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18-2628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境内公司股权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关税?

#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境内公司股权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关税?

跨境投资这几年在咱们财税圈里可是个高频词,尤其是“返程投资”——说白了,就是境内居民通过境外搞个特殊目的公司(SPV),再反过来投回境内的企业。这操作听着绕,但不少企业为了海外上市、融资、架构优化,玩得可溜了。可问题来了:当境外SPV要变更境内公司的股权时,这事儿跟“关税”到底有没有关系?会不会突然冒出来一笔关税,让企业措手不及?说实话,这问题看似小,实则藏着不少“坑”。我见过不少企业老板,一听到“股权变更”就紧张,生怕海关找上门来征税,甚至因此搁置了原本的跨境架构调整。今天,咱们就掰扯清楚:返程投资中的境内股权变更,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关税?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境内公司股权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关税?

一、关税征税对象的界定

要想搞清楚股权变更要不要交关税,首先得明白“关税到底管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这里的“货物”可不是随便说的,得是“贸易性进出口的商品”,比如机器设备、原材料、消费品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而“物品”呢,主要是个人自用、馈赠的物品,比如行李、邮包。关键点来了:股权属于什么?它算“货物”或“物品”吗? 显然不算。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集合,包括资产收益、参与决策、转让股权等,本质上是无形资产,不是物理意义上的“货物”。海关征税的核心逻辑是“货物流动”——东西从境外进来或出去,才可能涉及关税。股权变更,只是股东换了人,公司本身没搬走,设备、厂房这些实物也没跨境流动,所以从征税对象的基本定义看,股权变更压根不在关税的“射程范围”内。

可能有朋友会问:“那如果股权变更的对价是境外支付,算不算跨境交易?” 这里要区分“交易性质”和“标的物”。境外支付只是对价支付方式,属于外汇和税务范畴(比如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但股权本身不是货物,支付方式的变化不会改变股权作为无形资产的属性。就像你卖公司股票,买家用美元转账,这交易涉及外汇管理,但股票本身不是海关管的“货物”。所以,支付方式跨境,不等于股权变成了“应税货物”。

再从立法本意看,关税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工具。如果对股权变更征税,那显然偏离了这个本意——股权不是“贸易商品”,不涉及国内产业保护问题。而且,如果真这么干,跨境投资基本就玩不转了:企业想通过SPV调整架构,每动一下股权就得交关税,成本高不说,还极大限制了跨境资本流动。所以,从立法逻辑和实践来看,股权变更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这一点在理论和实务界基本是共识

二、交易性质的辨析

接下来,咱们得把“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这两个概念掰开揉碎了说。很多企业混淆这两者,总担心股权转让会“滑”到资产转让上去,从而触发关税。其实,这两者有本质区别。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买卖股份”,交易标的是股权,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主体没变,资产、负债、业务都原封不动;资产转让呢,是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资产(比如设备、厂房、专利)卖给他人,这时候交易标的是具体的“物”,可能涉及跨境流动,才需要考虑关税。返程投资中的股权变更,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股权转让”——境外SPV从境内股东手里买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者境内股东把股权转让给境外SPV,标的物都是股权,不是公司资产。

举个例子:某境内公司A有100%股权,股东是张三。张三在香港设立了个SPV公司B,现在想把A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B。这个操作里,交易标的是A公司的股权,A公司的厂房、设备、专利都没动,也没从境外运进来什么东西,也没把境内东西运出去。所以这属于典型的股权转让,跟资产转让不沾边,自然不会涉及关税。但如果反过来,是SPV公司B把A公司的一台进口设备卖给境外第三方,那这台设备从境内运到境外,就属于“出口货物”,可能涉及出口关税(虽然现在大部分商品出口免税,但理论上存在征税可能)。所以,关键看交易标的到底是“股权”还是“资产”,前者不征关税,后者才需要看货物流动情况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叫“股权收购附带资产转移”,比如股权转让协议里约定,买方除了买股权,还要“承接”公司的部分设备。这时候要分情况:如果设备只是“随股权一并转移”,所有权从原股东(卖方)直接转到新股东(买方),公司作为主体没变,设备也没跨境流动,那这属于股权转让的“附带事项”,不单独征税;但如果设备是从境内公司“剥离”出来,卖给境外SPV,相当于设备从境内出口到境外,那就属于资产转让,需要按货物出口处理,可能涉及关税。不过这种情况在返程投资中比较少见,因为返程投资的核心目的是控制境内公司,而不是转移资产。

三、股权法律属性与关税关联

从法律属性看,股权到底算“物”还是“权利”?这直接关系到它能不能成为关税的征税对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股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利”,属于“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的一种。它不是动产,也不是不动产,而是“社员权”——股东基于出资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海关法中的“货物”,通常指的是“有体物”,即具有物理形态的财产,比如桌子、机器、原材料。股权这种无形的权利,显然不属于“有体物”,所以从法律属性上就不符合关税征税对象的要件。

可能有人会抬杠:“那股票算不算?股票是纸质的,是不是‘有体物’?” 这里要区分“股权”和“股票凭证”。股票凭证只是股权的“载体”,就像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载体一样。真正征税的是“标的物”本身,而不是载体。你买卖房子,征的是房产税、契税,不是对房产证征税;同样,买卖股权,交易标的是股权这个权利,股票凭证只是证明权利存在的文件,文件本身不是“货物”。而且,现在很多股权都是非上市的,没有实物股票凭证,电子记账而已,更谈不上“货物”了。所以,股权的法律属性是无形财产权,不是海关法意义上的“货物”,因此不会成为关税的征税对象

再从国际惯例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海关估价协议》明确,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货物”,而股权、债券等金融资产通常被排除在“货物”范围之外。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跨境投资指南也指出,股权转让属于资本交易,不涉及货物关税。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的关税减让表,调整的也是“货物”关税,不包括股权等无形资产。所以,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惯例,股权都不在关税的征税范围内。

四、SPV角色的特殊影响

特殊目的公司(SPV)在返程投资中扮演着“中间桥梁”的角色,它通常是在离岸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壳公司,目的是隔离风险、便于融资和上市。有人会问:既然SPV是境外公司,它参与境内股权变更,会不会因为“境外主体”的身份,让股权变更变成“跨境货物贸易”?其实不会。SPV的角色只是“股东身份”,它持有境内股权,并不改变股权作为无形资产的属性。就像你是个中国公民,买了美国公司的股票,这交易涉及跨境支付,但股票本身不是货物,不涉及关税;同样,SPV作为境外股东,买卖境内股权,只是股东换了“境外身份”,股权还是那个股权,没变成“货物”。

还有一种情况是“多层架构”,比如境内居民通过香港SPV1控制开曼SPV2,再由SPV2持有境内公司股权。这时候如果SPV2要转让股权给SPV1,属于集团内部股权调整,交易标的还是股权,没有货物流动,更不会涉及关税。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税务筹划或架构优化,会做多层SPV的股权调整,但无论层级多复杂,只要交易标的不是货物,就不涉及关税。我曾服务过一家拟上市企业,他们在开曼有SPV,香港有中间控股公司,为了满足上市要求,需要把境内子公司的股权从香港SPV转到开曼SPV。客户当时紧张得不行,怕中间环节涉及关税,我带着他们逐条分析《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确认股权不是货物,最终顺利完成了调整,客户松了口气:“原来白紧张一场!”

需要注意的是,SPV虽然是境外公司,但如果它在境内有实际经营活动(比如设立办事处、雇佣员工),可能会涉及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但这是税务问题,不是关税问题。关税只管“货物流动”,不管“主体身份”。所以,SPV的境外身份不会让股权变更变成应税货物,它的角色只是股权的“持有者”,不影响股权本身的非关税属性

五、税务与海关政策的协同

关税和税务(如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虽然都是国家税收体系的一部分,但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政策逻辑也不同。关税由海关征收,核心是“货物流动”;税务由税务局征收,核心是“所得流动”或“权属转移”。股权变更主要涉及税务问题,比如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可能需要缴税)、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需要贴花),但海关在股权变更中基本不发挥作用。这种“分工明确”的政策设计,就是为了让各税种各司其职,避免交叉征税。

举个实际案例:某境外SPV以1亿美元收购境内公司A的30%股权。这笔交易中,SPV作为非居民企业,其股权转让所得(如果A公司有未分配利润,SPV可能需要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股东作为转让方,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居民企业);双方还需要按股权转让金额缴纳印花税。但海关呢?从头到尾都不会介入,因为交易标的不是货物。如果企业担心海关会管,纯属“跨界焦虑”——海关管的是货,税务局管的是钱和权属,各管一摊,不会抢活儿。

从政策衔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国税函〔2009〕698号)明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由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海关不参与。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也规定,完税价格的确定仅适用于“进出口货物”,不涉及股权等无形资产。所以,税务政策和海关政策在股权变更问题上“井水不犯河水”,企业不用担心海关会插手税务的事儿

六、实务中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股权变更涉及跨境资金流动,所以要交关税。” 这是最常见的误解。跨境资金流动属于外汇管理和税务范畴,比如SPV支付股权转让款,需要遵守外汇管理局的跨境支付规定,支付方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这跟关税没关系。关税只看“货物流动”,不看“资金流动”。我见过一个客户,因为股权转让款是从境外汇入的,硬是以为海关会查,结果白白耽误了半个月时间,后来才发现是自己想多了。

误区二:“股权变更合同里写了‘包含设备’,所以要交关税。” 这里的关键是“设备是否随股权转移”。如果合同约定“股权转让的同时,转让方将公司部分设备出售给买方”,那就要看设备是否实际跨境流动。如果设备留在境内,只是所有权从原股东(卖方)转到新股东(买方),公司作为主体没变,那设备属于“公司内部资产转移”,不涉及关税;如果设备被运到境外,那就属于“出口货物”,需要按出口货物处理。但如果是前者,企业往往担心“设备被海关认定为应税货物”,其实只要证明设备所有权未跨境,只是股东换了,就没问题。

误区三:“返程投资是‘假外资’,所以股权变更要补关税。” 有人认为返程投资是通过境外SPV“绕道”投资,属于“假外资”,可能会被海关认定为“逃税行为”。这种说法完全错误。返程投资是国家允许的跨境投资形式,只要符合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等规定,就是合法的。海关只关心“货物流动”,不关心投资是不是“真外资”。只要股权变更不是以“逃税”为目的(比如故意低报股权价格偷税),海关就不会干预。而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对返程投资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只要合规操作,就不存在“补关税”的问题。

七、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案例一:某红筹架构企业股权变更。2019年,我服务过一家拟在港股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它的架构是:境内运营公司A,股东是香港SPV B。为了满足上市要求,需要将B持有的A公司20%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境外投资机构C。客户当时最担心的是:“股权从香港SPV转到境外机构,算不算出口?会不会交关税?” 我带着团队仔细分析了《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确认股权不是货物,然后帮客户准备了《股权变更不涉及关税的说明函》,附上相关法规条款,最终顺利完成了股权变更,客户成功上市。这个案例说明,只要明确股权不是货物,合规操作,就不会有关税问题。

案例二:股权变更附带设备转移的误区处理。2021年,一家制造企业找到我们,说他们要把境内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外SPV,合同里写了“子公司的一台进口设备随股权一并转移”。客户担心设备会被海关认定为“出口货物”,要求我们帮忙处理。我们首先核实设备是否实际跨境流动——客户确认设备会留在境内,只是股东换了。于是我们帮客户准备了《设备所有权未跨境声明》,说明设备属于子公司资产,股东变更不影响设备在境内的状态,最终海关认可了我们的说明,没有征收关税。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关键看货物流动,而不是合同条款的表述

从这些案例中,我总结出一个经验:企业做返程投资股权变更时,没必要对关税过度焦虑,但一定要“懂政策、留痕迹”。所谓“懂政策”,就是清楚股权不是货物,关税不涉及股权变更;所谓“留痕迹”,就是保留好股权变更的合同、付款凭证、税务申报记录等,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万一海关核查(虽然概率极低),也能提供充分证据。毕竟,财税工作最忌“想当然”,只有把政策吃透,把证据做实,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与前瞻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观点很明确: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中,境内公司股权变更不需要缴纳关税。原因很简单: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股权是无形资产,不属于货物范畴;股权变更的交易性质是“权利转让”,不是“货物流动”,海关没有征税依据;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惯例,都不支持对股权变更征收关税。企业要做的,是区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明确交易标的,避免混淆概念,同时保留好合规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未来,随着跨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政策可能会更细化,但“股权不征关税”的基本原则不会变。比如,可能会加强对返程投资中“避税”行为的监管(比如反避税调查),但这属于税务范畴,不是关税问题。作为财税从业者,我们也要与时俱进,关注政策变化,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让跨境投资更顺畅。毕竟,合规是跨境投资的“生命线”,只有守住这条线,企业才能在全球化浪潮中行稳致远。

加喜财税咨询在处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及境内股权变更业务中,始终强调“政策精准解读+合规落地执行”。我们认为,股权变更不涉及关税的核心在于厘清“货物”与“权利”的法律边界,企业需避免将税务处理与海关监管混为一谈。我们通过多年实务经验总结出“三步核查法”:第一步核查交易标的(股权vs资产),第二步核查货物流动状态(跨境vs境内),第三步核查政策适用范围(关税vs其他税种),帮助企业精准判断,确保跨境架构调整既高效又合规,为企业海外战略扫清财税障碍。

上一篇 税务UKey丢失,工商局如何处理? 下一篇 税务登记需要VI设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