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18-2628

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加喜财税的这12年,我见过不少外资企业老板,一听说要汇利润出去,就头大——税怎么算?会不会多交钱?能不能少交点?这问题啊,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真复杂,关键看你怎么“盘”。外资企业在中国赚了钱,想合法合规地把利润汇回母公司,中间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不是“交完25%就完事儿”这么简单。比如,去年有个德国客户,制造企业,账上躺着8000万利润,老板想分回总部。他们财务自己算了笔账:企业层面已经交了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6000万,觉得“这钱该归我了”。结果我们一查,问题来了——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拿股息红利,还得按10%缴企业所得税,而且企业得代扣代缴。这一下,多出来800万的税,老板当时脸都绿了。后来我们帮他们梳理了境外税收抵免,德国那边已经交了部分税,最终补了500万,还是肉疼。 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税务处理,本质是“双重征税”问题的平衡——既要中国税收主权,又要避免重复征税。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深化,外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截至2023年底,全国实有外资企业超66万家),利润汇出需求也水涨船高。但很多企业对“谁缴税、缴多少、怎么缴”一头雾水,要么多缴冤枉税,要么踩到偷漏税的雷。今天,我就以20年财税实操经验,从6个核心方面掰开揉碎讲清楚,帮你把“汇出税”算明白、省到位。 ## 纳税主体:谁该为汇出利润“买单”?

搞清楚“谁缴税”,是利润汇出税务处理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踩坑的地方。很多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利润是企业的,当然是企业缴税”,这可就大错特错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纳税主体,要分两种情况看:一种是“企业层面”的纳税义务,另一种是“股东层面”的纳税义务,两者可能同时存在,也可能只涉及其一。先说企业层面:如果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比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本身已经通过企业所得税(25%或优惠税率)完成了“第一道税”。这时候企业把税后利润分配给境外股东,企业本身不需要再缴税——因为利润已经是“税后”的了。但如果是“外国企业”(比如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所得,或设立机构但与该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候“企业”就是纳税主体。举个反例,去年有个香港客户,在内地设了个办事处(非独立核算),没实际经营,只是拿了境内关联公司的股息,这时候办事处不是纳税主体,香港母公司才是——很多人容易把“机构所在地”和“纳税主体”搞混,结果申报错了主体,滞纳金哗哗涨。

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再说说股东层面,这是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最核心的纳税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到利润汇出,就是“非居民企业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10%(除非税收协定有更优惠的规定)。这时候,“扣缴义务人”是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分配利润时,得先替境外股东把税扣下来,再交给税务局。很多财务人员会忽略“扣缴义务”这层,直接给股东打款,结果被税务局稽查,不仅要补税,还要缴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一年就是18.25%,比贷款利息高多了)。我记得有个日资企业,财务觉得“股东是日本的,税应该日本交”,直接把税后利润打给了东京总部,被税务局发现后,不仅补了200万的税,还罚了50万,老板气得差点把财务开了——所以说,“扣缴义务”不是可选项,是法定义务,没得商量。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受控外国企业”(CFC)的反避税规定。如果外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比如境外母公司)在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设立企业,且没有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进行分配,那么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将该企业的利润视为“股东”的所得,要求股东在中国补缴企业所得税。比如,某中国企业在开曼群岛设立子公司,把利润都留在子公司不分配,也没有实际经营,税务局就可能认定这是“避税”,要求中国母公司把子公司的利润“视同分配”来缴税。这个条款在“反避税”背景下越来越严,去年我们有个客户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子公司在避税港多年没分利润,税务局发函要求补缴800万,最后通过提供“合理经营证据”才免于处罚——所以,别想着“把钱藏在海外不交税”,现在行不通了。

## 税率适用:10%还是25%?

税率是利润汇出税务处理的核心数字,但很多企业对“该用哪个税率”一脸懵。其实,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税率,要分“企业层面”和“股东层面”来看,股东层面还要区分“是否适用税收协定”。先说企业层面: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比如25%或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那么分配税后利润时,企业本身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税后利润分配”的本质,利润已经经过一次“税收洗礼”了。但如果企业是“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所得),其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是20%——不过别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实际是10%,不是20%。很多人会被“20%”这个旧税率迷惑,以为要交20%,结果多缴了税,这就亏大了。

股东层面的税率,关键看“是否适用税收协定”。中国和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很多协定对股息红利有优惠税率。比如,中日税收协定规定,日本企业从中国取得的股息,适用10%的税率(如果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至少25%股份,可以降为5%);中德税收协定规定,德国企业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至少10%股份的,股息税率也为10%;而中国和美国税收协定,美国企业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至少10%股份的,股息税率也是10%。如果没有达到持股比例要求,或者不符合协定其他条件,那就适用中国国内法的10%税率。这里有个关键点:“直接持股比例”是判断优惠税率的核心。比如,香港某公司持有内地某企业20%股份,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相当于协定),股息税率是5%;如果持股比例降为8%,那就不能享受5%,只能按10%了。去年有个客户,香港母公司持股内地子公司15%,财务按5%扣了税,结果税务局核查时发现“持股比例不足10%”,要求补缴5%的税及滞纳金,一下子多交了300万——所以说,持股比例一定要算清楚,差1个百分点,可能就是几十万的税。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间接持股”的税收协定适用问题。如果外资企业是通过多层架构(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中国居民企业)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这时候能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要看“受益所有人”规则。简单说,就是最终控制人(比如境外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必须是“居民企业”,且持股目的是“真实经营”,而不是“避税”。比如,某中国企业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新加坡子公司再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这时候新加坡子公司能否享受中新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要看新加坡子公司是不是“受益所有人”——如果新加坡子公司只是“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比如没有员工、没有办公场所、没有收入),那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受益所有人”是中国母公司,不能享受优惠税率,得按10%交税。去年我们有个客户,就是通过香港和新加坡多层架构持股,结果税务局认定新加坡子公司是“壳公司”,不能享受5%的优惠税率,补了600万的税——所以,多层架构设计不能只看“表面”,得经得起“受益所有人”的核查。

最后提醒一句:税率适用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中国可能会根据国际税收环境调整税率,或者税收协定可能会重新谈判。比如,2023年中国和巴巴多斯税收协定修订,将股息优惠税率从10%调整为15%(除非直接持有至少25%股份,仍为5%),所以如果企业有巴巴多斯架构,就得重新评估税率了。另外,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这是“企业层面”的优惠,股东层面的股息税率还是10%(或协定优惠),不能混淆——很多财务人员会误以为“企业是15%,股东也是15%”,这是错误的。

## 应纳税所得额:税后利润怎么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数”,但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利润”,而是“税法认定的利润”。很多人以为“利润表上的利润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这可就大错特错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有很多“差异调整”。对于股东层面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股息红利金额 - 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 - 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首先,“股息红利金额”是“实际分配的金额”,不是“企业税后利润总额”——比如企业税后利润有1亿,但只分配了5000万给股东,那应纳税所得额就是5000万,不是1亿。这一点很重要,很多企业会混淆“未分配利润”和“已分配利润”,导致多缴税。

然后是“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这里有个关键:“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呢?”答案是: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不能享受免税——除非有税收协定另有规定。比如,香港母公司从内地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可以享受5%或10%的优惠税率,但不是“免税”;但如果是中国母公司从内地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就是免税的。所以,外资企业一定要分清“居民”和“非居民”,别把“居民企业免税”的规则套用到非居民企业头上,否则会少缴税。

“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难点”,也是“避雷区”。对于股东层面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有两个:一是“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收抵免,后面会讲),二是“与取得股息红利相关的合理费用”。比如,股东为取得股息红利发生的“律师费”“咨询费”,如果符合“合理性”原则(比如金额与业务相关,有合法凭证),可以扣除。但这里有个限制:“扣除金额不能超过股息红利的10%”——比如股息红利是1000万,最多只能扣100万的费用。很多企业会“超额扣除”,比如把股东个人的差旅费、招待费都算进来,结果被税务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税。去年有个客户,股东为取得股息红利发生了200万的律师费,财务直接全额扣除了,结果税务局核查时发现“超过10%”,要求补缴20万的税及滞纳金——所以说,扣除项目要“有理有据”,别乱扣。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清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果外资企业解散、破产,需要进行清算,这时候股东取得的“清算所得”,也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是:“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资产的计税基础 - 清算费用 - 相关税费 + 债务清偿损益 - 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比如,某外资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是5000万,资产计税基础是3000万,清算费用是200万,相关税费是300万,债务清偿损益是0,以前年度亏损是500万,那么清算所得就是5000-3000-200-300-500=1000万。这时候股东取得的清算所得,按10%的税率缴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比正常利润汇出更复杂,因为涉及“资产处置损益”“亏损弥补”等多个环节,很多企业会漏算“清算费用”或“相关税费”,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偏高,多缴税。去年我们有个客户清算时,财务漏算了“员工安置费用”(属于清算费用),导致清算所得多了500万,多缴了50万的税——所以说,清算一定要找专业税务师,别自己“瞎算”。

## 税收抵免:境外已缴税能抵吗?

税收抵免,是解决“双重征税”的关键制度,也是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税务处理中“最能省税”的环节。简单说,就是非居民企业股东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避免“同一笔利润交两次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10%或协定优惠税率),可以抵免“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但抵免额不能超过“中国应纳税额”。比如,某德国母公司从中国子公司取得股息1000万,德国税率是30%,已经在德国交了300万的税,中国应纳税额是100万(1000万×10%),那么在中国只能抵免100万,剩下的200万不能抵免(因为中国应纳税额只有100万);如果德国税率是5%,已经在德国交了50万的税,中国应纳税额是100万,那么可以抵免50万,还需在中国补50万。

税收抵免的“条件”很关键,不是“境外交了税就能抵”。首先,境外所得税必须是“针对中国所得缴纳的”——比如,德国母公司从中国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在德国缴纳的所得税,才能抵免;如果是德国母公司从美国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在德国缴纳的所得税,就不能抵免(因为不是“中国所得”)。其次,境外所得税必须是“真实缴纳的”——比如,德国母公司没有实际在德国缴税,而是通过“税收递延”或其他方式没交,就不能抵免;如果德国母公司享受了“税收减免”(比如免税政策),那么减免的部分也不能抵免(因为“没交税”)。最后,境外所得税必须是“直接缴纳的”——如果是通过“中间方”缴纳的(比如子公司代母公司缴税),一般不能抵免,除非符合“间接抵免”的条件(后面会讲)。去年有个客户,香港母公司从内地子公司取得股息,香港税务局没有直接征税,而是由子公司代缴,结果税务局认定“不是直接缴纳”,不能抵免,导致多缴了80万的税——所以说,境外缴税的“方式”和“凭证”很重要,一定要保留好“完税证明”。

“间接抵免”是多层架构下常用的税收抵免方式,但条件更严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股东通过“中国居民企业间接持有”其他中国居民企业股份的,可以适用“间接抵免”,但需要满足“持股比例”和“层级”限制。比如,境外母公司→中国子公司→孙公司,这时候境外母公司从中国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可以抵免“中国子公司在孙公司层面缴纳的所得税”,但需要满足“境外母公司直接持有中国子公司至少20%股份”且“间接持有孙公司股份至少10%”的条件(具体比例可能因税收协定而异)。间接抵免的计算更复杂,需要“分摊”境外已缴税额,比如中国子公司从孙公司取得的股息是1000万,孙公司层面缴纳的所得税是200万,中国子公司持股孙公司30%,那么可以抵免的间接抵免额是1000万×(200万÷1000万)×30%=60万。很多企业会“滥用”间接抵免,比如持股比例不够,或者层级超过三层(中国目前只允许三层间接抵免),结果被税务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税。去年我们有个客户,通过四层架构持股,想用间接抵免,结果税务局认定“层级超过三层”,不能抵免,补了200万的税——所以说,多层架构设计要符合“间接抵免”的条件,别“画蛇添足”。

税收抵免的“限额”计算,也是容易出错的地方。非居民企业股东的“税收抵免限额”,是“中国应纳税额”与“境外所得按中国税率计算的税额”中的较小者。比如,某日本母公司从中国子公司取得股息1000万,中国税率10%,中国应纳税额是100万;日本税率20%,境外已缴税是200万,那么税收抵免限额是100万(中国应纳税额),只能抵免100万,剩下的100万不能抵免。如果日本税率是5%,境外已缴税是50万,那么税收抵免限额是100万,可以抵免50万,还需在中国补50万。这里有个关键:“境外所得按中国税率计算的税额”,不是“境外已缴税额”,所以即使境外税率比中国低,也不能“全额抵免”。很多企业会误以为“境外交了多少税,就能抵多少”,结果少补了税,被税务局稽查。去年有个客户,韩国母公司从中国子公司取得股息1000万,韩国税率8%,境外已缴税是80万,中国应纳税额是100万,财务以为“能抵80万”,结果税务局说“税收抵免限额是100万,可以抵80万,还需补20万”,财务才反应过来——所以说,税收抵免限额要“按中国税率算”,别按境外税率算。

## 特殊重组:利润再投资能免税吗?

“利润再投资”是外资企业常见的利润处理方式,也是“税收优惠”的重点领域。很多外资企业想把利润留在中国,用于扩大再生产(比如建新厂、买设备、研发),这时候如果能享受“免税优惠”,就能省一大笔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02〕56号)等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且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享受“退还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比如,外商投资企业用1000万税后利润再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已缴企业所得税的40%”(即1000万×25%×40%=100万);如果再投资于一般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已缴企业所得税的40%”(即100万)。这里的关键是“税后利润”和“经营期”——必须是“税后利润”(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而且“经营期”不能少于5年,否则要“追回已退税款”。

“利润再投资”的“条件”很严格,不是“随便再投资就能免税”。首先,再投资的“用途”必须符合政策规定:比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加注册资本”“研发支出”等,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分配利润”等。其次,再投资的“企业”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比如,外资母公司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中国的子公司(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享受优惠;如果再投资于“中国企业”(比如内资企业),就不能享受。最后,再投资的“比例”要符合要求:比如,追加投资的投资额必须达到“原注册资本的50%以上”(对于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型企业),或者“1000万以上”(对于一般企业)。很多企业会“不符合条件却申请优惠”,结果被税务局追回税款,还罚了滞纳金。去年有个客户,用500万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一般企业,经营期只有3年,就申请了退税,结果税务局追回了100万的退税,还罚了20万的滞纳金——所以说,利润再投资的“条件”一定要符合,别“想当然”。

“清算后利润再投资”能不能享受优惠?这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只有“正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才能享受优惠;如果是“清算后”的利润再投资,不能享受。比如,某外资企业解散清算时,把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再用这笔钱投资于中国,这时候不能享受“利润再投资免税优惠”,因为已经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了,而是“股东用清算所得再投资”。很多企业会“混淆清算前和清算后的利润再投资”,结果申请了优惠,被税务局拒绝。去年有个客户,外资企业清算后,股东用清算所得投资于中国的新企业,财务以为能享受“利润再投资免税”,结果税务局说“清算后的利润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能享受”,补了50万的税——所以说,清算前后的利润再投资,要分清楚,别“张冠李戴”。

“利润再投资”的“申报流程”也很重要。企业需要在“再投资后一年内”向税务局提交“再投资退税申请表”,并附上“投资协议”“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经营期承诺书”等资料。税务局会在“30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会“退还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很多企业会“逾期申报”,导致无法享受优惠。比如,某企业在再投资后15个月才申请退税,税务局说“超过了一年的申报期限”,不能享受——所以说,利润再投资的“时效性”很重要,别“拖拖拉拉”。

## 申报流程:扣缴、申报、资料,缺一不可

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申报流程,看似简单,实则“细节决定成败”。很多企业因为“流程不熟”“资料不全”“申报逾期”,导致多缴税、缴滞纳金,甚至被罚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人”(外商投资企业)在“每次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在“代扣代缴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局申报缴纳。这里的“每次支付”,包括“货币支付”“非货币支付”(比如实物、股权等),只要“支付了股息红利”,就要代扣代缴。比如,某外资企业2023年分两次给境外股东分配利润,每次500万,那么每次都要代扣代缴50万(500万×10%),并在支付后7天内申报;如果是一次性分配1000万,就要代扣代缴100万,并在支付后7天内申报。很多企业会“合并支付”或“逾期申报”,导致被税务局处罚。去年有个客户,一次性分配2000万利润,财务以为“可以季度申报”,结果逾期了15天,被罚了5.25万的滞纳金(2000万×10%×0.05%×15天)——所以说,“每次支付”都要代扣代缴,“7日内”要申报,别“拖延”。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很重,如果“未代扣代缴”或“未足额代扣代缴”,要承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比如,某外资企业给境外股东分配1000万利润,财务忘了代扣代缴,税务局发现后,不仅要补缴100万的税,还要从“支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如果支付了1年,就是100万×0.05%×365天=182.5万,比税款还多)。如果“故意不代扣代缴”或“少代扣代缴”,还要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比如少扣了50万,可能被罚25万到150万)。很多企业会“心存侥幸”,以为“不代扣代缴没人发现”,结果被税务局稽查,损失惨重。去年有个客户,财务觉得“境外股东是母公司,不用代扣代缴”,结果被税务局罚了200万,老板气得把财务开除了——所以说,“扣缴义务”是“法定责任”,别“以身试法”。

“申报资料”的准备,是申报流程中的“重头戏”。企业向税务局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附上以下资料:①《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股息红利支付”的文件;②《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企业身份的文件;③《境外股东身份证明》(比如境外公司的注册证书、税务登记证);④《完税证明》(如果境外股东已经缴纳了部分所得税,需要提供);⑤《利润分配决议》(证明利润分配的金额和对象)。很多企业会“资料不全”,导致税务局“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资料”,延误申报。比如,某客户提交申报时,没有提供《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局要求补充,结果逾期了3天,被罚了1.05万的滞纳金——所以说,申报资料要“齐全、有效”,别“缺东少西”。

“电子申报”是现在的“主流方式”,很多税务局已经停止了“纸质申报”。企业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报,并上传相关资料的扫描件。电子申报的优点是“快捷、方便”,可以“实时查询申报状态”,但缺点是“对网络和系统要求高”。很多企业会因为“系统故障”“操作不熟练”导致申报失败。比如,某客户在申报高峰期(比如月底)提交申报,因为系统拥堵,导致申报失败,逾期了2天,被罚了2.1万的滞纳金——所以说,电子申报要“提前准备”,避开“高峰期”,别“临时抱佛脚”。

## 总结:合规是底线,筹划是智慧 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是“简单的数学题”,而是“复杂的税务题”。从“纳税主体”到“税率适用”,从“应纳税所得额”到“税收抵免”,从“特殊重组”到“申报流程”,每个环节都有“坑”,稍不注意就可能“踩雷”。但只要“合规”是底线,“筹划”是智慧,就能“省税”又“安全”。比如,去年我们有个客户,通过“税收协定优惠”和“税收抵免”,把股东层面的税负从10%降到了5%,省了300万的税;还有个客户,通过“利润再投资”享受了退税100万,同时扩大了生产规模。这些案例都说明: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税务处理,不是“多缴税”或“少缴税”的问题,而是“合法合规地降低税负”的问题。 未来,随着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比如BEPS计划的实施),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税务处理会越来越严格。企业需要“动态调整”税务策略,比如“优化持股结构”“保留境外已缴税凭证”“符合受益所有人规则”等,才能应对“税务风险”。同时,企业要“重视专业服务”,找靠谱的财税咨询机构(比如加喜财税),帮自己“算清税”“避好雷”——毕竟,税务是“专业的事”,别“自己瞎折腾”。 ##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咨询深耕外资企业税务服务12年,深知利润汇出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我们始终秉持“合规优先、筹划增效”的理念,帮助企业梳理“纳税主体、税率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特殊重组、申报流程”六大核心环节,通过“税收协定优惠”“税收抵免”“利润再投资”等工具,实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标。我们曾为多家外资企业解决“多缴税、漏申报、被处罚”等问题,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未来,我们将继续关注国际税收规则变化,为企业提供“前瞻性、定制化”的税务服务,助力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安心汇利、稳健发展”。
上一篇 税务登记后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咨询? 下一篇 税务部门在可转债发行中如何进行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