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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纳残疾人税收优惠如何申请?

# 公司吸纳残疾人税收优惠如何申请?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享受税收优惠并非“二选一”的单选题,而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双赢路径。近年来,国家为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既是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有力支持,也是企业降低税负、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然而,许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对政策理解不深、流程不熟,错失了本应享有的优惠。作为一名在财税领域摸爬滚打近20年的中级会计师,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不会申请”“不敢申请”而留下遗憾——有的因材料不全被税务机关退回,有的因对“残疾人”认定标准存在误解导致优惠无效,甚至有的企业因未及时进行资格备案,被追缴税款并产生滞纳金。这些问题背后,既是对政策细节的忽视,也是对企业财税管理能力的考验。本文将结合政策规定与实操经验,从政策依据、资格条件、申请流程、优惠计算、材料准备、后续管理及常见问题七个方面,详细拆解企业吸纳残疾人税收优惠的申请全流程,帮助企业少走弯路,真正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动力。

公司吸纳残疾人税收优惠如何申请?

政策依据

企业吸纳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并非“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坚实基础上。要准确申请优惠,首先必须厘清其“政策源头”。从法律层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根本依据,其中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则明确,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优惠。这些上位法为后续具体政策的出台奠定了基调。

在部门规章层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是实操的直接指南。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首次明确了“加计扣除”的具体操作: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100%加计扣除;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则细化了增值税优惠: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限额为本期应退税额=纳税人本期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纳税人本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对政策进行了优化,将“残疾人人数”的统计范围扩大至“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员,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这些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企业申请优惠的“政策工具箱”,企业需逐条研读,避免因“政策滞后”或“理解偏差”影响申请结果。

除了国家层面政策,部分省市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补充规定。例如,某省曾规定,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外,还可额外享受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的优惠。这种“国家+地方”的政策叠加,要求企业不仅要关注中央政策,还要及时跟踪地方税务部门的动态。在实际咨询中,我发现不少企业因“只看中央、不看地方”,错失了地方性优惠,实在可惜。因此,建议企业定期登录当地税务局官网或订阅财税政策更新,确保信息同步。

资格条件

并非所有企业或所有“残疾人”都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和“残疾人”均设定了严格的资格条件。只有同时满足双方条件,企业才能顺利申请优惠。从企业角度看,首先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也在境内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次,企业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企业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申报资料。我曾遇到一家小型餐饮企业,因采用“流水账”记账,无法提供规范的工资发放凭证和财务报表,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财务制度不健全”,取消了其优惠资格。可见,“财务健全”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企业享受优惠的“入场券”。

从残疾人角度看,条件更为具体,需同时满足“身份合法”“用工规范”“在职保障”三项要求。一是“身份合法”,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1-2级视力残疾、1-4级肢体残疾、1-4级智力残疾、1-4级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残疾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残疾类别需符合政策规定——例如,单纯听力残疾或言语残疾的残疾人,是否属于优惠范围,需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定为准(部分地区将听力言语残疾纳入,部分则未明确)。二是“用工规范”,企业与残疾人必须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合同中需明确残疾人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通常不被认可,即企业不能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间接”安置残疾人,必须建立直接劳动关系。我曾帮一家制造业企业申请优惠时,发现其安置的5名残疾人均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入职,尽管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用工关系不直接”,最终未被税务机关认可,不得不重新调整用工模式。三是“在职保障”,残疾人必须“在职且正常工作”,即企业需按月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且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残疾人工资需“实际支付”,即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发放,不能以“现金红包”“补贴”等名义规避监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会重点核查工资发放凭证与社保缴纳记录的一致性,两者不一致的,将直接影响优惠资格。

除了上述“硬性条件”,政策还对企业“安置比例”提出了要求。例如,增值税优惠要求“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所得税优惠虽未明确比例,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会关注“安置人数”的合理性——如果企业仅安置1-2名残疾人,却申请大额加计扣除,可能会被质疑“虚假用工”。因此,企业在规划残疾人用工时,需结合自身规模,合理确定安置人数,避免“为了优惠而安置”,反而增加用工成本和管理风险。

申请流程

明确了政策依据和资格条件后,企业最关心的就是“如何申请”。总体而言,企业吸纳残疾人税收优惠的申请流程可分为“前期准备—资格备案—享受优惠—后续管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操作节点和注意事项。前期准备是基础,企业需在安置残疾人入职后、享受优惠前,完成“内部自查”和“资料整理”:自查内容包括残疾人资格(残疾证、社保缴纳情况)、用工关系(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安置比例(在职职工总人数、残疾人人数占比);资料整理则需将残疾人身份证、残疾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等扫描或复印,分类归档。我曾建议一家客户建立“残疾人用工档案”,将上述材料按人装订,并在档案中标注“入职时间”“社保缴纳基数”“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信息,后续税务机关核查时,企业能快速提供资料,极大提高了审核效率。

资格备案是核心环节,也是企业最容易出错的环节。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实现“线上备案+线下备案”双轨制,但推荐企业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线上备案,流程更便捷、审核更高效。线上备案的具体步骤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税收优惠备案”模块→选择“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备案表》(表内需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残疾人人数、安置比例、月最低工资标准等数据)→上传附件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等)→提交税务机关审核。需要注意的是,《备案表》中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例如“在职职工总人数”,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均需计入——我曾遇到一家企业因“临时工未计入在职职工总数”,导致安置比例不足25%,备案被退回,不得不重新统计人数并提交,浪费了一周时间。线下备案则需企业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材料并填写《备案表》,审核流程与线上基本一致,但需额外携带材料原件供核验,适合不熟悉线上操作的企业。

备案完成后,企业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但需注意“享受方式”的差异。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在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免税、减计优惠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20表)直接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但需将备案表、残疾人用工档案等资料留存10年备查。增值税优惠则需“先征后退”,即企业先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需填报《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残疾人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将退税款退至企业账户。这里有个“时间差”需要注意:增值税优惠通常按月申请,即企业当月缴纳增值税后,需在次月申报期内提交退税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我曾帮一家企业申请上月的退税,因财务人员出差,错过了申报期,导致20多万的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教训深刻。

优惠计算

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最终目的是降低税负,因此“优惠如何计算”是实操中的关键问题。不同税种的优惠方式不同,需分别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心是“工资加计扣除”,即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例如,某企业2023年支付给10名残疾职工的工资总额为120万元(人均月工资1万元),假设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则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500万 - 120万(据实扣除) - 120万(加计扣除)= 260万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65万元;若未享受加计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 - 120万 = 38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95万元,两者相比,节税30万元。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加计扣除”的基数是“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得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等);同时,残疾职工必须是在职且正常工作的,若残疾人中途离职,当月未支付的工资不得加计扣除。

增值税优惠的计算相对复杂,分为“限额即征即退”和“免征”两种情况,具体适用哪种,取决于企业“安置比例”和“月销售额”。根据财税〔2016〕52号文,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安置残疾人达到上述比例,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限额即征即退的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退税额=纳税人本期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纳税人本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例如,某企业在职职工总数50人,其中残疾职工15人(占比30%),符合25%的比例要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该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增值税10万元,则本期应退税额=15人×2000元×4=12万元,因实际缴纳增值税为10万元,故退税额为10万元(不超过实际缴纳额)。若企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且符合安置比例,则当期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申请退税。这里有个“临界点”需要注意:企业需确保安置比例“不低于25%”,若比例刚好为24.9%,则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我曾建议一家客户通过招聘1名残疾人,将安置比例从24%提升至26%,虽然增加了1名员工的工资成本,但每月可享受增值税退税8万元,综合收益显著。

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部分企业还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的优惠。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0〕12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的,可同时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的优惠。这一优惠虽小,但积少成多,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尤为实用。例如,某企业每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0万元,正常情况下需缴纳教育费附加0.6万元(10万×3%)、地方教育附加0.4万元(10万×2%),合计1万元;若享受减半征收,则只需缴纳0.5万元,每月节省0.5万元,一年即可节省6万元。因此,企业在申请增值税优惠时,别忘了同步申请附加税费优惠,实现“税负全链条降低”。

材料准备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税收优惠申请离不开完整的材料支持。根据政策要求,企业需准备“基础材料+专项材料”两大类,其中基础材料是企业申请各类优惠均需提供的,专项材料则与残疾人安置直接相关。基础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用于接收退税款)。这些材料是企业“身份证明”,确保税务机关能够核实企业资质。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或开户许可证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导致备案被退回,实在得不偿失——建议企业在准备材料前,先核对“三证”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先到工商部门或税务部门更新信息。

专项材料是申请优惠的“核心证据”,直接关系到优惠能否获批,需重点准备。具体包括:一是《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需注意残疾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残疾类别需符合政策规定;残疾军人证需注明残疾等级(1-8级)。复印件需清晰可辨,最好同时提供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身份核验。二是劳动合同复印件。合同需明确约定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工资标准等,且需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我曾遇到一家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为空白,因无法证明“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被税务机关要求补充材料,延误了优惠享受。三是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需提供残疾人入职以来的社保缴费记录(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或到社保局打印),证明企业已为残疾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需显示残疾人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等信息,与企业名称一致。四是工资发放凭证。需提供残疾人工资的银行流水、工资表或个税申报记录,证明企业已“实际支付”工资给残疾人。工资流水需显示“工资”字样,发放方为企业账户,收款方为残疾人个人账户;工资表需列明残疾人姓名、工资构成、实发金额,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五是《安置残疾人就业备案表》。这是备案环节的核心表单,需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内容需与上述材料一致,避免“表实不符”。

除了上述“必备材料”,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准备“辅助材料”,以增强申请的说服力。例如,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证书》或《上岗证》,证明企业已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降低用工风险;企业的《残疾人用工管理制度》或《残疾人岗位说明书》,证明残疾人岗位的“合理性”(如避免将残疾人安排在“高强度、高风险”岗位);企业为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设施”照片或《无障碍改造证明》,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这些材料虽非政策强制要求,但能在税务机关核查时,展示企业“真实安置、规范用工”的态度,提高审核通过率。我曾帮一家超市申请优惠时,除了提供必备材料,还补充了残疾人收银员的“岗位培训视频”和“顾客好评截图”,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当场表示“企业用工规范,残疾人工作稳定”,很快完成了备案。

后续管理

成功备案并享受优惠后,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企业还需做好后续管理,确保优惠持续合规。根据政策要求,后续管理主要包括“台账记录”“年度报告”“资格复核”三项内容,任何一项出现疏漏,都可能导致优惠被追缴或资格被取消。台账记录是基础,企业需建立《残疾人用工台账》,详细记录每位残疾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残疾证号、残疾类别)、入职时间、岗位、月工资、社保缴纳情况、离职时间(如有)等信息。台账需按月更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台账的形式可以是电子表格,也可以是专门的管理软件,关键是“及时、准确、完整”。我曾建议一家客户使用Excel模板制作台账,设置“自动计算安置比例”功能,每月初更新数据,既方便了内部管理,也满足了备案要求——当税务机关核查时,企业只需打印台账,无需临时翻找资料,效率极高。

年度报告是法定义务,企业需在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报告报告表》。报告表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在职职工总数、残疾人人数、残疾人工资总额、社保缴纳情况、残疾人岗位描述等。报告表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值得注意的是,年度报告数据需与备案数据、纳税申报数据一致,若出现“安置人数减少”“工资总额下降”等情况,企业需在报告中说明原因——例如,某残疾人因身体原因离职,企业需在报告中注明“离职时间、原因及后续安置措施”,避免税务机关质疑“虚假用工”。我曾遇到一家企业,因年度报告中“残疾人人数”比备案时少了2人,且未说明原因,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残疾人离职证明”和“工资发放记录”,企业花费一周时间补充材料,才免于处罚。因此,年度报告绝非“走过场”,企业需高度重视,确保数据真实、原因充分。

资格复核是“动态监管”,税务机关不定期对企业享受优惠的资格进行核查,核查形式包括“资料核查”“实地检查”“数据比对”等。资料核查即要求企业提供残疾人用工档案、台账、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实地检查即税务机关派员到企业查看残疾人工作环境、岗位情况,与残疾人本人沟通;数据比对即通过金税系统比对企业的“社保缴纳数据”“个税申报数据”“残疾人证数据”,核实“人证是否一致”“是否在职”。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虚假安置”“材料造假”“比例不达标”等问题,税务机关将取消其优惠资格,追缴已退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罚款,并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我曾帮一家企业应对税务机关的实地检查,因提前整理了残疾人岗位说明书、培训记录、工资流水等材料,核查人员当场表示“企业用工规范,无违规行为”,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企业需将“资格复核”视为“常态化工作”,随时做好接受核查的准备,确保优惠享受“合规、持续”。

常见问题

在多年财税咨询工作中,我发现企业在申请吸纳残疾人税收优惠时,常会遇到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解决,会影响优惠申请结果。本文将结合政策规定和实操经验,对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为企业提供“避坑指南”。第一个问题是“劳务派遣用工能否享受优惠?”根据财税〔2016〕52号文,企业必须与残疾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被认可。这是因为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存在于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用工企业仅是“实际使用”,不符合“安置”的定义。我曾遇到一家物流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安置了8名残疾人,虽支付了工资,但因“未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不得不将8名残疾人转为直接用工,增加了用工成本和管理难度。因此,企业若想通过劳务派遣安置残疾人,需提前与派遣公司协商,由派遣公司享受优惠(若派遣公司符合条件),或直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个问题是“残疾人兼职能否计入安置人数?”政策要求“残疾人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全职工作”,因此兼职、临时用工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通常不被计入安置人数。例如,某企业聘请一名残疾人每周工作2天,支付工资3000元/月,尽管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非全职”,无法享受优惠。这里有个“例外情况”:若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时间因残疾人身体状况灵活安排,只要“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正常缴纳”,仍可计入安置人数。我曾帮一家互联网公司申请优惠,该公司聘用一名听力残疾的程序员,实行“弹性工作制”,每天工作6小时,但月工资1.2万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正常缴纳,税务机关认可其“全职工作”资格,允许享受优惠。因此,企业在判断“是否全职”时,不能仅看“工作时间”,还需结合“工资水平”“社保缴纳情况”综合判断。

第三个问题是“残疾人离职后,优惠如何处理?”若残疾人在职期间享受了优惠,中途因各种原因离职,企业需在“次月”减少安置人数,并重新计算优惠额度。例如,某企业上月安置12名残疾人,享受增值税退税10万元,本月1名残疾人离职,安置人数降至11人,则本月应退税额=11人×2000元×4=8.8万元,若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9万元,则退税额为8.8万元(不超过实际缴纳额)。若企业未及时调整安置人数,导致多享受退税,税务机关将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我曾遇到一家企业,因财务人员未及时跟进残疾人离职情况,多享受增值税退税5万元,被税务机关追缴并加收滞纳金1万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0天)。因此,企业需建立“残疾人离职预警机制”,一旦有残疾人离职,立即通知财务部门调整安置人数,避免多退税款。

第四个问题是“跨省安置的残疾人能否享受优惠?”政策规定,只要残疾人“在中国境内”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即可享受优惠,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例如,某企业在广东注册,但安置了一名河南户籍的残疾人,该残疾人在广东工作、缴纳社保,符合优惠条件,可享受广东当地的税收优惠。这里需注意“社保缴纳地”与“企业注册地”需一致,即企业不能在A省注册,却让残疾人在B省缴纳社保——这种“社保异地缴纳”情况,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虚假用工”,不予认可优惠。因此,企业在跨省安置残疾人时,需确保“劳动合同签订地”“社保缴纳地”“工资发放地”与企业注册地一致,避免因“地域差异”产生风险。

总结与建议

企业吸纳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既是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降低税负的有效途径。本文从政策依据、资格条件、申请流程、优惠计算、材料准备、后续管理及常见问题七个方面,详细拆解了优惠申请的全流程,帮助企业全面掌握政策要点和实操技巧。总结来看,企业要顺利享受优惠,需做到“三明确”:明确政策边界(哪些企业、哪些残疾人符合条件)、明确操作节点(何时备案、何时申报、何时提交材料)、明确责任红线(哪些行为会导致优惠被追缴)。只有将政策要求内化为企业管理流程,才能避免“因小失大”,真正享受政策红利。

结合多年财税咨询经验,我对企业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提前规划”,将残疾人用工纳入企业人力资源战略,根据自身规模和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安置人数,避免“临时抱佛脚”;二是“专人负责”,指定熟悉财税政策和劳动法的人员负责优惠申请,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三是“动态管理”,建立残疾人用工台账,及时跟踪残疾人入职、离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情况,确保优惠享受持续合规。未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优惠的申请流程将进一步简化,但政策监管将更加严格,企业需从“被动申请”转向“主动合规”,将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作为财税专业人士,我深刻体会到,税收优惠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对“合规经营”的奖励。企业只有吃透政策、规范操作,才能在享受优惠的同时,规避税务风险,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希望本文能为广大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让更多企业愿意吸纳残疾人就业,让更多残疾人实现“体面就业”,共同推动社会包容性发展。

加喜财税咨询企业深耕财税领域12年,始终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累计帮助500余家企业成功申请吸纳残疾人税收优惠,平均为企业节税30%以上。我们深知,政策申请不仅需要“懂政策”,更需要“懂企业”——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特点,我们提供“定制化”服务:从前期用工规划、资格条件自查,到备案材料准备、优惠计算优化,再到后续台账管理、风险应对,全程陪伴企业,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未来,我们将持续跟踪政策动态,结合数字化工具,为企业提供更精准、更便捷的财税服务,助力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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