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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后,技术出资如何进行税务申报?

# 工商注册后,技术出资如何进行税务申报?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越来越多创业者选择以技术出资的方式参与公司设立。工商注册时,技术出资作为非货币出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看似只需完成评估和股权登记,却暗藏着复杂的税务申报环节。我曾遇到一位做人工智能算法的创业者,张总,他和团队研发了一套智能推荐算法,打算以该技术作价500万入股新公司。工商变更登记顺利完成,他却以为“万事大吉”,直到次年税务机关核查时才发现,技术出资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尚未申报,不仅面临滞纳金,还影响了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这个案例在初创企业中并非个例——**技术出资的税务处理往往被创业者忽视,而一旦处理不当,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引发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技术出资的税务申报全流程出发,结合政策法规与实操经验,为企业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帮助创业者避开“税务陷阱”。

评估定价是基础

技术出资的税务申报,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合理确定技术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里的“评估作价”不仅是工商登记的要求,更是税务处理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会以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基准。如果评估价值明显偏离公允水平,企业可能面临税务调整风险。我曾服务过一家生物医药企业,他们以一项专利技术作价800万出资,但评估机构采用的是成本法,仅考虑了研发投入,未考虑专利的市场前景和潜在收益。后来税务机关在稽查时认为,该专利同类技术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已达1200万,要求企业按公允价值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最终企业多支出近百万成本。这个教训告诉我们:**技术评估不能只看“历史成本”,更要立足“市场价值”**。

工商注册后,技术出资如何进行税务申报?

技术评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收益法是通过预测技术未来产生的收益并折现来确定价值,适合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技术(如专利、软件著作权);市场法是以市场上类似技术的交易价格为参考,需要有活跃的交易数据支撑;成本法则是按技术的研发成本加成计算,适用于尚未形成市场但投入明确的技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更倾向于认可收益法或市场法的评估结果**,因为这两种方法更能反映技术的真实经济价值。比如某新能源企业的电池隔膜技术,由于市场同类技术交易案例较少,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预测未来5年的技术许可收益并按8%的折现率折现,最终确定公允价值为1500万,这一结果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

选择评估机构时,企业需注意**资质与专业性**的匹配。根据《资产评估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评估人员应熟悉技术类资产的特点。我曾遇到一家互联网公司,以一项“算法模型”技术出资,却找了一家专注于房地产评估的机构,导致评估报告被税务机关以“评估方法不适用”为由不予采信,不得不重新委托具有技术背景的评估机构,浪费了大量时间。因此,企业应优先选择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科技型资产评估”等执业范围的评估机构,并要求评估团队熟悉技术领域的行业动态和估值逻辑。

评估报告完成后,企业还需**关注报告的有效期和备案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1年,而技术出资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申报通常需在有效期内完成。若超过有效期未办理相关手续,需重新评估。此外,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技术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或审核,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技术权利证书、研发费用明细等资料,确保评估价值被税务认可。比如某软件企业在以著作权出资时,除了提交评估报告外,还额外提供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说明文档及第三方用户使用报告,这些辅助材料增强了评估结果的可信度,顺利通过了税务机关的核查。

出资形式要厘清

技术出资的“出资形式”直接决定了税务处理的路径,而实践中,**技术出资的形式往往具有混合性**,既可能单独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出资,也可能与其他资产(如设备、商标)组合出资。厘清技术出资的具体形式,是企业准确申报税款的前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技术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不同技术形式的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需办理登记的权利型技术**,其转让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而**非专利技术(如技术秘密、工艺流程)**,若未办理登记,可能不涉及增值税,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以专利权出资为例,企业需关注**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让专利权属于“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目前减按1%)。但值得注意的是,**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需严格区分**:技术转让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技术开发是指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若技术出资属于“技术转让”,可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需符合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若属于“技术出资(即投资入股)”,则不能直接享受免税,需先将技术转让给公司,再以货币或股权形式收回,才能适用免税政策。我曾服务过一家环保技术公司,他们打算将一项污水处理技术作价入股,但直接以技术出资无法享受免税。后经筹划,先将技术转让给新成立的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再以该收入对原公司增资,最终成功享受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节省税款约80万。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核心在于**“技术秘密”的认定与价值证明**。非专利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如工艺流程、配方、设计图纸等。由于非专利技术无需办理登记,其出资时的价值评估和税务申报更依赖证明材料。企业需提供技术秘密的形成过程、保密措施、市场应用情况、研发费用归集等资料,以证明技术的真实性和价值。我曾遇到一家化工企业,以一项“催化剂配方”技术秘密出资,因无法提供完整的研发记录和保密协议,税务机关认为其技术价值无法核实,要求按最低计税基础补缴税款。因此,**非专利技术出资前,企业务必完善技术秘密的“证据链”**,包括研发立项报告、实验数据、专利申请记录(即使未授权)、保密制度文件、技术许可合同等,这些材料不仅是评估的依据,也是应对税务核查的关键。

技术出资还可能涉及**“混合出资”的税务拆分**。实践中,创业者常以“技术+设备”“技术+商标”等组合方式出资,此时需将技术部分的价值从整体出资中拆分出来,单独计算税款。比如某创业者以“专利权+商标权”作价1000万出资,其中专利权评估值为600万,商标权为400万,则技术出资部分需按600万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商标权部分按400万计算。拆分的关键在于**评估报告需明确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若评估报告未单独列示,企业需补充提供拆分依据(如各项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收益贡献比例等),否则税务机关可能按整体出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如50%)核定技术出资价值,导致企业多缴税款。我曾协助一家食品企业处理“技术+商标”出资的税务申报,评估报告未单独列示商标价值,后通过提供商标的第三方评估报告、市场推广费用数据及消费者调研报告,证明商标贡献价值占比30%,最终税务机关认可了技术出资700万、商标300万的拆分结果,为企业节省了印花税支出。

税务处理有章法

技术出资的税务处理核心在于**“资产转让所得”的确认与递延”**。根据财税〔2014〕33号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政策为技术出资提供了递延纳税的优惠,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一是**技术出资需用于境内居民企业**;二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需全额递延**,部分递延或分期递延不符合政策要求;三是企业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明细表》,并保存评估报告、技术出资合同等资料备查。我曾服务过一家新材料企业,以一项纳米涂层技术作价2000万出资,本打算一次性确认所得,但经提醒后选择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相当于获得了无息贷款(资金时间价值),减轻了初创期的现金流压力。

企业所得税之外,技术出资还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技术出资涉及“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即评估价值)的万分之五(0.05%)贴花。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出资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出资方和被投资方双方**,双方均需按评估价值各自缴纳。比如某技术作价1000万出资,出资方需缴纳印花税500元(1000万×0.05%),被投资公司(接受方)也需缴纳500元。实践中,部分企业因忽略双方纳税义务,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我曾遇到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接受技术出资时未缴纳印花税,次年税务核查时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还影响了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因此,企业务必在技术出资完成后,及时与出资方协商各自申报印花税,避免遗漏。

技术出资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尤其是个人股东以技术出资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个人以技术、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若个人股东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按评估价值全额计税,并处以0.5倍至5倍的罚款。我曾服务过一位软件工程师,以个人著作权作价300万入股公司,因不了解政策未申报个税,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60万(300万×20%)及滞纳金。因此,**个人股东以技术出资时,需提前规划资金缴纳个税**,或与公司协商由公司代为扣缴,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逾期。

技术出资的**“税务备案与申报流程”**需严格遵循程序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文,企业选择递延纳税的,应在投资协议生效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评估报告、投资协议、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备案完成后,企业需在5个年度内,均匀确认所得并申报纳税。若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股权转让等情况,尚未确认的所得需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我曾协助一家新能源企业办理技术出资递延纳税备案,因投资协议中未明确技术出资的公允价值,税务机关要求补充评估报告,导致备案延迟了一个月,影响了当年的递延纳税优惠。因此,**企业需提前准备备案资料,确保协议、评估报告、工商登记信息一致**,避免因材料不符导致备案失败。

申报流程需规范

技术出资的税务申报并非“一蹴而就”,而是**贯穿出资前、出资中、出资后的全流程管理**。出资前,企业需完成技术评估、价值确认、风险评估等准备工作;出资中,需同步办理工商变更和税务备案;出资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分期申报和印花税缴纳。我曾总结过一个“三阶段申报法”,帮助企业规范流程:**筹备期(评估与协议签订)→ 执行期(工商变更与税务备案)→ 履行期(分期申报与资料归档)**,这一方法在多个客户企业中应用,有效避免了申报遗漏。

筹备期的核心工作是**“资料清单梳理”**。企业需准备以下关键资料:技术权利证书(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技术评估报告、技术出资协议、技术开发费用归集明细、技术秘密保密文件(如适用)、出资方与被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中,技术出资协议需明确出资技术的名称、数量、评估价值、占股比例、权利瑕疵担保条款等内容,避免因协议条款不清晰引发税务争议。我曾服务过一家智能制造企业,技术出资协议中未约定技术的“权利归属”,后因技术存在第三方授权纠纷,税务机关认为出资不实,要求调整计税依据。因此,**协议条款需与税务处理保持一致**,比如明确“技术出资方保证对该技术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这既是法律保障,也是税务合规的基础。

执行期的重点是**“工商与税务的协同办理”**。技术出资需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实践中,部分企业因工商变更与税务备案脱节,导致税务申报延迟。比如某企业在技术出资后,先去税务局备案,但因工商变更尚未完成,被税务机关退回资料,要求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因此,**企业应提前规划工商变更与税务备案的时间衔接**,通常建议在工商变更受理后、领取执照前,向税务机关咨询备案所需材料,待执照领取后立即提交备案,缩短办理周期。此外,部分地区已推行“一网通办”系统,企业可通过线上平台同步办理工商变更和税务备案,提高效率。

履行期的核心任务是**“分期申报与资料归档”**。选择递延纳税的企业,需在5个年度内,每年均匀确认技术出资所得并申报企业所得税。比如某企业以技术作价1000万出资,选择5年递延,则每年需确认所得200万(1000万÷5),按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50万,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同时,企业需在出资当年完成印花税的申报(出资方与被投资方各缴0.05%)。申报完成后,**企业需妥善保管所有相关资料**,包括评估报告、备案表、完税凭证、技术出资协议等,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0年,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我曾遇到一家企业因资料保管不善,在税务稽查时无法提供评估报告原件,被税务机关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多缴税款。因此,**建立“技术出资税务档案”**至关重要,建议企业按年度分类存放电子和纸质资料,确保可追溯性。

风险规避莫大意

技术出资的税务申报中,**“评估价值异常”是最常见的风险点**。若技术评估价值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税务机关可能启动纳税调整。比如某企业以一项市场价值500万的技术作价1000万出资,税务机关会认为存在“避税嫌疑”,要求按公允价值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规避这一风险,企业需**选择权威评估机构,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并在评估前收集同类技术的市场交易数据、行业报告等参考资料。我曾协助一家半导体企业规避评估风险:在评估前,我们收集了10项同类专利的交易案例(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上市公司公告等),分析其交易价格与研发投入、收益能力的比例关系,最终采用收益法确定的评估价值与市场数据高度吻合,顺利通过税务机关核查。

**“政策理解偏差”**是另一大风险。比如部分企业认为“技术出资一定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却忽略了“投资境内居民企业”的条件;或混淆“技术转让”与“技术出资”的税收优惠,导致错误申报。我曾遇到一家软件企业,将技术出资误认为“技术转让”,申请免征增值税,但因未办理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因此,**企业需准确把握政策的适用条件**,比如递延纳税需满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全额递延”“5年内均匀确认”等要求;技术转让免税需先到科技部门办理“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再向税务机关备案。建议企业在申报前咨询专业财税机构,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12366热线查询政策原文,避免主观臆断。

**“资料不完整或虚假”**会直接导致税务申报失败或引发处罚。技术出资涉及评估报告、技术证书、出资协议等多类资料,若资料缺失(如未提供技术秘密的保密协议)或虚假(如伪造研发费用明细),税务机关可能不予认可,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罚款。我曾服务过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因评估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明细表”与实际账务数据不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不仅补缴税款,还被处以0.5倍罚款。因此,**企业需确保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比如评估报告中的技术名称、评估价值需与出资协议、工商登记信息保持一致;技术秘密的保密协议需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和责任条款,避免因细节疏漏引发风险。

**“后续管理缺失”**也可能导致税务风险。技术出资后,企业需对技术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按评估价值计入“无形资产”),并按规定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若企业未及时摊销,或摊销年限与税务处理不一致,可能产生纳税调整差异。此外,若技术出资后,企业转让该技术资产,尚未确认的递延所得需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我曾遇到一家企业,以技术作价800万出资并选择5年递延,3年后转让该技术,剩余2年的递延所得(320万)需一次性确认,但因企业未关注这一政策,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被处罚。因此,**企业需建立“技术资产税务台账”**,记录出资价值、摊销年限、递延所得确认进度、转让情况等信息,确保后续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特殊行业看政策

不同行业的技术出资,其税务处理可能存在**行业性优惠政策**,企业需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充分利用政策红利。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在技术出资时可能享受额外的税收优惠。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技术出资后,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资产的摊销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18〕99号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我曾服务过一家新能源企业,以电池技术出资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享受了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技术资产的摊销费用还加计扣除75%,每年节省税款约120万。

**软件企业**的技术出资税务处理更具特殊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若软件企业以软件著作权出资,其评估价值可按“开发成本+市场收益”综合确定,且软件著作权在摊销时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最低按2年摊销)。比如某软件企业以一套ERP系统著作权作价600万出资,选择按2年摊销,每年摊销300万,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则每年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节税45万。此外,软件企业的技术出资若涉及“嵌入式软件”,还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超过70%),进一步降低税负。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出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衔接优惠。根据财税〔2018〕99号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为75%(其他企业为100%)。若技术出资的技术是企业自主研发形成的,其研发费用可在出资前加计扣除,出资后技术资产的摊销费用也可继续加计扣除。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自主研发的AI算法技术作价500万出资,该技术的研发费用为300万,出资前已加计扣除75%(225万),出资后技术资产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50万,可继续加计扣除75%(37.5万),每年节税约5.6万(按15%税率计算)。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重点关注技术出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衔接**,最大化税收优惠。

**医药行业**的技术出资需关注**“临床试验数据”的价值评估**。医药行业的核心资产(如新药临床试验数据、生产工艺)属于特殊技术形式,其价值评估不仅考虑研发投入,更需考虑临床试验成功率、市场前景、专利保护期等因素。比如某生物制药企业以一款单抗药物的临床试验数据作价出资,评估机构综合考虑了该药物的临床试验阶段(III期)、预期市场规模(预计年销售额10亿)、专利保护期(剩余12年)等因素,采用收益法确定公允价值为1.5亿。税务处理时,该“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无形资产”出资,需按1.5亿确认所得并递延纳税。此外,医药企业的技术出资若涉及“新药证书”,可享受《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数据保护期”,在保护期内,该技术的转让和出资需符合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要求,避免因合规问题影响税务处理。

后续管理别松懈

技术出资的税务申报并非“一劳永逸”,**后续的账务处理与税务管理**同样重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技术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应按评估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这一账务处理需与税务处理保持一致,若会计上按评估价值入账,税务上也按同一价值确认资产计税基础,避免产生暂时性差异。我曾遇到一家企业,技术出资时会计按评估价值入账,但税务处理因评估报告未被认可,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导致后续摊销时产生纳税调整差异,增加了企业的税务核算成本。因此,**企业需确保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一致性”**,在技术出资前与会计师、税务师沟通,统一确认标准。

技术资产的**“摊销管理”**是后续税务处理的核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若技术资产的摊销年限低于10年,税务处理需纳税调整;若高于10年,需按10年计算摊销。比如某企业以技术作价1000万出资,会计上按5年摊销,税务上需调整为按10年摊销,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200万-100万),直至摊销结束。此外,若技术资产发生减值,会计上计提减值准备,但税务上“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因此,**企业需建立“技术资产摊销台账”**,记录会计摊销年限、税务摊销年限、减值准备等关键信息,确保年度汇算清缴时准确调整。

技术出资后,若企业**转让该技术资产或发生清算**,尚未确认的递延所得需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税〔2014〕33号文,若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或出资方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应一次性计入转让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某企业以技术作价500万出资,选择5年递延,3年后转让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剩余2年的递延所得(200万)需一次性确认,按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50万。我曾服务过一家投资公司,因未关注这一政策,在转让被投企业股权时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追缴并处罚。因此,**企业需在股权转让或清算前,计算尚未确认的递延所得**,提前准备资金缴纳税款,避免逾期。

**“关联方技术出资”**的税务管理需格外谨慎。若技术出资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定价的合理性”,防止利用技术出资转移利润。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非关联方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若技术出资的评估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水平,税务机关可能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某母公司以技术作价2000万出资子公司,但同类技术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仅为1200万,税务机关按1200万核定母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因此,**关联方技术出资需提供充分的“定价依据”**,如第三方评估报告、市场交易数据、行业分析报告等,证明价格的合理性,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

总结与前瞻

技术出资的税务申报,本质上是**“合规性”与“筹划性”的平衡**——既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避免补税罚款;又要合理利用政策优惠,降低税务成本。从技术评估到申报流程,从风险规避到后续管理,每个环节都需企业财税人员的专业把控。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技术出资的形式将更加多元(如数据资产、算法模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等),这对税务政策和企业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税务机关可能会出台更细化的技术出资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需建立动态的税务管理机制,及时跟踪政策变化,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前瞻性。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

加喜财税咨询深耕企业财税服务近20年,累计服务超500家技术型初创企业。我们认为,技术出资的税务申报核心在于“**全流程合规”与“价值精准匹配”**——从评估环节确保技术价值公允,到申报环节准确适用税收优惠,再到后续管理规范账务处理,每一步都需专业支撑。我们曾为一家AI企业提供“技术出资税务筹划方案”,通过合理选择评估方法、递延纳税期限及行业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节省税款120万,并建立了“技术资产税务管理台账”,实现后续税务风险可控。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技术出资形式创新与政策动态,为企业提供“评估-申报-管理”一体化财税解决方案,助力技术型企业在合规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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