进项税不能抵扣,相当于白白多缴了企业所得税(300×25%=75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三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属于“职工薪酬”中的“劳务费”,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二是实际支付了报酬(银行流水)。企业需要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季度申报的企业)或年度汇算清缴时(5月31日前),将劳务费计入“职工薪酬”项目,进行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劳务费的扣除没有比例限制,只要真实、合法、相关,就可以全额扣除,不像“业务招待费”有扣除限额(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 **四是其他税费申报**。如果返聘人员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特定税费(比如提供广告服务),企业还需要按时申报。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如果返聘人员的劳务属于特定行业,企业需要提前了解相关税费政策。 记住这些时间节点,最好的方法是制定“税务申报日历”,把每月、每季、每年的申报时间标注清楚,或者使用财税软件自动提醒,避免遗漏。毕竟,税务申报“时间就是金钱”,逾期一天就可能产生滞纳金,时间长了还可能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 常见误区规避:别踩这些“坑” 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申报,看似简单,其实有很多“坑”,稍不注意就可能踩雷。结合我处理过的案例,我总结了几个最常见的误区,企业一定要规避: **误区一:把劳务报酬当成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前面讲过,这是最常见也最容易犯的错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觉得“返聘人员和正式员工一样发工资”,就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结果税率错误,导致少缴税款。比如某企业返聘退休人员,月薪2万元,按工资薪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15000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个税=15000×10%-210=1290元;如果按劳务报酬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0,个税=16000×20%=3200元,两者相差1910元。税务局稽查时,会认定企业“申报错误”,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所以,一定要记住:退休人员返聘收入=劳务报酬所得,不是工资薪金。 **误区二:不代扣个税,认为“退休人员不用交税”**。前面也提到过,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报酬的企业,不管对方是不是退休人员,只要取得劳务报酬,企业就有义务代扣代缴。有些企业觉得“退休人员已经领养老金了,生活有保障,不用交税”,这是错误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应税所得,只要达到起征点(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的不征税,超过800元的征税),就要交税。比如退休人员每月提供劳务报酬1000元,虽然不超过4000元,但应纳税所得额=1000-800=200元,税率20%,个税=200×20%=40元,企业必须代扣。 **误区三:未取得发票就入账,导致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核心原则是“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如果没有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就不能作为“职工薪酬”在税前扣除。比如某企业用现金支付退休人员报酬5万元,没有发票,财务人员觉得“有收据就行”,结果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局将这5万元认定为“不合法支出”,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25%=1.25万),并处以罚款。所以,一定要记住:**无票不报销,无票不扣除**,返聘人员的报酬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入账。 **误区四:认为“返聘就不用签合同”**。前面讲过,《劳务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很多企业因为没签合同,在出现纠纷时吃亏。比如某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做销售,约定“提成按销售额的5%计算”,但没写进合同,后来退休人员要求支付提成,企业认为“口头约定不算数”,双方闹上法庭,最后法院因为没有合同证据,判决企业支付提成,还承担了诉讼费。所以,返聘退休人员一定要签《劳务合同》,白纸黑字写清楚所有条款,避免“口说无凭”。 **误区五:忽视商业保险的重要性**。很多企业觉得“退休人员自己有医保,不用买商业保险”,结果工作中发生意外,企业承担了高额赔偿。比如某企业返聘一位退休的保洁人员,工作中不慎从楼梯摔伤,导致骨折,企业因为没有买意外险,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5万元)和误工费(2万元),合计7万元。如果当时花1000元买一份意外险,最多能赔10万元,企业只需要承担1000元保费,就能避免7万元的损失。所以,别小看商业保险的“杠杆作用”,它能用小钱撬大保障,降低企业的风险。 ## 总结与前瞻:合规才能行稳致远 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申报,看似是“小问题”,实则关系到企业的税务合规和风险控制。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几个核心结论:**一是明确法律关系是前提,退休人员返聘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二是个税申报要分清“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避免税率错误;三是社保处理要合规,不用缴社保但要买商业保险;四是发票和合同是关键,无票不扣除,无合同不保险;五是申报时间要牢记,逾期申报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未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返聘退休人员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税务政策也可能不断完善。比如,未来可能会出台更明确的“退休人员劳务报酬个税申报指引”,或者简化个人代开发票的流程。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我们需要保持对政策变化的敏感度,及时学习新政策,避免“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同时,企业也可以借助财税软件,实现返聘人员税务申报的自动化管理,减少人为错误,提高效率。 总之,返聘退休人员是企业“用对人”的重要举措,但“用对人”的前提是“算对税”。只有合规处理税务申报,企业才能既发挥退休人员的经验优势,又避免税务风险,实现“双赢”。 ###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咨询在处理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税务申报流程时,强调“前置合规”与“动态管理”相结合。我们建议企业在返聘前即明确法律关系,签订规范《劳务合同》,同步规划发票获取与个税申报路径,避免“事后补救”。针对退休人员个税申报高频误区,我们开发了“劳务报酬个税计算器”工具,帮助企业快速准确计算税额,降低申报错误率。同时,我们提醒企业,返聘人员的商业保险配置不仅是风险防控,更是税务筹划的一环,合理选择“雇主责任险”可在税前扣除的同时,为企业构建“安全网”。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返聘人员税务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合规经营,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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